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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二大代表选举法之争与国民党的分裂*

2022-02-05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2年3期
关键词:选举法党部国民党

苏 舟

孙中山去世后不久,国民党迭经震荡,终致分裂。这一过程为时不过一年,却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内部权力及派系斗争、国共关系及苏俄的分化策略等角度对分裂的原因、过程及影响做了极为深入的研究①参阅李国祁:《民国十四年汪精卫的争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李云汉:《从容共到清党》,台北:“中华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6年;谢幼田:《联俄容共与西山会议》,香港集成图书公司,2001年;杨奎松:《容共,还是分共?——1925年国民党因容共而走向分裂的历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期;杨天宏:《苏俄与20年代国民党的派别分化》,《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尚红娟:《革命党精英在“联俄”“联共”后的蜕变:“西山会议派”之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72—91页。。但既有研究均未对下述史实多加侧目:一届三中全会②在诸多国民党史重要著述中,一届三中全会仅指1925年5月18—25日在广州召开的那次会议,但揆诸史实,该会于3月31日在北京开幕,4月13日后一直流会但未闭会,5月18日在广州接续召开。参见苏舟:《谢持与民国政局》,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13年,第134—137页。前后,国民党内围绕二大代表选举法展开了激烈争论,因未能形成共识,致部分中央委员在京召开西山会议,重新修订选举法,进而各自选举代表,在粤沪先后召开二大,此乃正式分裂之标志。与国民党分裂密切相关的选举法之争,学界的研究①李里是仅有的对国民党二大代表选举进行研究的学者,但他侧重于国民党一大和二大代表选举机制的比较研究,对国民党二大代表选举法之争并未涉及。参见李里:《国民党第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机制初探》,《民国档案》2017年第1期。极其有限,或在讨论国民党此次分裂时,过于侧重人事关系,对制度因素的关注不足。鉴于此,本文力图重建二大代表选举法之争有关史实,侧重从制度层面探究该争论与该党分裂的关系,以期得出新认识。

一、选举法的艰难出台

按照一大制定的总章,全国代表大会是改组后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代表选举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执会)决定。②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25页。但因孙中山染病离世,召开二大的筹备工作未能及时展开,以致第一届中执会已逾任期而未能及时改选,这引起党内部分人士的不满。一些国民党人“在协和医院附近某处开会”,讨论召集二大问题,提出中执会“业已期满,即须改选”。③《国民党昨日开会》,《晨报》1925年2月10日,第3版。年初在京成立的护党同志会则数次公开通电否认中执会,所持理由亦是任期已过数月,未遵章改选。④《国民党裂痕已显著》,《大公报(长沙版)》1925年4月10日,第2版。为了堵塞反对者口舌,从速召集二大被提上议事日程。1925年2月3日,在京随侍孙中山的中执委、政治委员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二大于5个月内召集。⑤王仰清等标注:《邵元冲日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1页。

为筹备二大,制定一部既符合总章又适合党情,并能被全党广泛接受的选举法遂成焦点,但选举法的出笼并不顺利,可谓一波三折。史料显示,中执会一开始仅欲仿效一大的做法,只对代表选举的方法做些简略规定,并不打算制定一部法条明确、规范、系统的选举法。1月29日,中执会第63次会议决定“由组织部拟定选举代表方法,于下次会议报告”。但组织部没有执行决议,及时拟定草案,以供讨论。不久,随孙北上在京的政治委员会致电中执会,提出《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在五个月内召集案》,要求制定选举法。2月9日,中执会作出“领有党证者方取得选举权”“采用有限制的比例选举法”两点笼统规定。当上海执行部就选举法函询时,3月19日,中执会仅以“俟中央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回复。⑥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香港:开源书局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第 5、8、21页。可见,自决定召集二大后,中执会并未遵照总章着手制定选举法,以致谢持在3月27日北京执行部会议上,直指“中央执行委员会不规定选举法之失职”⑦《谢持日记未刊稿》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6—407页。。

其后,为制定选举法,国民党内纷争大起。为筹备二大,一届三中全会于3月31日首先在北京开幕,由于准备不足,没有提供选举法草案作为讨论基础。4月3日,三中全会致电广州中执会,“请通知各同志征求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意见”。6日,组织部才提出《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案》,但该草案极为粗疏,中执会就此作出的决议,也仅涉及“选举用单举法”、规定各省出席代表与其党员数量之关系、“特别市和特别党部与省同”等寥寥数条,没有其他详细规定;不具党内法规形态,以致中执会只能以“选举手续由中央组织部定之”函复三中全会。4月9日,中执会决定“征集各党部意见”。三中全会因不满中执会在制定选举法草案上的慢速与低效,电令其在全会期间“停止开会”。①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41—42、49页。13日,三中全会公推居正、覃振等起草二大组织法及选举法,居正、石青阳、邓家彦、石瑛等为二大筹备员。后因汪精卫等中执委以缺席相抵制,并谋划在广州续开三中全会,北京会议遂因人数不足成为流会,已起草完毕的选举法草案未及提付全会表决即胎死腹中。

谢持、居正、覃振及石瑛等北京会议与会者们并不甘心,于4月28日公开致电各级党部,“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已起草完毕,将根据本会议决,征求意见,另行宣布”,重申他们的选举法制定权。②净因:《国民党决定在京开代表会》,《申报》1925年5月3日,第6版。但是,三中全会即将在广州续开,选举法制定权的易手已不可逆转。4月20日,中执会通令各省区于7月1日前成立各级党部组织,以便届时依法选举二大代表。③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48—49页。23日,中执会令组织部审查江苏等地方党部对选举法意见案,并“择要汇齐”,以便向续开的三中全会提付。④《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录补志》,《党声周刊》第65期,1925年5月25日。5月11日,组织部向中执会提请审查初具法规形态的选举法草案,中执会修正后,决定提交三中全会讨论。18日,一届三中全会在广州续开,第一次预备会议认为,北京会议通过的二大筹备员决议案“各项组织查与总章不符”,二大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筹备”。19日,第二次预备会议修正通过组织部提交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二大代表选举法遂成定案。⑤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61、78、81页。

二、围绕选举法的激烈争论

选举法主要包括:(1)关于选举时间、选举人数、选举细则及选票样式的规定;(2)关于选举原则的规定。前者详细而明确,篇幅亦最大,关乎每个党员的切身选举利益,但皆是一些常规性操作,容易达成共识,争论不多。关于选举原则,选举法规定:选举分“初选”和“复选”;“初选代表由区分部选举之”;复选则由省党部、临时省党部或特别市党部办理;无组织之省份由中执会指派特别委员一人,“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选举人以领有党证为原则”;“所有初选复选,均须在当地党部举行”。①《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卷宗号:D4-0-302,上海市档案馆藏。这些规定确立了二大代表选举坚持党部办理选举原则;不隶属改组后的党部与未改组地区党员,均无选举权原则(以下简称党部选举权原则),这两个原则是选举法的核心,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早在选举法制定过程中,围绕代表选举是否坚持这两大中心原则的较量就已展开。2月9日,中执会决议:在选举前一星期“领有党证者,方取得选举权”。②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8页。此决议甫出,党内反对声音随即出现。3月27日,谢持在北京执行部会议上即主张,“现在应体察党情以定选举”。③《谢持日记未刊稿》第4册,第406—407页。不久,上海执行部致电中执会,“选举权因各地情形不同,似应略留伸缩余地”,委婉表达异议。中执会电复:“维持原案,凡有党证兼贴足印花者有选举权”,并将该意见函达在京召开的三中全会,重申对于选举法的意见。④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42页。居正等在北京会议上主导的选举法胎死腹中后,邀集同人继续留京,“拟召集大会,讨论党务进行”⑤《国内专电》,《大公报》1925年4月15日,第3版。,甚至准备撇开中执会,改由一大前的上海本部筹备二大。⑥《民党纷争未已》,《晨报》1925年4月21日,第2版。

为即将出台的选举法造势,中执会从各地党部来函来电中择取那些符合党部办理选举原则和党部选举权原则的意见,在《广州民国日报》连续刊发,相关争论日趋公开化、扩大化和激烈化。5月1日,刊登上海市第一区第十一区分部的主张:“非党部不能办理选举”,“非有党证及贴有党费印花者,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⑦《上海国民党区分部请规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5月1日,第7版。15日,登载湖北省党部“非经中央正式承认之组织不能办理选举”、“未经编入组织之党员无选举权及被举权”的意见。⑧《湖北省党部致中央党部函》,《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5月15日,第6版。25日,刊发潮安县党部来电:“宜由各地已成立之党部依法选举,方能代表全体党员公意,其未组织党部之省区,万不宜由中央指派代表。”⑨《潮安县党部电陈四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5月25日,第6版。

选举法公布后,党内迅即出现一股反对党部办理选举和党部选举权原则的声浪,纷请以一大成例⑩一大代表每省定为6名,由孙中山指定3人,各省党员互相推举3人,海外总支部及支部若干人。参见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第286—288页。予以补救。河南党员刘守中等、上海党员刘霞凌等均致函中执会,表达不满,力主二大代表人选应仿照一大“半选半指,半新半旧”的做法,“方昭公允”。⑪⑪ 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98—99、128页。宋镇仑等且将电文登于报端,公开“披沥直陈”,公然叫板中央,“惟有仿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办法,各省除选举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派三人”,“若仅据现所公布之选举法,而选举代表,决不足以代表全国党员,同人万难承认”。①《国民党员致广州中央执行委员会电》,《申报》1925年6月26日,第11版。

对选举法两大原则的异议很快由党员个人行动发展为组织行为。上海执行部针对选举法中无组织省份由中执会指派特别委员、且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之规定,电请给予指派代表以表决权。中央监察委员会除对此表示不满外,还对选举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选举人以领有党证为原则”的条款表示反对,函请中执会予以修正。②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117、119页。

更有甚者,不仅对选举法两大原则提出异议,甚至企图全盘推翻选举法。他们以个人冒名组织,不惜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部组织之上。有人以汉口特别市党部、湖北省党部筹备处名义致电中执会,要求“斟酌情形重行厘订”选举法;后来董必武揭穿,这“显系有人假借名义”。③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四)》,香港:开源书局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第64—67页。更典型的是谢持假借四川临时省党部名义向中执会提出抗议书,强烈要求废止选举法。《谢持日记未刊稿》收录了一份谢氏留存、题为编者拟加的《一九二五年黄复生等向广州国民党中央提出的抗议书》(以下简称抗议书)。④《谢持日记未刊稿》第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7—358页。该抗议书实乃谢持所拟,以四川临时省党部执委黄复生、朱之洪等名义向中执会发出。此一内情细节被时任四川党务筹备员的吴玉章获悉。吴和黄、朱等曾同为同盟会会员,共同致力于川渝地区的反清、反袁、护法等革命斗争,关系甚密。7月3日,中执会决议派吴玉章为四川党务筹备员,返川办理党务。⑤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126页。吴很快从省党部职员中获悉:该抗议书“由谢慧生(按:即谢持)在沪先发,然后才将稿寄交朱叔痴,送到省党部的……想将选举法完全推翻”。⑥中共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第一次国共合作在四川》,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09、111页。吴玉章在国民党二大所做四川省党务报告中公开此情,时隔不及半年,事实确凿。如此刻意筹划、大费周章的抗议书,体现出谢持的苦心孤诣。

这份抗议书开宗明义,直指选举法的两大中心原则“几使四川党员全部享有选举被选举之权利横遭剥夺”,要求“加以根本上之修正或废止,另制定之”。针对“选举事宜应由中央或执行部令各省党部通知各下级党部办理”,抗议书将“四川之未办选举者”归咎于中央党部和上海执行部迟迟不下达办理选举命令和选举法。事实上,中执会和上海执行部之所以如此,乃因7月9日川省党员自行组建的、未获中执会承认的临时省党部,及此前据1923年党务改进规定组建,但未及时改组的全川党务实际主持者四川总支部,在中执会看来,不具有依法办理选举的资格,但抗议书认为,这是中执会故意“不令川省与闻此次选举之事”。针对“选举限于区分部”,抗议书指出:川省幅员千里,而“本党党员几于无县不有”,“各县区分部之成立断非短时间所能办到”,若真正依照“行使选举权者仅限于区分部”的规定,则“四川全省将百分之九十九未成立分部”县市的党员选举权就被剥夺,“故本法选举限于分部而无其他规定者,实属大谬”,强烈要求中执会废止这一规定,给予川省“全部党员皆有依本来的组织实行其选举被选举之权利”。针对“无党部组织之省份无选举权”,抗议书认为:“四川虽未改组,断不能视为未有组织”且“不改组之责任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组织部负之”;中执会“屏四川于未有组织省份之列”,致使四川党员横遭“受剥夺选举权之处分”,是川省党员“代人受过”;“无党部组织之省份无选举权”的规定“实属太无道理”,“有根本上之错误”,二大代表选举“当问其有无组织,不当问其已否改组”。最后,抗议书提出:在四川党员选举权问题未解决前,“不能办理选举”,应将“大会开会日期酌量展缓”,以便重新制定选举法,“办理最完善之选举”,“选举真实代表到会”。

尽管抗议书仅以川省临时党部名义发出,且主要以四川党务情形立论,但仍有数处意指选举法不妥之处并不限于四川一地。如,选举仅限于区分部产生的“流弊……恐不止四川一省”;因中执会“溺职”未对川省及时改组,而将四川归入无组织省份之列,“此点恐不止四川一省为是”;选举法“不合于各省党务进行情形,而有根本上之错误”;修正或废止选举法,另制新法,“以求全党之平实,不只四川一省之幸”。显然,谢持并非仅就选举法不适宜川省而抗议,大有代全党发声的公论之意。①《谢持日记未刊稿》第6册,第347—358页。

上述针对选举法的异议和挑战,揆诸国民党组织发展实情,亦非无因。据统计,截至1925年底,国民党仅在广东、湖南、河南、直隶、江苏、湖北、江西、山东八省建立了正式省党部组织,正式省党部下辖的县市党部均超过5个;更多的省区或仅成立临时省党部,或连临时省党部也未成立,而临时省党部下辖的县市党部均不足5个;全国县市党部仅197处,区党部仅722处,区分部仅3 388处;即便那些依章改组的地区,仍有相当多党员未向当地区分部登记。改组前国民党号称有党员30余万,但登记在册的党员数为175 875人(包含改组后新加入的大批党员),可推知,未及时加入改组后国民党组织体系的老党员,可能不下15万人。②杨幼炯:《中国政党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92—194页。若完全依照选举法产生二大代表,全国众多未改组地区的党员、改组后未按规定建立党部组织地区之党员,及未向各地党部登记的老党员,都将失去选举资格,这样确乎有失公允。

虽然针对选举法两大原则的异议和挑战经持续发酵,在党内上下掀起一股不小的声浪,且揆诸该党的历史和现状,反对者并非完全无据。但是,在新的组织系统已经确立的情况下,修正甚至废止选举法的诉求必然损害党的组织权威。中共北方区委当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改组后依据总章重新确立了党的组织系统,“此次大会的代表得由法定的各省、各市、各县的各级党部产出”,“否则便失掉了党的尊严”。③菩海:《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意义》,《政治生活》第38期,1925年5月1日。中央全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三中全会议决的选举法不容置疑,若因某些党员个人或党部组织的反对而被修正甚至被废止,自然有损党的组织体系,破坏党的权威。因此,那些对选举法的异议或多或少显得不合时宜,并不能获得党内广泛的同情和支持。当时以不偏不倚的中派自居的戴季陶、叶楚伧、邵元冲等中执委,对那些不遵从改组精神、游离于党的组织系统之外的老党员并无好感。戴此时出版了《国民革命与中国国民党》,他在书中严厉批评那些留恋“从前那一种自由放任的办法”的老党员,指责他们“不登记不领党证”“登记了而又不出席党部会议”等行为,使国民党和三民主义失却信用,“直接间接使党的基础动摇”。①戴季陶:《国民革命与中国国民党》,季陶办事处,1925年,第26—27页。戴季陶甚至不把那些老党员视为同志,他要求凡是到季陶办事处索书者,“必须持有党证或各级党部证明”,且“每一党证限于一册”。②《国民革命与中国国民党前编出版》,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8月3日,第1张第1版。一位自称曾是中华革命党成员,但未在杭州当地党部登记的读者,因无法领取此书,希望戴氏取消此项限制③《来函》,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8月9日,第3张第2版。,但戴坚持凭党证赠送的原则不动摇④《季陶办事处启》,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8月11日,第3张第4版。。戴季陶在赠阅一本著作这般并无多大利害之事上都固执地坚持党部办理和党证原则,可见他对选举法两大中心原则的坚决捍卫态度。所以,戴季陶对谢持等废止选举法、另起炉灶的主张不以为然。他在致胡汉民的一封信中明确反对谢氏以一大成例取代选举法的意见。⑤陈红民辑注:《戴季陶1925—1926年间致胡汉民等几封信》,《民国档案》2005年第4期。

基于上述原因,中执会态度决然,毫无通融余地,决意捍卫选举法两大中心原则。选举法公布不久,中执会发出党内通告:为赓续一大精神,益加严密党的组织,集中各地革命分子,使全体民众信仰三民主义,选举法“于代表之人选特严,初选复选,均须于当地党部举行,所以防冒滥也”,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手续者,照总章所规定之党员资格尚未确定,不能取得选举权”。坚持两大原则的意指十分明显,而对异议者所指陈各节,仅期望代表选举时各方同志“情意浃洽”“互忘人己”,但并无排除纷争、化解歧见的实质举措。⑥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105—107页。

但是,中执会对反对选举法的说词似乎束手无策,只是一再严词拒绝。谢持、刘守中、刘霞凌、宋镇仑、上海执行部、中央监察委员会、鄂省及汉口特别市党部等修正选举法的诉求,均被其否决,⑦民国历史文化学社编辑部:《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三)》,第174、98、128、117、119、189页。而争执依然继续,于是反对者走上组织异动之途,西山会议提出了废止选举法的诉求。居正说,“修正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是西山会议的目的之一。⑧居正:《清党实录·编辑大意》,台湾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西山会议开幕不久,有媒体指其“为解决此届代表大会之各种问题而集会”,选举法问题是“各种问题”之一。⑨畏垒:《国民党之三大派》,《商报》1925年11月26日,第1张第2版。吴江县党部批驳西山会议时指出,“推翻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为“不言可验”之罪证。①《中国国民党江苏吴江县党部启事第一号》,《商报》1925年12月9日,第1张第1版。1926年3月30日,沈定一向上海中央二大报告时宣称,在西山会议所通过的诸多决议中,“第一是修正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而“取消共产派在本党的党籍”“取消政治委员会”“决定鲍罗廷解雇”“决定对于国际之决议”“开除汪精卫党籍六个月”等通常被视为西山会议更为重要的决议案,在当事人沈定一的排序中,均位其下。②陶水木编:《沈定一集(下)》,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715—716页。

1925年12月2日,西山会议通过《修正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将二大代表分为指派及选举两种,废除无组织省份党员无选举权及指派代表无表决权的规定,从根本上颠覆了党部办理选举和党部选举权两大中心原则。③居正:《清党实录》,第10—11页。该法案公布后,争论的余波又起。29日,西山会议派操纵的“上海中央”通电反对广州中央二大,所持理由之一即为其选举法“缺漏偏颇之处至多”,如“华侨代表额之特少”“未成立省党部党员选举之全权则属上海执行部”等,“于法理上尤背法选程序之旨”,故“不得不否认其有效”。④《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否认广州非法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12月31日,第1张第1版。其后,上海中央照其选举法产生代表,并决定于次年3月29日在上海召开另一个二大。广州中央统属下的各级党部纷表反对。其中,江苏省党部、上海特别市党部的联合通电,集矢于上海二大选举法之不当,特别指斥该法中孙中山指派之一大代表依然出席二大之规定“尤可笑者”,无异于将“代表选举制”变成“代表终身制”,“为纪律计、为名义计,终不能不加以讨伐”。⑤《中国国民党江苏省党部、上海特别市党部声讨反动派召集伪代表大会宣言》,《商报》1926年3月19日,第1张第1版。但上海中央不为所动,如期举行二大,选举法的争论至此收场。

三、选举法之争与国民党的分裂

由上述梳理可知,围绕二大代表选举法的争论和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首次走向大分裂的过程相始终。不可否认,这些争论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权力斗争,国共关系及共产国际的分化策略夹杂其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最终导致该党分裂。同时,选举法之争也为观察国民党改组后,效仿苏俄政党组织办法的实际运作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案例。

1.选举法之争是国民党改行委员制陷入运作困境的表征。国民党人对委员制极其陌生,不懂其运作机理,导致该党决策制度失效

自同盟会以来,国民党长期实行事实上的党首制,孙中山被尊奉为总理,总揽党务,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把以前由孙“个人负担的革命重大责任”分之众人,“如列宁先生之于俄国革命党一样”,不因个人而兴废,改组时决定采用俄共(布)实行的委员制。①《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6—137页。依据党章,党的组织体系由自下而上的区分部、区党部、县党部、省党部及中央党部五个层级构成,由选举产生的额定委员组成的各级执行委员会执行党务,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党务执行机关。②萧继宗主编:《革命文献》第70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辑发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6年,第46—47页。为表示对孙中山的尊敬,一大仍保留总理一职让其专任,且赋予包括“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等独大的权力。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4页。因此,孙中山生前所实行的其实是“有总理职务的委员制”。④茅家琦、徐梁伯等著:《百年沧桑——中国国民党史》,厦门:鹭江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孙中山逝世后,即选举法争论伊始,作为该党根本决策制度的委员制方正式运行。

著名政治思想家乔万尼·萨托利指出,委员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制度化”决策小团体,委员制是“一种得到广泛实践的有效的决策制度”,亦是“政治的真正本质中最普遍、最关键和最受到误解的一部分”。为帮助人们理解该制度的运作机理,萨氏分析了全体一致原则和多数原则的区别:委员会“总是很难按照多数原则工作”,一般不付诸投票,即使付诸表决,也“只是为了记录的目的举举手而已”;虽然每个委员都有否决权,但在实践中很少行使,这使得委员会的决定绝大多数时候是全体一致通过;在委员会中,“各派在需要决定的具体问题上不求彻底一致”,带有协商性质的“相互捧场、讨价还价、妥协解决和互相调整”的操作模式,使得“每一项决定都有可能经过长期的斗争而以一个中间路线的解决告终”;委员会决策是正和决策,“所有成员看来都能有所得”。而多数原则产生“零和的结果”,即“多数全赢而少数全输”。如果使用多数原则“不是例外而成了常规”,决策成本就会高得无法承受,该委员会也就无法正常有效运作。⑤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当代论争》,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39—346页。

用这个政治学原理检视选举法之争,反映出国民党人对仿自苏俄的新制极为隔膜,屡屡严重偏离委员会的工作常规,导致决策制度失效,主要表现有二:

其一,经常采用多数原则的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案,始终未能出现“全体一致通过”的局面。在4月13日的三中全会北京会议上,反对者有谢持、居正、石瑛、石青阳、李烈钧、覃振、邓家彦等,赞成者只有戴季陶、王法勤、于树德、邹鲁等四人,反对者利用人数优势,全盘否决中执会成议。⑥《国民党在京开大会》,《晨报》1925年4月15日,第3版。在广州续开的三中全会上,戴季陶等又凭借绝对多数推翻了北京会议决定。当各地选举纠纷频发后,一些中委谋划开四中全会加以解决,所恃即是本派居多数,稳操胜券。据黄季陆回忆,胡汉民曾说:“在一届的中央委员里面,我们还是多数,你赶快到上海去见季陶、右任、慧生、子超、协和等人,叫他们赶快到广州来,我们召开一次一届四中全会,再商量出一个办法来。”①黄季陆:《黄季陆先生怀往文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872—873页。西山会议召开后,汪精卫对媒体说,西山会议“单以人数而论,亦非多数,况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决议案,尤无可推翻之理。是此种会议,当然无效”。②《汪精卫先生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人数之重要谈话》,《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9日,第3版。而西山会议诸人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虽然以参与人数计不足中执委总额的半数,但却超过纯粹国民党籍中执委的半数以上,且与实际在广州的中执委人数相比,则为绝对多数。③邹鲁:《回顾录》,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151—152页。各方都以多数原则作为终极利器,与委员会的运作机理截然相悖。

其二,争论各方不懂“相互捧场、讨价还价、妥协解决和互相调整”的协商式互动,因此没有出现令各方皆有所得的中间方案。选举法之争的特点,一是不妥协。双方均以坚拒对方为能事,以致一再出现“多数全赢而少数全输”的“零和的结果”。史料呈明,委员制运行之初,中执会内氛围即不正常,各委员间关系紧张,缺乏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邓家彦回忆,居正、丁惟汾在一次党内会议上发生争执,“居勃然大怒,攘臂而起,曰‘老子要揍你!’丁抱头鼠窜而去”。④郭廷以等访问:《邓家彦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第20页。这样的场景并非孤例。4月13日,北京会议围绕选举法等问题“争执辩难,历四小时”,主席丁惟汾见形势不利,不肯提付表决,离席躲避,居正等以“革其党籍”相警告,并强行将丁牵回以主持表决。会议进行中,于树德愤然退席,吴稚晖“被邓家彦指为汪精卫党徒”而“绝不发言”。⑤《国民党在京开大会》,《晨报》1925年4月15日,第3版。情绪如此,怎么可能达成共识?二是公开化。在选举法的争论中,双方均以真理在握的姿态,强人从己,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为增加本方气势,双方均将所掌控的党员个人和各级地方党部卷入争论,在各大报端打通电战。争执见于报端,媒体参与其中。《申报》据此预判国民党即将分裂,叹“分裂之途,似更进一步矣”⑥《民党一部将离京》,《申报》1925年4月1日,第6版。“裂痕将益深矣”⑦净因:《北京通信》,《申报》1925年4月10日,第5版。“恐未来之纠纷,愈争愈多也”。⑧净因:《国民党决定在京开代表会》,《申报》1925年5月3日,第6版。

双方各执一词,其实各有不足。党内选举首先要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对党员身份的甄别是前提。总章规定:党员身份由党部组织赋予,离开党部即失去党员资格;区分部为党的“基本组织”,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初选事务由区分部办理。⑨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22—34页。选举法两大中心原则是党章上述条款的体现,无可厚非。总章将筹备二大的权责付诸中执会,但在具体党务运作中,中执会对地方党务改组执行不力,反对者痛斥中执会之过,陈情各地选举实际,确实抓住了选举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但是要求中执会废止后另制,无疑违背党章和改组精神。赞成者固然遵章持论,但并非完全照章行事,且未能兼顾党情实际。中执会处理来自党员个人及各级党部的异议总是以会议方式,依据党章、选举法条文及党的历次决议等作出决定,不断将异见行为政治化,进行无休止的政治斗争。而不是用合作的办法化解冲突,以防止冲突不断激化。①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8—9页。选举法之争旷日持久,不断升级,终至无解:若修订选举法,须先开二大以修订总章,再由中执会遵章另制;但选举法不被普遍接受,则代表难以及时选出,二大也就无从召开。选举法之争导致的困局表明,国民党最高决策机构中执会已然成为一个无效的委员会,不能正常运转。

委员制在国民党内不能正常运转的根本原因,首先是国民党人的认知错误。1926年2月,谢持在公开发表的《谢持致海内外同志书》中宣称“少数服从多数,系委员制之原则”,他历数汪精卫等中执委不服从多数原则而将“委员制之原则,破坏无余”,并将其视为“广州方面同志之错误”的首位。②居正:《清党实录》,第97—100页。广州方面对谢氏的指责并未回击,似乎默认了谢持关于委员制的认识,足见国民党内对委员制的无知达到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

国民党高等顾问鲍罗廷深谙委员制的灵魂。他说:“委员会如果缺乏中心人物和实力来支持,那将一事无成。”③张国焘:《我的回忆》,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248页。在俄共中央政治局中,由于存在斯大林那样的中心人物,因而能有效运作和迅速决策,而国民党中执会并不存在类似的“中心人物”。委员制的原则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权制是运作的核心。

2.选举法之争表明,由于缺乏中心人物,仿自俄式的民主集权制未能造就党的核心权威,各方势力均衡,最终走向分裂

一大前后,国民党以民主集权制④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37—38页。为组织原则全面改组,企图建立起全新的组织系统。这一组织原则被视为“现今世界上一切革命团体所共同采取者”,“诚为一最适于革命组织之指导原则”。⑤郎擎霄:《革命原理》,广州丁卜图书社,1925年,第115—116页。依据民主集权制,国民党各级党部皆以民主选举的形式组成,自主处决所属事宜,内部议事可自由发表意见,对上级党部命令亦可依法提出抗议,但对上级决议必须绝对服从;每个下级党部均隶属于上级党部,均须遵从其命令,依法提出的抗议在未判决前,仍须贯彻执行。⑥萧继宗主编:《革命文献》第70辑,第46—47页。可见,民主集权制更强调集权,而非将民主与集权并重:以民主的方式使每个党员和各级党部最大限度地参与党务,而在执行决议时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从而将全党凝聚起来,形成党员个人服从组织、下级党部服从上级党部、全党服从中执会的局面。

尽管民主集权制被确立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一届三中全会亦发布《接受总理遗嘱宣言》《关于确定最高原则事训令全体党员》等宣言和训令,再三申明民主集权制是党内政治生活必须恪守的根本原则,①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38、80—90页。但是,没有孙中山的民主集权制实际形成民主大于集权。政治学原理认为,权威对于每个政治系统以尽量少的成本获得其成员的服从和忠诚,进而加强系统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②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第10页。政治系统的权威一般源于魅力领袖、传统或法律。③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页。其时,国民党尚以革命党自诩,以反传统自任,有望继任的汪精卫、胡汉民、廖仲恺等人都不具备与孙中山媲美的魅力气质。而民主集权制需要权威,国民党上层没有人认识到填补党的权威的重要性,他们是谁也不服谁,有望成为领袖的人一时难成气候。

党内没有中心人物,中央机构也没有权威。选举法的艰难出台即源于组织部无视中执会的权威,迟迟不拿出草案。广州中执会和三中全会北京会议对选举法制定权的争夺,使中央机构的权威荡然无存。北京会议制定选举法的计划受挫后,居正、覃振、李烈钧等“拟宣言否认现行任满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即由本部召集第二届全国代表大会”。④《民党纷争未已》,《晨报》1925年4月21日,第2版。三中全会广州会议以决议案形式制定的选举法本应得到全党尊崇,但居正等人又固执己见。当胡汉民致电“望即来粤,共策进行”时,他们认为广州中执会“妄用名义”,“对此项来电,均主不复”,决定“登报否认”。⑤《胡汉民劝李等回粤》,《晨报》1925年6月2日,第3版。选举法出台后,不少党员和地方党部对两大中心原则纷表不满,甚至公开通电反对,掀起一股反对选举法的恶浪。反对者用语严厉,目无中央权威。谢持冒名四川临时省党部提出抗议书,被中执会否决后,不惜搞非组织活动。激烈、持续的较量,使中执会的组织权威下降,集权的成本越来越高。

从国民党历史渊源来看,同盟会、民初国民党及1919年改名的中国国民党均实行西方政党模式,如同盟会中央设立执行、参议、司法三部互相分权制衡,明显带有西方各国通行的民主制色彩。中华革命党则实行“专制集中制”,强调绝对服从,党员要对孙中山立约宣誓、印指模,党务由孙乾纲独断,无需召开代表大会。同盟会与中华革命党的组织原则是一个大跳跃。在这样的党内文化的地基上实行苏俄的民主集权制,基因不匹配。改组后党内派系林立,各派对中执会决议普遍奉行功利主义做法,有利则从,无利则抗,致使中执会有令难行、有禁不止,民主集权制几成具文。本是选举法制定者的胡汉民、戴季陶、沈定一、叶楚伧、邵元冲等,眼见据选举法进行的各地代表选举出现不利局面,即谋召开四中全会加以解决,也是显例。

由于沈定一对选举法的功利主义态度,浙江省二大代表选举酿成纠纷事件。三中全会后,沈返回浙江主持二大代表复选。按照选举法,“复选机关为省执行委员会,临时省执行委员会”,由其“定期召集此项初选代表大会,互选出席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若干人”。①《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法》,卷宗号:D4-0-302,上海市档案馆藏。在已成立临时省党部的情况下,沈反对召集全省代表大会以组织正式省党部来办理选举,却自行成立全省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作为复选办理机构。②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第274—275页。9月4日,代表复选举行,应出席初选代表90 人,实到87人,选3名二大代表。沈定一以“同志间相互选举”可能“发生团体内之团体为选举而活动”“投票不易集中”“重费手续而不易解决”等为由,“决定以蒋介石、经亨颐、沈肃文三人为复选当选之标准”。③陶水木编:《沈定一集》下,第697—698页。沈氏此举将选举法所规定的差额互选变为等额指选,意在确保其侄沈肃文当选。这引起了中共党员和国民党左派的不满和抵制,反对等额选举方案而另选他人。开票后,当沈发现沈肃文得票最少无望当选时,“拒绝公布剩余的选票,从而取消了这场选举,有人试图阻止这一行动,他就把选票装进口袋走了出去。”④萧邦奇:《血路:革命中国中的沈定一(玄庐)传奇》,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53页。最后的开票结果是,在86张有效选票中,按沈的标准投票51人,另选他人的有35票。以前一结果计,蒋、经、沈当选;按后一结果计,则蒋、经、宣中华当选。沈、宣当选问题遂生纠纷。沈定一只好呈请上海执行部裁决,上海执行部认定沈肃文当选。⑤《 关于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事件》,《浙江》第1号,1925年11月25日。嘉兴等县党部则致电中执会,“证明选举上确有舞弊之嫌疑”,“请求中央对舞弊者加以处分”。⑥《上海革命历史文件汇集(杭州、绍兴、嘉兴、温州地区)(一九二五年—九二七年)》,中央档案馆、上海档案馆1988年编印,第11—12页。中执会将此案交由二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但后者并未调查详情,亦未依据选举法分辨其中的是非曲直,只是“因为我们也没有接到原有的报告的辩护,也只有拥护大多数发表的意见,而决定宣中华了”。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第174—175页。从中可见,沈定一作为选举法的制定者,且在与反对者的论争中极力捍卫选举法的两大中心原则,但在办理实际选举事务中却为遂意私图,不惜屡屡违法,酿成选举纠纷。上海执行部和中执会在处理浙省选举纠纷时,均未衡之以事实和选举法,而皆从自身功利目的出发,作出了互相抵牾的处理决定。⑧萧邦奇:《血路:革命中国中的沈定一(玄庐)传奇》和蔡豫:《国民党“二大”前后浙江省党部的矛盾与分裂》(《史林》2018年第2期)均未论定该事件中沈定一、上海执行部及广州中执会的是非曲直。马楠:《中共在浙江的早期组织与两个国民党省党部之争(1922—1926)》(《中共党史研究》2021年第1期)认为,沈定一的“推选名单仍受法理支持”,则作出了错误的分析。当时,沈定一等正积极参与上海执行部密谋的西山会议,故上海执行部同意按沈氏方案的选举结果;而广州方面为反制西山会议,正筹划尽早召开二大,如深入调查实情后依法处理则甚为费时,加之宣中华反对西山会议的态度鲜明,故认定宣当选。

由于民主集权制在国民党内缺乏基础,各方均无遵守和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致使该党的制度权威难以确立,无法顺利获取其党员的服从和忠诚,一旦出现类似选举法之争,党的分裂在所难免。

3.选举法之争本质上是国民党内革命路线歧异的反映,民众革命路线与上层斗争路线无法相安,争论双方渐行渐远

孙中山长期致力于中国革命,因不同情势,实行不同策略,以致时人认为“孙中山先生二十年前之革命策略与近年之政策,其迥异如此”。①郎擎霄:《革命原理》,第142—144页。改组前,革命主要依靠华侨、会党、留学生及军政精英,从事少数人的军事政治斗争。改组后,孙将目光聚焦于下层劳动民众,将党组织向基层社会伸展,宣传和发动底层民众,以扩展党势,推进国民革命。相较于革命路线转变,党员的新陈代谢相对迟滞,相当多的老党员不认同新革命方略,但“又盘旋于中山先生左右而不飞荡,在关系上是藕断丝连,在行动上是破坏组织”。②大通:《对于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希望》,《政治生活》第41期,1925年5月31日。孙中山在世时,因与孙的历史渊源及人际情感,加之相当多的区域并未重构组织系统,这些人尚可厕身于党,致力于孙委派的联络实力派和政治精英的任务,专走高层路线。

改组后的国民党对实现革命目标所应取的斗争方式,实际并未取得共识。孙中山在世可以居中谋划,两条路线得以分途并进,分歧尚不明显。孙去世前后,因善后会议问题,与段祺瑞、张作霖结成的反直三角同盟破裂,中执会宣布断绝与段、张的关系。③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82页。因唐继尧要就任副帅,中执会明令讨伐。④《国民党声讨唐继尧》,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3月29日,第1张第2版。这样,上层路线顿然受阻。客观情势迫使中执会必须在二大上明确宣示走民众路线是革命正途。中执会的意图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出席代表的结构,而依照什么样的选举法,决定了哪些人有资格参与选举及被选为代表,就变得至关重要。

选举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党内上述情势的反映。争论伊始,鲍罗廷即富有洞见地认定此乃革命路线之争,在写给莫斯科的报告中他说:关于革命斗争方法的辩论“将会在全会上见分晓”,国民党因此“可能发生分裂”;“最积极的一派”奉行孙中山“最后一年在我们的协助下制定的斗争方法”;“联邦派”以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为据,“主张像前林肯时期的美国那样建立中华合众国”,但其实质“不是省的联邦”而是“在南方统治着某些省份的军阀的联邦”;“第三派”则“要求恢复改组前那个时期的党,即1924年初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以前的党”。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574—577页。无独有偶,党外媒体《商报》的观察与鲍罗廷的预判竟有异曲同工之妙。该报社论将国民党内各方大致分为“理论派与非理论派”,前者是“固执中山主义,以民众之宣传与教育为造成实力之基础者”,后者则是“不必固执中山主义,以适应与方便结合南北有武力及有政治地位之人,达接近政权之目的者”。⑥《国民党将来之预测》,《商报》1925年4月21日,第1张第2版。显然,鲍罗廷所言的“联邦派”“第三派”和《商报》所谓的“非理论派”即是选举法的主要反对者,而“最积极的一派”“理论派”则是选举法的制定者和捍卫者。此点亦被《东方杂志》时评一语道破:谢持、居正、石青阳、李烈钧等选举法的反对者们与唐继尧、冯玉祥等实力派军政人物的关系非同一般,欲借重唐、冯等人名义和实力,“为公开的活动,以攻击现政府,攫取政权”;而汪精卫、胡汉民等选举法的制定者及捍卫者们则坚持“一面尽量的发挥党义,一面扩大民众的势力,以期三民主义的实现”。①《内外时评·联治运动的勃兴》,《东方杂志》第22卷,第10号,1925年5月25日。

在选举法之争中,坚持两大中心原则意味着将未按改组以来确立的底层民众路线行事的党员排除在外,由按此原则选出的代表出席二大,使党明确宣示革命路线的彻底转向。反对两大中心原则之人,欲谋废止选举法而代以一大产生代表之旧规,以便跻身出席之列,在二大上根本颠覆底层民众路线,恢复改组前革命方略。围绕选举法的激烈争论表明,此前尚可分途并进、形成合力的两条革命路线,已成无法相安、必取其一之势。一个政治系统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保持“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是它长期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否则就会瓦解甚至毁灭。②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第28页。显然,新的斗争方略未能使国民党在事关该党根本革命路线这一重大问题上确立“一致性”。道不同不相为谋,争论双方分道扬镳只是时间问题。

综上所论,孙中山从苏俄引进新的政党模式,力图从根本上改造国民党,企图使中国革命能像十月革命那样迅速成功,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但事与愿违,国民党原本的基础与施行苏俄新制并不匹配,国民党人对新制也不得要领,致使委员制根本不能实行民主集权制,实际上是民主有余、集权几乎不存在。孙中山已去世,国民党缺乏一位有号召力又有权威的人物,中央组织也不能将苏俄制度中国化。这种既无魅力领袖也无制度权威的政党,不可能实现社会整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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