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助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之探析
2022-02-05夏云郭雁
夏 云 郭 雁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金华 321000)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把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大局中谋划,以服务检察业务为中心,推进科技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检察业务水平”的要求,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逐步推动检察工作由“智慧检务”向“智慧检察”乃至“数字检察”转型升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制度,其适用率从最初的20%提升至80%,认罪认罚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人少案多矛盾愈发凸显,加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案件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促使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不得不向数字检察寻求助力。
一、数字检察引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可行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变革目标,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适用率的不断上升,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越来越需要提升效率。在现有司法状况下,通过科技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具有现实的可行性[1]。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现代科技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引擎,以“科技强检”为载体,在智慧办案、检务公开、检察公信力等领域推进电子检务工程,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检察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2]。
以笔者所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华市院)为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金华市院推出一款“智慧检察”产品——浙检APP。浙检APP 运行一年多来,不断更新迭代,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提高服务律师水平,全力服务司法办案,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该系统不仅为律师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提交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约见检察官、提交证据衔接等事项提供“云服务”,而且仅用时4 个月就实现了3 个罪名案件可在线阅卷到全部罪名在线阅卷的优化服务,全国的律师均可通过在浙检APP 提交相关手续后进行网络阅卷,实现在线阅卷常态化。截至2021年6月,全市1476 名律师在该APP 中注册,注册率达71.8%,另有47 名外省律师开设账户,可以享受到和省内律师一样的服务。
今年以来,金华检察依托浙检APP、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借助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坚持用户思维,以检察业务、办案质效为基础,探索建立“智慧检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字资源超市”等系统,创新研发“公益诉讼线索智能研判”“e 检联”“帮帮我”等应用软件,全面推动“四大检察”数字化改革。这些有益的探索均为搭建“认罪认罚案件智慧辅助系统”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现实困境
(一)被追诉人自愿性判断流于形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指鼓励被追诉人自愿承认罪行、自愿接受刑罚。“自愿”是该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基本含义是被追诉人客观上意志自由、不受强迫和主观上知晓法律规定、指控事实与刑罚后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被追诉人是否自愿的判断存在偏向形式化的问题。
第一,被追诉人是否出于自愿,最为直接的判断标准是司法机关在获得口供的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即是否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在司法实践中,检法通常以阅卷和询问的方式来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讯问问题,通过阅卷形成主观印象,再询问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强迫自证其罪的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如采取欺骗、引诱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如假意承诺被追诉人不合法的大幅减免刑罚,以获取认罪供述和认罚表示;又如司法机关是否使被追诉人处于长期不当羁押状态[3]。
第二,检察官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格式文本《认罪认罚告知书》告知被追诉人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过,尽管检察官在提审时也会当面告知被追诉人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后果,但由于大多数被追诉人知识水平有限,对于这样的告知也只限于“签收”,能够真正理解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认罪认罚精神内涵的少之又少。
第三,有的被追诉人自侦查阶段开始,就主动认罪悔过,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清楚所认之罪是否有证据支持、是否与事实相符、甚至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虽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自由意志的表现,但在缺乏案件信息基础和专业知识支持情形下的自愿,是一种“盲目”的自愿。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都会被告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对于“从宽后的具体量刑是多少”这一被追诉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检察官在第一次提审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时往往不能给出具体的回答,面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到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也难以给出具体的量刑,这导致被追诉人对其从宽的量刑结果从头到尾是一种“模糊”的知晓,一种带有“疑问”的自愿。
(二)检察机关精准量刑标准不明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如果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就更有助于提升这一价值。2019年10月“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文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虽然明确要求对认罪认罚情节应予单独评价,但具体从宽幅度并没有明确,仅作概要性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精准量刑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一方面,部分法官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于法院“拱手将司法裁判权让渡给检察机关,而失去了对量刑协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审核的能力”[4],故而不认可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另一方面,虽然立法上强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不得不承认,检察官在精准量刑能力上确实还需要提升。原因在于,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不同阶段进行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要给予不同的从宽幅度,但从宽幅度如何把握尚没有可参考依据,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考量此项情形的也较少;二是对于涉众型重罪案件、涉黑涉恶等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在量刑时除需综合考虑各被追诉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因素,还需兼顾平衡各被追诉人之间的刑罚,如果量刑从宽幅度较小,很难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且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还可能受到其他人认罪态度的影响,这些都将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5]。以上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检察官精准量刑的难度。
(三)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程度较低
随着认罪认罚案件的不断增多,对值班律师的需求明显上升,但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功能定位、发挥空间一直备受争议。
第一,在工作职责上,值班律师仅发挥“见证”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如果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应当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该项制度设计值班律师“见证”的初衷是为了解答被追诉人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疑惑,从而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见证”更像是一项流水线工作。由于目前值班律师还未百分百全覆盖,一名值班律师在一个工作日内通常要见证几名甚至十几名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分配给各被追诉人的时间只有十几分钟,这样短的时间内显然无法判断被追诉人是否是在“知晓”的前提下自愿签署。
第二,在功能定位上,值班律师成为帮助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并未与被追诉人形成正式的委托关系,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获得的报酬极低,加之一名值班律师见证的案件又不止一件。因此,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值班律师和检察官、被追诉人进行简单交流后,便告知被追诉人可以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不就量刑结果提出疑义,有个别律师还会主动劝说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追诉人,做通其思想工作,鲜有值班律师会因为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实质问题与检察官进行协商。
第三,在发挥空间上,值班律师无法充分发挥帮助作用。尽管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本文简称《工作办法》)第六条明确值班律师的双向会见权,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指导意见》中仅赋予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细化了值班律师阅卷权,并提出“在线阅卷”的方式。但是,在绝大部分案件中,被追诉人提出约见申请,向值班律师进行咨询的居多,囿于值班律师工作具有阶段化、碎片化的特点,见证案件较多,精力有限,很少有值班律师主动提出要“查阅”案卷。即便有的律师要查阅案卷,但有的地区推出的限时全流程结案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也几乎没留给律师足够的阅卷时间。此外,实践中还存在检察官和被追诉人完成量刑协商后,再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具结过程的现象,使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效果大打折扣,更难说能够充分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数字检察保障认罪认罚案件有效办理
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对检察机关工作转型、跨越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助推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责任制”等多项改革叠加的背景下,借助新兴科技搭建“认罪认罚案件智慧辅助系统”,帮助被追诉人正确理解自愿性、协助检察官精准量刑、量化值班律师工作内容,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全节点管控。该系统将纵深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规范化、过程透明化、监管便利化,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一)自愿性判断标准项目化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公正性的根本保证。笔者认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客观上意志是否自由”和“主观上是否知晓一切”[6]两方面判断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具体来说,可在系统中设置三个项目:明晰权利、证据开示和明确刑罚。
第一,明晰权利。无论是侦查机关亦或是检察机关,在讯问前都会向被追诉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但对于文书中涉及的具体权利、法律规定等内容,绝大部分被追诉人是无法理解的。笔者建议,可将纸质版文书同步上传至应用系统,同时将涉及其他法律法规一并上传,被追诉人对相关权利有疑问的,检察官点击相应权利项目可自动跳转至详细解释页面,向被追诉人出示或语音点读。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检察官对其是否在刑讯逼供、欺骗引诱的非自愿情形下做出的认罪认罚具有审查义务。正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大多数被追诉人并不完全清楚非法讯问的情形,为使被追诉人正确、全面理解非法讯问的内容,应当特别告知其具体非法情形。以上内容被追诉人全部了解签字确认后,检察官方可讯问。
第二,证据开示。认罪认罚必须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进行,为避免实践中被追诉人基于片面的证据材料而认罪认罚的情况,笔者认为若值班律师未阅卷即“见证”,被追诉人可以要求值班律师阅卷,检察官也应向其出示案卷,并共同帮助被追诉人了解案件有关内容。考虑到重大疑难复杂案卷数量较多,故还建议与检察机关现有电子阅卷系统对接,统一以电子卷的形式向值班律师出示,值班律师阅卷后也应形成记录文书。
第三,明确刑罚。检察官应当将精准量刑建议上传至系统中,包括量刑情节、减刑幅度以及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量刑情节、减刑幅度应尽可能详细明了,每一减刑幅度需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并供被追诉人点击查询。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由值班律师帮助被追诉人了解量刑建议内容并提出法律意见,并记录在系统中。
(二)精准量刑标准明确化
量刑建议的提出事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追诉人三方主体。一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才会落实成为最终裁判结果。二是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可以大大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避免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在认定上出现大的偏差,提高司法权威性。三是精准量刑可以增加被追诉人对刑罚后果的可预测性,提高协商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因此,在系统设置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上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愿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都是按照各自的量刑思路和标准开展工作,尚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认罪认罚案件检法共同的量刑规范。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大数据打通检法量刑共识通道。具体来说,由省级院或市级院牵头,将本地区近三年来所有刑事案件信息和两高、各省及个别地区制定的与量刑相关的法律法规整合在一套系统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罪名将案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犯罪特点对每一罪名设置子项目,诸如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可通用设置“损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人身危险性”“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罪后表现”等相关子项目。检察官通过填写子项目后,方可搜索关联到本地区以往的类似案件判决情况,从而可以减少同案不同量刑情况的发生,也可更直观地让被追诉人知晓量刑是否失当。对于近三年没有办理过的新型案件,则可先在系统中搜索相关量刑规定,借鉴其他地方量刑幅度,再结合裁判文书网类似案件判决,作出最终的量刑建议。对于涉及多个罪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设置多重搜索功能,通过层层叠加信息,最终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量刑规则。
此外,为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国外和国内的部分认罪认罚试点地区都对分阶段量刑作出了探索。例如,在英国被告人在审前阶段认罪,可以获得1/3 的量刑折扣,进入审判后到开庭审理前为1/4,开庭审理后则为1/10[7]。在山东济南法院试点中,该院推出了“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从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规定35%—25%—20%—15%的量刑折扣[8]。笔者认为,分层级量刑固然能够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但在设置量刑幅度时还应考虑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方式、罪行的轻重来进一步细化量刑优惠。结合实践中检察官会按照在同类案件正常量刑的基础上减少10%—20%的原则提出量刑建议,笔者建议出台相应规定并利用人工智能在系统中进行设置:一是轻罪案件且被追诉人主动认罪的,侦查阶段减轻20%,审查起诉阶段减轻15%,审判阶段减轻10%;二是轻罪案件但被追诉人是经反复教育劝解后认罪的,或重罪案件但被追诉人主动认罪的,侦查阶段减轻15%,审查起诉阶段减轻10%,审判阶段减轻5%;三是重罪案件且被追诉人是经反复教育劝解后认罪的,或迫于压力认罪的,侦查阶段减轻10%,审查起诉阶段减轻5%,审判阶段减轻3%。
(三)值班律师工作可视化
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正当的核心问题,也是量刑建议呈现公平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保障。针对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不清、功能定位偏差、参与性不足等问题,笔者建议可在系统中专门设置值班律师模块,将其工作内容透明化,推动值班律师从形式帮助向实质援助转变,当然系统设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第一,提高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在于律师本身,系统在分配案件时应设置考量值班律师执业年限、专业方向、案件复杂程度及类型。例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系统可将其分配给执业年限五年以上的值班律师;将简单案件分配给执业年限五年以下的律师。与此同时,系统在向其分配简单案件的同时,应注重案件类型多样化,既要包括抢劫、盗窃等传统类型案件,也要涉及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案件,通过办理各类案件快速提升年轻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二,值班律师确定之后,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应当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是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阅卷和会见可对接各地已有系统进行预约,并形成记录。为确保会见时被追诉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值班律师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提出的实质性法律意见,可在系统中设置如下问题:一是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二是值班律师是否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值班律师是否就量刑提出法律意见;四是值班律师是否就诉讼程序提出法律意见。当会见结束时,被追诉人须在系统中回答以上问题,均为“是”则会见结束,系统自动将此次会见累计至该名值班律师名下,会见次数会通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并与律师及所在律所考核、评奖挂钩。反之,则会见无效,此次会见不予累计。此外,应当视案卷多少而给予值班律师阅卷时间,阅卷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值班律师在系统中点击“阅卷完成”,检察官方可在系统中预约值班律师进行认罪认罚的签署工作。
第三,在值班律师见证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环节,笔者建议在系统中对被追诉人做如下问答以保证“有效见证”:一是值班律师见证时间是否超过一个小时;二是值班律师是否与检察官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三是值班律师是否就量刑再次提供法律意见;四是值班律师是否帮助检察官做被追诉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为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其工作报酬应与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质量挂钩。例如,某一件认罪认罚案件见证完毕后,由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在系统中进行等级评价,按照“优—良—差”三个等级,在基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发放“100%—50%—0%”的补贴作为报酬。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必将带动数字检察的蓬勃发展,数字检察必将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推动检察工作。数字检察助推案件办理绝不是简单地用机器取代人工,而是在强大数据支撑的基础上,妥善利用算法和云计算辅助司法办案。应当保持清醒的是,检察官要避免绝对的技术崇拜,不能以技术替代自身,而应当始终以检察官为中心,数字检察背后的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辅助性”定位只能是案件办理“合法性”地位的一个条件。因此,数字检察的研发和应用应当受到规范和程序的约束,要在理解和遵循司法规律、满足司法改革需求的前提下发挥其作用,绝对不能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运行,更不能弱化甚至控制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