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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形成与发展

2022-02-05孙保全

探索 2022年3期
关键词:国民身份共同体

孙保全

(云南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1 问题的提出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或者说四个研究高潮。一是晚清时期,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概念以后关于这个概念是专指汉族还是国内诸族的争论开始出现,其本质指向是建立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的分歧。二是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族观念得到前所未有的传播和深化,兴起“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大讨论。三是改革开放以后,费孝通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标志着中华民族研究的复兴,同时也掀起了学界关于多元与一体、实体与复合体的长期争论。四是以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分水岭,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逐渐被置于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而关于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国族”还是一般性民族的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

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关于中华民族概念一直存在着学术上和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导致争论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许多学者立足“民族”视角来看待中华民族,而“民族”概念本身就非常复杂且富有歧义,基于“民族”视角形成的观点自然也就难以达成共识。正因如此,近年来学界开始从更具个体性和基础性意涵的“国民”角度来界说中华民族共同体,并提出了“全民一体”[1]、“整合多重社会关系的国民共同体”[2]、“国民意识培育”[3]等观点。这有助于在知识层面形成基本的概念共识,也有助于从新的角度和路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而开启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新阶段。

但在新的研究阶段,一个新的问题又应时而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属性是如何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一系列的分支性问题。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形成是偶然还是必然的,是否蕴含着普遍性的民族过程原理?二是“国民”与“民族”是通过何种机制结合在一起的,进一步来说,今天为何选择“中华民族共同体”而非“中华国民共同体”的话语表达?三是与西方相比,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中的人口国民化过程有何特征?四是怎样理解“国民共同体”与“多元一体”之间的关系?面对上述问题,现有研究主要采取了规范性的阐释路径,在诸多细节上采取了以“逻辑演绎”代替“历史归纳”的策略。这样的做法固然必要,但并不完整。因此,需要补充历史长时段的分析进路,才能全面而准确地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属性。

2 现代民族共同体及其国民属性的溯源

现代意义上的国民与民族最早出现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各国人口相继发生了“地方居民和教民到国家臣民再到国家公民”的身份演变,最终成为与现代国家制度相适应的国民。随着国民塑造和国民整合活动的展开,民族(nation)先是作为“臣民共同体”被创造出来,而后又获得了“国民共同体”的属性。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国民与民族逐渐成为两种普遍性和基础性的人口形态,前者为现代国家人口的个体形态,后者则为整体形态。通过对西方特别是欧洲历史的考察,可以为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提供一种国际视野,有助于在中西比较中阐发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独特内涵。

2.1 欧洲人口臣民化与民族的产生

在不同的国家类型中,人口的性质和特征存在着较大差异。在欧洲的国家发展史上西罗马帝国的覆灭对人口性质及其存在形式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在林林总总的邦国之下分布着大大小小的封建领地,而在王国之上则是拥有至高权威的罗马教廷。这样的政治格局导致欧洲大陆上的居民并无明确的国家意识,本质上属于地方性的居民和教民而非国家的臣民。只知有教而不知有国、只知有领主而不知有国王,正是此类人口形态的真实写照。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之为族”的人口聚合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在王权、教会、贵族多重势力相互角逐的混乱状态中有利于社会整合和社会秩序的王权代表了进步力量。经过同宗教势力和封建割据势力的长期斗争,王权逐渐占据了优势,为王朝国家时代的来临提供了集中性的权威。这样的现象最先出现于11世纪的英国。在凭借诺曼征服而建立强大的王权之后,威廉一世在1086年通过“索尔兹伯里誓约”建立了贵族向国王宣誓效忠的制度。自此,“所有佃户,不问其所领之土地系直接得之于王者,或间接得之于贵族地主者,其对于王,均属直接之人民。姑无论其间接属之于贵族地主也,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也”[4]32。在随后的大宪章运动中,对于开始向国王主动索要权利的市民阶层而言,既表现出一种主体意识,同时也表现出被统治、被管理的臣民意识。

15世纪中后期的“玫瑰战争”对英国贵族集团造成了摧毁性的打击,为都铎时代君主专制的形成扫清了政治障碍。这一事件在推动地方性居民“国家化”的同时,也为王朝将所属臣民统合为一个整体创造了条件。在此基础上,16世纪的英国开始迈向现代化转型之路,其中两个方面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是经过几代君主的宗教改革努力,英国最终转变为一个新教国家,从而突破了凌驾于王朝之上的基督教世界体系对于本国居民的人身束缚与精神桎梏;二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官僚体系将王朝力量渗透到英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具有绝对主义特征的政治实体。这样一来,早在英法百年战争中就逐渐孕育的民族意识,在摆脱了宗教羁绊、封建束缚之后,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强化的条件。最终,作为“臣民共同体”的英国民族,经由都铎王朝的推动而登上了历史舞台。

在法国,王朝体制下的民族建构经历了与英国大致相似的过程。一般认为,百年战争是法兰西民族建构的开端,使得法国国王收复了英国在法国的领地,激发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兰西民族的自觉意识。战争结束后,随着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国家统一的实现以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对于“教随国定”原则的确认,君主专制的王朝国家基本建立起来了。“王权对臣民的爱国忠君精神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法兰西民族情感也围绕王权和国家而出现了新的发展。”[5]随着王权的持续巩固,国内人口依附和效忠于君主的臣民属性越发凸显,以王权为核心而树立起来的现代民族形象日渐突出。路易十四关于“朕即国家”“朕即民族”“国王代表整个民族”[6]的断言,正是反映了这一点。

2.2 从“臣民共同体”到“国民共同体”的演进

由各个王朝创造出来的民族,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以国内全体臣民为基础的“臣民共同体”。不论是作为整体的民族还是作为个体的臣民,都不是国家的所有者。国家的主权掌握在君主手中,政体形式表现为典型的君主专制。但是随着民族意识的日益觉醒,这种“君主-臣民”的社会身份结构由于越来越不被认同而丧失了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欧洲各国的启蒙思想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动员作用:以社会契约论为主要范式的政治哲学,论证了国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以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代表的经济学说,进一步为国民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实践层面,高举民族主义大旗的资产阶级革命在主要的王朝国家内相继爆发。在英国,16世纪时期的专制权力还被视为统一国家、抵抗外敌的合理存在,但到了17世纪俨然成为违背民族意愿、妨碍社会进步的反动力量。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国民实现了从作为‘从权人’的‘臣民’到作为‘自由人’的‘公民’的身份嬗变”[7]210,“英国的主权不再属于君主,而属于整个英吉利民族”[8]7。这种将民族同国民合并,强调民族的政治法律含义,并且促使其同国家紧密结合的趋势,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得到了极大发展。于是,民族开始“获得了其现代意义,即把全体人民都包括在这个概念中”[9]193。到了1800年,国民同民族已成为“一枚政治硬币的两个面”[10]102。

然而,这个时期的国民身份是有财产、种族、性别等条件限制的,并且其内涵主要局限在公民自由、参政权利的政治法律领域,所以此时的民族仍是一种不彻底的国民共同体。在此后的100多年历史中,国民身份开始向无产者、少数族裔及女性开放。与此同时,国民权利的内涵也由政治法律领域逐渐拓展到以国民教育和福利保障为核心的社会领域,从而变得更为丰富和人性化。总之,西方国家的国民建构进程被大大推进了,作为国内人口组织形式的现代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属性也获得了更具实质性的内涵。

2.3 现代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扩散

现代化是描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综合性概念,而人口现代化又是其中的基础环节。这是因为,“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11]8。西方历史上的造“国民”和造“民族”活动,正是这种人口现代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西方世界之外的其他国家,在开启和推进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总体上也遵循了这样的逻辑:一方面把国内居民塑造成国家的国民,使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又将原子化的国民凝聚为统一的民族共同体。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发端于这样的时代大势之下。面对西方列强侵略带来的生存危机,晚清以降的仁人志士开始努力探索救亡图存之路,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了“国民”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积极建构中国现代国民观念构成了现代中国思想界重要的使命,也形成了中国现代重要的思想运动。”[12]46在国民塑造和国民整合的基础上,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被构建起来,并从自在走向自觉和自为。从这一点来看,无论是西方民族还是中华民族都是国民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都蕴含着深刻的国民属性。但进一步比较可以发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形成过程又显然不同于西方,不仅历史周期相对较短,而且没有明显地经历“臣民共同体”阶段。这种共性与个性的中西比较对于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深刻内涵和独特机理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初构与推进

对于晚清以后的中国来说,塑造与现代国家相匹配的国民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同西方中世纪受封建等级制束缚、宗教权威桎梏的人口形态相比,传统中国人生活于“伦理本位”的社会之中,约束人的不是等级而是“伦级”[13]158,不是宗教而是一些负面的“道德”。因此,个体化国民的塑造经常会被集体式国民的塑造遮蔽,国民身份的塑造则容易同国民德性的塑造相混淆。由于这个原因,中国最初的“国民”观念具有多层结构,是多重社会身份的复合体:一是代表全体中国人的共同体;二是效忠于国家的子民;三是享有特定权利的国民个体。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展开,国民概念中的共同体、子民含义逐渐褪去,而个体意义上的国民(citizen)内涵则不断彰显。最终,个体国民又通过“中华民族”的族体形式凝聚成为一个整体,进而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

3.1 “国民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早期博弈

清末特别是甲午战争以后,在朝野上下对中国人“散而不群”[14]172问题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推动国内人口国民化和建立国民国家的思潮日渐兴起。这一时期,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思想先行者,通过对无国家意识、无权利、无自由的“奴隶”的批判,树立了作为其对立面的现代“国民”形象。“国民”这个新名词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以至于出现了“各类期刊,不论其政治立场如何,率多以启发国民自觉、振奋国民精神等语为标榜”,以及“晚清众多政治及社会团体中以‘国民’之称号者,更是所在多有”[15]308的现象。

然而“国民”是个舶来概念,在传入中国之初其内涵发生了复杂化的转变。一是历史的压缩,即在西方历经数百年的身份演化史要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有限时间内展现出来,导致本属于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身份在同一时空内的叠加;二是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中文的跨语际翻译将多种文化语境中的“国民”界说方式杂糅在一起;三是中国的“国民”观念深受日本影响,而此时刚刚从封建体制下解放出来的日本国民,尚保留着深刻的臣民属性;四是王朝时代家国同构理念中关于“子民”的认识,也被附会到国民范畴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适应整合民众力量以实现救亡图存的现实需要,此时国民塑造的重心在“国”而不在“民”,带有浓重的“国家子民”色彩。

中国现代意义的“民族”概念与“国民”概念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梁启超在创制中华民族概念之初将其等同于汉族,这样的观念又被“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革命形势所强化。故而“中华民族”对于“国民”的统合性功能在这一时期并未显露出来。相反,改良派持有的“国民者,为共同生活多数人类之集合体”[16]的国民观,相对于当时的中华民族概念来说更具包容性。有人还依据“国民”的集体性内涵,对当时排满兴汉的种族革命主张进行了理论上的批驳,引发了清末10年的“民族主义与国民主义之争”[17]184-215。

3.2 “国民”的集体性内涵向“民族”让渡

辛亥革命以后,摆在新的国家政权面前的一大任务就是“把清朝统辖下的各族民众转化为‘中国国民’,并在这样一个地域和人口范围内建立一个完整的‘中华国族’(a Chinese nation)”[18]。从当时《临时大总统誓言》和《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的内容来看,孙中山宣誓和通告的对象都是“国民”。随后,南京临时政府为昭示国民国家的国体及保障国民权利,还专门出台了诸多法令,包括废除奴婢卖身约、改换“大人”“老爷”的官称等。凡此种种表明,这时的“国民”概念除集体性内涵之外也开始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趋势在新文化运动以后变得更加明显。基于对清末民初一系列变革失败经验的总结,时人逐渐意识到“国权掩盖了民权,国民没有真正得到发展”[19]。于是从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角度来凸显国民个体,并通过对传统家庭伦理的批判来祛除子民文化,进而塑造国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在这个历史时期内,中华民族观念及其族体构建也进入全新的阶段。这从当时国人多将中华民国之“中华”同“中华民族”相提并论,以及社会上大量涌现的以“中华”冠名的新事物就可窥见一斑。与此同时,中华民族和国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前的竞争博弈转向了相互吸引。一方面,作为个体的国民在政治伦理中的凸显为推进中华民族建构创造了人口及观念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在“国民”由集体式内涵转变为个体化内涵的情形下,中华民族逐渐成为整合当时汉满蒙回藏各族及其成员的文化标识、政治符号和组织形式。

3.3 国民觉醒与中华民族的空前凝聚

曾纪泽曾以“酣睡”来形容中国人的状态,而清末民初国民塑造活动的主旨之一便是唤醒国人。但无论是内焦外困的清廷,还是“城头变幻大王旗”的北洋政府,在塑造国民和改造国民性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直到20世纪20年代,“对于很多民众而言,并不自知其为子民抑或国民,子民也罢,国民也好,只是多事的知识分子往他们身上贴的外在标签”“他们只是局外的看客,还没有成长为自觉的国民”[12]237。相比之下,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显然更有条件和能力推进国民塑造。从国民政府联合知识分子发起的历次社会运动来看,这个时期的国民改造是多个层次的。如在实施对象上,乡村建设运动产生了改造“村民”的作用,边疆社会服务运动和边疆教育运动具有改造“边民”的意义;在目标和内容上,“国历”运动带有改造国民时间观念的意味,新生活运动、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指向改造国民的世俗生活和精神生活。

而真正唤醒国民意识的当为抗日战争爆发,特别是在七七事变之后曾经一盘散沙的民众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紧密团结起来,形成了全民族抗战的局面。这场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牺牲最多的民族解放战争,唤醒了全体中国人的命运共同体意识。边疆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开始纷纷公开声明自己的“国民”身份,表达出“与全国同胞责任平等,休戚与共”的愿望[20]。空前旺盛的国民意识淡化了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族体、不同政见等群体之间的身份差异,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朝着一体化和实体化方向发展,为争取抗战胜利凝聚了强大的力量。

4 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转变与重塑

在风雨飘摇的时局之下,近代中国的国民塑造范围主要局限于“居于中国政治空间核心及社会上层之主流知识分子”[21]。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人口还处于“交了粮自在王”的状态,而分布于广袤边陲的许多居民也尚未完全从“化外之民”转变为现代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凭借强大的政党能力和国家能力,新生政权的国民塑造活动不仅“下了乡”而且“到了边”。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对社会身份的改造主要是在“人民化”路径下展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随之发生了转变。改革开放以后,以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国民塑造愈发受到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得以进一步重塑和巩固。

4.1 国民的“人民化”改造

由国家意识与公民权利融合而成的国民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曾一度淡出主流话语体系,取而代之的是“人民”概念或“群众”概念。事实上,早在1920年陈独秀就不赞同使用国民概念:“各国内只有阶级,阶级内复有党派,我以为‘国民’不过是一个空名,并没有实际的存在。”[22]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专门指出:“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应该为之清楚地指明。”[23]676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这里使用的是“人民”概念而非“国民”概念。周恩来对此进行详细说明:“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4]368-369从中可以看出,“国民”概念之所以受到冷落主要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掩盖了国内居民的阶级属性,同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相抵牾。按照这个逻辑,“国民”要比“人民”涵盖的人口范围宽泛得多。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皆属于国民范畴,但不一定是人民。于是国民就被切割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主体的人民,另一部分是被专政的非人民。而周恩来在上文中所说的“改造成为新人”,就是要把国民中非人民的这部分改造成人民。

4.2 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转变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民”不再被看作同质性和基础性的社会身份。随着国民概念的淡出,曾用来指代全体国民的中华民族概念的使用频率较此前也明显降低。党和国家政策文献中偶尔出现“中华民族”字眼,也多是用其历史文化内涵,而不是国民共同体内涵。除此之外,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转变还受到了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外交格局因素。在“两大阵营”对垒的国际格局中,民族国家(当时也被称为“民族主义国家”)是被当作第三种力量来对待的,因而站在社会主义阵营一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不会自我认定为“民族国家”。二是意识形态因素。国家民族主义被视为一种资产阶级世界观,同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格格不入。当时的一篇文章能清楚说明这一点:民族主义“进步作用充其量也不可能超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民族主义或则表现为大国沙文主义或则表现为狭隘的民族主义,都是同无产阶级国际团结的利益不相容的”[25]。

在上述两个因素的作用下,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方式在底层逻辑上发生了变化。历史上的一段时间里,中国自称为“国民国家”或“民族国家”,国民是基础性的社会身份,中华民族则被视为由全体国民构成的中国民族国家的“国族”。与此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定性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国民之下还有人民、少数民族等概念。在这样的认知模型下,以“国族”来论证中华民族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就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在国内56个民族经由民族识别、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构建机制而最终确认以后,将中华民族作为各民族统称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于是在国民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间出现了阶级身份、民族身份等刚性化的社会身份,中华民族实体性、一体性的国民共同体特征则发生了复合化、结构化的深刻转变。

4.3 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重塑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家人口形态及其组织形式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尽管“国民”概念未能重拾往昔的热度,但其所指代的具有国家意识、公民权利与个体行为自由的社会身份以“公民”作为称谓而逐渐成为一种“元身份”。从当前中国语境中“公民”一词的含义来看,它与国民几乎是同义词,国民塑造也就以公民塑造为主要形式持续展开。诚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也曾在各类政策和法律文件中使用“公民”概念,并在一定限度内开展了公民塑造活动。但与之不同的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公民身份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构建公民身份的条件——诸如稳定的社会政治结构、市场经济、公民意识等,都在这个时期逐渐发育”[26]。其中,1982年通过的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内容进行了完善,恢复了曾被废止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这一做法具有标志性意义。

随着社会急剧转型和个体化公民意识的张扬,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政治主张、社会思潮开始出现,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复杂影响。如何消弭社会变革中的诸多矛盾,凝聚社会分化中的发展共识、整合国内外的资源和力量,成为当时国家治理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民族本身所具有的国民整合功能再次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发出的“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27]161号召、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表明中华民族研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开始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此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属性不断得到强化,中华民族在国家治理和发展中的意义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5 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凸显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也面临着新形势。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使用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并专门强调“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8];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29]。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对“中华民族是怎样的一种共同体”这个问题形成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在这样的形势下再次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属性,并且持续推动“国民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就具有了新的学术旨趣和现实指向。

5.1 国民属性的凸显

今天中国的居民身份虽不以“国民”为名,却以“国民”为实。中国由传统社会转型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又以“国民化”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先后对国内居民的“人民化”和“公民化”改造事实上也依循了这种逻辑。总的来看,当代中国的国民塑造活动是彻底而成功的,在对象上触及领土范围内的每个人,在内容上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最终形成一种既有国家认同和国民意识,又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及社会权利的现代人口形态。对于国家治理和发展而言,原子化的国民个体固然重要,但同样离不开由个体国民集合而成的现代民族共同体的支撑作用。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和社会运转是同时建立在国民个体和国民整体基础之上的,缺少前者就没有活力,缺少后者就难以获得统一性的秩序和力量。而国民共同体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就是将国民聚合为一个整体的政治符号和组织载体。就此而言,“‘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30]8,并且只有经由民族的整合,国民才会“真心觉得国家是‘我们自己’的”[30]85。

历史上,卢梭曾在给科西嘉人和波兰人关于政府体系的建议中表示,“在现代世界,民族是团结一国人民的根本力量”[10]99,这样的判断仍未过时。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正处于关键时期,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多重挑战、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和发展动力、汇聚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需要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所蕴含的国民整合功能。正因如此,在国家决策层面阐述中国的民族工作、脱贫攻坚工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海内外华人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诸多问题时,“中华民族”都是一个出现频率非常高的词汇。这表明,“中华民族”概念并非仅适用于民族事务领域,而是作为全体中国人之代称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而看待中华民族共同体及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方式,也将其本身所具有的国民属性再次凸显出来。

5.2 国民共同体的建设

中华民族共同体由56个民族构成,经常被称为“民族的民族”,因而具有“多元一体”的属性;其构成单位又可以还原为国民个体,所以又是“国民的民族”,具有“国民共同体”的属性。这种双重属性是中华民族不同于其他现代民族的突出特征。因此,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兼顾好“多元一体”属性和“国民共同体”属性。两种属性相比,人们对于“国民共同体”的关注还显得不够,这便引申出进一步加强“国民共同体”建设的话题。

一是身份建设。中华民族是由全体国民构成的共同体,所以只有突出国民身份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巩固和发展提供基础性条件。从历史长时段来看,国民身份又以“国民权利”为核心要义,包括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还包括国民福利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得到提升的发展权利。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结伴存在的,“国民享有权利也就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国民义务也包含在权利的范畴中”[31]。按照当代中国政策和法律的话语习惯,国民身份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借助“公民”之名来表达,但二者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内涵是一致的,公民身份建设和国民身份建设属于名异而质同的关系。因此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公民义务的规约机制,同国民身份塑造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是认同建设。加强国民共同体建设不仅要确立国民的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要在心理层面上增进国民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而这种认同心理往往又根植于全体中国人对“同文同种”的充分“想象”之上。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在政治学术语中,‘民族’和‘国民’有着同样的外延。但在法律界定之外,‘民族’还指具有共同起源,至少具有共同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政治共同体。只有在具备了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之后,国民才能成为这种历史意义上的‘民族’。”[32]127因此,加强全体国民共享的中华文化建设,并通过国民教育体系与国家符号机制来增进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内化,应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常态化举措。

5.3 “国民共同体”与“多元一体”的统合

中华民族兼具“国民共同体”属性和“多元一体”属性,这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包含两层逻辑:一是通过国民团结来强化国民之间的整体性;二是通过民族团结把“多元”聚合为“一体”。从这一点来看,服务和服从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总体需要,并实现与“多元一体”属性的有机统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的基本发展走向。“现代民族既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也是历史文化共同体。”[33]63在“法律-政治”层面上形塑同质性的国民身份、在历史文化维度上巩固同一性的国民文化,是一些国家构建现代民族共同体的不二法门。在亨廷顿看来,随着移民社群规模的持续扩大,以保护少数族裔群体性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多元文化主义、族群政治理论,对美国的国民特性必然会构成解构性挑战[34]105-130。而在法国,“国民团结”的价值观念也仅仅针对个体国民,其内容是“人民的团结”,尤为强调民族(nation)的“整个和不可分”原则,因而“不理会差异文化群体之间的关系”[35]80-81。抛开道义上的批判,在这些国家的民族共同体建构中族群身份与国民身份之间的确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可能性。

但与此不同的是,中国的人口形态别具特色,既有14多亿个体性的国民成员又有56个群体性的民族单元,并且“国民”与“民族”都是刚性化的社会身份。强调中华民族的国民共同体属性并不意味着否认多元一体属性。中华民族同时作为“民族之民族”与“国民之民族”的特征决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离不开全体国民的同一感、归属感,也离不开各个民族对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36]。在理念和实践上不应把“国民团结”和“民族团结”对立起来,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事实上,这两种机制之间本来也具有潜在的互补性:建立于同质性身份基础上的国民团结是民族团结的微观形式和基本前提;民族团结体现了对国民差异性的观照,是对国民团结机制的必要补充。

6 结语

现代国家治理和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人口形态,具体包括两个基本层面,即个体化的国民和整体性的民族共同体。在中国语境中以“民族”来统合“国民”是一种理性的话语选择。“国民”和“民族”虽都用来指代现代国家的居民身份,但它们存在着明显差异:“国民”侧重于政治和法律意义,“民族”除此之外还具有历史、文化、血缘、领土内涵。而同一性的历史、文化、血缘和领土想象使得民族概念更富有描述国家共同体的功能。正因如此,中国的国民概念演变的总体趋势是从集体身份内涵到个体身份内涵,而不断被塑造出来的原子化国民又通过中华民族凝聚为一个整体,最终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属性。通过与西方现代民族的比较可以看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国民属性及其建构蕴含着自身的独特逻辑。西方的国民塑造先是把中世纪的“地方性居民”和“教民”改造为王朝臣民,再将臣民转化为现代国民,其民族建构相应地经历了从“臣民共同体”到“国民共同体”的过程。而在近代以来的国民塑造中,中国人口的臣民化阶段并不突出,中华民族建构也不是从“臣民共同体”开始的。除了具备现代民族“国民共同体”的一般属性外,中华民族还具有“多元一体”的特殊属性。这两种属性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完整内涵。因此,对于今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言,“国民团结”机制和“民族团结”机制缺一不可,应同时加以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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