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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规则:“五一口号”的宪法面相
——以“五一口号”《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联系为切入点

2022-02-05彭剑鸣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共识宪法群体

彭剑鸣 吕 幸

(1.致公党贵州省委,贵州 贵阳 550004;2.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因应其中第五条“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的号召,1949年9月21日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并完成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任务。本文对“五一口号”的宪法价值进行讨论。

一、“五一口号”对新中国影响的研究成果回顾

“思考和批判是哲学、宗教、道德、政治以及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比较健全的思想所不可缺少的。”[1]48“五一口号”对新中国具有综合性影响,对其研究处于持续状态并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这些成果的回顾有利于继续前行。

(一)前期研究成果回顾

与社会的演进与发展相随,学者们对“五一口号”及关联行动的价值认识也与时俱进。迄今对该论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1.从政治学讨论“五一口号”的价值

(1)从政党理论的视野讨论“五一口号”的价值

迄今为止,从政党理论视野讨论“五一口号”价值的文献占“五一口号”价值研究文献的绝大多数,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视野讨论“五一口号”的价值。主要讨论了“五一口号”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蕴含的现实影响[2]154-160,以及“五一口号”在当代的政治学价值[3]。

2)从统一战线的视野讨论“五一口号”的价值。主要讨论了“五一口号”对中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影响[4],“五一口号”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影响[5]139-147,“五一口号”与中国协商式民主政治制度的关系[6]56-62,“五一口号”和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7]30-34。

(2)从政治协商会议的视角讨论“五一口号”

学者讨论了“五一口号”对新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产生的重要价值[8]12-14。

(3)讨论“五一口号”和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关系

学者指出,“‘五一口号’的直接结果,……不仅推动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形成和共和国第一届国家机构的形成,它同时还开启了许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历史进程。”[9]17-19

2.从宪法学的视角讨论《共同纲领》的宪法地位

(1)有学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10]93-106

(2)从制宪权的角度讨论了《共同纲领》的制定,有学者指出:“作为《共同纲领》制定权主体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民主的正当性,并发挥了提供政权合法性的功能。……《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性基础。”[11]5-15

(3)学者从宪法发展延续性的角度指出:新中国的宪法在不同的时期解决了当时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949-1954年立宪活动体现了民主共和精神,新中国临时宪法和第一部宪法为宪法政治奠定了精神和制度基础,确立了新中国宪法政治发展轨道。”[12]5-15

(二)既往研究成果的检视

“一种文化的特定方面只有在该种文化的框架内才能够得到批判性的检视。”[13]35故在中国语境中检视既往研究成果显得尤为重要。

1.现有文献的成就

讨论“五一口号”对新中国的建立、多党合作的中国政党制度产生的重要影响,之于在当代语境中认识“五一口号”的现代影响及启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从更为广阔的视野研究“五一口号”的当代影响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方法论。

对《共同纲领》的宪法学视野的讨论,之于宪法学的影响自不待言,也为我们从宪法学的视野认识与《共同纲领》直接关联的活动提供了思维的启迪。

2.现有研究的局限

(1)剩余性规范广阔

诚如涂尔干指出,社会“不是有物质上的联系,而是由观念上的关联融合而成的。”[14]79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中华文化一直是中国割舍不断的内在血脉,如何处理中国问题和怎样走向未来是中华文化在当代的重要命题。“五一口号”发布之时,正是中国社会历经前所未有之大变局走向未来的关键时刻;同时,也是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架构崩溃而新的社会制度尝试建立的阶段;易言之,这是一个中国以何种政治架构处理历史问题并走向未来的关键时期。为确定未来走向、确定社会管理架构而向中国社会可以团结的各阶层、各团体发布的“五一口号”,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必然是复合性的;孤立地在某一种学科范围内的讨论似乎并不能全面发掘其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历史影响和现实启示。“每一个体系,包括它的种种理论命题及其有关的主要经验见解,都可以被形象地看做是一片黑暗中的光照点。一般来说,这种黑暗的逻辑名称叫做‘剩余性规范’。”[15]19就“五一口号”而言,从政治学、宪法学视角进行的研究就是这一领域的“光照点”,其余的都是关于“五一口号”研究的剩余性规范。对“五一口号”的研究还有极大的空间。

(2)未将“五一口号”与《共同纲领》结合研究

1)从规则的视角审视,现有研究缺失了对《共同纲领》和宪法的前提性规则的讨论。学界已经注意到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及其对中国宪法和国家管理的内在核心价值,但却未将“五一口号”、政治协商会议和《共同纲领》联系起来讨论,以至于宪法基础的讨论出现未深入发掘“正当性”的缺失。从“五一口号”、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三者的关系考量,它们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可以在宪法的视野中进行系统的研究。

2)未发掘“五一口号”和《共同纲领》的内在精神联系。现行研究割裂了“五一口号”和《共同纲领》之间的关系,仅将“五一口号”作为政治协商会议得以召开的条件而未探索“五一口号”和《共同纲领》的精神内核联系,以至于未能在联系的视野中将该精神内核拓展为宪法正当性的基础。

二、讨论“五一口号”宪法价值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政治行动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原因,它必须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相联系,而其应当以一种历史文化语境中相对人能够理解的方式作出,唯此方能发挥深远的影响。“五一口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似乎满足了这些条件,因而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对《共同纲领》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了《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总结了我国人民革命的经验,特别是根据地的经验,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它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16]80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与“五一口号”的发布具有直接关系,故需要讨论“五一口号”和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讨论它们之间的精神内核联系。

(二)《共同纲领》发挥了实质上的宪法作用

“共识几乎是最弱意义上的法律客观性的一个必要条件。”[17]159而宪法则是民众对未来达成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由于《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故有必要讨论达成“共同纲领”这一共识的前提性问题——基于何种原则让各方达成并遵守这一共识,否则该共识本身就缺乏稳固的基础,既不利于该共识在整个社会中发挥最大的效用,也不利于对未来可能出现冲突的解决;而且,从实证的角度而言,今天已经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它需要我们从原初的出发点来回答和厘清,故需要从《共同纲领》的前见中去发掘立基点。

(三)与后来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深刻联系

宪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基础是其产生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政治宪法的基本要求。就程序而言,由法律规范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宪权及其行动予以保障;就内容而言,则取决于制宪会议共识的达成。在1954宪法产生之前,《共同纲领》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在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管理体系方面,1954宪法的规定和《共同纲领》内容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共同纲领》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础性内容;1954宪法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扬,是对《共同纲领》确定的内容经过实践检验之后的定型化。同时,“五一口号”和《共同纲领》之间的深刻联系反映出“五一口号”、《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的宪法具有内在的联系。

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将“五一口号”、《共同纲领》以及后来的宪法联系起来进行讨论。

三、“五一口号”的宪法地位

(一)“五一口号”的宪法价值

“大规模群体的政治背景下,我们首先要考察的便是那些规定了以何种方式达成集体决策结果的制度或规则集,它们是对考虑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唯一重要的因素。这些制度和/或规则,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政治宪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18]142从宪法视野审视,“以何种方式达成集体决策结果的制度或规则集”是宪法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一个群体能否团结、以何种方式团结、群体之间关系和利益分配的基础。“五一口号”发布之后,中国共产党就会同响应“五一口号”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社会贤达开始筹备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

1.“五一口号”对宪法产生的影响

“五一口号”号召的各个对象群体对“五一口号”的响应,意味着未来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集体”已经确定。“五一口号”第五条指出了中国在未来一个时期的主要社会成分,他们分别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所代表的工人农民阶级、各民主党派代表的改良主义社会群体、价值取向相同或者相近而抱团取暖的各社会团体及其所代表的独立人士、代表中国社会传统治理体制群体的社会贤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国社会实际上采取皇权和乡绅(社会贤达)自治权分离管理社会的模式。皇权管理整个社会的上层,其管理所能到达的最遥远的边界即是县一级治理机构所能管理的范围,而乡绅自治权管理的范围则是与县级管理机构相衔接将县级管理机构需要完成的任务予以完成,此外,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进行自治管理。由此而导致了中国社会处于分层管理的状态,无论上层的皇权如何变化,而乡绅自治的下层者长期保持不变,于是乡绅(社会贤达)就成为管理中国体系的一种独有的力量,同时也代表了一种管理制度。];而且“五一口号”还将政治宪法中“达成集体决策”的方式、新中国的政府组织形式、国家决策机制等作为目标予以确定,明确表达了其制度性目标是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其追求方式是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故在宪法场域中,“五一口号”是一个关于群体就下一步如何解决问题而达成的先期行动方案,具有以“何种方式达成集体决策后果的规则集”的性质。对“五一口号”的宪法价值发掘,可以为《共同纲领》及后续立宪行为提供合法性基础。

2.“五一口号”之于新政治协商会议蕴含的宪法价值

因应“五一口号”而得以产生的新政治协商会议,在宪法学意义上就是一个多边谈判的平台,它是利益诉求各异的群体对未来的行动取向、行动边界和各个群体之间就政治问题进行磋商的平台,其达成的共识是利益各方磋商的结果,对各方的未来行动具有约束性作用。现有研究成果对《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属性的认识,从宪法学的视角揭示了新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制宪会议的角色,否则就会在逻辑上出现悖论。从新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制宪会议的性质考量,充分说明作为共识的《共同纲领》是多边谈判、协商的结果,对多边谈判各方具有约束性,对这一谈判结果继承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就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逻辑结论。

(二)“五一口号”的宪法地位

“布伦南和布坎南的观点是,关于规则是什么的决策,只能根据适用于从不同规则间作出选择的更抽象的规则(即元规则)做出。由此得出结论,只要行为不违反公正规则(即在获得统一的元规则之下形成的规则),就可以说它是公正行为。就此而言,元规则间的公正是一个元元规则的公正问题。在此,布伦南和布坎南区分了两种‘公正’规则:其一是从获得同意的规则制定程序中产生的规则;其二是获得同意的规则。他们认为,公正行为可以包括那些遵守获得同意的规则的行为,也包括公正的规则所界定的行为。”[19]8-9在一个集群环境中,必须要有作出集体决策的规则,该规则应当获得多边谈判主体的一致同意,只有在这一原则的制约下作出的集体决策才具有多边谈判主体认同的合法性,它是作出决策所依赖的“元规则”,在元规则的背后,是促使多边谈判主体认同元规则的文化背景因素和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各个主体认同的行动规则。而“五一口号”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元规则”的性质。

1.“五一口号”已经确定了“获得同意的规则”

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社会贤达对中国共产党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倡议的响应,已经清楚地表明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组织和群体以声明或行动的方式支持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从“五一口号”的表述可见,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联合政府产生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规则和依据该同意规则而产生的社会管理规则及策略则是基于“获得同意的规则”产生出来的结果。从这一意义而言,“五一口号”实质意义上就具有“获得统一的规则”——“元规则”的性质。

2.“五一口号”确立的元规则已经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得到运行并实际产生了规则

因应“五一口号”而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该政治文件中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内容都在实质上成为随后几年中国社会管理机制和管理规范的基本规则,意味着根据“获得同意的规则”达成了共识、产生了新的规则。故“五一口号”已经从中国共产党的倡议演变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社会贤达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是对“五一口号”的践行。

3.“五一口号”的内容具有高度抽象性且可以涵摄不同群体诉求的具体内容

无论是“五一口号”希冀在随后不久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还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达到的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意愿,这些目标都既不涉及各种具体利益分配的原则,也不涉及各个社会群体对利益的现实享有状态,因此,在追求“五一口号”预设的目标时,只可能产生汇聚各个群体的代表性人士共商“国是”的结果,“在大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有可能保有和平和达成共识,实是因为个人不必就目的达成共识,而只须就那些有助益于各种各样的目的之实现且能够有助益于每个人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达成共识。”[13]4-5“五一口号”对各个参加协商的团体都提供了对未来社会管理和利益分配原则进行讨价还价而达成共识的空间,在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大表大会、人民联合政府的制度框架下,每个群体都可以就自己意图实现的目标展开行动;因此,它实质上是各个群体对未来将要达成的抽象目标的先决性同意规则。

4.“五一口号”确定的社会管理体系至今仍然在运行

从中国社会的社会管理体系审视,“五一口号”倡议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并未因其通过了《共同纲领》并完成了建国的所有工作而终结使命,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仍然保留了这一管理制度,迄今已经作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长期保留与运行,而且该制度作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予以保留并在中国的社会管理体系中持续发挥着作用。

四、“五一口号”在宪法视域中的影响

(一)相对独立视角下“五一口号”的影响

1.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

(1)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一种行为的理解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语境下完成。“达成多边协议的成本比达成双边协议高得多。此外,这种情况下,通常还缺乏为达成协议而发动谈判的动机。”[18]7为了促使中国走向未来并得到有效治理,中国共产党以“五一口号”发起了多边谈判的倡议,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贤达对该倡议的响应,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对中国共产党“倡议者”、“会盟者”的地位确认;从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历次“会盟”行为审视,发出会盟号召者大多是“会盟”行为的实际领导者。因此,参与协商的各个群体对“五一口号”的回应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多边谈判召集者的角色。

(2)奠定了多党协商的政党合作模式。政党和社会团体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具有相似或相同目标的投票者组成的利益集团——甚至他们没有被组织起来并采取行动——在代议制民主中可能会特别走运。”[20]3在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因诉求利益的同一性而走向相互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实现共同的政治诉求。同时,他们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竞争,因此,他们之间是一种合作——竞争的行动模式。他们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统一性乃是基于整个国家走向未来的历史使命而使然,同时,竞争关系可以矫正因某一方的单一诉求而对其他各方产生的超越底线的损害,从而保持一种总体上兼顾各方利益,目标上同一的多党合作关系。

“真正把人们维系在一起的是他们的文化,即他们所共同具有的观念和准则。”[21]11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剧烈变动时期中国社会的各个群体的代表提出了以整体形式走向未来的命题,为了完成这一命题,因“五一口号”而走向合作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社会贤达,其关系则以合作为主,而且由目标最为远大的中国共产党担任合作的领导者,而各个目标相对较贴近现实的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形成了总体目标一致、具体诉求存在差异的执政党——参政党合作模式。

(3)奠定了多党合作的社会管理模式。经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贤达就中国未来社会达成了共识,它是公共利益团体之间共同愿景的达致;为追求共识的实现,各个群体都在社会管理中采取共同的行动。该共识在具体的语境中表现为针对社会采取的各种具体社会行动,对各种社会事务的处理时的目标要求。由于这种共识并非针对某一事项达成的具体内容,故为处理具体事务的方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社会管理中,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参与,共同采取行动处理社会事务的行动模式。该处理模式有利于发挥群体的力量、寻求相对合理且各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处理具体的事务,从而最大程度地凝聚整个社会的共识。

2.奠定了各群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所有成员间的普遍依赖(general interdependence),是大规模群体的特征。”[18]79在大规模群体中保障群体的相互合作而避免分裂是各个群体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宪法视域中,之于保持合作各方的长期合作而言,建立合作各方未来可能产生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多边谈判的重要内容。因为各种利益的合作群体都可能在共时性的语境中产生利益冲突,消解这种冲突以保持群体的团结,就需要在纠纷没有产生之前预设纠纷解决机制,当冲突发生之时,就运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由于合作各方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事先同意而使通过该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结果成为可以接受的必然。如此方能消除各方的误解,实现各个群体可以接受的公平。

“五一口号”确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政治协商会议”,它在本质上是实现各个政治团体政治诉求的一个平台,“政治协商会议”明确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政治协商”,亦即通过公共利益群体之间相互进行政治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应当指出,“五一口号”语境中的“政治协商”主要是指政治联盟有关的各个主体共同参与下的协商,对于协商的结果以“会议”的方式予以确认,从而解决相应的冲突。

(二)联系视角下“五一口号”的影响

“五一口号”《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来制定的宪法之间具有深刻的联系[新中国成立之后经历了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宪法,而且,1982年宪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正;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存在较大的区别。目前已经达成的共识是:1975年宪法乃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该内容集中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思想,已经偏离了中国的现实状态和宪法的基本实践,而1978年宪法因为当时尚未彻底对文化大革命的思想予以肃清,具有过渡的性质。故反映中国社会状况且在思想上一脉相承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以及相应的修正案。因此,本文讨论的语境局限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发展的脉络中。“五一口号”的精神内核已经在《共同纲领》和后来的宪法中体现出来。

1.各群体基本关系的共识得以延续

由于参与政治协商的单位、各个群体利益的代表众多,故新中国建立后各个群体就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管理的基本模式和利益分配原则达成共识是一个复杂过程,经过各个政治群体的充分协商而缔结了《共同纲领》并将其作为多边谈判共识的定型化。

“如果面临立宪选择的个人对于不同的选择给自己造成的处境有着不确定性,他可能会倾向于达成‘公平’的协议,此处‘公平’的含义是,在该协议的约束之下形成的交易结果格局将会得到普遍接受,无论参与者本人在该结果格局中的处境如何。”[22]34在多边谈判主体参与谈判时,达成共识殊为不易,共识一旦达成即是确定了谈判各方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公平,由此而决定了对最低限度的公平的修改不仅在动议上是困难的,而且重新达成共识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因此,维持原来的共识就成为一种最为经济的也可以被各方接受的选择。

《共同纲领》是因应“五一口号”而由政治协商参加单位和组织、社会贤达达成的共识的书面定型化,该共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共同纲领》序言中表述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确定了当时各个阶级之间的关系,该内容被以一种法定的形式在以后的宪法中被承继。

2.目的共识的成就被承继并延续

“五一口号”确定政治协商会议的目的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联合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就这一目的达成了共识并对该共识现实化;此外,还通过《共同纲领》就参与谈判的各个群体基本诉求达成的共识予以确定,这些共识至今仍然是指导共识各方行动的基本依据。它集中表现为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管理的基本行动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控制的方式,多边谈判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确定。这些共识的内容,被分别以国家的法律规范、党的法律规范、政治协商会议的基本规范的方式确定下来,成为国家活动的基本规范在国家管理中发挥作用。

五、结语

“五一口号”并未因时间的流失而仅仅成为需要回想的一个政治事件,而是对中国社会发挥深远影响的政治学文件,对“五一口号”具有宪法元规则的面相的揭示,或许更有利于参与多边谈判主体厘清自己的应然行动,更有利于推动其在国家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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