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倡议与中国贡献:“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经贸规则构建的现实意义
2022-02-05王圆月
闻 竞 王圆月
(河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一、“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中国方案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整个国际社会经济增长乏力,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的“负溢出效应”使得新兴经济体的经济普遍遭受“二次冲击”。与此同时,逆全球化现象、单边主义势力抬头,特别是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后,美国不但拒绝承担应该负有的国际责任,还坚持“美国优先,美国第一”理念,单方面退出巴黎气候协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并且还威胁要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的全球治理危机。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起来的以西方国家为首的国际经济秩序,并不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存在利益分配不公、治理失效等问题。而以中国、巴西等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这些国家对世界经贸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有利益需求,他们追求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经贸规则。在这种国际形势下,2013年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力促沿线国家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给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和新动力,响应了国际经贸规则亟待完善和优化的时代呼唤,提出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球治理的缺失。
(一)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1]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专业著名学者金灿荣教授认为,中国是不确定世界中的确定性正能量,也就是说,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世界经济发展必然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而中国经济发展是不确定环境中的确定因素。[2]这一情势具体表现在发展速度是否平稳向上,即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可以用一个显著的标准——国民生产总值(GDP)来衡量。202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100万亿元,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而在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只有200美元左右。从世界排名来看,2010年中国GDP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和稳定发展,中美之间的经济总量差距在逐渐缩小。与此同时,美国的国际领导力在下降,特别是特朗普上台之后,不断退出国际组织,破坏现有国际秩序,使得全球治理面临“赤字”危机。2021年拜登上台执政后,宣布要重新加入一些国际组织,但美国的国家信誉已经受到严重影响,国际多边体系面临着瓦解与重构的危机。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在经过近8年的发展后,截至2021年6月23日,中国已经同140 个国家、32 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6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3],对双边和多边经贸规则的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现有国际经贸规则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对国家的约束力越来越强,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国际经贸规则之外。国际经贸规则的演进路径大致经历了从实力本位原则到规则本位原则的变化。所谓实力本位是指大国强权在经贸机制中具有整体控制权,而规则本位则是按规则解决问题,用严密细致的规则约束参与各方并解决争端,但规则本身的正当性以及操作过程中的合理性可能被忽视,也可能存在形式公平而在操作时难以实现的问题。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大都是在二战之后以发达国家为首建立起来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性经济组织均为规则本位建立起来的机制,加上国际经贸规则的非中性及公共产品特性,必然会使规则带有某种倾向,双重叠加则会使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更加不合理。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大都由美国及其盟友主导,他们经常运用规则来调控国际经济和贸易活动,以便获得巨大的国家收益,这些行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例如WTO规则,本应由各个参与国平等参与,但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时却有很大的困难,出于调查复杂事实需要高额费用以及害怕政治性报复等诸多考虑,发展中国家很少运用争端机制解决问题。中国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引领国际规则的一个试点和创新点,中国应当抓住机遇,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经贸规则贡献力量。
(三)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建设的经验积累
回顾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奋斗历程,我国经历了从处在国际经贸规则建设的边缘地带,到逐渐参与和主导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艰辛发展历程。建国之初,中国的外部形势严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围堵,外交上不承认,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威胁,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中国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这一时期,中国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旁观者。20世纪70年代初期,中国恢复了联合国合法席位,中美关系逐步正常化,到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积极加入经济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但仍是经贸规则制定的跟随者。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学习国际经贸规则,为参与并引导国际经贸规则积累了丰富经验。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治理中,中国的作用和影响开始逐步显现,例如成功举办G20峰会、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在国际经济治理进程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四)现有国际经贸机制需要对接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在相互依赖之中,这种依赖关系在经济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当前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且多为发展中国家,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起步或加速阶段,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短缺、技术经验匮乏等困难。同时,沿线国家资源丰富、市场广阔、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强烈,这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随着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内部经济合作机制的建设和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越来越紧密,对国际机制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正如沃尔兹所言:“考虑到各国的相互依赖,任何一个国家假如不遵守成功的惯例,就会处于不利境地。[4]对于长期处于经济洼地的亚洲腹地而言,虽然有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欧亚经济联盟等多边经贸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经贸规则构建的基础,但同时也带来了机制碎片化和机制重叠等问题。例如,“一带一路”倡议既有全球性的制度基础,如联合国、WTO 规则等,也有区域性的制度基础,如东北亚、中亚、北非、东南亚、南亚以及中东欧等区域性的经济制度安排,拥有众多合作机制虽然可以带来更多合作机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其陷入机制碎片化和重叠化的尴尬境地。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世界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因此,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发展,各参与主体需要不断促进机制之间的对接合作。
二、“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原则和思路
“一带一路”倡议经过近8年的建设,已经实现由倡议到实施、由理念到落实的跨跃发展。2014年丝路基金和2015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2017年、2019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作为非正式制度建设的成功举办,以及2019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正式成立等,都说明“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理念符合沿线国家共同发展和合作共赢的强烈意愿,也符合世界发展趋势。“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原则和思路,这些原则和思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思路不同,是对国际治理理念的创新发展。
(一)多元化参与主体
“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合作倡议,它欢迎各方参与到合作中来,并无排他性,也没有参与的门槛,这一点同以欧美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贸制度有很大区别。由美国主导的美洲自由贸易区,以坚持所有国家在关税减免上一步到位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提高参与国家的准入门槛,加大了相关国家的国内改革压力,使拉丁美洲许多国家想要“搭便车”的愿望难以实现,最终使贸易区的谈判受阻。此外,欧美发达国家通过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在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领域制定了更高标准的规则,以此争夺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领导权。与他们相比,“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主体多元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实力强的国家还是经济实力弱的国家,都是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中国是倡议的主导者,但并不会以规则的构建来谋求自身的特殊利益,中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其他国家合力共建“一带一路”,在平等、互惠和自愿的基础上开放建设,不排斥某些国家加入。因此,世界各国都可以参与进来,各方都是参与建设的主体。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的开幕辞中指出,“‘一带一路’建设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明,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是各方共同打造的全球公共产品。”[5]
(二)以经济发展作为目标导向
经济发展是国家强大、人民富裕的重要体现。中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模式也为世界所关注。中国经济发展走的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道路,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之路,简单地说,中国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学习,更没有照抄、照搬西方的经验,而是在实践中探索,从而形成了自身的实践道路和理论,“一带一路”建设基本沿用这条探索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为促进沿线国家共同发展的倡议,它以发展特别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为目标导向,但是并没有提出详尽的经济达成目标,也没有提前规划最终建设成为什么样的经济治理平台,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国际版。“一带一路”最终会演变成什么治理模式并无确定的答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参与各方的多元化所决定的。“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0 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整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后阶段,因此,提升各国工业化水平、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一带一路”合作的出发点和强大动力。
(三)以合作共赢作为建设理念
十八大以来,“合作共赢”已是中国外交的核心理念,无论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是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我们都秉持着合作共赢的理念。“一带一路”是中国和相关国家共同的发展事业,需要大家齐心合力共同推动,因此就必须树立合作共赢的建设理念。《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文中指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习近平主席曾强调:“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友好合作,愿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开创合作共赢新模式,建设和谐共存大家庭。”[6]我国同参与各方按照不同情况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均可接受的经贸合作协定,这是中国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表现。当然,任何国际经贸机制的形成都需要规则协调,“一带一路”倡议也需要规则,只不过我们不以规则为前提设置准入门槛,在各方参与之后,我们秉承“共商、共建和共享”原则,以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制定规则,所以,“一带一路”并不是西方媒体所说的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两者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相同。马歇尔计划是美苏冷战之下的产物,具有排他性,是美国用援助手段对西欧各国进行政治和经济渗透的计划,与“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的理念具有本质区别。
(四)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最终目标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国没有办法只关注自身发展,相反,世界已经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后,我国在多个国际场合表明了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愿。2017年,人类命运共同体被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成为国际共识。2020年年初,在全球面临新冠疫情挑战的危机时刻,中国首先控制了疫情的扩散,并向世界各国伸出援助之手,先后向韩国、日本以及意大利等国提供医疗救援物资,在危机中展现出大国担当,也践行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维护世界各国的国家利益,也有利于各方通过协商来化解国际社会发展面临的难题,如气候变暖、恐怖主义等。《论语》有云:“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说是取乎其上,将人类命运紧密相连,强调以人类整体为中心,突破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传统意识。习近平主席曾指出:“在‘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5]自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促进各方互联互通,经过近8年的发展,“一带一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规模最大的经贸合作大平台。
三、“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方向和路径
对于“一带一路”的具体制度建设,目前学界仍处于讨论阶段。就目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越来越多的规则限制而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方向,只有基于这一方向坚定地走下去,我们才能为“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的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提出:可以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这是一项造福沿途各国人民的大事业。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先做起来,以点带面,从线到片,逐步形成区域大合作。”[7]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具体的建设路径。
(一)兼容并蓄,促进新老经贸机制结合
“一带一路”倡议现有的制度基础既有全球性制度,如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也有区域制度,如上海合作组织、亚信会议、欧洲联盟等。“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沿用了已有的国际经贸通行规则,这样可以降低沿线国家间的合作难度,有助于双方或者多方达成合作,让更多国家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以促成互利共赢,实现沿线国家的合作与发展。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发展,加快沿线国家互联互通,2014年由我国主导设立了丝路基金,2015年在我国的倡导下形成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这些措施对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融通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既有通用的国际经贸制度,也有在发展过程中随着时机成熟而形成的经贸机制创新,新老机制相互补充配合,共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繁荣发展,提升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效益。正如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所言:“‘一带一路’建设不是要替代现有地区合作机制和倡议,而是要在已有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8]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的开幕辞中指出,我们要“把‘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同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成果结合起来,同亚太经合组织、东盟、非盟、欧亚经济联盟、欧盟、拉共体区域发展规划对接起来,同有关国家提出的发展规划协调起来,产生“1+1>2”的效果。”[5]
(二)以旧带新,实现经贸机制对接
在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体系中,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处于领先地位,但地理范围影响有限,而“一带一路”倡议无论在地理范围上,还是在共享、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上,都十分符合沿线各国的核心利益。“一带一路”沿线经过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各自国情不同,在短期内达成统一的经贸规则较为困难,因此,沿线各国可以借助原有的国际经贸机制来发挥协调和沟通作用,同时,在已有的国际经贸机制基础上推陈出新,建立一套属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经贸规则,进而推广到全世界。
上海合作组织作为欧亚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是一个理想的合作平台,因此,陆上丝绸之路的沿线国家可以借助上合组织的影响力加强彼此间的经贸合作。一方面,上合组织成员与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之间存在着交叉,经济功能亦有重叠,各成员大多与中国有着良好的外交关系。另一方面,上合组织成立时间较长,基本上完成了区域经济法制化和机制化建设,在交通运输、金融、海关、电子商务等领域达成了众多的经贸协议,累积了比较丰富的合作经验。普京曾说:“建立上合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以及未来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合作是一个全新的,且非常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作方向。……这些组织的活动能够相互补充,相得益彰”。[9]
相较于陆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的经贸合作现状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一个新合作机制构建和推进的困难性。现行的合作机制与未来海上丝绸之路的多元合作机制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是可以完整对接的,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中国同东盟及其他亚洲国家的经贸合作会更加紧密。
(三)创新理念,构建新的经贸机制
从《“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一文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经贸规则并不稀缺,反而是经贸规则太多,甚至出现了重复、冗长、多余的情况。一方面,这些国际经贸规则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和规则基础,使得经贸规则可以相互贯通和重构;另一方面,这些规则功能相近,却又不可简单地相互替代,形成了密密麻麻的规则网,相互交织在一起,出现了“意大利面条碗”(Spaghetti bowl phenomenon)效应。这一现象使得国际经贸规则出现碎片化的尴尬,降低了国际经贸合作的预期效益。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在实践中创新规则,做规则的参与者和引领者,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在经贸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中国的和平发展理念,注入中国元素,同时维护沿线国家的核心利益。
影响国际经贸规则构建的主要因素有市场规模、市场开放程度、国际竞争力(技术优势)、国际经济协调能力、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程度和政治与军事霸权等,影响国际经贸规则的生成机制主要有以国际组织为依托的多边机制、以大国俱乐部为核心的诸边机制、以区域贸易协定为主体的区域机制、以大国政府为主导的单边机制、大国之间的双边机制和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其他机制。[10]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来看,我国在市场规模、开放程度、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部分指标位居世界前列,我们有能力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习近平主席曾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1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风土人情各异,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治和社会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我们要考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国变通,在国际经贸规则的构建过程中,先达成双边经贸规则,再向多边经贸规则转变;先达成非正式经贸规则,再向正式经贸规则转变;先从人文交流机制开始,逐渐再向经济规则转变。总而言之,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我们要积极探索构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以发展为目标,以共赢为理念,为最终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中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