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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目标下绿色金融发展研究

2022-02-05陈辉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2年3期
关键词:金融绿色环境

◎陈辉

一、引言

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致力于推动全球在21世纪后半叶实现碳中和目标。目前,美、日、欧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都明确将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习近平主席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不同于发达国家已普遍经历了“碳达峰”阶段,我国碳排放总量仍在增加,因此实现“30·60”目标对现阶段我国而言挑战较大。从金融角度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挥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等作用,为实现“30·60”目标提供好资金保障具有深远意义。

二、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并从发展绿色信贷、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八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2016年以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已初步成型并走向成熟。

(一)绿色金融市场逐步成熟

1.政策框架逐步完善。一是强化绿色信贷管理。2007年,原环保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强调要严格信贷环保要求,限制信贷资金流向“两高”企业。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规范授信流程,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二是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2014年,原银监会制定绿色信贷关键评价指标体系,每年组织主要银行开展绿色信贷自评价。2018年起,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定期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2021年,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进一步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三是优化激励政策。2017年,人民银行将达到评级要求的绿色信贷资产纳入货币工具合格担保品范围。2018年,人民银行继续将绿色金融债券、优质绿色贷款等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进一步激励银行提升绿色信贷规模比重。2021年,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降低银行绿色信贷成本,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产业。四是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9年,人民银行对2018年制定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统计范围、贷款用途划分等内容进行修订,以及时准确反映绿色产业贷款情况。五是实现绿色债券品种全覆盖。2015-2016年,人民银行、发改委、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继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先后推出绿色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融资工具等产品,实现了债券市场绿色债券品种全覆盖。六是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2021年,《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采纳了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统一了绿色债券的标准和用途,新增了绿色装备制造、绿色服务等绿色产业,并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移除。

2.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26.5%,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4.6个百分点,总量居全球第一。其中,2018-2020年绿色贷款规模平均增速达20.5%。从贷款结构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最高,合计占比为74.94%。截至2020年末,我国累计发行绿色债券近1.2万亿元,仅次于美国。2016-2020年每年发行规模平均增速为4.1%。从债券品种看,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占比逐年降低,券种多元化趋势明显。2021年,公司债、中票合计发行规模接近总发行规模的一半。

3.金融产品扩面增量。2020年,由财政部、长江经济带11个省政府、金融机构等共同出资成立生态环境领域第一支国家级投资基金——国家绿色基金。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重点投向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绿色发展领域。绿色保险发展逐步规范,截至2020年末,绿色保险覆盖了包括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农业生产等领域,提供了超400亿元风险保障。绿色投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9年末,我国绿色信托续存资产规模超过3300亿元。

(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取得突破进展

2011年,我国借鉴欧盟碳交易机制,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开展试点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并由深圳首先启动试点。2017年,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其中交易机构设在上海,注册登记机构设在武汉,标志着我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相应创新推出了碳质押、碳基金、碳回购、碳期货、碳期权等20余种产品。例如兴业银行设计了包含碳配额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企业在存款到期日可获得存款利息和约定数额的深圳市碳排放权配额。中广核风电公司发行的10亿元国内首单“碳债券”,利率由“浮动+固定”构成,其中,浮动利率参考发行人在债券期限内实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收益。

(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成效显著

2017年,国务院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和新疆五省(区)定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截至2020年末,各试验区绿色贷款余额为2368.3亿元,占地方全部贷款余额的15.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3个百分点;绿色债券余额1350亿元,同比增长66%,试验区建设成效总体较为显著。

在政策制定方面,浙江省湖州市成立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绿色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台了全国首个绿色信贷服务自律公约,联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成立了绿色金融联盟全力支持大湾区绿色产业发展。贵州省贵安新区10余家银行建立了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湖州建立了“绿贷通”“绿融通”“绿信通”三大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广州市开发了“粤信融”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系统;贵安新区、兰州、克拉玛依分别建立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绿金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政金企”信息共享平台,大幅提升绿色金融服务便捷性。

在机构组织建设方面,广州市建立了绿色金融创新中心、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赣江新区建立了绿色保险双创基地;新疆昌吉州部分财务公司成立了绿色金融事业部等。

产品创新方面,广东省开展全国首单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业务,累计成交碳排放配额35亿元,全国第一。赣江新区发行首单绿色市政专项债,规模3亿元。新疆新特能源发行全国首单绿色债权融资计划,规模1亿元。

(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深入推进

2016年,我国在G20峰会期间,牵头成立了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议题,并推动绿色金融连续三年被纳入G20峰会重要议题。2017年,中、英、法等央行和监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研究防范气候变化和环境因素引发的金融风险。我国人民银行主持的监管工作组于2020年向全球金融机构推广环境风险分析方法。2018年,我国绿金委与伦敦金融城共同发起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原则),截至2021年1月,已有38家全球大型金融机构、交易所、实体企业正式签署了该原则。此外,我国还与欧盟等经济体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以及多、双边平台,对绿色标准、气候信息披露、绿色投资等展开深入合作。

三、“30·60”目标下绿色金融发展机遇与挑战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在“30·60”目标和“碳达峰行动方案”引领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重要机遇,同时也存在一定挑战。

(一)绿色投资需求将大幅增长

为实现“30·60”目标,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从金融角度看,“30·60”目标将拉动巨大的投资需求。德意志银行预测,中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或将在2060年增至100万亿元,绿色金融发展将迎来历史级别的重大机遇。

(二)绿色金融体系尚不成熟

一是绿色发展领域法律还不完善。当前,我国“低碳发展”领域暂缺全国性法律支持。《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也尚未将低碳发展完全纳入。二是绿色标准与国际还未衔接。如国内绿色债券要求发行人将募集资金50%以上投向绿色项目,而国际上规定,绿色债券应至少将95%的募集资金与绿色资产或项目挂钩。三是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够丰富。当前金融产品以绿色信贷为主,2019年绿色信贷余额约占绿色项目融资额95%。绿色债券体量不大,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及其它产品供给较少,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碳期货等创新产品,尚未大范围推广。四是绿色公益性项目欠缺有效融资模式。对于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保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奖补、转移支付。目前尚未建立公益性项目有效融资体系,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费机制、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还未建立推广。五是绿色金融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很少涉及绿色金融领域,绿色银行、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也尚未建立完善。金融机构较难获取来自第三方的环境咨询信息,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风险分析和监管部门环境评估。

(三)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存在金融风险

一是产业转型政策带来的信用风险。受低碳产业政策影响,钢铁、煤炭、建材等传统产业发展受限,企业利润、偿债能力下降,增加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同时,产业风险通过向下游蔓延,将影响宏观经济增速和金融整体信用环境。二是高碳资产价格波动导致金融市场风险。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低碳转型导致煤炭消费减少和产能收缩,必然伴随着煤炭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大幅波动,给金融市场稳定性带来挑战。三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足制约环境风险评估。目前碳排放等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对象仅覆盖重点排污单位、上市公司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企业。由于公共环境数据质量和可得性均不高,阻碍监管部门建立环境质量评估标准以及金融机构环境风险评估。

四、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建立绿色产业发展法律法规方面

发达国家绿色产业起步较早,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如韩国颁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等法令条例,将低碳增长战略纳入法律范畴,明确环保产业为绿色金融的重点支持方向。美国颁布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及负债法案》,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各州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相关规划、标准等。澳大利亚出台近百个环保法律法规,形成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方面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之外,还创新推出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绿色银行推出住宅太阳能投资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零首付太阳能设备租赁服务。美国绿色房地产信托主要投资于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房地产项目。韩国创新设计“低碳绿色车险”,对于行程较上年减少的私家车可获得保费补贴。

(三)破解公益性项目融资难题方面

发达国家积极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创造收益,破解绿色项目公益性难题。如美国加州等地区对汽车制造商销售零排放车辆比例有强制性要求。加州每年根据汽车排放量和销售量确定车企零排放汽车积分。未完成规定的企业按照5000美元/积分进行处罚,而有多余积分的企业可将积分卖给其他企业,导致传统燃油车企不得不向绿色企业购买积分。该政策有力支持了绿色企业收入增长。

(四)建设配套服务体系方面

发达国家在推动绿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建立了成熟的配套服务体系。如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推出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的信息披露与咨询业务。贝克麦坚时、伟凯等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纷纷推出环境项目投资相关的法律服务。标准普尔、纳斯达克等多个市场推出绿色金融指数,引导投资者选择具有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企业。英国设立英国绿色投资银行,80%以上资金投向海上风电、生物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

(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方面

多数发达国家均有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要求。例如美国《证券法》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环境负债等信息。欧盟要求员工超500名的企业要披露ESG信息。英国《环境保护法案》规定,涉及污染的企业须披露环境保护行动。法国新《环保法》要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环境和社会业绩方面的信息。新加坡规定高能耗公司须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能源耗用、管理战略及节能计划。

五、绿色金融发展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

适时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对投融资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责任义务。鼓励各省、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绿色发展地方法规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量化环境保护绩效。将低碳发展纳入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调控框架,健全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制度。

(二)健全绿色金融标准

借鉴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加强与国际标准对接,加快研究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指引。借鉴已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绿色信贷指引》,修订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体系。规范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和推动银行机构参照赤道原则建设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推动绿色企业认定标准化,减少金融机构识绿成本。

(三)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创新激励政策,给予商业银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和货币支持工具,建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引导绿色信贷快速上量。发展碳交易市场,扩大交易主体行业范围,恢复CCER机制,推广林业碳汇、绿证等产品,发展碳衍生品交易。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完善资源产权交易制度,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市场化机制。

(四)建立配套服务体系

鼓励律所、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扩大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金融发展“牵线搭桥”。建立绿色产业信息交流平台,搭建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漂绿”“洗绿”行为的防范、监测和处置能力。完善投融资活动环境损害评估体系、标准规范和技术工具,提升投融资活动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化和流程化水平。

(五)强化环境信息披露

借鉴国际主流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框架、内容和方式,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为人民银行收集相关数据、完善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加快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和绿色金融环境效益测算体系,为信息披露提供基础支持。培育和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分析和整体解决方案相关业务,强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引导、监督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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