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话语的演进过程、内涵意蕴与实践景观
2022-02-05陈朋
陈 朋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4)
近年来,随着问责制度的日益健全,廉政建设的效能进一步凸现,但一些干部的心态及行为并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作出及时调整。相反,在有些领域或地区甚至出现了从“积极求功”向“消极避责”的转变,一些干部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情形显现。显然,这同廉政建设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众所周知,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不仅体现为权力的肆意妄为,而且也表现在权力的不作为、不善为等方面。因此,从廉政建设的本质意蕴来讲,“廉洁+有为”是其内在要求。
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谋划廉政建设过程中,主张一体推进“问责+激励”机制。在这样一个深刻背景下,容错机制自2013年开始以政策话语的方式呈现,承载着激励干部队伍担当作为的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宽容改革失误”的要求,随后容错机制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从话语体系类型看,它逐渐形成了政策话语和学术话语两种表达方式:作为政策话语,它主要是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引导作用,努力扩散党的政策文本的知晓范围并促进其有效应用;作为学术话语,它旨在为现代国家治理和政党治理提供分析工具,激发产生新的讨论议题。从现有学术研究的总体情况看,当前大部分研究者都基于对“为官不为”现象及其背后的心态的观察来进行解答,认为构建容错机制是应对某些干部“为官不为”的关键举措[1]。显然,这彰显出容错机制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向。实际上,作为一种学术话语,现有研究关注了容错机制的诸多重要议题,拓展了容错机制的研究视野,从不同层面为容错机制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作为一种政策话语,容错机制话语的重点是侧重实践应用。有研究者基于容错机制实施之后被予以容错免责干部的数量和所激发的改革精神,判断容错机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不过,政策话语和学术话语表达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基于此,本文试图梳理容错机制话语的演进脉络、主要关切点、基本取向和实践景观等基础性议题,以期对容错机制话语作出深入分析。
1 容错机制话语的演进过程:从“宽容失误”到“容错纠错”
从词义看,“容错”原本是信息技术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意指计算机系统在某个硬件或软件出现问题时能够自行恢复,而不影响系统的整体运行。虽然这个概念出现在信息技术领域,但是对政治系统同样适用。因为,如同计算机系统,政治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容错功能。正因如此,近年来人们日渐重视政治系统的容错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政策话语发挥了先行一步的作用。在政策文本中,最早提出这一话题的是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3]也就是说,容错机制话语最初是以“宽容失误”的表述呈现出来的。回顾历史发现,这种话语表达延续了一段时间。2014年6月,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科技创新问题时强调:“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4]2015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李克强总理在大会上强调,“要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和尊重个性、尊重创造的氛围”[5]。虽然从内涵意指看,这两次会议主要是针对科技创新问题,但在容错机制话语的形成过程中它依然是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出:“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6]同日,部分省、区、市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李克强总理强调,“用合理的‘容错机制’和完善的激励机制,使创业创新者的活力不断涌现”[7]。这是国家领导人较早用“容错机制”一词来表达容错问题。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密集强调容错问题,不仅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容错问题高度重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激发了容错机制话语的快速形成。
2016年2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为进一步有效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8]。同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9]。这不仅是在政策文本的话语表达中再次强调容错机制,而且将容错与纠错一起表述,为后续的容错机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201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10]显然,这次全会沿用了前期的话语表达,继续从机制层面阐述容错问题。
对容错机制话语表达有着更大推进作用的是党的十九大。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容错机制建设问题:“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11]64这对容错机制话语建设发挥了进一步推进的作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12]。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13]。实践证明,容错纠错机制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也是有力支撑。为此,2019年7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宽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14]。
实际上,宽容失误、容错纠错不仅是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科技创新和市场主体亟需重视的问题。比如,在2020年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尊重规律、宽容失败”[15]的问题被反复提及。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时指出,“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16]。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容错机制问题,他指出:“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鼓励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17]这说明容错机制话语已走向更加宽广的领域。
中央层面有关容错机制话语的不断阐述对地方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2015年11月,浙江省委印发《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推进改革容错免责机制,通过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给勇于担当者撑腰鼓劲。随后,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容错机制政策文本并展开相应的实践探索。初步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各地至少有600份容错机制政策文本。这些文本从容错的标准范围、启动程序、调查研判、结果认定、跟踪措施等方面,对容错机制作出不同角度的探索。这说明,容错机制的话语表达得到进一步拓展。
与这些政策话语表达相呼应,围绕容错机制的学术话语表达随之跟进。文献梳理初步发现,自2013年至今学界对容错机制话语表现出明显兴趣,使容错机制成为基层治理和干部队伍建设领域的显学。政治学、法学、公共管理、社会学、党史党建等学科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容错机制的生成背景、内在逻辑、实践应用、政策文本等议题。这进一步表明,容错机制话语并不仅仅存在于政策文本之中,还是一个重要的学术话题。
透过政策话语与学术话语的不断演进,可以简要概括容错机制话语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循序渐进。无论是哪个层面的话语都不是一蹴而就形成的,都有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比如,政策话语早期并不称为“容错机制”,而以“宽容失误”来表述。学术话语表达亦是如此,初期主要是围绕容错来展开研讨,并没有上升到机制层面。随着相关实践的不断推进,人们才逐渐规范称为“容错机制”。从语义演进看,这符合语义学和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其二,上下互动。在中国,中央与地方保持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关系形态,中央对地方具有较强的规制权,地方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作出符合上级要求的行动举措。这在容错机制话语构建的过程中得到了清晰呈现。比如,在中央反复强调宽容失误、容错免责等话语以后,地方层面随之积极跟进。这体现出地方对中央权威的服从与承接,同时各地也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自主探索。这就体现出鲜明的个体主观自觉。其三,政学耦合。一个清晰的理路是在容错机制话语形成过程中,其政策话语表达与学术话语表达呈现出耦合共进、交相辉映的特征。虽然在初期主要是政策话语发挥引领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进展,学术话语也随之跟进并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证成作用。
2 容错机制的主要关切点:为什么容错、容什么错、何以容错
政策话语的累进对容错机制学术话语释放了较强的激发作用。在中国知网以“容错”为篇名进行检索发现,自2013年12月至今共有488篇成果。其中学位论文40篇、期刊论文448篇。与此同时,中央及地方围绕容错机制作出多层级多角度的探索。由此可见,容错机制话语成为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总体上看,当前容错机制话语的主要关切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为什么要容错。这是容错机制话语形成之后,大多数研究者在认真思考的基础问题。为此,研究者从现实依据与理论基础两大层面作出解析。就现实依据而言,人们大多认为无论是将容错机制作为政策话语还是作为学术表达,其背后蕴含的都是对近年来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为官不为”现象及其心态的正视与应对。也就是说,之所以强调容错机制,是因为它被人们用作医治担心出错被问责进而不敢为、不愿为的“心病”。可以说,容错机制话语的出场,就是试图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一些基层干部顾虑改革创新而畏首畏脚的问题,从而达到旗帜鲜明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的目的。不容否认,对为官不为现象以及隐藏在严厉问责之下不敢为、不愿为等消极行为的正视,蕴含着容错机制话语出场的直接依据。但实际上,容错机制话语的不断铺开还与中国共产党试图将改革开放以来零散出现的容错探索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分不开。“对创新者容错和免责实际上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常用做法,但是这些容错实践都还处于非制度化或者前制度化的状态,相当依赖于上级领导对犯错干部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必须从容错的做法上升为容错的制度,规避容错的人治色彩,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18]一定程度上讲,这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容错机制在政策话语表达上不断累进的重要原因。
容错机制话语的形成不仅是现实需要的推动,而且有理论依据。一方面与人的认识有限性密切相关。人的理性认识总是有限的,在实践中出现判断或决策失误在所难免。容错机制“正是在宽容这一核心品德和理念的主导下所生成的一种具象化的政治运行机制,并藉此充分回应宽容理念在政治层面的适用和延展,从而确保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人类秩序的协调吻合”[19]。另一方面是回应政党治理理论的内在诉求。政党政治的基本理论表明,现代政党治理往往需要内驱力和外部力这两个驱动力。内驱力毫无疑问主要是依靠组织成员的自我奋进、自我约束和自我革新。“作为外部力,主要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约束促进组织成员规范履职。这就意味着,在加强自身建设过程中,政党既要实施严厉问责又要容错激励。”[20]作为一种激励形态,容错机制是以一种特殊方式向人们表明,出于公心的无意过失会得到体谅。一定程度上讲,这些都是激发生成容错机制话语的重要理论渊源。
其二,容什么错。既然现实依据和理论渊源都表明容错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支撑力量,那么就需要明确到底何错可容,也就是容什么错的问题。因此,人们在研究容错机制问题时发现,容错机制话语中的另一个关切点就是可容之错的范畴和内容。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普遍认识到容错机制话语所讲的容错免责,显然是有边界范围和尺度标准的,而不是什么错都可以容、什么失误都可以免于责任追究。对此,政策话语起到了引领学术话语的作用。比如,2016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三个区分开来”作为判断何错可容之后,学术界从不同角度作出进一步思考。
其突出表现是,在政策话语的引领下学术话语从可容之错的类型和尺度两个层面作出的分析不断增多。就可容之错的类型而言,比较一致性的意见是循着“三个区分开来”的思路,认为可容之错主要是指行政之错,不包含政治之错和道德之错。“行政容错也只涵括三种情形,即错误不是由官员主观意愿造成的、错误是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犯错的人是否能及时纠正错误。”[21]当然,从现实来看,也可以从是否出于公心、是否维护公共利益、是否大胆创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等方面判断能否纳入可容之错的范畴。就可容之错的尺度而言,主要是将错误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纳入范畴的主要标准。比如,要看是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否可以补救。也就是说,要将干部行为目的、行为条件和行为方式结合在一起来研判可否将错误纳入容错的范畴。总之,对于何错可容、何错不可容的区分,是容错机制话语中的核心问题。
其三,如何容错。规范完整的操作程序是充分发挥容错机制效能的重要基础,只有合理设置健全完善的操作程序,才能打通容错机制效能发挥的“最后一公里”。因此,在讨论容错机制问题时,其实施过程及操作程序一直是政策话语表达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相对于侧重学理分析的学术话语而言,政策文本的实践应用情况更加受到关注。梳理一些地方实践探索可以发现,“容错机制实施程序一般分为申请、核实、认定、报备四个环节”[22]。有的地方则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实施、跟踪等步骤。如果将这些环节分类,实际上可将其划为“前端”“中端”“末端”:“前端”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错误的类型、范围与尺度;“中端”主要是启动调查、核实材料、作出认定意见等;“末端”则是认定意见反馈、澄清对容错者“污名化”判断以及消除容错免责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等。
3 容错机制的基本取向:寻求问责与激励的均衡
如前所述,容错机制话语的形成同一定时期内严苛问责下形成的不作为、不敢为等问题具有一定关联。正是如此,可以看出容错机制话语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寻求问责与激励合理均衡的基本取向。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责任政治彰显出一个成熟型政党的鲜明特质。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建构负责任的政权作为重要追求,并努力践行这一诉求。因此,在实践中着力构建党内问责、政治问责和行政问责的复合型问责体系。其主要目的就是试图通过严密规范的问责体系来引导权力规范运行、有效作为。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问责制度的重要原因。但从深层次看,问责的本源乃在于权力的双重属性。对于权力,尽管人们似乎看不到它的实际面貌,但无时无刻不在感知它的客观存在。所以,人们常说权力是政治的核心关键词。对于这个核心关键词,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控制力,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能力的彰显。当然,更有说服力的定义是马克斯·韦伯的能动意志说:“权力意味着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23]81虽然各种界说不尽一致,但大多认为权力是一个组织或一个行动主体能对其他组织或行为者施加富有影响力的权能。
作为一种影响力,权力具有双重属性。权力的起源已经清晰表明,它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交由一个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以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由此可见,权力的首要属性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的公共性,但权力也具有自利性及随之而来的扩张性。事实上,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个体自利动机的引诱,运用原本是用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力来谋取个体私利,并且不断扩张这种行为。于是,公共性的权力便附带上了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4]66权力的扩张性必然产生异化,并滋生腐败。因此,人们便要想办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在众多的监督制约方式中,问责是重要一维。客观而言,问责不仅是中国政治生活的流行话语,而且是现代公共管理领域的常见现象。以至于有人认为,问责是现代政治的“黄金概念”,甚至是医治各种政治顽疾的优选方案。梳理古今中外的政治生活实践可以看出,问责是嵌入一个政治系统中的常规元素。问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的方式倒逼公共权力规范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是实现权责一致的内在要求。权责一致的基本内涵很朴素:有权即有责,失职要担责;权力的行使要与承担的责任相匹配。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要准确界定权力行使主体应该担当的职责,防止出现“有权的不担责”情况;另一方面要确保权力行使主体有足够的权能履行职责,防止出现“有责的却无权”的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最后都需要承担被问责的风险。鉴于问责所具有的强大震慑作用,它被看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治理规则,因而一直以来受到广泛重视。最早以党内文件的方式对问责作出规定的是2004年2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当时问责是以“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话语表达来呈现。随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政策文本都从政策话语表达层面作出日渐规范的阐述。显然,这些政策文本的根本目的都是试图强调通过问责的方式来促进干部认真履职,推动权力规范运行。
然而,推动权力规范运行的方式不只是问责,还包括容错。这正是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提出并不断构建容错机制话语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要通过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话语的同步构造并寻求二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为干部创造“既要干净干事,又要敢于作为”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要着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为那些“敢作为”的担当者兜底。之所以说容错机制话语背后掩映的是着力寻求问责与激励的合理均衡,主要是源于以下两点。
其一,对现实问题的正视及矫治。任何话语的产生从根本上讲都源于现实的需要,现实问题往往蕴含着某一话语之所以生成的土壤。容错机制话语的形成,直观上与过去一段时间里问责的滥用及异化密切相关。作为一种引导、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问责本身不仅客观需要也无过错。但问题是,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地方有些领域出现了问责异化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的不仅是问责机制的精准度和科学性,而且直接诱发干部群体的心理挫败感,进而导致产生不敢为、不愿为的现象。因而需要从优化体制机制的角度作出回应和矫正,容错机制正承担着这一重要功能。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容错机制话语。容错机制话语不仅是表明对干事创业者释放出激励信号,而且意味着对问责走偏现象的矫治,试图构建容错与问责合理均衡机制,以从多层面推动权力规范运行。事实证明,容错话语的提出及相应机制的日益健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基层干部的“问责焦虑”。
其二,问责与容错本身是辩证统一的。尽管从词义看,问责与容错各不相同,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从区别看,二者有不同的侧重点。问责主要是侧重约束,于行为方式和心理震慑等方面督促、倒逼权力行使者规范用权。也就是说,问责主要是一种负向激励。相比而言,容错意在鼓励,它通过免于责任追究、允许试错的方式给当事者给予正向激励。从一致性看,二者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着眼于推动权力规范运行。只不过容错是从正向激励的角度,而问责是从负向激励的角度进行干预,但归根结底都是推动权力的规范有效运行。同时,二者也互为补充,容错的出场在于防止片面问责所滋生的不敢为、不愿为问题,问责的在场则防止容错过程自由裁量权的“野蛮生长”。总之,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内在逻辑。
4 容错机制的现实遭遇:“局部空转”
任何一种话语形成与发展的根本目的显然不仅仅是为了营造某种话语表达的氛围,而是推动实践应用,让这种话语表达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作为一种激励担当作为的制度设计,制定容错机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推动其实践应用。这是容错机制话语构建的重要目标导向。因此,在容错机制话语不断累进的过程中,人们对其实践应用给予了充分关注。人们总是期待容错机制能发挥应有的实践效能,以此作为对其话语表达的回应及承接。然而,诸多方面的数据表明一些地方容错机制实践应用效度并不高。比如,以各地申请容错的案例数量、容错案例申请成功的情况、因容错成功而释放激励效能的情况为参照指标,可以发现目前容错机制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应用特质。对此,有人认为容错机制在政策文本与实践应用之间出现了脱嵌,或者说出现了“局部空转”。这种“局部空转”意指容错机制出现了制度建构与运行效能的脱节,未能充分发挥激励担当作为、引导权力规范运行的应有作用,处于低效运转或者空转状态[25]。这种“局部”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地区层面的局部,即在全国范围内有的地区容错机制运行效能不彰;二是内容层面的局部,即容错机制某些内容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落实。不管是何种层面的“局部空转”,都消解了容错机制的实践应用效能。总体上看,对于现实应用中的这些难题,当前的学术话语作出了积极讨论。于深层次看,可以从四个方面对容错机制“局部空转”问题作出解释。
其一,要素缺失。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表明,任何一个制度体系或组织要想发挥应有的功能,首先必须确保其要素是完整、周全的,否则就难以发挥应有效用。容错机制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话语演进过程即可看出它的成熟及实践应用对自身要素的完整性有较强的依赖。事实确实如此,在诱发容错机制出现“局部空转”问题时,人们发现要素缺失是突出障碍,比如容错主体不明、容错标准模糊、容错程序缺失。特别是在判断属于可容之错还是不可容之错的标准方面存在模糊。“有的地方提出以是否出于公心、是否积极作为、是否担当尽责为标准来判断是否纳入容错范畴。但是,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公心、如何判断担当作为并没有作出细化说明。”[26]其结果是人们似乎都明白要从动机态度、错误性质、方法程序、后果程度等方面划定明确标准,但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易清晰界定,也不好拿捏。这些都是导致容错机制实践应用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
其二,结构失衡。如前所述,问责与容错本身是辩证统一体,它们分别从防止权力出现懈怠、激发权力活力,以及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权力运行效能等方面引导权力发挥正能量。因此,容错机制蕴含着寻求问责与激励合理均衡的内在诉求。其理想状态就是问责与容错之间能达成相对均衡态势,但问题是现实生活中问责与容错之间不时会出现结构性张力甚至矛盾。一些受访者提出:“从问责的角度看,无论是什么错,归根结底终究是错。要对其予以容错免责,则面临很多难题。而一旦面临难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所在单位‘一把手’都不太愿意去申请容错。可以说,这是导致目前容错机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容错机制话语试图寻求问责与容错合理均衡的内在诉求,在实践应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
其三,操作困境。容错机制话语的最终指向显然在于实践应用,但这种实践应用的实现必须建立在规范完整的操作程序基础之上。“目前各地制定出台的容错政策,虽然对容错的适用范围、条件情形、认定程序和纠错机制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说明,但是普遍存在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27]比如,一些地方对容错机制的启动、调查、研判、认定、反馈等环节虽然作了规定,但并未就到底如何启动、如何调查、什么时候调查、如何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进而拿出一致认可的意见等极具操作性的问题作出详细说明,从而导致容错机制的具体操作应用出现阻滞。
其四,有意避责。在行为动机理论看来,行动主体有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内生动力。从该理论来说,自利是人固有的本能,基层干部同样可能会像市场主体一样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行为。因此,避责便成为一些干部基于成本与利益权衡之后的选择。容错机制话语主张对有为者给予激励,从其本意看显然是科学合理的。但问题是一些容错者心存不安:给别人容错了,谁来给自己担当?从表面来说,这是一些人缺乏担当精神的表现,但深层次来看,它映射出避责行为在容错机制应用过程中的显现。客观而言,容错机制在实践应用中的这些症结,已有学术研究给予了积极关注并展开了多层面探讨。这既是对政策话语现实应用情况的回应,也是对容错机制话语研究的进一步推进。
5 结论与讨论
不容否认,容错机制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自容错机制话语提出伊始,它就承载着多方期待。但如同其他类型的话语一样,容错机制话语的形成及应用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庆幸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政策话语还是学术话语,都表现出了积极态度,它们分别从政策文本的设计、实践应用、内在逻辑、基本内涵、价值导向等方面,对容错机制作出多角度阐释。这对容错机制话语的演进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容错机制话语在传递出激励担当作为的鲜明信号的同时,也存在被误用的可能和风险。为了给容错机制的应用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主张给基层预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其本意来讲显然是合理的也是应该的。然而,囿于信息不对称,这种自由裁量权容易成为一些人“夹带私货”、徇私舞弊的借口。比如,本来某个案例并不完全适合容错免责,但是有些人便以激励鼓励为由,将其纳入容错免责的范畴。因此,在积极构建容错机制话语的过程中要对这种情形保持足够警醒,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容错机制政策文本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表述。
此外,目前对于容错机制的讨论总体上呈现出政策话语与学术话语并进的局面。前者侧重政治性,后者侧重学术性,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彼此之间的交流互动能在政界与学界之间搭建合作对话的桥梁。但从当前情况看,明显存在学术话语滞后于政策话语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当下亟需从多方面推进相关学术研究的进程。比如,在学科上,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党建、社会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研究者,都应该积极参与容错机制话语的研究;在内容上,应重点关注容错机制的核心要旨、政治意涵、理论内涵、研究趋势等重要问题;在方法上,应告别单一的规范性研究,着力推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还可以尝试运用扎根理论、政策文献计量方法等工具进行分析。这些都有助于容错机制话语研究的拓展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