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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场视域下网络暴力犯罪的控制

2022-02-05王枫梧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人网络空间暴力

王枫梧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 杭州 310002)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高速发展的信息通信技术使得信息自由传播,为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不竭动力。与此同时,频频发生的网络诽谤、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失范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而且也对现实社会造成了危害。研究表明,近1/5的国内网民直接或间接实施过网络暴力,近1/3的国内网民遭遇过网络暴力。[1]近年来,“刘学州被网络暴力自杀事件”(1)2022年1月24日凌晨,刘学州在微博发布疑似遗书的帖文称,自己出生时被父母卖掉做彩礼,4岁养父母双亡,曾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寻亲男孩被二次遗弃”等这些标签是他最真实的经历。文中,刘学州称,他寻亲成功后,因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被“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等经历,遭到众多网友的网络暴力。他想“归于大海,在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后刘学州在三亚海边吃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参见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疑已身亡,此前留遗书称遭网络暴力“结束一生”[EB/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24090.“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2)2020年7月,杭州市的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某偷拍。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郎某某与何某某编造“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对话内容发至微信群。此事在网络上不断发酵,谷女士因此被网民辱骂,遭公司劝退,甚至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后谷女士选择了报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EB/OL].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202/t20220221_545125.shtml.等网络暴力案事件被国内各大媒体频频报道,充分暴露了网络暴力带来的现实危害。

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我国法律规范未有明确规定。在概念界定上,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群体或个人通过网络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持续、反复实施侵害的不法行为,[2]是网络行为实施主体利用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攻击性手段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国家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行为,[3]是网络技术风险通过网民和现实社会风险交互作用而发生共振、交叠,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网络失范行为。[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不断向网络空间延伸,赋予了网络暴力新的时代内涵。本文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群体或个人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针对特定主体或事件,在网络空间内发布具有诽谤性、诬蔑性、煽动性等特点的侵犯名誉、损害权益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网络失范行为。

本文将严重危害社会的一部分网络暴力行为界定为犯罪,并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如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犯罪,业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需突破的一个时代命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从社会学、传播学、刑法学等领域对网络暴力予以较多关注和研究,而从犯罪学视域针对网络暴力犯罪治理的研究和关注相对较少。伴随着大数据、元宇宙等概念的提出及发展,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人们的生活,传统犯罪正由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网络空间异化和蔓延,虚拟网络空间已成为新的犯罪场域。本文将作为社会越轨行为的网络暴力置于犯罪学研究视域下,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生成逻辑,提出系统控制网络暴力之策。鉴于此,本文拟借鉴犯罪学领域内的犯罪场理论,探讨网络暴力犯罪的控制。

二、犯罪场:概念、结构与功能

(一)犯罪场的概念

“犯罪场”是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在上世纪80年代末开创性提出,其概念历经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作用场概念的提出,即一定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犯罪,这一过程总是在某种背景下实现的,这种背景称之为作用场(犯罪作用场)。作用场由两类要素,即时空因素和侵害对象因素构成。第二阶段,犯罪场概念的提出,即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换言之,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称为犯罪场。犯罪原因的实现,即主客观诸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犯罪,使原来可能引起犯罪的因素变成了现实的犯罪原因。第三阶段,犯罪场概念的发展,指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转化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条件和环境),包括四个方面的因素:时间、空间、被害人、社会控制疏漏。[5]犯罪场是犯罪学的一个新概念,被视为犯罪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连接点,是犯罪原因系统到犯罪实施的最后环节。犯罪场理论填补了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之间的结构缺损,为犯罪控制提供了最直接路径。

(二)犯罪场的结构

1.犯罪场的结构内涵

作为系统论的基本范畴,结构的基本含义是指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在空间或时间方面的有机联系与相互作用的方式或顺序。[6]犯罪场的结构是指犯罪场中各因素在时空方面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方式。犯罪场的结构具有关系范畴、相对稳定性、开放性和可变性等特征。认识犯罪场的结构才能真正认识犯罪场系统的性质和特征。

2.犯罪场的基本要素

(1)犯罪场的背景。犯罪场的背景(条件和环境)是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过程中所必须具备或应当具备的客观事实情况。[7]一是时空因素。时间、空间因素属于自然因素,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受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为分析方便,本文将时间、空间因素合而论之。时间因素在犯罪场中发挥作用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昼夜更替、人们的社会活动周期等。空间因素在犯罪场中发挥作用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地区环境、网络空间等。二是被害人因素。包括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公共利益等。犯罪必然有被害人,合适的被害人是犯罪原因实现的条件之一。被害人从性质和状况上来讲是具有选择性的,犯罪原因作用力的大小是由被害人的情况所决定的。三是社会控制疏漏。即社会组织通过有效措施控制犯罪时出现的疏忽和漏洞,从而未阻却犯罪原因转化为犯罪行为。[8]任何社会为保持自身的存在和稳定都有其一系列的社会关系调整机制和手段,其中社会控制是一个重要方面。社会控制是强制地迫使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得不到顺利实现的机会。但是,这种机制在某些情况下会运转失灵,留下使犯罪原因在犯罪场内得到强化而实现的可能。于是,社会控制疏漏成为犯罪场系统的重要要素即犯罪背景中的因素之一。

(2)潜在犯罪人。潜在犯罪人是指受各种犯罪原因影响并形成犯罪心理(3)犯罪心理,在刑法学中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应受谴责的心理态度(罪过);在犯罪学上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犯罪人的心理,狭义指可能促成犯罪发生的心理因素。本文指犯罪学范畴内狭义的犯罪心理。的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各种犯罪原因产生作用的最终对象,犯罪原因最终是由人以实际行动转化为犯罪行为的。所以,潜在犯罪人是犯罪场中最关键的要素之一,是犯罪原因作用力的焦点所在。在犯罪场系统中,潜在犯罪人之所以称“潜在”,是因为该社会主体是受犯罪原因推动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不问其过去是否犯过罪,是一个“向前看”的概念。潜在犯罪人最本质的特点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它是主体性的存在。在一定的背景下,潜在犯罪人将犯罪行为和犯罪原因联结在一起,他可以接受犯罪原因,形成犯罪意识,也可以审时度势,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知,潜在犯罪人因素在犯罪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能动的、支配的和主导的。[9]

3.犯罪场的结构模型。依据犯罪场系统中各要素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场系统的结构是以潜在犯罪人为中心,以构成犯罪背景的时间因素、空间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社会控制疏漏等为外围的基本构造。在犯罪场的结构模型中,潜在犯罪人是处在核心位置、最关键、最活跃的构成要素,对犯罪场的性质、结构、功能特征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潜在犯罪人要素所具有的活跃性质,来源于它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犯罪场系统中的其他要素相比较,潜在犯罪人是唯一具备主客观两方面属性的要素,而且其主观属性又是它在犯罪场中发挥作用的更主要、更反映其本质特征的方面。潜在犯罪人和犯罪背景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能动的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犯罪场的基本结构,缺一不可。潜在犯罪人是信息受体,犯罪背景是信息载体,前者认识后者,后者向前者输入犯罪信息,它们之间是主观与客现的关系。在特定客观环境下,潜在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识活动是认识犯罪背景,从而作出相应反应,决定要采取的行动,是着手实施犯罪还是继续等待犯罪时机。犯罪场的结构模型反映了犯罪场的最重要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主体与客体相交融、主观与客观相结合。

(三)犯罪场的功能

功能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犯罪场的功能,是指犯罪场在犯罪原因系统中的作用。详言之,犯罪场的功能是促成犯罪原因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促成功能和信息反馈功能。[10]

1.犯罪促成功能

犯罪促成功能,是指犯罪场信息传递给潜在犯罪人后,直接促成犯罪原因转化为现实犯罪行为的功能。犯罪促成功能充分反映了犯罪场功能的目的性和客观性。犯罪场信息传递给潜在犯罪人,使其形成犯罪动机,促成其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犯罪场的效应,实现犯罪促成功能。潜在犯罪人决定了犯罪场信息的内涵及价值,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客观动力则是犯罪场的背景。申言之,犯罪促成功能的实现也存在一个主体与客体相互依存、彼此作用的问题。犯罪场信息的内涵如何被潜在犯罪人评判,决定了犯罪促成功能能否得以实现以及犯罪促成功能的作用大小。

2.信息反馈功能

信息反馈功能,是指由犯罪场系统把犯罪信息输送出去,潜在犯罪人接受后并将结果反馈回来,对犯罪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功能。它比较准确、客观地揭示了犯罪场效应的产生机制,说明了犯罪场系统中犯罪场信息的传递、控制和反馈的动态过程。犯罪场信息是联系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主观)和犯罪行为及结果(客观)的中介,犯罪场则是两者之间的调节器,通过犯罪场信息的正负反馈来调节、控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使可能的犯罪原因向着现实的犯罪行为发展。总之,犯罪场本身并不是静态的纯客观的犯罪条件,而是动态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有机结合体。只有信息反馈功能才能真实地反映犯罪场中信息的控制与反馈的动态作用过程,揭示出犯罪场效应的产生机制,从而为我们有效控制犯罪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

三、网络暴力犯罪场的生成逻辑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指出,人类社会是一种风险社会,人类是风险的主要生产者。[11]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及信息海量性,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型的风险社会。[12]网络暴力犯罪场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场形态,指存在于潜在网络暴力犯罪人的内心体验中,促进网络暴力犯罪原因转化为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网络暴力犯罪场由网络暴力犯罪的背景和潜在网络暴力犯罪人两大部分组成,[13]其具有内在的犯罪生成逻辑。

“大多数罪犯以及不法行为者都是他们思想的合乎逻辑的结果。他们的犯罪行为决不是从天而降,突然发生的。”[14]网络暴力犯罪场的生成具有独特性,即潜在网络暴力犯罪人主导犯罪场的生成,并积极主动地改造犯罪场内部的构成要素。简言之,犯罪场由网络暴力潜在犯罪人支配和控制。“犯罪场中主体的能动性,一方面表现为对客体特性的选择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环境条件的创造性”。[15]首先,犯罪人会积极利用网民数量的优势,将网络场景改造为犯罪机会。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手机网民规模达10.29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7%。[16]不断增长的网民数量,不仅加快了数字社会的步伐,也为犯罪人积极利用网民数量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其次,犯罪人会积极利用网络平台,使网络暴力被传播和分享。耶鲁大学的神经科学家莫莉·克罗克特说,“我们在网上创建的是一个偏好最愤怒内容的生态系统,和一个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表达愤怒的平台。”由于表达愤怒的内容在网上更有可能被分享和传播,再加上在网上表达愤怒不需要面对对方,所以即便在现实中温文尔雅的人到了网上也有可能突然像换了个人似的。此外,“如果你惩罚一个违反规范的人,这会让你看起来更值得别人信任,所以你可以通过表达愤怒和惩罚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来宣扬你的道德品质。”[17]所以在网上表达愤怒可以提高声誉,至于谴责的对象和事件是否真实并不重要,这种道德回报被社交网络放大了。最后,犯罪人会积极利用制度漏洞,使社会控制疏漏被无限放大。网络的匿名性是网络暴力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犯罪人一旦进入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网络空间,其“原罪之心”极可能被释放。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匿名性则加剧了这种犯罪心理倾向。于施暴者而言,“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18]网络是犯罪人的盔甲,网民这样一种群体身份亦是他们的盾牌,自以为缩在硬壳里,就没人知道他们的真面目,于是不再顾及其真实的社会身份、道德准则和规章制度,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为所欲为。

四、网络暴力犯罪场的控制路径

(一)时空因素方面

网络暴力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内,由于现实中无法控制网络暴力犯罪场中的时空因素,故只能依靠完善网络技术,控制潜在网络暴力犯罪人进入网络肆意妄为的机会,以达到以技术治网的目的。

1.加强网络暴力精准识别

犯罪治理要以精准识别犯罪为前提,只有识别出犯罪才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网络暴力犯罪的“靶向治疗”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技术筛选。网络治理主体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采用技术过滤手段,根据网络语言特点,设置关键词、敏感信息提示,对网络信息进行精准化识别,将识别和筛选出来的网络信息内容作为警示、追踪的目标。二是干预引导。要针对具体的网络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和分析,当出现暴力倾向时,应加强引导和干预。三是实质判断。技术识别作为网络暴力前端治理手段,对网络暴力行为是难以完全识别出来的。因此,在末端治理过程中应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的实质性判断。网络信息内容实质性判断的标准是信息内容达到一般理性人即可判断的“明显违法”标准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才负有采取措施的义务,避免了平台专业能力不足的窘境。

2.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预警

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和交互性营造了一个强大的网络舆情场,[19]网络舆情生成于网络空间内,因此监测网络舆情成为治理网络空间的首要任务。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就是利用最新网络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分析,相关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外发布预警信息,提示网民的某些网络言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为防止舆论信息向暴力端汇聚,一旦发现网络舆情有演变为网络暴力倾向时,立即采取引导和干预措施。网络舆情应针对信息交互密集型区域(如大型产业园区、学校等)、主流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直播平台等)、热点事件(如“6.10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4)2022年6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5人与陈某亮等4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聚餐饮酒。期间,陈某志对下班后在同店就餐的王某某进行骚扰,遭拒后伙同马某齐、陈某亮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等4人进行殴打,后逃离。事后,部分打人监控被发布在网上,引发大量网络舆情。参见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纷扰与余绪[EB/OL].https://news.sina.cn/gn/2022-06-23/detail-imizmscu8377572.d.html.)和网络使用高峰期进行有效监测。[20]

3.加强网络用户实名落地

构建智慧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求入网者明确其身份信息有其合理性。在信息社会,保障公民使用电话、互联网的基本通讯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公民之间的通讯隐私权。公民使用电话、互联网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将现实空间与虚拟网络空间联结在一起,可以消减暴力言论,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所以,推行IP地址实名制、手机入网实名制有其正当化基础。[21]例如,2022年4月29日,微信发布公告表示微信公众平台将显示用户发布内容时的IP属地,且用户暂时无法主动开启或关闭相关显示。此前一天,微博已全量开放“IP属地小尾巴”功能——在用户的评论内容以及个人主页等页面展示IP属地,境内账号展示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账号展示到国家(地区)。

(二)被害人因素方面

犯罪场系统中,如果不考察客观环境条件的影响力,犯罪是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吸引力与犯罪人犯罪动机的推动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减弱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吸引力是预防被害的关键,也是消除被害人致害因素的重要手段。[22]被害预防是以被害人为核心,通过对被害性的认识和干预,防范被害的发生,其体系的构建和措施的实施均以被害人为视角。[23]

1.加大对被害人的宣传教育

实践中,公安机关重视犯罪打击,轻视甚至忽视被害人的被害化研究,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24]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潜在被害人的宣传教育,让其自觉参与到网络空间的社会治理中,倡导文明上网、规范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网络谣言,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2.提高被害人的防范意识

网络现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享用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在网络空间内的被害防范意识,在不清楚信息源真假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转发和妄加评论。另外,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关乎公民个人私密的信息随意留在评论区等。

3.建立被害人责任追究制度

被害人作为犯罪互动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对犯罪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推动力。[25]被害人过错在网络暴力犯罪中常有发生,防范被害人过错引发网络暴力案事件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当网络暴力是由被害人先前犯有某种道德或法律过错引发时,应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来评判被害人的过错,当其过错显著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时,被害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被害人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网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方式,避免网络暴力案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网民协同参与治理网络的积极性。

(三)社会控制疏漏方面

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是指社会成员用来确定和回应越轨行为的各种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多种方式的说服(persuasion)、诱导(inducement)和强制(coercion)。[26]控制社会控制疏漏是对先存社会控制弱化部分的进一步加强,需要完善政府监管、加强法律控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等。

1.完善政府监管

(1)加强管理控制。加强管理控制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网络从业者、网站平台(如新浪微博、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知乎)等。政府应协同和指导网络从业者、网站平台等网络参与人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和识别模型,精准识别网络暴力行为,从机制上、源头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2)加强网民保护。政府应协同和指导网络从业者、网站平台等网络参与人提升网络暴力反制机制,完善网络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网民保护。如线上发文警示,限制陌生人评论、转发和私信,引导用户理性评论等措施。(3)加强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确保网民针对网络暴力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进行投诉和举报,切实维护网民自身权益。例如,国家网信办心设立“12377”举报电话。

2.加强法律控制

法律控制是正式控制,它涉及一套明确而客观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社会期待其成员服从的标准具体化;同时它也涉及一套明确而客观的程序,依据这套程序保障人们服从它们。[27](1)完善网络暴力法律制度。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等法律法规,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8]当前,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不成体系,而实务中网络暴力的法律内涵又不明确,导致立案难、取证难,受害人维权难等困境。故而,建议针对网络暴力制定专项法律,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网络暴力的定义和范畴,界定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有利于网络暴力犯罪的类型化判断,有利于规范网络暴力犯罪的适用范围等。(2)明确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应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网络平台事先审查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语音、文字、图片等进行过滤和识别,对于一些较为隐蔽的侵权信息,鼓励受害人通知平台,平台审核后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加大追究网络平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从而间接降低被害人被害几率,提高犯罪人犯罪成本。(3)加大网络暴力惩罚力度。一是加大技术反制,如对首发、多发、煽动发布网络暴力行为的账号采取暂停私信、批量禁言等处置措施;对涉嫌网络暴力犯罪的,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实施精准打击,通过技术手段追踪网络暴力发起人和首要分子,对其实施精准打击。三是注重罪刑相当,对于网络暴力发起人和首要分子要严惩,这更具有现实警示和预防作用,而对于那些盲从或起哄分子,则要与之区分开来进行惩治。

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世界是与真实世界相交融的世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和“德阳女医生安某遭网络暴力后自杀案”(5)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的安医生和丈夫去泳池游泳,其间安医生遭到两名13岁男生的“冒犯”。安医生让两名男生道歉遭拒后,安医生丈夫与男生发生冲突。后男生家属在洗手间殴打了安医生。双方报警,安医生老公当场给男生道歉。同月21日,男生家属闹至安医生夫妻工作单位。事件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和发酵后,安医生遭到人肉搜索。2018年8月25日,安医生不堪压力选择了自杀,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参见“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法律责任该怎么分清楚[EB/OL].http://news.sina.com.cn/c/2018-08-28/doc-ihiixzkm1835057.shtm.,充分暴露了公民信息、公民隐私的泄露问题。在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暴力源头治理中的关键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体现了国家治理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和机制,但是如何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贯彻和落实到人们生活的全过程中来,让违法者必定受到惩罚,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个人要在日常生活中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个人隐私,防止不当外泄;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有效保护机制,切实落实好各方主体责任;执法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强化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的必然性,诚如贝卡里亚所言:“更有效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在于刑罚严厉性,而在于刑罚必然性。”[29]

(四)潜在犯罪人方面

1.注重网络文化教育

网上越轨行为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网络空间主文化的缺失,亦即网络空间的文化危机。[30]网络空间主文化不仅能畅通信息共享,而且还能够通过价值观念、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来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我们应当在网络空间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精髓,而且也包含着现代文化发展的一些普遍价值诉求,反映不同群体、阶层的利益诉求与发展需求的价值因子,是能够引人向上、催人奋进的最大价值共识。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网络文化的普及教育,在潜在犯罪人的思想上建立起道德防线,预防其犯罪。

2.实施网络伦理干预

社会控制充分体现了人对社会进程改造的主动性,直接决定社会秩序的生成、维系。因此,对网络空间积极干预是控制网络暴力潜在犯罪人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网络伦理干预机制,使网络参与人能够普遍遵循和认同,以达到网络空间共治的目的。“善待网络”作为伦理观念和一种规范来判断网络行为的对与错,应当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网络暴力犯罪是犯罪人未“善待网络”的结果。“善待网络”的判定标准应遵循无害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诚信原则、互惠原则。用“善待网络”的伦理观念干预网络行为,有利于形成有“底限”和“普适”的网络行为规范。

3.构建教育控制体系

青少年群体是网络暴力犯罪场中的潜在犯罪群体,其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可塑性。所以,构建家庭教育、学校引导、社会监督为一体的教育控制体系具有可行性。一是家庭教育,家长应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上网观念,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行为,适时监督孩子的网络行为。二是学校引导,学校应在平时的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培训,培养学生的网络规则意识,防范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三是社会监督,执法、司法机关应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处置情况,积极推动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友善评论、理性发声和正向引导,来营造和倡导文明、理性的网络秩序。

五、结语

犯罪场理论是极具中国特色和本土化的犯罪学理论,其价值理念在于:控制犯罪场中的任一构成要素就能达到控制犯罪的效果。控制犯罪的最有效、最直接路径是控制犯罪场,控制犯罪场就是控制犯罪。[31]网络暴力犯罪是在“双层社会”中形成,网络暴力犯罪场是犯罪场的一种新形态,犯罪场理论为当下我国犯罪治理提供了新路径。网络暴力犯罪发生在网络暴力犯罪场内,其是由多种犯罪因素相互作用生成,其中犯罪人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网络暴力的生成逻辑揭示了通过对犯罪场中各致罪因素的控制能够实现网络暴力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网络暴力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的扩展及延伸,其形成和蔓延具有主观操控性和被动从众性。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加强文明社会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网络文明、网络伦理建设。网络暴力容易随着互联网形态的发展而在不同平台间相互跳转,演化路径从早期的论坛、网站到微博、微信和视频等平台,并呈现出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特征。[32]因此,网络暴力犯罪的治理是一个时代命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多部门、多平台协同共治,建立健全流程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阻却网络暴力犯罪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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