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视角下智慧社区建设的探索
——以C区“1+2+N”共享小区为观察样本
2022-02-05吴亚慧
□吴亚慧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带来了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智慧城市建设蓬勃发展。智慧社区伴随着智慧城市概念的发展应运而生,是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2012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科技支撑社会治理”,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在“数字中国”大背景下推进智慧社区建设。2021年《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从做好规划建设、整合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思考智慧社区建设的实现路径,对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破解精细化治理难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智慧社区建设是沿着信息技术这种科技逻辑发展起来的,但是应用在以人为服务对象和治理主体的社区这个场域中,智慧化治理过程就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主体性特征。换言之,智慧社区建设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概念,需要突出治理行为与过程的智慧化,需要强调技术与社会的互动融合,需要强调服务供给与需求的高度匹配[1]。这自然亟须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强对智慧社区建设的主体性建构。笔者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主体性理论与智慧社区建设的主体性变迁
(一)主体性理论
主体性一度成为西方近代哲学研究发展的中心课题,而马克思基于实践基础对主体性问题进行了完善性的发展。他的研究基点是“现实的人”,即从唯物史观的视角研究人是如何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关注人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和地位,所以当前大多研究都聚焦在主体性理论所提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等特性。主体性理论对于涉及多元主体参与的实践具有适用性,被广泛应用在诸如基层治理、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2],比如研究如何从主体性意识的觉醒、主体性行为的自觉再到主体性思维的再造来建构居民主体性的问题。但是正如马克思的主体性理论中所提到的“为我关系”,目的就想强调主体性属于关系范畴,强调从主体出发来重新认识和对待人与世界的关系。因此对于主体性的认识还应该关注到另一层丰富的内涵,就是群体主体性或者说共同主体性,这时的主体性不是作为单一的主体存在的,在某个场域中每个主体都是与其它主体共同存在的,而且必然会发生关联和互动,这种组织与活动方式的选择是为了共同实现某一目的。在这种主体性过程中,既要发挥自身主观性的功能,又要以整体客观需要为约束。
基于主体性的内涵界定,结合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这个价值导向,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居民、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等多元主体在内的主体性便成为智慧社区建设的本质把握。主体性建构是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和互动过程,每个参与智慧社区建设的主体都具有主体性,但是主体性发挥容易受到不同因素、条件、资源的影响,从而出现主体性发挥的差异。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恰巧提供了一种主体性赋权增能的维度,更加关注人与技术互动以及自治属性的充分发挥,建构一种具有交互性与协同化的社会关系结构,更好提升治理效能。
(二)智慧社区建设的主体性变迁
技术革新和社会转型双重背景为基层社会治理变革提供了方向和条件,自2012年我国开始智慧社区建设,到当前为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从主体性作用变迁的维度来看,智慧社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智能社区和智慧社区两个发展阶段[3]。在智能社区建设阶段,具体表现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将复杂的社会体系映射在多维动态的数据体系中,实现对社会运行规律、社会偏好变化等内容的可量化预测和处理。这个阶段主要是一个技术治理的输出和实现过程,重在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因此,主体性表现为政府主导和积极推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状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由此智慧社会或者社会智慧化治理等内容全面铺开和推进,进入了智慧社区建设阶段。智慧社区可以看作是智能社区的进阶版,除了关注智能技术的深度变革与应用之外,也开始关注治理需求、治理行为、治理过程的精准化和智慧化等问题[1],在原来政府和市场作为主导力量的基础上,开始拓展到社区居民、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总而言之,智慧社区建设应建立在智能技术与治理理念内在契合的逻辑基础上,形成主体、技术、资源、行为、制度和价值等要素间的有机耦合[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乡基层,关键是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正是这样一个良好的切入点,主体、技术、行为、制度等要素在智慧社区这个框架内发生有效交互,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聚焦重点,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凸显多元主体性的作用发挥,进而固化为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善治。
智慧社区建设重视人与技术的融合作用,体现在技术层面就是智能化技术全方位赋权赋能基层社会治理,构建“自上而下”与“自下至上”相结合的协同模式,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要精准化满足多元、弹性、复杂的社会需求,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然而,如何实现技术理性与主体性价值的智慧融合,以此促进基层治理的均衡增效依然有待深入探索。笔者以C区的“1+2+N”共享小区为观察样本,为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治理机制、整合技术与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优势特征寻找实践可能性。
二、智慧社区建设的基层探索
C区地处F市中心城区,全区物业小区超过300个,高密度的城市人口、老旧小区较多、疫情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物业管理领域不稳定因素频发,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治理中的重要环节。C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探索智慧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现代化,把“支部建在小区里”,创建“1+2+N”智慧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模式,有效解决小区事项表决投票难、公共收益不透明等实际问题。
(一)基本做法
1.坚持“1个核心”:建强小区党支部。基层治理公共事务千头万绪,光靠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无法做到服务面面俱到,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事务也不一定具有群众基础,小区公共治理缺乏一个“主心骨”。在这样的问题导向下,C区开始组建物业小区党支部,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区341个物业住宅小区全部建立小区党支部。在物业小区建立党支部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选优配强支委会成员,带领小区党员住户组建起来的支部参与小区事务讨论决策。为推动小区党支部在党组织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切实解决小区日常管理中心的实际问题,F市出台了《F市物业住宅小区党支部职责清单》,强化小区党支部在小区事务中的责任和担当。比如,部分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公共收益不透明或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等问题意见比较大,为更好解决这些公共治理难题,积极推动已成立业委会的物业小区,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的形式,将“小区党支部研究讨论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写入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未成立业委会的物业小区则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授权小区党支部协助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2.搭建“2个平台”:赋能治理主体性。在原来“共享社区”小程序基础上进行迭代更新,不断深化完善智慧平台功能,打造“C智慧党建·共享社区”平台,开发“议事厅”“我的物业”“小区党支部”等新功能板块。社区党组织和小区党支部充分利用该平台,通过表决一些与全体业主关系大、为业主解决实际问题的事项,不断提升业主与智慧平台的关联度,有效破解业主物业信息和智慧平台互动关联这一关键短板。与此同时,在住宅小区内建设标准化共享小屋,加挂小区党群服务站牌子,让共享小屋成为小区党支部、党员群众议事协商、联系服务小区业主的主阵地。打造“线上+线下”两个平台,既能更好助推小区党支部的作用发挥,又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便捷性,实现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3.创新“N种方式”:打造善治新格局。在线上数据赋能、线下组织阵地保障的双重促进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能够破除各类组织和群体的联动困难,在“智治”平台上创新共治方式方法。首先,依托智慧平台落实党员“三先”机制,即党员先知、先议、先行。比如在某小区党支部引领下,推动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筹备过程中党员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同时制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撰写草案过程中充分听取小区党员中心户、居民楼长、热心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在“C智慧党建·共享社区”平台上面向小区全体党员进行表决。党员表决后的议事规则正式通过线上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这就是党员“三先”机制的生动实践。其次,推动成立小区监督治理小组,以监督小组形式对小区重大整改、业委会议事决策、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改进等社区治理事宜进行监督,对小区治理给出意见建议。该监督小组由具有专业背景如会计、律师的热心居民、投诉意见最多的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等组成。在这个过程中,小区公共治理也逐步规范化,涉及小区管理的事项原则上通过智慧平台进行投票表决,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定期公示公共收益。
(二)“1+2+N”治理模式的启示
1.技术赋权与共治结构的进一步重建。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动力,是实现基层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从这个角度看,智慧社区建设涉及基层党组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多主体,各主体通过参与社区治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过程,充分行使自己的主体性。在智能社区建设阶段,技术主要被运用在社区管理层面,政府主体性占据主导地位,企业主体性也发挥重要作用,共同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服务。而在智慧社区建设模式下,通过大数据系统及数据终端的普及应用,从技术层面将多元主体纳入到社区治理结构中,打造基层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区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模式,本质上推动基层治理体制的转型。“C智慧党建·共享社区”平台打造“小区党支部”“物业事项表决”“问卷调查”等功能板块,社区服务信息的公开化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共享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多元主体都能更为便捷、充分、多维度地关联社区、参与社区互动,从而改变过往居民主体性“问了不知道、知道了也不相信”的边缘化问题。
2.技术赋责与共治机制的进一步理顺。从C区实践来看,智慧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创新,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进一步理顺了多元主体参与基层治理的内在关系、责任边界与治理机制。其一,在智慧平台上规范化运作党员“三先”机制,压实党员治理责任,切实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其二,通过智慧平台把各种类型的社区自治组织如业委会、社区企业如物业管理公司吸纳到治理结构中,在“满意度评价”“公共收益公示”“投票表决”等互动过程中实现主体性交互的精准匹配。其三,同时建好用好管好“共享小屋”等公共空间,在加强党员群众议事协商、联系服务小区业主过程中培育互识到互信再到互助的行动网络。
3.技术赋能与共治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社区参与的质量很大程度上要看参与主体的能力素养,因此,要健全居民主体性发挥的有效载体。在C区实践中,依托智慧党建小程序的创新管理手段,实现“五个一”功能,包括“一键投票”“一口投诉”“一窗公示”“一键评价”“一站数据”,在提升居民对小区治理关注度的同时,强化其主人翁角色,实现居民主动积极参与小区的自治管理。通过线上+线下两个平台的打造,特别是组建小区治理监督小组等方式,有助于拓展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范围和层次,如“投诉”大户在监督小组成员的角色扮演中可能转向以更为柔和、有效的方式表达意见,又如具备专业能力背景的热心居民找到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的途径。
三、智慧社区建设中主体性建构的思考
(一)优化党组织主体性
基层党组织是社会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既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共治结构的组织者和监督者。首先在理念层面,基层党组织必须强化引领社区治理的主责和担当。当前智慧社区建设过程中大多通过清单制明确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引领社区治理的主体性地位,有助于其更好地捕捉社区治理中的“公共性”,更好地发挥智慧平台精准服务、共享发展成果的技术优势。其次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动员能力。如前所述,智慧社区建设最终是要服务于“人”,居民既是智慧社区建设的对象,又是智慧社区建设的主体。如何让社区居民接受、使用乃至享受这一智慧平台,要考验社区的动员组织能力,而这一关键又在于基层党组织。因此,要善于管理党员,对社区党员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同时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发挥党员链接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的纽带作用。
(二)深化政府主体性
在推动智慧社区建设中,政府凭借其优势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出台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引入相关企业。但也要看到政府主体性发挥当中的短板,虽然政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智慧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只能提供基础性和一般性的服务,无法满足公共服务精准化的要求,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各类智慧平台上存在较多的“僵尸”用户。需要对当前智慧社区进行优化升级,强调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精准应用,从而提升用户粘性和体验感。一方面要满足社区多元主体的利益需要和参与需求,借助智慧平台鼓励、支持多元主体的各类参与和表达需求;另一方面要凝聚社区价值共识,这是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价值导向的必要条件。智慧平台赋权主体性互动具有技术优势,在平等、互惠、合作关系建构中做到求同存异,实现分配和共享的合理性、公正性与正义性,从而形成共同享有和共同遵循的价值伦理[5]。
(三)强化居民主体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智慧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强化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地位。整体来看,当前社区居民主体性薄弱,大多还停留在执行和服从层面上,只有在被反复动员、说服的情况下才愿意参与活动,而且认为这是对社区居委会或街道的“支持”和“配合”,真这就需要强化居民主体性建设。一要提高社区居民的认知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对社区居民赋权增能,便于居民发挥自觉能动性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还要打造社区居民交往的公共空间,加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共建,逐渐增强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二要培育协作性自治组织。居民作为社会个体,往往在人际关系网络中增进协作互动能力。不少社区兴趣类组织转变为社区参与的“活跃分子”,正是体现了居民个体成长与社区社会组织成长的相辅相成。社区居民在“组织化”的互动中进行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协作和发展,其主体性得到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