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历程、成效及启示

2022-02-05

岭南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体系化法规体系

周 华

(福建社会科学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1)

自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直至今天,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百余年发展历程。聚焦党内法规制度生成变迁史,可知其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少渐丰的扩增,实现了从零散化、经验化、碎片化到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的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举全党之力、聚全党之智的全方位多层次推动下,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平面式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向立体型党内法规体系的嬗变逐步完成,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体系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体系理念贯穿于从前期建设资源保障,到法规文本制定完善,再到转化为制度实践的全过程,其不仅表现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循序推进和相对独立,更体现为三大子系统间的功能耦合及关联协同,构成科学整合、统一自洽的一体化运行机制。

一、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思路的确立

回顾建党以来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历程,可知体系化发展路径始终贯穿其中,并经历了从隐含到明晰的形式转变、从一维平面向三维立体的内涵扩展。

(一)党内法规概念初现时隐含的体系化发展思路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度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并强调要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保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以及全党服从中央这四项最为重要的纪律得以执行。尽管此时并无体系化的明确提法,却实际走出了体系化发展的路径。会议通过了三项规章,即《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三者各有侧重,分别关注将“四个服从”正式写入、党的各类领导机构及其相互关系的规范化;但是又相互联接,围绕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四个服从”,维护团结统一的基本精神,旨在使党内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集体至个人均能明确职责权限、构建正确关系。其中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并存,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并重,对此有学者评价其“标志着我们党的法规向体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1]87。按照毛泽东的指示精神,党内具体法规应以党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服从或服务于党章的总纲及条文规定;应切实在“详细”两个字上做文章,尽可能做到具体化、实用化;除中央制定统一法规外,中央各部门和各地方还应制定具体法规,以使党内法规形成整体配套落实。由此强化了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地位,并明确了对党内其他法规制定上的详细、具体及实用要求。此后,党的制度建设实践逐步开始注重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

(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渐成及明晰

1997 年 9 月,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执政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党内法规无疑构成依法治国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十五大报告最后部分“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之后一段时期内党内法规的建设发展方向,提出应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其中思想建设主要意指加强学习、深入党风党性教育,组织建设则涵盖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机制、基层组织建设等,而作风建设除强调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外,更将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党内法规建设思路,提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民主集中制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分别从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单列出来。这一时期是党内法规数量大幅增长的阶段,整体而言形成了覆盖思想、组织、作风、民主集中制及反腐倡廉五方面建设内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是党的领导人首次提出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重大任务,从而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化实现了内容和名称上的统一。

(三)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维度扩展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着眼于从整体、系统和协调的角度丰富和发展党内法规。2013年11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将工作目标立足于“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2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再度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这一时期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不仅在平面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持续推进,更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及建设保障,将“高效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与“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列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大目标。

从党内法规立法法的目的条款观之,我国党内法规从制定规范化向制度体系化,再向扩大化党内法规体系的过渡亦清晰可见。2012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的、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其制定目的相较于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为使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增加了“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表达;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后则改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删除了“制度”二字,表明体系一词突破了单纯的制度层面。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主要成效

当前我国党内法规制度规范逐步丰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效能稳步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持续加力,三者分类推进、各有侧重,已然形成相对独立的运作体系,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基本实现。

(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趋于完善

在立、改、废、释并举的建设思路下,我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已从零散化的法规制定、基本的体系框架搭建,进阶为内容设置规范全面、法规渊源层次及效力有序、结构清晰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立,制度体系不断丰富。近代以来,我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在党内立法法和规划纲要的保驾护航下,实现了数量和质量的稳步提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作为党内立法法,对制定权限及程序、保障机制、备案审查等作了详细规定;2013年11月和2018年2月,中共中央两度发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勾勒了党内法规建设推进的蓝图,描绘了建党100周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的建设目标。当前我国党内法规纵向而言已经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兼顾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能动性的法规制度体系[3];从横向来看以党章为核心,涉及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的“1+4”结构体系亦得以建立。

2.改,现有法规逐步完善。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时间跨度大、制定背景特定等因素,再加上十八大以前党内法规建设顶层设计的缺乏,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难免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不衔接的情况。为确保党内法规的鲜活度,必须与时俱进,关注现实发展变化,并以系统化为视角,对党内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在我国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中,修订与制定始终相伴相随。以党章为例,1922年中共二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迄今已完成18次修订,现行党章修正案由党的十九大通过,共修改107处,其中总纲部分修改58处,条文部分修改49处。党内立法法则经历了从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到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转变,并从单纯的程序规定拓展到了实体内容,其后更在2019年进一步修订,实现了总体要求、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保障机制的明晰和完善。

3.废,法规体系不断规范。我国党内法规建设经过长期的发展历程,其制度体系十分庞杂,除整合修订外,清理和废止亦是必要工作。尽管在党内法规的制定颁布进程中,其废止工作亦同步进行,新的党内法规问世即在法规本身或相关通知中宣布旧的党内法规同时废止,但这种清理机制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缺乏系统性。为此,中共中央于2012年6月启动了党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并专门成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经过两个阶段的清理,1178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只有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从而使得党内法规体系内部更为协调统一。

4.释,法规涵义更为明晰。党内法规的解释对于党内法规规定中相关概念的明晰、内涵扩展以及不当规定的微调等可对法规调整范围的延伸、漏洞的填补等发挥重大作用。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9条以及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对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效力、程序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当前,我国党内法规解释在内容上区分为对适用新制定重要党规的系统解释、对典型违纪案例如何应用党规的解释、对中央新提出的在当前法规中无直接规定的重要精神进行解释、为防止不同党内法规要求可能冲突及实现与已有党规有机衔接而做出的解释等。[4]在主体上则以“谁制定谁解释”为原则和以授权解释为例外,在名称上呈现出“解释”“答复”“答复意见”“说明”并存的状态,并遵循着启动、承办、审核、审批和发布五步走的解释程序。

(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持续推进

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层面,以强化学习教育宣传、严肃执纪执规责任、党内党外监督合力等举措形成较为完整的链条,知规、执规、评规、督规、护规的环环相扣和不断加强,极大扭转了党内法规遭遇的象征性、敷衍性执行的不利局面,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效能稳步提升。

1.学习教育宣传得以强化。党内法规唯有内化于心,方能外化于行,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可为党内法规的遵守执行奠定思想基础。一是将党内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纳入新提拔领导干部任前法治考试必学、必考内容,成为党员干部教育“必修课”,实现了学习教育的常态化;二是先后通过“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强化了党内法规的集中学习;三是综合运用“学习强国”平台、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微视频、“两微一端”等多平台、多形式融合传播,以与时俱进的方式方法形成了党内法规宣传覆盖网上网下的强大声势。

2.执纪执规责任得以严肃。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的指引下,以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体系得以形成。由此明确了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是执规主体,纵向上权力等级层级分明、横向上权责分布和执行职能明晰,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的现象得以解决,同时相互间职能对接、组织沟通的协同机制亦逐步搭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问题得到缓解。在执规责任得以明确的基础上推动执规能力建设,着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从根本上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重要举措。

3.党内党外监督形成合力。在党内法规建设领域,我国已形成由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共同构成的党内监督机制以及由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民主党派等组成的党外监督机制。党内监督指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党外监督则区分人大、政府等的依法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等等。在监督方式方法上,既有针对具体问题的诫勉谈话、函问、询问、质询等,又有巡视制度、巡察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

(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逐步强化

为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局、长远及高质量发展,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战略构想,在机构、机制、人才等方面多措并举,保障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1.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均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党内法规建设的具体工作,极大推动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党的中央法规工作机构设在中央办公厅,1993年12月,根据文件规定,中央办公厅增加了“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领导国家立法具体服务工作”的职能,其法规室于2011年7月更名为法规局,升格为正局级机构,表明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逐步在党委办公室设立相应法规工作机构。在制定主体上,中央法规层面涵盖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地方层面主要是省级地方委员会,前者确保了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一致性,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后者则满足了地方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赋予其针对本地区特定情况进行法规创制或细化的权限。

2.人才队伍进一步强化。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关键在人,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专业化党内法规人才队伍的打造,为管党治党提供坚强的力量保障。一是通过强化学习培训,建立了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多次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培训会,提升既有人才的业务素质能力。二是着重教育培养,提供后备人才队伍保障。我国于2018年启动了首批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设置院校试点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先后开展党内法规方向硕博士招生工作;2020年,中国法学会与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共同组织编写的我国第一本党内法规学教材《党内法规学》正式出版发行,标志着我国党内法规学科初步形成。

3.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建党初期,党内法规研究并不为学界所重视,研究成果少且趋于零散;而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加强,党内法规研究亦开始全面快速发展,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后续完善提供了强大智力保障。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成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重要部署,高水平研究基地陆续得以建立,且在运行机制上呈现出法学会、高校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党委模式并存的多样化状态;二是立足党内法规的理论深化与现实需求,推出了系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党内法规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热词,围绕党内法规的一般理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的体系构建等主题孕育出系列党内法规学研究论文和专门论著,已基本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

4.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机制体制是党内法规保持长效生命力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近年来,我国党内法规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空前加强,党内法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党内法规工作全链条趋于形成。2015年2月,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首次听取中央办公厅关于2015年党内法规工作计划的专题报告,由此,中央书记处定期听取党内法规工作情况报告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立。2015年7月,中央书记处协调建立了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13家成员单位参加的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搭建起跨部门的会商协作机制。与此同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选择性激励机制亦逐步完善,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已成为党员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重要启示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单纯制度体系向实施体系以及制度建设保障体系逐步扩展,呈现出演变视角下体系自我构造逐步完善的持续性动态过程。与此同时,党内法规体系也并非制定、实施、保障三类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相互关联、彼此影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嵌入式结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域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化

所谓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特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是由不同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党内法规体系亦是如此,其作为大而宏观的系统,内部包含着相对独立又彼此关联的子系统。而鉴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运行机制上的相同属性,党内法规体系内部子系统的分化借鉴了国家法律系统的演化规律,由静态的制度体系、动态的制度实施体系以及长效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并立,呈现出三维立体的结构特征。相较于平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如此体系化是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更高要求,亦形成了宏观指引。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度将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予以重述,且在每个分句句首增加了“加快”二字。从文字上考察,两部决定的陈述分别是由“形成”及“加快形成”引导的排比句式,“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与前四者整体并列,而非单个并列,因而其内涵应当涵盖规范本身、实施、监督及保障部分。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肯定了这一子体系的划分,强调应从“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抓好党内法规实施”、“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三大举措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同时亦明确了“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纵向演变视角下党内法规子体系的循序推进

随着党内法规系统的自我完善,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基础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母系统逐步分化出若干新的子系统。[5]从时间轴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遵循着从专注于制度制定,到兼而重视制度实施,进而考虑确保长远发展的制度建设保障的依序推进。

1.坚持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建设为起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起始环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重在“规”,其侧重静态的制度规范层面,旨在解决依规治党的依据、路径和方法问题。早期,在党内法规制度尚处于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时,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碎片式形态是无可避免的选择。而随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稳定推进,我国党内法规实现了数量的不断增多、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此时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并促进其体系化、科学化是迫切需要,亦为此启动了立、改、废、释并举的建设思路。

2.坚持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着眼于促进已生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而建立健全包括学习教育、执纪执规、监督检查等在内的系列机制,属于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动态运行体系。在建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制度建设,填补制度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制度的实施。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的执行实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虽重在制度建设,但亦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抓好组织实施”单独列明,该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规划中再度得以强调;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3.坚持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构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主要解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人、财、物等问题,是将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才队伍等所有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起保障作用的要素进行科学整合的有机体。相较于前述实施体系,保障体系更是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党内法规制度保障机制不健全,典型如工作机制未理顺、宣传教育未完全展开、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不高等。[6]为此,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及其他中央文件中,曾多次提及如何从工作机构及经费预算等方面为党内法规工作提供保障;2017年《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的目标,正式开启了保障工作体系化的进程,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长期发展进行了科学谋划。

(三)横向一体化视角下党内法规子体系间的耦合

以一体化视角切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实施体系及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三者间并非分隔割裂,而是在结构和功能上耦合衔接,共同服务于党内法规一体化的效能提升。尽管我国党内法规建设初期对统筹体系欠缺周全考虑,长期忽视三大体系构建一体化[7],但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化思路的发展完善,党内法规建设已从三大子体系的分类构建,进阶至党内法规大体系的整合推进。

1.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是其实施和保障工作开展的依据。有规可依是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基础。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唯有党内法规制度保质保量的供给,才能确保生命力的发挥和价值实现。密织党内法规制度之网,建立协调统一的规范体系,确保其涵盖范围全面、内容完备科学,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本前提。从表浅意义而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有助于党内法规适用的便利,给找法提供清晰的指引思路;从深层考察,体系化将促使党组织和党内监督者在适用党内法规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以科学完整的思维观念指导党内法规的实施与适用。[8]面对个体问题和个案分析时,有助于体系化分析方案的形成。保障工作的规范化亦必须以制度化作为前提。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保障系统是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长远发展思路的谋划,旨在强化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在生长机制,促进自我演进及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其以保障类法规作为基本遵循。监督保障类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化框架的“四梁”之一,其中保障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度规范,党内法规建设能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并明确相关主体的保障责任、内容及要求,从而为党员权利、制度建设、机关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党内法规的各项工作活动顺利高效运行。

2.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保障工作的支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以制度体系、制度实施体系为功能对象而自成体系,旨在促进党内法规制度规范的自我生产和实施机制的自我更新,其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能。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面履职,离不开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必要支持,需要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与其匹配。[9]162因而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应构成常态运行机制,其定位不在于对制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后补救,而是起着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以及发挥促进党内法规体系趋于完善的功能。党内法规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制度体系的建成并非一劳永逸的,而必须伴随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而更新完善;在党内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以实现党内法规的自我进化、革新和修正,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现新陈代谢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亦是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内法规不可能完全依靠规范本身有效运转,必须借助体制、组织、教育、监督等各种力量,正因为如此,构建其实施的有效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10]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实施机制仍处在发展完善的进程中,而保障工作正是其实施机制日臻成熟的重要推动。

3.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保障促进制度的修订完善。守法而不变则衰,尽管当前我国已建成较为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但法律规范的静态属性决定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僵化、滞后等固有缺陷,仍需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依据党的建设和工作实践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并非纸上谈兵,亦忌讳闭门造车,而必须根据执行实施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立改废止、查漏补缺。《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了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的原则,一方面强调党内法规起草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一定意义上而言,对党内法规实施的跟踪反馈有助于维持制度体系的稳定性,使其获得长足的发展空间。同理,保障工作中的短板亦可折射出相关制度供给的不足甚至缺位,从而反作用于党内法规保障类制度的更新完善。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部分具体制度的存在生动地呈现了各个子系统间的结构和功能耦合。这些制度难以具体地划分至某一个特定的子体系,而是在各个体系之间承担着连接枢纽的功能,铺设了各系统间相互关联和嵌入的轨道。观测具体制度的运行,可以深刻而直观地感受到党内法规子系统间的逻辑关联。如执规责任制从静态制度层面明确责任制及相应责任主体,剑指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强化和压实了动态实施过程中的执规意识、执规责任及执规能力要求,充分体现了制度体系和制度实施体系的耦合。又如《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的队伍建设法规均聚焦于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而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是党内法规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亦无法脱离专业人才队伍。由此,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串连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实施体系以及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使得三者突破了各子系统的自我封闭和相互间的泾渭分明,而呈现出彼此依存衔接的关联结构链。

猜你喜欢

体系化法规体系
法典化视野中的慈善法体系化
历史决议的治理之要: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和普遍化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李达与毛泽东哲学思想的体系化阐释
构建体系,举一反三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曲线运动”知识体系和方法指导
“三位一体”德育教育体系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