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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无人机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应用

2022-02-04周郑成姬艳涛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勤务警用立体化

□周郑成,姬艳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用无人机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实践与发展前景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有学者面向场景,提出了警用无人机在大型活动安保中的实战运用[1]、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辅助应用[2]、在高铁线路巡防管控中的应用以及风险管控对策[3]等,还有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警用无人机的巡逻防控模式[4]、道路交通管理模式[5]、公安勤务模式的创新[6]96-102等。然而,相关研究集中在单一化场景、特定化模式的表象层面,缺乏对警用无人机应用的制度逻辑和运行机理的探讨。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警用无人机技术的价值分析和理论反思,探索面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警用无人机应用的制度空间,以期通过警用无人机“平战结合”的全时性应用设想和“情指行一体”的全域性应用方案的构建,推动二者的突破性融合与创新。

一、逻辑起点:警用无人机的价值功能

(一)警用无人机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即警用无人机)指公安机关装备的、适合于执行警务任务的、没有机载驾驶员操控的航空器,包括自主航空器和遥控驾驶航空器。警用无人驾驶航空系统(即警用无人机系统)是由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与其相关的控制站(台)、所需指挥与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7]对警用无人机的定义、分类、通用技术等统一化、标准化的规范,利于提高其安全性、稳定性与可靠性。

警用无人机的功能核心在于立体化的“空间治理”。首先,警用无人机延伸了警务空间,可在空中领域行动。将空域建立为新的监管领域,推进警务工作逐渐向空中渗透。其次,警用无人机塑造了警务对象。空中领域不仅是警察执法的空间,其间各要素成为了警察执法的对象,在互动中强化了对空中领域的控制。最后,警用无人机改变了警务行动,能实现空中领域的工具化。警用无人机的空间逻辑和时间逻辑改变了其行动逻辑。其空中凝视提供了多维度和远距离的观察方式,能提高观察的准确性和机动性;其实施部署可定位至特定时间,利于观察和理解过去、现在的事件,也能指导未来行动。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国家与社会共建的、通过预防网络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形成的、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系统性工程,其核心是对治安秩序的维护,目的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社会安全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求用立体化的思维与方式进行构建。“立体化”从抽象角度可以理解为多维度和多层次。多维度主要体现在时间上无死角、空间上无死角、心理上无死角以及社会交往无死角;多层次性体现在实体社会和虚拟社会层面、国家和地方层面以及城市和乡村层面。在实践中,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主要体现在主体的多元化、防控对象的多元化、功能的多样化和措施的综合性、模式的分层性、防控的全过程性与适度性等方面。[8]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本质是以功能立体化、结构立体化推动平面防控向立体防控的转变,在各地的实践中,其“防范”“控制”的内涵、功能及手段也得以不断丰富。

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9]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首次被正式提出。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0]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1]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初步方案。2019年,公安部党委书记赵克志表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并强调“加快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2]可见,在长期的理论思辨与历史实践中,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顺应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变革,与国家治国理政理念同向、与国家发展进程步调一致,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发展。

(二)警用无人机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内在契合

总的来说,警用无人机在抽象角度和具象角度兼具立体化的功能属性,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具有理论上的内在契合性。

一方面,警用无人机技术与抽象角度的立体化相契合:一是实体维度契合,警用无人机的技术组合能力与技术增维优势可以促成其全时覆盖与全域掌控的应用,从而实现社会治安防控在时间和空间上无死角;二是虚拟维度契合,警用无人机智能化的发展使其可以在与公众的交互中起到监视效果并提高人的防范意识,从而推进心理和社会交往无死角;三是目标层次契合,警用无人机不仅占据了实体社会,还可凭借数据能力深入虚拟社会,基于“国家—地方”“城市—乡村”的防控需求,可通过适应性的设计与组建,全面铺开治安防控网。

另一方面,警用无人机也能在具象角度塑造立体化:一是手段契合,警用无人机通过任务载荷的功能实现和嵌入体系结构的措施升级发挥作用,在能力提升的同时,塑造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功能多样化和措施的综合性;二是结构契合,警用无人机能实现常态协作与应急处置的结合与转换,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模式分层性相适应;三是理念契合,警用无人机在防控行动中的全流程参与和闭合,利于实现信息高速流转、资源高效配置、行动协同高效,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风险意识、警务理念等相契合,利于保障社会治安防控的全过程性和适度性。

(三)警用无人机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耦合共进

警用无人机顺应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以信息化为引领、强化现代科学技术应用的趋势,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间存在能量释放和能量反馈的互动。

一方面,警用无人机在“功能基石—实践同向—价值统一”维度上实现了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能量释放。一是警用无人机集“打、防、察、控、救、建”等功能为一体,可灵活嵌入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各要素中强化模块的功能应用,以此为基石把握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可全面提升其效能;二是警用无人机系统化的功能实现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同向,为其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从而促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构更科学、协作更紧密、运行更高效;三是警用无人机的智能化发展能推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而实现社会治理能力跨越式发展,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高度上实现了价值统一。

另一方面,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警用无人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积极的能量反馈。一是在科技强警战略的引导下警用无人机的技术优势和智慧能量得到了释放的契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建设需求和现实困境为警务无人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二是在经验治理向智慧治理转型的阶段,技术资源和智慧资源向现实绩效的转化得到了广泛关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践为警用无人机的运用与检验提供了广阔空间,实践检验为其优化与提升提供了研究方向与路径;三是将警用无人机置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际应用和管理之下,才能发挥其应用价值与社会价值。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丰富内涵为警用无人机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向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的应用形态发展。

二、理论解析:警用无人机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应用逻辑

(一)从技术扩散到技术融合:面向需求的功能供给

技术能在不同领域之间扩散,实体化、结构化的技术会从经济领域流向社会、政治等非经济领域。技术扩散发生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可以作为改造自然界或自身的工具和手段。[13]面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需求,警用无人机丰富了“技术+警务”的运作模式,强化了能力供给。

具体而言,警用无人机不仅能作为辅助人力工作的工具,以感官能力的扩展提升工作的效率,还能通过“技术代替警力”成为直接的行动手段,缓解警力资源不足的困境。警用无人机自身装备与部件会随科技发展而更新迭代,完善其自身在结构、续航、稳定等多方面的性能。此外,警用无人机也带动了相关技术装备的革新,通过“警用无人机+任务载荷”的形式,以高内聚低耦合的结构设置与组合配置,支撑多场景、多模块的功能供给,实现警用无人机技术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领域的扩散,并催生出一系列的技术融合。

(二)从技术融合到技术创新:基于聚合的流程优化

技术融合由Rosenberg提出,指具有共同目标、面临类似问题的技术领域,合作解决技术障碍并实现密集专业化的过程。[14]警用无人机技术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技术融合,将不同的技术领域进行聚集与重新整合,提高技术专业化、密集化程度,实现对警务工作的流程再造。

技术融合对新技术的发展和新一轮的技术扩散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警用无人机技术改变了现有警务技术的应用形式,从而塑造了组织结构。警用无人机是一种新型的技术装备,也是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多种技术相融合的产物,整合了监控技术、通信技术、传感技术等。在技术内部各要素和其他技术领域的交互中,警用无人机技术又反向塑造了飞行控制、航路管理、分布协同、装备载荷等实体应用技术。

另一方面,警用无人机逐步发展成为重要的技术载体,能促进新的技术扩散以重塑警务工作流程。不仅上述实体应用技术实现了扩散,警用无人机技术所承载、聚集的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正同步向社会治安防控领域扩散,推动其运行向“自动识别—智能分析—自主行动”的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三)从技术创新到社会创新:立足实践的制度探索

技术创新源于已有工具或技术的结合,发展于技术和制度对抗的共生演化之中。技术创新演化的、更为全面的分析必须充分考虑技术与其它重要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力量的联接和协同。[15]警用无人机技术的创新,需要立足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发展与实践,促进技术与社会的交互创新与协同演化。

因此,除技术本身的创新之外,警用无人机技术的创新还需要相应的社会创新,即配套的结构框架、管理规则、运行体系的建设。完善的制度保障能规范警用无人机技术的实践运作,提高其应用的广度、深度与速度;更进一步,技术的发展通过改变物质环境而迫使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16]警用无人机技术对社会的形塑能成为社会创新的动力源泉。

综上所述,警用无人机技术遵循了“技术扩散—技术融合—技术创新—社会创新”的应用逻辑。当前,警用无人机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应用停留在技术融合向技术创新的发展阶段,虽有初步的实践研究,但仍局限于技术规范与场景应用,尚未出现体系化、制度性建设的探索。鉴此,以技术融合、物质环境及二者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立足制度建设,构建警用无人机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应用设想与应用方案:在整体结构上,以“平战结合”为导向,提出兼顾常态化勤务和应急性处置的全时性应用设想;在具体行动中,以“情指行一体”为主线,构建落实环节与程序的全域性应用方案。通过制度建设承载技术创新与社会创新,推动警用无人机技术的应用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

三、结构优化:“平战结合”的全时性应用架构

“平战结合”最早用于国防军事建设,后广泛应用于安全领域,要求政府能在平时服务于民众需求,又能确保战时快速切换,以充分发挥出最大的治理效能。[17]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需要对一般勤务和突发事件实现全覆盖。将警用无人机整合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具体运行当中,形成了空地协同的常态勤务机制与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以“平战结合”的应用架构,保证治安防控网的全时性。

(一)空地协同的常态勤务机制

技术以媒介的方式产生影响,这是技术作用的机理。[18]技术的组合应用提高了技术应用的能级。高新技术的运用需要一个承接载体,而警用无人机以其模块化、集成化、兼容性强的优势完美契合了这些技术要求。[19]作为技术媒介,警用无人机将人类使用者与其他技术连接,塑造了“人类—技术—技术”的技术组合创新,改变了公安机关勤务组织与结构,从而引发了公安机关常态化勤务机制的转型。

具体而言,警用无人机构建了“空地协同”的公安勤务机制。“空地协同”指的是空中力量与地面警力协同配合,依靠“无人机+任务载荷”的技术组合满足不同的任务需求。“空地协同”的勤务机制形成了“空中+路面”的双线结构,一方面,警用无人机以载荷装备的多样形式,提高了与各类勤务工作需求的适配度;另一方面,警用无人机以工作样态的及时反馈,强化了勤务能力的提升与整合。

首先,警用无人机塑造了全时域的勤务方式,优化了常态勤务机制的时间结构。警用无人机凭借时间上的持续性,将勤务时间由“三班两倒”转变为“全时连续”。同时,可在夜间、雾雪天气等光线不足或视野受限的条件下接替或代替人力继续完成勤务工作。

其次,警用无人机丰富了非接触的勤务形式,改变了常态勤务机制的行动结构。警用无人机具有灵活机动、远程可控的特点,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中,可远距离实现与执法执勤对象的交互。

最后,警用无人机提高了多领域的勤务能力,优化了常态勤务机制的能力结构。警用无人机具有高续航性、高挂载性和高抗压性的特点。[20]139-149通过构建“智能警察”无人机辅助体系,可从不同业务领域出发辅助警察勤务活动,在保证勤务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勤务效率。[6]96-102

(二)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案事件处置中的应急响应,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事态,防止风险外溢与扩散,防范次生风险。警用无人机通过塑造行动单位与作战单元的协同联动、互相配合,对处置要素、运行流程、行动方式产生积极作用,从而引发了治安防控中应急性处置机制的转型。

警用无人机优化了应急处置机制的处置要素。一是嵌入了安全要素。警用无人机的应用不仅保障了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安全,也起到了对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维护的作用。二是嵌入了机动要素。警用无人机在起降过程中对场地要求很低,且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改变运动状态,具备良好的机动飞行和应变控制能力。三是嵌入了武力要素。警用无人机具备远程操控、超视距飞行的能力,搭载有效武器载荷便能完成定点打击与处置。武力要素的介入使得警用无人机不止于静态监控而真正具备了社会控制和犯罪震慑作用。[20]139-149

警用无人机重塑了应急处置机制的运行流程。首先是事前的监测与预警。将警用无人机将在场域监控、动态监测、异动告警等工作中积累的信息优势转化为科学决策和快速布警的优势,可为后续处置行动打下基础、提供保障。其次是中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警用无人机可先于警员到达现场进行信息实时传导与先期布置,如现场人数统计与危险识别、强化巡逻警戒与搜寻目标等基础性工作,搭载强光照手电、通讯基站等完成补充照明、通讯恢复等辅助性工作。最后是事后的恢复与重建。处置行动结束后需要进行相应的善后工作。警用无人机航拍模式可辅助于案事件处置后滞留人员的疏散、撤离与救护。也能实时监测、记录、回溯受灾地区的情况,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或次生灾害的发生。还可用于指导灾后重建选址、路线规划等工作以提高区域韧性。

警用无人机强化了应急处置机制的行动方式。在处置方面,警用无人机可与地面处置单元相配合,以多维立体的战术形式开展实战行动。如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警用无人机能密切监控人员聚集、流量的变化与走向,辅助抓捕与驱散。也能载荷非武力性装备进行相关处置,如利用灯光氛围、噪音干扰等袭扰心态,利用喊话装置开展沟通或教育宣传,利用彩蛋标识明确人员区分,利用震慑弹、催泪瓦斯等进行控制和驱散。在抓捕中,警用无人机开展隐蔽侦查,形成封闭控制,并配合战术使用,装载武器装备开展直接打击。在救援方面,依据前期情报信息,明确现场所需装备资源、划定搜救范围等,用于指导现场救援力量编组、装备配发、区域划分等工作。在爆炸、火灾、危化品事故等抢险现场,搭载传感器与探测仪可有效监测危险区域信息,避免盲目进入造成的人员伤亡。在户外事故搜救中,搭载热成像装备或红外装备,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面积搜寻,对疑似目标进行标记反馈,通过定点投放救援物资,还能提高搜救的效率与伤者自救的能力。

警用无人机“平战结合”的应用架构将常态勤务与应急处置相联系,在实践中已有应用雏形。但二者绝非简单的衔接,需要逐步构建常态化的应急处置机制与高效性的常态勤务机制,以保障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具张力和韧性。此外,积极探索警用无人机“平战转换”的机制,从资源配置、流程规划、人才培养等角度推进“平战转换”能力建设,实现常态勤务向应急处置的快速切入、应急处置向常态勤务的平稳过渡。

四、流程再造:“情指行一体”的全域性应用方案

“情指行一体”即将情报、指挥与行动融为一体,将情报信息作为基础贯穿于整个警务工作的流程之中,用于指导指挥决策与行动实践的一体化运作方式。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中,警用无人机技术的应用直接嵌入了单项具体行动的全流程,在“情指行一体”的应用方案下,形成了三维巡防的情报模式、合成作战的指挥模式以及集群智能的行动模式,保证防控行动有序高效。

(一)三维巡防的情报模式

边沁提出了“环形监控”的概念,说明无形的监视者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有效。在此基础上,福柯提出了全景敞视主义理论的规训机制。规训构序借助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权力”深入到日常生存的细枝末节。[21]警用无人机技术能占据“空中制高点”,使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全面监控成为可能,并以此保障规训权力总能突破时空局限,实现“巧妙的在场”。

警用无人机创新了三维巡防的情报模式,即将情报工作嵌入巡防过程之中。三维巡防是由“视频巡逻、街面巡逻、空中巡逻”构成的巡逻机制,作为空中巡逻的载体,警用无人机收集、积累的信息、数据等情报信息提供的全景式定位验证和交互提示,不仅是“防范”的基础,更为“控制”中的指挥与行动工作提供了保障。首先,警用无人机以其全景视野的优势,将巡逻界限从二维平面向三维空间扩展,避免了有限条件下人力不可及的困境,有利于由面到体的全方位布局与防控。其次,警用无人机以其灵活视域的特点,将巡逻影像从图片拼接向立体建模转变,削弱了单一视角下环境不确定的干扰,促进了由静到动的全场景感知与同构。最后,警用无人机以其数据捕获的能力,将巡逻目标从模糊观感向具体测量推进,解决了超距障碍下对象不精准的难题,能实现由粗到细的全要素还原与监控。

警用无人机在巡防过程中的情报收集方式与重点各有不同。对于一般性的日常治安巡防,可预先制定飞行航迹,或设定巡逻标记点,进一步通过任务导向、目标更新、方向修正等实现自由巡航,进行区域性泛化的信息收集与动态监控。在大型活动或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保卫中,在外围管控区中开展排查工作,消除危险源;在警戒封控区,强化侦察巡逻,以人为中心开展情报工作;在核心侦控区,以事件为中心中转,确保全程掌控。最终,以灵活的情报能力满足各防控区域与圈层的安防需求。

警用无人机在巡防过程中的情报功能以时间维度展现。巡防是在巡逻中实现防范与保护,其目标为“防患于未然”或“治之于未乱”,防止事态的出现或扩大。警用无人机承担的场域监控与动态监测工作,为全景图像的采集与制作、特定目标的测绘与定位以及场景和目标的回溯推演提供了信息来源。在此基础上,能开展异动告警、同步追踪、隐蔽侦查等工作,并延续到指挥与行动当中。在案事件发生前,警用无人机在日常巡防中开展场域监控并配合常规检查,在对环境的动态监测中研判案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在案事件发生的初期,警用无人机可密切聚焦现场并记录动态变化,在异动预警中划分对象防护的优先性。在案事件发生的中期至处置阶段,警用无人机可通过接近修正实现对静止目标的监控,通过节点扩展实现对运动目标的追踪,及时掌握并反馈现场信息,可在警力到达之前完成区域分控、现场布控、细节取证等先期工作,以巡防效能辅助处置。

(二)合成作战的指挥模式

合成作战最早是军事上的概念,指军事行动中通过统一指挥,实现诸军种、兵种的协同配合和优势互补。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模式借鉴于军队的一体化联合作战理论,以全维优势、整体作战、重点打击为主要思想。[22]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我国部分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了相关探索与实践,推动着警务合成作战指挥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警用无人机技术的嵌入是完善合成作战的指挥模式的一大亮点,即构建“前端侦察—中端传输—后端指挥”的运行方式,以“数据共享链”支撑“作战指挥链”,控制“作战打击链”,[23]三线并举推动“情指行一体”的建设。首先,警用无人机可实现快速的情报信息采集、合成共享与流转反馈,打破了信息孤岛,为“情指对接”和“情行一体”提供精准情报引导。[20]139-149其次,警用无人机和指挥平台联通,可实现弹性指挥、动态指挥,确保决策科学、指令精准、指挥流畅,避免了漏斗效应,为“情指融合”的指挥提供智能手段支持。最后,警用无人机自身具有机动性、交互性和武力性等功能属性,可推动要素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的能力,避免了要素孤立,为“指行互构”的协同作战提供技术资源保障。

经典的指挥学理论认为,指挥的构成要素由指挥者、指挥对象、指挥手段、指挥环境构成。[24]警用无人机直接作用于这四类构成要素,进而影响整个指挥系统。

一是强化指挥者的统筹性。“指挥中心+多警种”的模块化结构能通过灵活组合、按需定制满足不同的防控需求。警用无人机的应用顺应了指挥机构的一体化与扁平化的变革,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能保障多主体、各部门密切联系、及时通信,实现力量集中的全局化指挥。

二是提高了指挥对象的灵活性。指挥对象兼具指令的传递者和执行者的身份。警用无人机的赋能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压力,提高了其应对指令的能力。与此同时,还催生了专业型乃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用需求。指挥对象不断提升对警用无人机的技术能力、对常规处置的基础能力以及对决策行动的思考能力,确保决策不出错、传达无偏差、实战不掉队,实现立体化治安防控中上传下达的一体化指挥。

三是深化了指挥手段的延展度。警用无人机提升了情报信息的质与量,并缩短了其流转反馈的时间,实现指挥实时化。警用无人机场景“数字化”特征及其对警务现场的空中航拍、三维建模以及图像分析,[25]可全面展现事态轨迹并预测发展方向,实现指挥可视化。在“实时+可视”的指挥调度中,提高指挥决策的速度与效率,结合立体化治安防控的需求,提前设计警力部署与控制,实现快速、高效的精准化指挥。

四是把握了指挥环境的复杂性。警用无人机具备全景式信息采集、广域性情报获取和智能化动态感知的能力,能对指挥环境进行实时监测。根据同步更新的治安环境的综合研判和防控现场的态势变化,在“掌握情况、高效决策、协调控制”环节中,通过及时督导、修正指挥决策,使情报流、指令流、任务流实时反馈更新,保障合成作战细节全覆盖、整体科学高效,实现因势制宜的动态式指挥。

(三)集群智能的行动模式

群体智能最早出现在昆虫的群体行为当中,个体智能低下的昆虫会在有序协同的群体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与适应能力,发挥整体性的效能。系统科学将基于群体内部的自洽或自治,使整体具有、孤立部分及其总和不具有的特性称为整体涌现性。霍兰认为:“涌现现象是以相互作用为中心的,它比单个行为的简单累加要复杂得多。”[26]

警用无人机采用了“集群智能”的行动模式。“无人机集群”指多架无人机为完成特定任务而互相配合形成的有机整体。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中,一方面,以“智能体赋予”的形式解决“做什么”的问题。通过人类指令下发与传达的外部干预,在任务规划与调整中指导警用无人机集群的资源分配、航路规划等前期工作。另一方面,以“集群涌现”的形式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在警用无人机集群系统内部要素的相互作用和系统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警用无人机个体的仿生行为与交互以及子集群的功能分布和协同,引发“个体—子集—集群”的动态变化,从而形塑整体的状态、结构、功能,即通过单体智能的协同聚集和群体智能的全局涌现,提升原有的能力或产生新的能力,实现“整体大于其各部分之和”。[27]

“集群智能”的行动模式能将成本优势、数量优势、技术优势、集群优势等转化为行动优势,其基本的运作形态和灵活的战术体系能适用于不同的任务需要。

一是模块化管理。分群设计的理念利于各功能模块的管理与整合,实践中可根据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任务需求,搭配出不同模块组合的警用无人机集群,在巡防中强化航拍监控、在交管中强化抓拍拦截、在抓捕中强化定点打击、在安保中强化监控预警等。同时,可精准把握各子集群进入整个行动的时间节点、承担的任务、交互的对象等,确保行动顺畅有效。

二是分布式协作。在治安防范中,警用无人机集群搭载红外、电磁、温湿度等各类传感器,通过编组分配,协同交互和实时共享现态势感知;为满足应急处置中侦察工作的需要,警用无人机可隐蔽分布于多个点位铺开侦查范围,迅速实现目标强化、精准测量、交叉印证、定位追踪等侦察工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警用无人机编组可以引诱群众分散走位并做好人员标记,弱化其聚集程度,利于群众的疏散带离和对首要分子的针对性打击;而在抓捕行动中,警用无人机可逼迫对方分散、弱化配合能力,缩小行动范围或引诱其进入布好的抓捕区域,进一步扩大优势。

三是冗余式补给。一方面,作为系统的警用无人机集群整体具有自愈能力,即使出现部分受损的情况,备用机群能迅速补上,采用“中继式”的行动保证集群功能完整,从而维系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全时性与全域性。另一方面,警用无人机集群数量庞大,具备持续行动的能力,在群体性处置、户外山林搜捕、大型活动安保等耗时耗力的任务中,可进行分批次、高频率、大密度的“饱和式”作业。

四是场景式打击。警用无人机集群具备态势感知与实时反馈的能力,能根据应用场景以及现场处境的变化,灵活调整集群配置和行动方式,并通过协同控制与机动编组,提高针对性的处置效能,因而广泛应用于社会治安防控的打击控制当中。如在群体性事件中以量取胜,实现对首要聚集分子的全方位压制;在抓捕行动中以巧取胜,利用催泪弹、烟雾弹等定点投掷辅助精准偷袭;在交通管制中以快取胜,对车辆冲卡可快速追踪,对交通事故可快速取证等等。

警用无人机“情指行一体”的应用方案是嵌入具体的常态勤务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行动方式。在落地过程中,要注意与传统治安防控工作的动态衔接、与现有“情指行一体”运作平台的接驳,以保证效益最大化。此外,进入“万物互联”的时代后,无人机通讯协同、数据链路和传感器等技术会出现颠覆性变化。[28]因此,也要关注警用无人机与其他高新技术的创新与融合,以维持技术优势、突破应用发展。

五、总结与展望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以信息化为引领,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本文立足警用无人机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理念同向与需求满足,围绕警用无人机“技术扩散—技术融合—技术创新—社会创新”的应用逻辑,在“结构—行动”的维度上,提出了警用无人机“平战结合”的全时性应用设想和“情指行一体化”的全域性应用方案,深化了警用无人机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应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技术扩散—技术融合”的组合升级中,规避警用无人机的技术风险,把握其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在“技术融合—技术创新”的发展变革中,需要更体系化的制度性建构将警用无人机直接融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三是在“技术创新—社会创新”的互动转向中,明确法律规制、人才保障等相关支持,规范警用无人机的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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