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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面上升的国际法挑战与国家实践
——以国际造法为视角

2022-02-04陈奕彤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海平面国际法公约

陈奕彤

内容提要: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不仅产生了自然地理危害,而且动摇了沿海国家的基线稳定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制定时缺乏对气候科学的认知,造成了应对海平面上升的适用困境。国际法产生并发展于全新世永恒不变、地球系统足够稳定的基础之上。海平面上升作为人类世下地球系统变化的突出表现之一,严重冲击了传统国际法规则,影响了国际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国际法委员会将海平面上升纳入专题审议,推动和发展了相应的国际造法进程。中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思想,深度参与国际造法进程以把控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提出中国实践方案以系统应对人类世背景下海平面上升的国际法挑战。

气候变暖导致了海平面上升。自20世纪以来海平面上升速率高于过去两千年的平均速率,上升幅度超过十厘米。近几十年来,由于山地冰川消融、格陵兰和南极冰盖减退,全球平均海平面呈加速上升趋势,从而造成并加剧了包括土地永久淹没、海岸侵蚀、沿海生态系统损害等在内的沿海极端海平面灾害。(2)IPCC, 2014,Climate Change 2014: Synthesis Report.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s I, II and III to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ore Writing Team, R.K. Pachauri and L.A. Meyer (eds.). IPCC, Geneva, Switzerland, p.151.Chen, X. Y., X. B. Zhang, J. A. Church, C. S. Watson, M. A. King, D. Monselesan, B. Legresy, and C. Harig,“The increasing rate of global mean sea-level rise during 1993-2014,” Nature Climate Change, Vol.7, No.7, 2017, pp. 492-495.中国也是海平面上升的受害国之一。在1980—2019年期间,中国沿海海平面上升速率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并呈现加速趋势。(3)参见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2019 年中国海平面公报》,中国政府网,2020年4月30日,http://gi.mnr.gov.cn/202004/P020200430591277899817.pdf [2022-02-10]。

海平面上升不仅会产生自然地理方面的危害,而且动摇和挑战了沿海国家的基线稳定性,造成了海洋法的适用困境,进而根本性地冲击和影响了国际法传统理论中的若干内容和国际秩序。我国学者已就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展了先期研究。(4)例如,马博:《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挑战与应对——“中国—小岛屿国家”合作展望》,《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46页;冯寿波:《海平面上升与国际海洋法:挑战及应对》,《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5期,第31页;冯寿波:《领土丧失与国家地位: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国的挑战》,《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第103页;李学文、张克宁:《海平面上升情形对海洋法的影响及中国南海权益维护》,《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第40页。但对这一问题给国际法律秩序所带来的整体影响、新近国际造法(international law-making,国内也有翻译成国际立法)动态及此进程中的中国角色等问题的关注度不足。

本文讨论海平面上升给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海洋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在考察该议题的国际造法进展和相关国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以国际造法为视角,在人类世(5)我们的地球正在经历从全新世到人类世的转变。21世纪初,因其在大气臭氧方面的研究获得诺贝尔奖的学者保罗·克鲁岑(Paul Crutzen)提出,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地球系统已经离开了全新世(Holocene),进入了新的人类世(Anthropocene)时代。参见:Paul J. Crutzen, “Geology of mankind,” Nature,Vol.415, 2002, p.23。人类世的概念在过去20年来迅速传播开来成为了被广泛接受的科学术语,指的是人类在地球系统上的印记影响深远,已经到了地质级别;人类世已经成为地球地质史上的一个新时代。而在过去的大约7000年里,海平面在全新世时代保持了基本稳定。背景下系统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中国实践方案。

一、现行国际法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的困境与挑战

现行国际法中与海平面上升问题的规制直接相关的,是兼具了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双重属性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一全球性、综合性的多边条约体系。然而,由于《公约》的谈判与制定均是在海平面上升和地球系统的复杂性被国际社会广泛理解之前,因此它所提供的法律工具是模糊而有限的。国际法理论与内容产生并建立于全新世永恒不变、地球系统足够稳定的基础事实之上。(6)Davor Vidas, Jan Zalasiewicz, and Mark Williams,“What Is the Anthropocene- and Why Is It Relevant for International Law?”,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25, No.1, 2015, pp.3-23.国际法在地球系统从全新世转入人类世时代的事实情境下,将面临根本性的挑战。海平面上升作为人类世下地球系统变化的突出表现之一,严重冲击了传统国际法规则,影响了国际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一)《公约》制定时缺乏对气候科学的认知使其主体内容受到海平面上升问题的根本挑战

目前,有168个缔约方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其极具综合性和全面性,被誉为全球性的“海洋宪章”。《公约》既是对历史上有关海洋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编纂,也是对海洋法《日内瓦四公约》的修改和发展,还有对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判例精神的吸纳。《公约》以主权国家的领海基线为起点,将全球海域划分为国家管辖范围内外的不同海区,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不同海区享有各自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基线所确定的海洋界限和海区是《公约》的基石性主体内容。(7)Yoshifumi Tanaka,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公约》也创设了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新的国际法律概念与制度,反映了长达十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初登国际舞台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

《公约》在谈判之时的基本认知是:海平面的变化是“完全自然发生的,而且是极其缓慢的发生,通常以地质时间为衡量单位,并且海平面变化有可能导致水位上升或下降”。(8)Eugen Seibold,Wolfgang H. Berger, “Sea Level Processes and Effects of Sea Level Change,” The Sea Floor, 2017, pp.127-155. M. A. Kominz, “Sea Level Variations Over Geologic Time,” Encyclopedia of Ocean Sciences, 2001, pp.2605-2613.因此,在全球海平面变化仍被认为是不确定且作用不显著的未来事件的背景下,《公约》只在规制直线基线的第七条第二款直接提到了关于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导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的情况的处理办法——“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即维护了基线的稳定性。此外,虽然有关大陆架的第七十六条第九款没有直接强调基线的稳定性,但其内容提及“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因此相关国际法研究机构认为这是《公约》中唯一明确提到基线永久性的证据。(9)ILA, “Baseline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Sofia Report 28,” 2012. http://www.ila-hq.org/images/ILA/DraftReports/DraftReport_Baselines.pdf [2022-02-10].

除了上述仅有的两处专门提到基线稳定性和永久性的内容之外,《公约》其他部分的规定导致相关学者曾一度认为“基线是流动的,根据自然条件朝陆地或海洋方向移动”,就是《公约》应对海平面变化的主旨精神。(10)David D. Caron, “When Law Makes Climate Change Worse: Rethinking the Law of Baselines in Light of a Rising Sea Level,” Ecology Law Quarterly, Vol.17,1990, pp.621-653.《公约》关于直线基线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这意味着一旦海平面上升,此低潮高地即可能永久失去基点的法律地位。《公约》第十三条低潮高地条款、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岛屿制度条款等,亦均未有固定基线的表意或应对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的认知,因此海平面上升亦可导致基线向陆地方向产生物理移动的情况。然而,“《公约》认可基线具有流动性”的认知,将意味着国家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会因海平面的不断变化而随之变动,导致国家海洋权利的不确定性,加剧海洋边界争端,从而给国际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例如,海平面上升会淹没领海基线,从而使国家管辖海域的外部界限向陆地方向移动,导致国家海洋权利的萎缩。无论国家采取的是正常基线还是直线基线的划定方法,都不会改变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国家领海基线向陆地方向移动的物理后果。作为基点的岛屿若被永久淹没,可能造成领海基线向陆地方向移动。可被用来确定基点位置从而划定基线的礁石(第六条)、河口(第九条)、海湾(第十条)、低潮高地(第十三条)和群岛及群岛干礁(第四十七条)一旦被上升的海平面淹没,也会出现基线向陆地方向偏移而重新定位的情况。《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定义了享有完全海洋权利的岛屿和只享有部分海洋权利的岩礁。区分这两类海洋地物的标准要素在于,是否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但《公约》对这一标准要素缺乏具体而周详的进一步解释,从而导致实践中二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国家实践和判例标准存在分歧。当海平面上升导致享有完全权利的岛屿变得不适宜居住时,这类岛屿有被归为岩礁的可能性,从而失去之前基于岛屿地位而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如果岛屿完全消失的话,后果则将更为严重,这种海洋权利的丧失程度可能要远大于基线变化引起海区内移的情况。如果基线先前是根据因海平面上升而完全消失的岛屿划定的话,在失去一个距离基线24海里的岛屿的情况下,沿海国的领海面积可能减少1500平方公里。(11)Alfred H.A. Soons, “An Ocean Under Stress Climate Change and the Law of the Sea, ”Addendum to Climate Change: Options and Duti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2018, https://knvir.org/knvir-site/wp-content/uploads/2018/10/Preadvies-A.H.A.-Soons-2018.pdf [2022-02-10].

再如,海平面上升可能动摇已划定的海洋界限,加剧海洋边界争端。沿海国之间若因为特定的地理形态而无法按照《公约》所赋予法律权利的最大范围来确定各自海区的外部界限时,应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缔结条约或递交国际司法机构裁判的方式进行海洋划界,和平解决划界争端。划定海洋界限的通行办法是采用等距离或中间线的划分方法,并考虑公平原则。在划界过程中,“有关两国海岸上最适当的点”特别是“海岸突出点”具有重要作用。(12)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https://www.icj-cij.org/en/case/132/judgments [2022-02-10].岛屿也可能作为划定海洋边界时考虑公平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岛屿因部分淹没被归类为岩石、或岛屿被完全永久淹没,都可能导致海洋划界的过程中不再考虑这类岛屿,从而影响划界结果。

《公约》制定时缺乏对气候科学的认知,没有将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暖所引起的海平面上升这一因素考虑在内,也没有预计到海平面上升的速度和幅度远超过自然力量,“只是针对其自身时代的地理环境而制定的,而不是针对即将到来的环境”(13)Davor Vidas, “Sea-Level Ris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Convergence of Two Epochs,” Climate Law, Vol.4, No.1, 2014, pp.70-84.。这是导致《公约》在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上储备不足以至于其主体内容直接受到严峻挑战的主要原因。

(二) 人类世下的海平面上升问题严重冲击了传统国际法规则

作为测量和划定不同海区起算点的基线,不仅决定沿海国的海洋利益,也同时影响到公海的面积和全球国家海洋权利的未来空间和利益分配。目前有70多个国家正在或很可能直接受到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主要包括沿海国、低地国家和小岛屿国。但即使某些国家并不是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的直接受损者,例如若干中高海拔国家不会在第一时间被波及,但这些国家依然会受到相应的国际法影响。这一系列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海洋法、国家地位和人员保护。(14)UN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Seventy-third Session, Supplement No. 10 (A/73/10) annex B,” UN General Assembly, 2021,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18/english/a_73_10_advance.pdf [2022-02-10].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其中,“对海洋法的影响”是国际法委员会过去三年的主要研究内容,也是直接关系到对后两个方面的国际法解释和应对方案的前置条件。包括领土丧失、国家合并与继承等国家地位的问题,以及包括国际人权法、气候移民等话题在内的人员保护问题是国际法委员会未来几年的工作内容。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法律影响绝不仅限于海洋法领域,因其系统性和全面性远远跨越至国际法的若干领域,从而严重冲击了传统国际法规则。

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领土法是最主要的内容。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体系建立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之后,国际法的“欧洲中心”属性在那时即已铸就,其形成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伴随着欧洲列强对陆地和海外领土的发现、占领与争夺。战争和领土变更是国际法近400年发展史中的主体内容,战争与和平不断交替循环的主旋律直到二战后联合国体系正式建立才有所改变。但这种改变依然是同一线程上的,未跳脱出人类社会的基本框架。

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地球系统呈现出相当高程度的稳定性。因此,国际法规则长期以来解决的是以国家为构成单位的人类社会问题,而不是地球系统问题或地球系统对人类社会的反馈问题。人类世的到来宣告着一个变动的、不再具备高度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地球系统时代,这给人类接受已久并习以为常的国际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直接超越了过往漫长到以地质单位为时间尺度的全新世,摆在了世人面前。传统的若干国际法规则和理念受到冲击,而新规则的形成仍不明朗。

例如,“陆地统治海洋”和“基线决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是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中的根本性规则,前者已被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等有关国际司法判例确认,并经习惯国际法的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15)Jia Bingb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Domination of the Land over the Se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Adaptability of the Law of the Sea to New Challenges.” 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57, 2014, pp.63-94. https://www.iilj.org/wp-content/uploads/2016/09/JiaIILJColloq2015.pdf [2022-02-10].,后者则来源于《公约》的直接规定。为应对海平面上升所导致的基线地理变动问题,目前国际上提出了冻结基线以维持现有权利和不冻结基线但保有海洋权利外部界限的两种解决方法。这都是在陆地自然地理环境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固定一国海洋权利的主张。(16)Bharatt Goel, “The Sea Dominates the Law: Rise in Sea Level as a Grotian Moment,” The blog of the Norwegian Centre for the Law of the Sea, 9 September 2020, https://site.uit.no/nclos/2020/09/09/the-sea- dominates-the-law-rise-in-sea-level-as-a-grotian-moment/ [2022-02-10].但这两种方案均与事实上“陆地决定海洋”和“基线决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原则中的实际地理状态不符,严重冲击和松动了这两项传统国际法规则的内涵和适用外延。

海平面上升也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有关。国际法面临着修改现有《公约》或对于现有法律规则进行解释适用的抉择。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委员会决定不修改《公约》内容(17)有关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请见下文。,只就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18)UN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Seventy-third Session, Supplement No. 10 (A/73/10) annex B,” UN General Assembly, 2021, 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18/english/a_73_10_advance.pdf [2022-02-10].。 然而,国际法委员会的“法律意见”并不是国际法的正式渊源,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至多只能促进相关习惯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事实确定性和上升速率的不确定性面前,维持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内容并不是长久之计。

海平面上升也危害了国际法的内在稳定性和确定性。国际法的目的是在国际关系中建立稳定性。(19)参见国际法院1970年报告中关于巴塞罗那牵引案的判决第50页第97段,Barcelona Traction Case, ICJ Reports 1970, https://www.icj-cij.org/public/files/case-related/50/050-19700205-JUD-01-00-EN.pdf[2022-02-10]。在国际社会中,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将对各国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促进各国对国际法的信赖与遵守。“国家总是渴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寻找稳定性和确定性。”(20)Michael Byers, Custom, Power and the Power of Rule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24.即使是面对明显和根本性的政治变化时,国际法也依然追求和支持对稳定性的偏好。(21)参见汉斯·摩根索等学者的著述。如: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 2006。在过去的全新世时代,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主要是通过国际法对领土边界稳定性的确认来维持的。

根据《公约》规定,基线的确认需要参照沿海国承认的官方海图,但《公约》对于除大陆架外部界限之外的其他界限变动并未规定任何审查机制。海平面上升所造成的事实地理状态是:基线被淹没,新的沿岸低潮线会向陆地方向移动;移动后的近陆“真实”基线一旦被确认,必定会导致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减损,因此很少有国家会主动向邻国和联合国告知和确认移动后的符合地理真实状态的基线位置。这种不具有公开性和明晰性的做法,显然与《公约》要求不符。然而,如果选择维持原有基线,即采取冻结并使用虚拟基线的做法,则又与“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不符,也与之前所划定、交存联合国并公开于国际社会的海图不相符,增加了航行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也会引发一系列的海洋边界冲突;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基于海区划分的海洋权利,如无害通过权、航行自由权、捕鱼权等均会受到影响。

二、应对海平面上升的新近国际造法进展和国家实践

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不仅威胁到各类生态系统和海岸环境,也影响到沿海国和低地国家的社会存续,而且其危害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和陆地资源有限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尤其严重。(22)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5 September 2015 A/RES/70/1,” UN General Assembly, 21 October 2015, https://www.un.org/en/development/desa/population/migration/generalassembly/docs/globalcompact/A_RES_70_1_E.pdf [2022-02-10].国际法委员会通过讨论和编纂区域实践和国际判例,推动和发展了与海平面上升有关的国际造法进程。

(一)国际法委员会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果

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7年成立的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的辅助机构,专门从事国际法的发展与编纂工作,就国际法尚未订立公约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形成成文法的领域编纂拟定公约草案,同时系统总结和整理若干国际法规则。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选举的“在国际法上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委员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国家或政府。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黄惠康自2010年接任现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大法官任委员以来,在2016年换届选举中连任至今。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国际法的工作方法是:先由推选的专题报告员提出其所草拟的条文草案,并加以评注,然后由全体委员逐条讨论。自其成立以来,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和整理方面贡献斐然,尤其是在海洋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等国际法领域工作突出,加快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体系化进程,增强了完整性。

1990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发布的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中,已经包括了对海平面上升的评估内容。IPCC之后发布的几次报告,均在自然科学方面就海平面上升及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直到IPCC于2013年发布第五次评估报告之后,国际社会才就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这一趋势逐渐达成政治方面的共识,并计划提出应对的行动方案。国际法学界也逐步意识到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存在规制不足的漏洞,开始研究与此有关的法律问题,并着手国际法的解释和编纂。在2012年,专门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ILA)就开始开展研究并发布了一系列报告。在此基础上,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LC)于2018年将“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列入长期工作方案进行审议,并于2019年决定设立关于这一专题的不限成员名额研究组。由于ILC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同于ILA这种不具有联合国授权的国际“民间”组织,因此ILC的这一动作意味着“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专题正式进入了国际法编纂的进程中。

根据ILC的工作提纲,它将以海平面上升是一个经过科学证明的事实为前提审查该专题,只处理“海平面上升的法律影响”,而不涉及“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本身、因果关系、责任和义务”。这一专题不局限于研究海平面上升对于海洋法的相关影响,而是涵盖国际法的多个方面,在方式上亦会考虑到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关联。具体工作是分析包括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在内的现行国际法,从而为国际社会应对该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但不会对《公约》等现行国际法提出修改上的建议。2020年,ILC就“海平面上升对于海洋法的影响”发布了第一次问题文件。根据先前计划,本专题项下的其他两大议题——“对国家地位的影响”和“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人员保护”应在2021年完成首次概览。但据最新消息,由于专题的复杂性以及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ILC将争取在下一个五年期完成与之有关的问题文件和实质性报告。

在海平面上升对国家海洋边界产生的影响方面,ILC认为由于《公约》制定时并未意识到海平面上升及影响的现实性,因此《公约》被解释为基线和从基线量起的外部海域界线都是可移动的。为了保护沿海国在不同海区的权利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确定性及可预测性的要求,并维持沿海国权利与第三国权利之间现有的平衡,ILC认为应固定基线和从基线量起的海区外部界限,并保持沿海国的应享权利。在海平面上升造成了海岸变化的情况下,当事方也应当通过协议或裁判维持现有海洋界限。根据国际判例,“无论是陆地边界还是大陆架边界,都必然涉及稳定性和永久性因素”(23)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I.C.J. Reports 1978, https://www.icj-cij.org/en/case/62/judgments [2022-02-10].。海平面上升这一渐进而非突然发生的自然现象并不能作为各国援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a)项的理由,从而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海洋边界条约。“因为海洋边界需与任何其他陆地边界一样稳定而明确,以保障国家间的长期和平关系”(24)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 7 July 2014, https://pcacases.com/web/sendAttach/383 [2022-02-10].,维持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的影响,ILC主要结合相关国际判例和习惯国际法的发展对《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虽然ILC并没有明确表态,只是承认并注意到了各国立场和实践的诸多分歧,但其似乎更倾向于在这一问题上继续维护海洋权利的稳定性。这一判断来源于对ILC一系列评论的解读:“海平面上升导致一个享有完全权利的岛屿被淹没所引发的潜在后果是重大的”,“严格解读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将意味着一个岛屿如果因海平面上升而变得不适合居住……则可能失去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这样的后果可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都是灾难性的。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是许多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生计来源”。(25)UN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Seventy-third Session, Supplement No.10 (A/73/10) annex B,” UN General Assembly, 2021, 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18/english/a_73_10_advance.pdf [2022-02-10].

此外,ILC也对海平面上升的一些应对和适应措施,如建设人工岛屿、填海造地或岛屿防御活动持包容态度,认为国家可通过使用人工手段维护基点和岛屿特征以维持现有国家管辖海域的范围。

(二)相关国家的法律立场与国家实践

太平洋小岛屿国家陆地资源匮乏,海洋权益对其尤为重要。由于它们受海平面上升影响最大,抵抗风险能力最弱,因此在实践中普遍倾向于固定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以维持其海洋权利,并致力于将该方法发展为习惯国际法,作为其应对海平面上升所采取措施的合法依据。

太平洋岛国论坛是代表受到海平面上升影响的小岛屿国家,通过集体努力维护自身海洋权利的区域组织。在其向ILC提交的材料中提出,保留现有的海区及由此产生的权利至关重要。(26)Polynesian Leaders Group, “Declarations by Polynesian Leaders Group to COP 21,” 2015, http://www.presidence.pf/files/Polynesian_PACT_EN_15-07-15.pdf [2022-02-10].早在2010年,太平洋岛国论坛领导人就承诺在海平面上升的情况下维护论坛成员现有的海区权利。太平洋岛国领导人发表的一系列宣言,特别是2015年的《塔普塔普塔宣言》(27)Polynesian Leaders Group,“Taputapuatea Declaration on Climate Change,” 15 September 2015,https://www.samoagovt.ws/wp-content/uploads/2015/07/The-Polynesian-P.A.C.T .pdf [2022-02-10].、2018年的《德拉普承诺》(28)Pacific Island leaders(the Federal States of Kiribati, the Marshall Islands, the Federal States of Micronesia, Nauru, Palau, Papua New Guinea, Solomon Islands and Tuvalu), “Delap Commitment on Securing our common wealth of oceans - reshaping the future to take control of the fisheries,” 2 March 2018.和《波伊宣言》(29)Pacific Islands Forum Secretariat, “Boe Declaration on Regional Security,” 28 December 2018, https://www.forumsec.org/boe-declaration-on-regional-security/ [2022-02-10].都强调,太平洋国家打算最终确定基线、划定外部界限和海洋边界,向联合国交存信息,维持海洋主张以应对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太平洋小岛屿国家认为,定期审查基线的位置并不是《公约》所要求的,而且定期审查将给各国造成沉重负担,行政成本高且易引起混乱,还会导致海区及其权利变得更不确定。虽然目前各国主要使用海图来作为显示基线和海区外部界限的唯一或主要方法,但太平洋小岛屿国家认为,可使用地理坐标代替海图以应对海平面上升和更新海图的行政成本,从而维护基线和海区界限的准确性和确定性,明晰沿海国和第三国的权利和责任。

其他国家也利用向ILC提交法律意见的机会表达了各自的国家实践。例如卡塔尔已经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来保护海岸,并通过种植红树幼苗的方式,规划基础设施以应对未来海平面上升的可能性。(30)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Seventy-second session, A/CN.4/740,” United Nations, 28 February 2020, https://documents-dds- ny.un.org/doc/UNDOC/GEN/N20/053/91/PDF/N2005391.pdf?OpenElement [2022-02-10].新加坡也已经在制定长期战略以保护海岸免受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岸保护措施包括建造海堤、岩墙等工程解决方案,并辅以积极恢复红树林等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31)Response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 request on the topic, “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United Nations, 2 Feb 2020, https://legal.un.org/ilc/sessions/72/pdfs/english/slr_singapore.pdf[2022-02-10].

非洲国家在ILC第一份问题文件发出后,也就自身法律立场和国家实践做出了系统说明。在习惯国际法的形成方面,文件指出,在审查了38个非洲沿海国家的立法和《公约》实践,以及国际性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决定后,调查认为非洲在基线和海洋边界方面的做法十分多样,无法推断已经存在赞成或反对永久或移动基线或海洋边界的法律确信。没有普遍做法形成的原因在于海岸的地理情况各不相同,使用基线、潮汐(低潮或高潮)、移动或永久基线的理由取决于海岸的总体形态。即便如此,意见认为,虽然习惯国际法尚未形成,但采用固定基线或永久海洋边界的方法会更加合适。因为第一,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边界不变原则,可假定海洋边界在新独立国家之间继续适用;第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限制(即边界条约不受情势发生根本变化的影响)也应适用于海洋边界,冻结基线可应对海平面上升;第三,根据《公约》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或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各国在陷入僵局或难以就其海洋边界划界达成协议时有义务进行合作,可冻结未决的海洋边界问题,以利于寻找其他解决办法,如建立联合开发区。(32)UN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Seventy-sixth Session, Supplement No. 10 (A/76/10),” UN General Assembly, 2021, 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21/english/a_76_10.pdf [2022-02-10].

三、深度参与国际造法以应对海平面上升的中国实践方案

“对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修改与运用层面的介入,本质上取决于国家在国际造法进程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若国家能在国际海洋法的形成与制定层面发挥主导作用,就可以在把握海洋规则的制定权与海洋秩序的主导权上占得先机,争取到更多的海洋权利与制度利益。”(33)罗欢欣:《国家在国际造法进程中的角色与功能——以国际海洋法的形成与运作为例》,《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海平面上升问题的法律应对起源于国际海洋法,但却不仅仅止步于国际海洋法这一单一的法律部门。“对海洋法的影响”,只是这一议题下统摄其他相互关联的国际法律问题的前置条件和研究基础。

国际法不成体系的客观属性叠加海平面上升问题跨领域的综合性,凸显了现行国际法应对这一挑战的适用不足。产生于全新世的国际法需要统筹协调、修订和解释、填补空白乃至颠覆性的创新。国际造法涉及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和形成方式,这一视角将为中国系统构建应对海平面上升的国际法实践方案提供具有指向性意义的学理支持。

自ILC将海平面上升问题纳入专题审议之后,研究组在梳理《公约》适用困境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实践,就有关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和《公约》的解释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编纂。自ILC在2020年发布第一次问题文件以来,截止到2022年初已有超过20个国家和组织提交了关于各自国家实践和法律立场的意见材料。海平面上升引发的国际法挑战已严重超越了海洋法的范畴,涉及领土法、条约法、人权法、气候变化法等多个部门国际法,其跨领域和综合性的法律挑战导致了ILC的工作已远远滞后于其2018年至2020年期间预计的工作进度。当前,各国就“对海洋法的影响”的问题文件内容仍存在较大分歧,而本应于2021年完成初次概览的“国家地位”和“人员保护”两大议题尚未启动。这为我国及时把握深度参与并影响这一国际造法进程的窗口期提供了有利契机。能否提出具有中国智慧的应对方案,既考验我国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际事务、影响和构建国际秩序的能力,也关乎我国在上述多个国际法领域的国家权益。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在人类世下应对海洋秩序的变革提供了指导思想

自习近平于2019年4月在青岛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之后,我国在多个国际谈判、国际会议和多边机制等平台阐述了这一理念的内涵。在2021年全球海洋合作与海洋治理研讨会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再次得到明确和丰富:坚持多边主义,共同维护海洋秩序;坚持对话协商,共同促进海洋和平;坚持开放包容,共同深化海上合作;坚持绿色发展,共同保护海洋环境。(34)参见《加强团结合作,携手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王毅国务委员在“第二届海洋合作与治理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稿》,外交部网站,2021年11月9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hd/202111/t20211109_10445908.shtml[2022-02-10]。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是中国在全球海洋事务领域提出的中国理念。(35)参见朱锋:《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到“海洋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海洋治理与合作的理念和路径》,《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第16页。该理念可以为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应对人类世下来自地球系统的挑战,提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际海洋秩序是动态发展的,在其进化过程中伴随着历史上的海洋强国对海洋秩序的塑造和影响,而人类的每一次技术进步和科学认知突破,也会影响和刺激国际海洋秩序的变迁和国家力量对比的变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性、综合性和广泛性并不意味着它的尽善尽美。《公约》作为国家集团之间利益博弈和妥协的产物,许多条款是原则化和纲要性的,这导致在具体适用上常需面对法律解释的模糊和分歧。《公约》也无法预料并穷尽人类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人类世下地球系统变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当前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秩序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已经处于快速变革时期,需要对海平面上升、海洋塑料和酸化的防治等一系列地球系统变化做出回应。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需要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新的国际力量对比变化。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在这场国际法变革进程中扮演主导角色。

人类世下的海洋秩序,应区别于全新世下的海权零和博弈和陆权强占掠夺。海洋和大陆是合作共生的关系,人类与地球系统也是合作共生的关系。在全新世时代,智人的发展逐步改造着地球系统,并建立了“文明国家”基础之上的国际法。但此“文明国家”的语境并不包括第三世界等发展中国家,也没有考虑地球系统对人类社会的反馈影响。中国提倡并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囊括世界所有国家全人类利益的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而不是“基于规则的秩序”。共同促进海洋和平,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中国所维护和追求的海洋秩序的最终目的。面对地球系统复杂而非线性的变化,这一秩序是开放包容的,建立于对话协商和多边主义基础之上的。

(二)提升我国在国际造法中的有效参与能力以引领国际规则的形成

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中,强国历来熟稔运用法律手段和外交技巧,通过设置国际议程、建立和巩固制度性话语权来达到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其中,积极并有效参与国际造法是其建构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36)参见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第1页。我国实现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和参与者,向新理念和新规则制定的贡献者和引领者的身份转变,需提升在国际造法进程中的有效参与能力。

1.重视并善用科学成果和科学外交对国际造法进程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海平面上升不单是区域性或短期性问题,也不仅仅危及沿海国、低地国家和小岛屿国,更重要的是因其动摇了基线和海洋边界的稳定性,从而直接影响到全球海域根据《公约》所划定的海区范围和精确性,并关乎全球国家在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未来空间和利益分配;这意味着需要采取全球性和系统性的视角,来重视和应对它所带来的自然和法律影响。地球气候系统的变迁是典型的复合系统,呈现出非线性的变化模式,同时伴有变化门槛(threshold)和临界点(tipping point)现象的出现。(37)参见奥兰·杨:《复合系统:人类世的全球治理》,杨剑、孙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意外情况、系统偏移等复合系统活动规律的出现,意味着国际社会需要经常在不确定性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做出决策。这需要参与决策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维持灵敏度强、反应速度快的适应状态,以创建对人类世下地球系统的学习机制和复原力(resilience)。不断更新的科学成果和适应力强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人类世下的地球系统治理工具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家与政策制定者之间有效的双向互动,有助于识别和确认基于科学证据基础之上的决策的优先次序,完善和加强治理框架。自联合国于2015年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来,科学家通过提供科学成果和科学咨询更加深入地参与到国际立法,特别是与气候变化、海洋、环境有关的目标议程方面。在国际立法的筹备阶段,科学家基于其认知共同体的身份和权威知识,可帮助在国际层面达成科学共识并确定优先事项,为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文书谈判提供设计框架和内容要素。(38)Dionysia-Theodora Avgerinopoulou, Science-Based Lawmaking: How to Effectively Integrate Science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Cham, Switzerland: Springer Nature, 2009, p.198.而在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阶段,科学家根据负责谈判的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亦可通过国家代表团提交提案或基于科学组织身份提交咨询意见的方式等,参与文书的设计和起草文书的初稿。人类世的到来需要国际法对其做出系统而全面的反应,需要协同多学科,结合科学家的科学成果和促进科学外交活动,协助外交法律人员在国际造法进程中提出符合本国利益且基于科学证据的谈判方案。

2.主动参与ILC目前领导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以将我国利益和诉求融入正在形成的规则之中

根据ILC的工作方法,在其编纂国际法的活动中,各国都可以通过提交评论和意见,表达本国就某一专题的法律立场和国家实践。可以说,越早介入ILC的工作,就越能通过本国的积极参与促进ILC在编纂过程中考虑其意见,以更好地促进国际规则的形成,并维护本国的利益。(39)参见秦倩、罗天宇:《国际造法:中国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参与》,《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7年第3期,第13页。宋杰就中国与英美参与ILC的实践进行考察后发现,英美几乎参与了ILC每个议题的编纂活动,通过有效参与将本国利益和意志不同程度地融入ILC最终通过的案文之中,而中国既往的实践不足则表现在参与时机较迟、评论比较空泛、研究不够等方面。(40)参见宋杰:《从英美实践来看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有效性问题》,《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第148页。

目前ILC对于海平面上升这一专题的审议仍在进行之中。在2020年第一次报告发布之前,至少已有50个国家参与到了相关讨论中。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在启动该议题的编纂阶段及时把握住了有效参与的时机。2018年,在联大第六委员会审议ILC工作报告的会议上,时任中国代表团团长徐宏就海平面上升这一新专题发言指出:“希望委员会在本专题工作中充分考虑包括《公约》在内的现有国际法的规定和精神,尽力维护现行海洋法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社会妥善处理海平面上升提供法律指引。”(41)UN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Seventy-third session, Summary record of the 20th meeting A/C.6/73/SR.20,” UN General Assembly, 11 Dec 2018, https://undocs.org/en/A/C.6/73/SR.20 [2022-02-10].在2021年委员会第72届会议上,美国、俄罗斯、新加坡、荷兰等11个国家和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再次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其中有意见援及“南海仲裁案”,并有国家提出“不应滥用沿海防御工事来扩大海洋权利”“需要更明确的准则以区分为保护目的建造人工岛屿和为人工创造权利而建造人工岛屿的情况”等意见。虽我国已在多个国际场合郑重申明我就“南海仲裁案”的国家立场和法理依据,但仍应在ILC就海平面上升这一新国际法议题的编纂工作中,针对指向我南海立场和国家实践的不实指责和错误理解,予以及时批驳和回应。

与其他国家几年来历次提交的文件相比,我国之前在ILC就海平面上升议题的参与和评论仍过于原则化和概要化,缺乏对于本国实践的说明、国际法理的深入分析和对其他国家实践及法律意见的评论。以美国提交的评论为例,其具体阐明了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立场(如对正常基线的坚持、海岸的加固措施等),并提出了“条约规定的海洋边界应为最终边界”等富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42)United States Miss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m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garding Sea-Level Rise in Relation to the Law of the Sea,” United Nations, 18 Feb 2020, https://legal.un.org/ilc/sessions/72/pdfs/english/slr_us.pdf [2022-02-10].而且就本专题项下的另外两个议题,美国质疑“与海平面上升有关的国家地位和人员保护问题尚未处于足够成熟的国家实践阶段”。

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小岛屿国家已有比较一致的实践,但区域性的习惯国际法仍未形成,目前依然处于国家有机会参与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反映本国利益的窗口期。“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将本国相关规则国际化,即以本国规则为蓝图和底本来制定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43)宋杰:《从英美实践来看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有效性问题》,《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第148页。,可谓国家高层次的有效参与国际事务的表现。中国在ILC的后续工作中,应在研判我国海洋权益和统筹我国在跨越不同国际法领域的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影响力,将本国国家实践和法律立场融入仍在进行中的国际造法进程中,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3.通过积极的国家实践深度影响国际造法进程

国际造法的首要主体是国家。国家主要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发展习惯国际法来造法。虽然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甚至作为认知共同体(44)Peter M Hass:“Introduction: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46(1),1992.的个人等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自20世纪末以来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国际造法进程,并在专业性和职能性较强的国际造法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仍然处于国际法律体系的核心。

在国际海洋法领域,虽然《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连非缔约国美国和土耳其等国亦承认《公约》的某些条款为习惯国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海洋法领域国际造法进程的终止。缔约方有责任对条约进行审查,并采取他们有权采取的任何措施来促进其目标和宗旨。因此,缔约方可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议定书、决定或建议来增加和发展条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45)Alan Boyle, Christine Chinkin,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51.例如,当前由联合国牵头,旨在在《公约》框架下缔结一份有法律拘束力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简称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46)有关BBNJ国际协定的最新谈判进展,参见施余兵:《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挑战与中国方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研究视角》,《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2年第1期,第35—50页。,即是一项国家主导的、《公约》应对新问题和挑战的重要国际造法进程。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有目的性地参与海平面上升相关国际法问题的造法活动,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与海洋安全的内在要求。我国海岸线绵长,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且地势低平,易受海平面上升影响。(47)参见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2019 年中国海平面公报》,中国政府网,2020年4月30日,http://gi.mnr.gov.cn/202004/P020200430591277899817.pdf [2022-02-10]。特别是有着丰富自然资源储备的南海地区,由于历史留存原因和自然地理复杂情况,更直接受到了海平面上升的影响。ILC目前尚未提出修改《公约》的建议,只是就该议题在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研究组的任何产出是依赖于现有习惯国际法原则的适用和国家实践,而不是制定新的法律原则或修改现行国际法。但在不远的将来,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海洋法及国际法挑战日益紧迫之时,不排除《公约》缔约国有可能修订公约相关条款,或仿照1994年有关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模式,制定一项新的执行协定,来维护《公约》的确定性和清晰性,力求避免法律争端产生的可能性。

ILC一直请求并欢迎相关国家将其应对海平面上升的国家实践方案提交给专题小组,以供研究和参考。中国可借此机会梳理并再次阐明自身既有的合理合法的国家实践,并结合充分的法理分析提出融入本国利益的建设性意见。同时,ILC的当前工作也并没有涵盖与海平面上升有关的所有国际法问题。除尚未开展的国家地位与人员保护两大议题之外,ILC的研究提纲并没有将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因果关系、责任或义务纳入考虑范围内,同时也不会建议修改包括《公约》在内的现行国际法。

因此,我国同时也应继续积极开展同周边各国的友好谈判,在争端发生前通过制定协议的方式固定已有的海洋边界,并通过适应和加固措施减少未来可能由岛屿、岩礁被淹没而产生的海洋划界纠纷。若未来《公约》计划就海平面上升问题修改相应条款或制定执行协定,或出台决定或建议的机会到来之时,中国亦要对此提前做好研判和准备,以在基于条约的国际造法进程中抢占先机。

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形成和确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从本体性的国家角度考虑,其他国家是否存在法律确信这一主观或心理要素超越了本国所能触及的范畴,但国家实践作为客观要素却为积极主动参与国际造法活动的国家留下了极大的践行空间。在国际社会已存在既有规则的情形下,建立具有竞争性的新规则以推翻旧规则的门槛更高。由于国际社会的竞争性和丛林属性,从零到一建立新规则相对容易,而从零到二甚至三建立超越规则一的更新规则却更难。在联合国海洋法第三次会议中,发展中国家主导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是从零创设具有竞争性的新规则以压倒旧规则的典型范例。(48)例如,旧规则是之前的“领海+公海”,或“领海+历史性捕渔区+公海”等,新规则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关于国家如何参与建立国际新规则过程的更多讨论,参见罗欢欣:《国家在国际造法进程中的角色与功能——以国际海洋法的形成与运作为例》,《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60页。然而,这种新规则对抗旧秩序的胜利需要多重因素才能实现。例如在本例中就具备了以下要素才得以实现:第一,主张新规则的发展中国家数量足够多,呈压倒性优势;第二,处于联合国这一基于“一国一票”原则的国际谈判平台;第三,旧规则的捍卫者在此过程中呈现出松动或分歧的立场(可能源于捍卫者自身利益变化、国家领导人政治立场和偏好等原因)。大国在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中始终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为大国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在国际社会中尽可能扩大其活动范围、增加国家行为的频率,从而比弱小国家更有机会通过维持甚至改变国际规则来维护、促进和扩展其国家利益。

习惯国际法经常比条约法拥有更多的法理权力。(49)Michael P. Schar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Times of Fundamental Change: Recognizing Grotian Momen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30.因为条约通常只对缔约方有约束力,而习惯国际法对除了被认定为一贯反对者的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在确认习惯国际法的过程中,“利益特别受影响的国家”(50)有关“利益特别受影响的国家”在习惯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讨论,参见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等案例,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https://www.icj-cij.org/public/files/case-related/52/052-19690220-JUD-01-00-EN.pdf [2022-02-10]。常扮演重要角色。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占到联合国成员国的20%,虽其人口仅占全球总人口的0.79%,但作为国际气候谈判中与西方发达国家博弈的重要政治力量,其国际影响力不可忽视。(51)参见马博:《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挑战与应对——“中国—小岛屿国家”合作展望》,《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46页。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小岛屿国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直接推动作用,通过参与国际造法推动了国际气候法的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彰显了它们在这一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在当前ILC就海平面上升专题的造法活动中,小岛屿国家亦是最为积极的提案参与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是海平面上升的直接受害者。虽然其对碳排放贡献率很小,但却承担了气候变暖的最不利后果。我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积极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帮助其消解和应对海平面上升对其国家存续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同时也要对相关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提前做出研判和应对。考虑到地球气候系统作为复合系统的非线性、不稳定性的变化特征,国家需要具备提前发现和正确解释这种变化端倪的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将预期的变化后果考虑在内。(52)参见奥兰·杨:《复合系统:人类世的全球治理》,杨剑、孙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页。

四、结 语

海平面上升已成为十分紧迫的国际性问题,国际法律规则的不完善结合这一自然现象的负面影响,导致了国家海洋边界和海洋权利的不确定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53)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 [2022-02-10]。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自然和法律影响,也为我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维护我国海岸线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我国海洋权益,不仅要综合多学科深入研究海平面上升的机理和发展态势,更要抓住这一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战略机遇,为国际造法进程和海洋秩序的重塑提供基于本国实践经验、符合本国利益的科学证据和法理支持。

在过去较长的历史时期中,国际秩序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发展主要由西方列强所主导,而目前以海平面上升造成的国际法挑战为代表的人类世下地球系统对国际法和人类社会提出的新命题,已超越和跳脱出全新世下国际法发展的线程,需深入思考人类对地球系统的影响和地球系统已经做出的非线性的、不稳定性的反馈。这种反馈并不遵循国家疆界,而是全球性的、跨界性的面向整个人类社会的系统性反馈。在此背景下,曾经习以为常的国际法概念和原理可能会发展出不同的解释和意义,或根据人类世下新形势的需要诞生更具想象力和开创性的新国际法公理。

在人类世下国际法可能面临的颠覆性挑战和机遇面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站在人类社会的同一起跑线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人类社会应对地球系统的挑战指明了方向,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则为人类社会在海洋领域创建人类世下的新国际法范式和架构提供了指导思想。从国际造法的角度来看,唯有积极参与才能强化本国实践在正在形成的国际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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