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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的优生政策及其影响:基于《优生保护法》的考察

2022-02-04程志燕

东北亚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绝育手术遗传性保护法

程志燕

日本作为全球少子老龄化最严重的发达国家之一,其少子老龄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我们在分析日本少子老龄化的现状和应对政策时,也应回溯造成今天日本社会少子老龄化的历史原因,为我国少子老龄化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于日本少子老龄化的成因,已有学者注意到,《优生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是造成出生率下降的主要原因。(1)参照丛春夏、刘晓梅编:《社会保障概论》第3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1页;〔日〕 船橋恵子:「少子高齢化とケアの社会化をめぐる論点」、『学術の動向』21巻、2016年第12号。日本在战败后出现的第一次婴儿潮时期,出台了《优生保护法》,实行优生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口的爆发式增长,也深深影响了战后日本社会的发展。同时,存续将近50年之久的《优生保护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存在着与宣扬尊重“人权”和“生存权”的《日本国宪法》相抵触的问题。

2022年2月,大阪府一对患有听觉障碍的老年夫妇和一位住在近畿地区患有智力障碍的老年女性,以依据《优生保护法》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违反宪法为由,向日本政府索赔5500万日元,大阪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不仅认定该法违宪,而且勒令政府进行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勒令政府向强制绝育受害者进行赔偿。然而,日本政府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个事件再次将《优生保护法》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不仅意味着《优生保护法》遗留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更是反映出日本政府漠视残障者人权的态度。

那么,《优生保护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这部关系到战后日本优生政策的法律对日本社会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一、从《国民优生法》到《优生保护法》

近代以来,日本的优生学及优生思想受到了欧洲深刻的影响。伴随着遗传学的大力发展,优生学也随之受到日本知识分子和社会运动家、医师、卫生当局的重视。明治维新后,优生思想与进化论一同被传入日本,并逐渐与富国强兵政策联系起来。1934年,受前一年纳粹德国制定《绝育法》的影响,立宪民主党的荒川五郎等议员向帝国议会提交《民族优生保护法案》,虽未通过审议,但呼吁制定“绝育法”的声音甚嚣尘上。

1936年,日本民族卫生协会发布“绝育法案”。这项草案是一个由医生和法律学家组成的专家团根据优生学知识和法律制度而提出的,其制定目的是为了预防诞生出具有遗传疾病的后代。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由于士兵出征和战争动员,以及女性的生活条件恶劣等原因,人口出生率急速下滑。为此,当局一方面提出“生产!繁殖!”的口号,鼓励国民早婚,号召人们多生,表彰“优良多子家庭”;另一方面专门制定法律,以确保未来国民拥有“优良”基因。

1938年厚生省成立后,设置了预防局优生课。在预防局优生课的推动下,帝国议会最终于1940年通过了《国民优生法》。

《国民优生法》颁布的目的在于“遏止患有恶性遗传疾病之人的增加,同时力图实现具有健全素质之人的增长,以期提高国民的素质”。(2)〔日〕 土井十二:『国民優生法』、教育図書1941年版、第185頁。这项法律严格限制国民实施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手术,但又规定:对患有遗传性精神病、智障、身体疾病、畸形等遗传病的人强制实施绝育手术。对处于战争时期的日本而言,民族的健康与否关系着国家战斗力的强弱,而拥有“缺陷”基因的国民无疑成为国家极力排除的对象。

从刊登在内阁情报局所属的《写真周报》(1942年4月29日)上的一则有关结婚注意事项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窥探《国民优生法》的真实目的。“今后,结婚……要相互交换健康证明书,唯有共同健康,才能建设美好的家庭……诞生出精神低劣的孩子,将成为国家的负担。为了生产健全的兵力和劳动力,不能选择与具有恶劣遗传病的人结婚。”(3)〔日〕 内閣情報局:「これからの結婚はこのように」、『写真週報』第218号、1942年4月29日。在这则宣传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结婚与生育不止是私人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未来国民基因优良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兵力和劳动力。

就《国民优生法》的特征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该法律规定针对患有遗传疾病的人实施绝育手术。二是,为保障日本拥有充足的兵力和劳动力,限制健康的女性进行人工流产。三是,这项法律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确保战时体制下的日本实现人口增长。据厚生省的统计,从1941年到1948年,实施的绝育手术总数达538件。这个数目与德国庞大的绝育手术数量(4)仅1934年德国就有56240人接受绝育手术。参照[日]藤野豊:『日本ファシズムと優生思想』、かもがわ出版2000年版、第366頁。相比,似乎微不足道。不过,作为《国民优生法》根基的优生思想却被战后的《优生保护法》继承了下来。(5)〔日〕 藤野豊:『日本ファシズムと優生思想』、かもがわ出版2000年版、第436頁。

日本战败后,社会异常动荡,经济濒临崩溃,大批民众失去自己的居所,食不果腹,民不聊生,并不具备合适的生育环境。并且,由于大批军人复员返乡,大量滞留海外的日本侨俘陆续被遣返回国,因而造成人口激增的问题。加之,在美国占领期间,美军士兵奸污日本女性的事件频发,随之堕胎问题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日本政府重新审视人口政策,即在抑制人口“量”的同时,也重视“质”的提升。

1946年,厚生省召集人口问题相关专家,举办人口问题恳谈会。恳谈会所讨论的中心课题是普及计划生育等问题,探讨提高人口先天及后天素质的具体对策。同年,人口问题研究会向政府及内阁总理大臣提交“关于新人口政策基本方针的建议”,其中,提到应彻底普及优生知识,将现行的《国民优生法》中的“任意主义”方针改为“强制主义”,强化并完善优生政策。(6)〔日〕 厚生省20年史編集委員会編:『厚生省20年史』、厚生問題研究会1960年版、第527-532頁。1947年,在第一届国会上,妇产科医生、前日本医师会会长、参议院议员谷口弥三郎提交了“关于计划生育的咨询意见书”,提议应简化人工流产手术的手续,充分发挥《国民优生法》的作用,从而适当抑制人口增长。对此,片山哲内阁在答辩书中指出,《国民优生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战后日本面临的人口过剩问题,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赞同亟需简化手术申请等手续的提议。

与此同时,日本社会党议员加藤静枝、福田昌子、太田典礼提出了《优生保护法草案》(也被称为“社会党草案”)。在提案理由的说明中,加藤首先指出,《国民优生法》是基于军国主义的精神——“生产!繁殖!”而形成的法律,由于手续繁琐,无法达成杜绝遗传性疾病遗传于后代的目的,并强调,生育健全的孩子也是许多母亲的心声。(7)〔日〕 「第1回国会衆議院厚生委員会」第35号、国会会議録検索システム、1947年12月1日。https://kokkai.ndl.go.jp/#/detail?minId=100104237X03519471201&spkNum=33¤t=5.不过,这项议案并没有通过审议。在1948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国会参议院厚生委员会上,谷口、加藤等十余名众参议员作为倡议者再次提出了《优生保护法草案》(也称为“超党派草案”)。谷口认为,此法案是站在优生学的角度,力图提高未来国民素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母亲生命健康的法案。在提交国会前,该法案接受了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审查,并进行了若干修改。GHQ公共卫生福祉局(PHW)认为遗传性疾病会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威胁,但也强调《优生保护法》只应限定于防止遗传疾病的扩大。

随后,这项法案分别在众参两院通过,并于同年9月11日开始施行,1940年出台的《国民优生法》最终被废止。

二、《优生保护法》的内容及其修订过程

1948年9月11日开始实施的《优生保护法》共分为7章,另设有附则和附表,共3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优生手术、母性保护、优生保护委员会、优生结婚咨询所、手术申请·禁止·其他、罚规及附则。在“总则”中开宗明义指出,实施这项法律的目的在于“从优生的观点出发,为防止不良子孙的出生,同时也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健康”。(8)〔日〕 衆議院:「優生保護法」、衆議院HP。https://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housei.nsf/html/houritsu/00219480713156.htm.“优生手术”是指结扎或切除男性输精管、女性输卵管,以断绝生育能力,达到不孕目的的手术。由于该法律同时包含“优生保护”和“母性保护”两个目的,因此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承认可进行优生手术和人工流产手术。

根据《优生保护法》的规定,基于优生思想而实施的优生手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征得本人或其配偶同意后所实施的优生手术。这主要是针对那些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身体疾病、畸形和麻风病的人或其配偶,以及四等亲内患有且有可能遗传给后代的遗传性精神病、智障、身体疾病、畸形的人或其配偶,在征得本人及其配偶同意后,医生可实施“优生手术”。应当注意的是,患有麻风病和非遗传性精神疾病的患者也要接受绝育手术。二是,通过优生保护委员会审查后实施的优生手术。医生经过诊断后,根据“附表”中所列的疾病类型,确认患者患有遗传性精神病、智障、精神变态、身体疾病等病症,为了“公众利益”,避免这些遗传性疾病传播,即使未征得患者或配偶的同意,但只要向都道府县优生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优生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便可强制对其实施优生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允许捆绑其身体、实施麻醉药、欺骗等手段。在实施规则中,尽管规定优生手术主要是对受术者进行结扎,然而,在实际手术过程中,被迫接受放射线照射和摘除女性子宫的手术不计其数。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优生法》中接受绝育手术的对象是患有遗传疾病的人,但《优生保护法》则放弃了《国民优生法》所强调的限定于遗传病患者的规定,将绝育手术对象扩大到非遗传性疾病患者。换言之,《优生保护法》中更强化了有关“优生”的规定,即以优生为目的的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实现合法化。

《优生保护法》颁布后,历经数次修订。1949年,该法进行首次修订。在谷口弥三郎等议员提议下,修订后的《优生保护法》增加了可实施人工流产的条件,即加入了“经济原因”一条,扩大了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象的范围。此项修订给人一种该法旨在维护女性生育权的印象。不仅如此,实施“优生手术”的对象也进一步扩大,原条文中规定医生在征得本人及其配偶同意后,可对四等亲内“患有且有可能遗传给后代”的遗传性疾病的人或其配偶,实施“优生手术”。在修订后的条文中,则将凡是“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或其配偶划定为手术受术者,也就是说,只要患有遗传性疾病,就必须接受优生手术。诊断医生的责任也变得重大,若医生不向都道府县优生保护审查会申请实施绝育手术,则属于违法行为。

1952年的《优先保护法》修订版则废除了地方优生保护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制度,人工流产手术根据指定医生的认定来实施,并规定可对那些不具有遗传性的精神病患者和智障者强制实施优生手术。在《优生保护法》实施后,各都道府县发挥监督职责,并对认定为符合绝育对象的人强制实施绝育手术。

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日本社会逐渐涌现出批评优生理念的呼声,“生长之家”等宗教团体掀起了修订《优生保护法》的运动。在1972年第68届国会上,佐藤荣作内阁提出了《优生保护法》的修正草案。此次修订的焦点在于,删除以“经济理由”作为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条件,改为明显损害母体精神或身体健康时才可允许进行人工流产,并且,若在其胎儿出生前诊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者,允许进行人工流产。但是,由于遭到女性团体、日本医师会、日本母性保护医学会、残障者团体等的反对,此次修订并没有获得成功。在次年的第71届国会上,政府又提出修正草案,由于朝野舆论的极力反对,《优生保护法》并未实现修订。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日本国内相关人士抗议声和国外舆论批判声中,《优生保护法》的修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1994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督促各国政府用行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优生保护法》的修订。

1996年,日本政府以《优生保护法》中的优生思想“造成对残障者的歧视”为由,对《优生保护法》进行再次修订,并将其更名为《母体保护法》,删除了“从优生的观点出发,防止不良子孙的出生”的目的,而保留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健康”的目的,即“通过规定关于绝育手术及人工流产的事项,保护母亲的生命健康”。在这次修订中,过去的“优生手术”改为“绝育手术”,并删除了有关为防止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而进行手术的规定,甚至删除了所有关于优生思想的内容。这样的修订给人一种《优生保护法》被废止、新颁布《母体保护法》的印象,但实际上《母体保护法》可谓《优生保护法》的最终修订版,甚至可以说它是“新版”《优生保护法》。这是因为,制定《优生保护法》是出于“防止不良子孙的出生”和“保护母亲的生命健康”这两个目的,而后一个目的其实是为了前一个目的得以实现,才特意强调的,换言之,这两个目的互为一体。而《母体保护法》虽然只突出了后者,却始终无法淡化前者的阴影。

三、《优生保护法》的影响

《优生保护法》的提出,虽说是为了应对战败后日本粮食不足、人口激增等问题,但其重要目的则是为了杜绝“有缺陷”后代的出生。在社会党和超党派的提案中,皆提出了制定《优生保护法》的目的在于避免诞生“不良后代”,防止日本民族出现“逆淘汰”。如1948年6月19日,谷口弥三郎在第二届国会参议院厚生委员会上发表了关于提交优生保护法案的理由说明,他认为,“那些比较优秀的阶层的人一般会实行计划生育,若不对智障和低能儿实行计划生育,恐怕会导致国民素质下降,即出现民族的逆淘汰”,因此,“抑制先天性遗传疾病患者的出生,无论在控制国民迅速增长方面,抑或是防止民族逆淘汰方面”都是极为必要的举措。(9)〔日〕 「第2回国会参議院厚生委員会」第13号、国会会議録検索システム、1948年6月19日。https://kokkai.ndl.go.jp/#/detail?minId=100214237X01319480619¤t=9.同样的观点也出现在社会党议员福田昌子在众议院陈述提案理由的说明中。福田强调,《优生保护法》是为了防止劣等基因遗传,实施强制绝育手术完全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10)〔日〕 「第2回国会衆議院厚生委員会」第14号、国会会議録検索システム、1948年6月24日。https://kokkai.ndl.go.jp/#/detail?minId=100204237X01419480624¤t=6.

那么,什么是民族的“逆淘汰”呢?昭和时期公共卫生研究者古屋芳雄认为,在一个民族中,素质优秀之人和低劣之人存在差别,如果优秀的人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能保留其优良基因,将诞生更多优秀的后代,经历这样的淘汰过程对社会是有益的,若反过来,素质低劣之人繁殖越来越多的话,就会出现所谓的“逆淘汰”,只会导致“民族素质的劣化”。古屋进一步指出,从战后日本面临的社会情况来看,“保护具有优秀素质的人”,防止“素质低劣之人群的扩大”,不只是学术问题,而是需要国家出台具体且合适的对策来进行应对的重大问题。(11)〔日〕 古屋芳雄:「淘汰による民族変質の速度」、『民族衛生』1947年第4号、第57頁。这种声音反映了战后日本精英阶层的一种担忧,即若不对那些智障者、低能儿及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人实施计划生育,会导致“国民素质的下降”。与此同时,一些罪犯也被视作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对象。如曾担任厚生省公共卫生局厚生技官的安倍雄吉认为,“对过去从社会公共利益上看有必要却不能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极端性异常者、凶残的性惯犯,这项手术也是适用的,这确实是一大进步。”(12)〔日〕 安倍雄吉:『優生保護法と妊娠中絶』、時事通信社1948年版、第19-20頁。简言之,在精英阶层看来,对性犯罪者强制实施绝育手术,是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仅如此,一些在战争中失去亲人的流浪者、卖春妇等人也被视作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对象。1952年2月,在审议《优生保护法》修订案的参议院厚生委员会上,谷口弥三郎主张,“对于流浪者、潘潘女郎等人,在保健所稍微进行精神鉴定后”,也要对其实施绝育手术。(13)〔日〕 「第12回国会参議院厚生委員会」第10号、国会会議録検索システム、1952年2月28日。https://kokkai.ndl.go.jp/#/detail?minId=101314237X01019520228¤t=43.换言之,无论是对日本国家而言,抑或是对社会而言,这些人都是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是实施绝育手术的对象。而且,只具有传染性却不具有遗传性的麻风病患者也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

在精英阶层看来,《优生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日本民族的“优良”基因,它不仅不违背宪法宗旨,甚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军国主义思想的灰烬上制定的《优生保护法》,本身就没有消除思想上的蔽障,它隐含着显而易见的与保护“人权”和“生存权”的《日本国宪法》相抵触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优生保护法》中的优生思想逐渐渗透到学校教育中。例如,在1972年文部省编写的面向全国高中教师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解说保健体育篇》中,文部省要求高中教师向学生讲授有关《优生保护法》的知识,使学生“了解我国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的现状,相关的预防和应对要涉及优生保护法”。可以说,向未来国民启蒙并普及优生思想,是战后日本实施优生政策的重要目的之一。不仅如此,作为其中的一环,《优生保护法》的相关优生思想也被编入了高中教科书。从1950年代到1970年代,高中保健体育的检定教科书中几乎都记述了有关《优生保护法》的内容。例如,在一本题为《健康与生活》的教科书中,这样写道:“优生保护法并不禁止结婚……为了防止诞生出不良后代,必须在接受优生手术后才能结婚……约有30%的惯犯和青少年罪犯、收容于感化院的75%的不良少年、85%的流浪者和乞丐,即便不患有精神病或智障,也具有这些病态特征,且像纵火犯那样凶残的罪犯,多为精神病患者和白痴,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明白了这项法律的重要性”。(14)〔日〕 教育図書株式会社編:『健康と生活』改訂版、教育図書株式会社、1950年、第200頁。《优生保护法》的目的并不只在于从医学的优生角度来防止“有缺陷”的基因的遗传,还在于防范犯罪及贫困问题给社会带来的负担和影响。因此,一些日本人认为《优生保护法》不仅侵犯了残障患者的人权,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残障者、青少年犯罪者等人群的歧视。(15)〔日〕 藤野豊:『強制不妊と優生保護法――“公益”に奪われたいのち』、岩波書店2020年版、第24-30頁。

根据厚生省的统计,从1948年实施《优生保护法》到1996年新颁布《母体保护法》,强制实施绝育手术共16475件。其中,以患有遗传性疾病为由而被强制实施手术的有14566件,其余的1909件是对未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强制实施的手术,(16)〔日〕 厚生労働省大臣官房統計情報部編:『母体保護統計報告 平成8年』、厚生労働省大臣官房統計情報部、1997年、第26-27頁。这些人中也包括一些青少年犯罪者、“品行不良”的少男少女等。将这些“问题少年”列为强制绝育对象,并不是因为其患有遗传性疾病,而是将他们的行为视作一种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病”。

自2018年以来,日本各地陆续有人站出来起诉日本政府施行《优生保护法》侵犯人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与此同时,《优生保护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9年,日本国会参议院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向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受害者发放补偿金的《强制绝育救济法》。显然,制定这一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消弭当前受害者对政府的不满和愤怒。2020年,日本一名77岁的男性因遭遇强制绝育而状告日本政府,却被东京地方法院驳回诉讼,审判长虽表示强制绝育侵犯了宪法赋予国民的自由权利,但并未提及《优生保护法》的违宪问题。尽管自进入2022年以来,大阪、东京等地的法院已判决日本政府赔偿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受害者,但政府对这些判决表示不服,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由此来看,《优生保护法》的影响仍在持续发酵。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下,受害者的正当权利不仅遭到剥夺,甚至其所遭受伤害仍被日本政府长期漠视。应当注意的是,在自民党推进修宪进程的背后,也隐含着日本政府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侵犯国民“人权”的意味。从2012年4月自民党公布的《日本国宪法修正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自民党不仅要求国民协助“国防军”(第9条),而且规定国民“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第12条)。(17)〔日〕 自民党:『日本国憲法改正草案』。https://constitution.jimin.jp/document/draft/.可以说,国民协助“国防军”,不仅在于充分发挥国民作为劳动力的作用,更在于使国民转化为现实的国防力,因而,国民必须具备强健体魄和体力,“健康”也会随之成为国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义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防止战败后的日本出现“民族逆淘汰”,日本政府打着“优生政策”的大旗,颁布并实施《优生保护法》。这项法律不仅侵犯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对战后日本社会和文化的影响,至深且巨。尽管这项法律已经退出日本历史的舞台,但它在那些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在战后日本建设“民主国家”的旗帜之下,这项排除和抹杀弱势群体的优生政策,暴露出日本民主制度的局限性。以至于有学者指出,《优生保护法》是由日本“战后民主主义”所诞生出的一项对特定残障者和病人进行歧视及权利侵害的法律,而它能存续48年之久,本身也是“战后民主主义”的一种样态。(18)〔日〕 藤野豊:『戦後民主主義が生んだ優生思想』、六花出版2021年版、第4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战后日本“民主国家”的建设及民主制度,是否保障了所有日本人的基本权利?这个问题仍值得我们继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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