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直播他人洗澡?专家:该这么罚
2022-02-03高艳东
据媒体报道,当前有社交软件大量传播他人洗澡、如厕、换衣等私密场景中的照片和视频,网民只要缴费成为会员就可以观看,甚至可以“私人定制”偷窥他人的家庭生活,并形成了“偷拍-贩卖-传播”的黑灰产业链。
面对“隐私裸奔”的风险,法律必须有所作为,防止技术成为帮凶。
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但这一处罚力度对于准职业化的惯犯力度过轻。单凭治安处罚已经难以遏制偷拍行为的泛滥。
首先,需弥补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对偷拍行为的漏洞。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为例,1997年立法时“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打击间谍类器材,规制范围过窄。在今天,电影中的间谍器材已经大众化,为照顾孩子或宠物使用的摄像头,很难被认定为“窃照专用器材”。显然,我国法律中类似规制罪名,已经不适应摄像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
其次,设立侵犯隐私罪。隐私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被法律認可的一项时代权利。在设立“侵犯隐私罪”时,可注意刑法谦抑性,并非对所有偷拍者定罪。建议未来法条设计为“以不正当目的,多次或对多人采用偷拍、偷录、监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在偷拍行为已经形成产业链的背景下,我国法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在前端限制偷拍工具,行政法应严格控制生产、销售专门偷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设立许可证制度,从源头防止犯罪工具的泛滥。在中端减少偷拍机会,酒店、试衣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强化管理者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筛查义务。为敦促其履行职责,在消费者被偷拍时,酒店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后端应严厉打击偷拍、传播行为,除了增设“侵犯隐私罪”之外,对传播网站的管理者、分享视频的微信群群主等,在符合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应分别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治罪。
(《环球时报》 高艳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