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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分析

2022-02-03罗茂怀曾家豪

关键词:帮助者受助者侦查人员

罗茂怀 曾家豪

引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是指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随着而来通过网络的犯罪也逐年增多,因此衍生出专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或软件支持的行为,形成了产业链式的犯罪结构,提供帮助者可以脱离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本身,只为这条犯罪链提供“零件”。为解决此类行为,我国在2015 年8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网络广告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以来,此罪的案发趋势为2015 年2 起、2016 年11 起、2017 年49 起、2018年80 起、2019 年196 起、2020 年2515 起。根据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在2015 年入罪到2020年间,案发的数量趋势呈指数级上升,一方面有信息网络犯罪越发猖狂的原因;另一方面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从一开始的谨慎适用变成口袋罪。因此,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点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根据此类犯罪的难点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很有必要,有利于在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存在争议问题提供证据支持。

2019 年11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认定帮信罪提供了依据,而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侦查对策方面,由于刑法修正案出台时间短,我国并没有对于这方面进行过多的讨论,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现有理论的空白,只是将其与网络犯罪一起侦查,缺少专门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侦查对策,因此根据目前侦查此类犯罪的难点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很有必要。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帮助对象的不特定性

在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中,提供帮助的人与受助人之间往往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是复杂的网状式结构,如同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一个提供帮助者可以对多个实施网络犯罪的对象提供帮助,一个准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可以从多个对象中获取实施犯罪所需要的技术和工具。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一般的犯罪帮助行为不一样,类似一个工厂,在实施网络犯罪这条流水线上,需要从多个不同的商家购买所需要的零件,最终组合成信息网络犯罪这个成品。

这就导致了提供帮助者与受助者的关系既简单又复杂,简单在双方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向,无法构成从犯帮助犯,只是单纯的利益导向。复杂在每一个对象都又有个向关联的其他对象,一个受助者可以倒逼出多个帮助者,一个帮助者又可以反映出多个受助者,这是一张错综复杂的网。

(二)提供帮助方式的多元化

目前,通过案件发现的提供帮助行为的方式分为两大种类,一是实物性帮助:比如为网络诈骗提供信用卡,或者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场所、电脑接入,因为提供信用卡的技术性要求较低,所以提供信用卡占提供帮助行为的大部分。另一种是提供数字虚拟化的帮助:比如为网络赌博提供网站,或者为一些网络违法行为提供广告宣传,还有提供支付平台等虚拟性帮助行为。这一类帮助行为虽然占比没有前一类多,但是其种类繁多,再加上网络性的特点,导致这一类难以侦查,是侦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重点。

(三)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强危害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入罪,而不是作为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的从犯,就是因为其有独立性。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狂,网络犯罪的多发,导致了对犯罪的一些技术和工具有需求,从而催生了专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人。与一开始的网络犯罪不同,一开始的网络犯罪是一个整体,所有人有着共同的目的,现在的帮助行为是独立于网络犯罪,由一个点辐射多个犯罪,为多个犯罪提供帮助,无法确认其为哪个犯罪的共同犯,所以要单独入罪。

强危害性体现在现在互联网的本质——辐射范围大,网络犯罪的被害人是来自五湖四海,而且数量多,素未谋面都可以变成犯罪的对象。作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者,可以为多个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多个犯罪同时又有大量被害人,获取大量资金,叠加起来帮助行为导致的危害极大。所以不能以提供帮助者的获利情况来定义他的犯罪危害,而是要通过他实施的帮助行为所导致的危害来定义。立法中也设立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来对具有强危害性的帮助行为进行更重的打击。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

定罪以犯罪四大要件来说,主体:由于这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所以不需要以共同犯罪的要求二人以上,构成犯此罪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即可。

主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法,主观方面主要是明知自己的帮助对象是将帮助用于犯罪的,“明知”这也是大家对此罪讨论最多,有最多争议的点。

客体:本罪在刑法中的排列是第六章,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这不同于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侵犯的范围大,包括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多种利益。客观方面:即为提供帮助的技术和工具。

(二)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网络犯罪的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可以从共犯的构成要件来区分。

是否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犯之间有相同的犯罪目标,分工配合,为达到犯罪目的一起努力,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只是为了盈利,并不在意帮助的对象是否达成目标。

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有着相同的犯罪故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需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只需提供技术和工具支持,至于受助者用于犯什么罪、怎么犯罪都可以不必知道。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

法律将本罪独立入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若是确切知道,则提供帮助者与受助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是放任不管的犯罪故意,这就构成信息网络犯罪的从犯,而法律将其单独入罪目的是更好的打击这类帮助行为,所以应当将法律条文里的“明知”理解成应当知道,即相信受助者极有可能将工具和技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就可以构成犯罪。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增加侦查人员工作效率,有利于打击此类行为,并且也符合法律原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侦查难点

(一)案件发现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与网络犯罪案件密切相关,在案件难以发现的问题上与网络犯罪有类似的地方,都依靠网络这一迷宫,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同时它也有独特的地方,因为其独立性,有着不一样的案件发现难点,将从下列三点一一讲述。

1.被害人特殊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提供帮助者与受助者都是受益人,双方基于自己的利益达成的一种买卖关系,类似于贩毒,是双向建立起来的联系。所以没有被害人,导致侦查人员无法从被害人来发现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多数案件发现的突破口,此罪缺乏明确的被害人,就堵住了通过被害人报案来发现此案的道路,但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又会造成危害。此罪造成的危害是要借网络犯罪的手来实施,网络犯罪会有被害人,但不是此罪的被害人,这就引出了案件发现困难的第二点。

2.需要通过其他犯罪来发现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独立性,独立于网络犯罪从犯的另一个罪名,但其必须依靠帮助行为才可以定罪,所以在发现此类案件中,难以独立发现,必须通过信息网络犯罪来发现背后的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信息网络犯罪是寄生关系,前者必须依附后者才存在,有前罪必有后罪,有后罪却不一定有前罪,所以想要发现案件需要通过其受助的网络犯罪,逆向侦查来发现此罪。再加上互联网的隐匿性,IP 地址与地域的复杂性和网络人员的不实名制,发现网络犯罪本就不易,此罪更是隐藏在网络犯罪后面,让侦查人员难以直接发现。

3.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交流少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量便捷沟通的软件出现,大大降低了沟通成本,让帮助者与受助者的沟通更加方便,但是网络犯罪中帮助者与受助者双方的意思联络却反而减少甚至于不联络。这是因为互联网在带来便捷的沟通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信息以及搜索信息的方式,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可以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技术和工具,而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往往大概知道对方是用于犯罪仍然放任事情发生。双方如同在购物平台上交易,一方出示商品,一方根据需求购物,双方之间不会有太多的意思联络,找到自己满意的服务即可。这样双方之间就不会有太多联络,加大侦查人员发现案件的难度。

(二)证据调取难

1.帮助行为难以全部查清

在此罪的法律条文中对于定罪量刑有情节严重这一层次,犯罪的危害要怎样才能达到这一层次是法院的工作,但这一要求就表明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中不能只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此罪,还要将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全部查清,让法院更好的量刑。

在查清全部帮助行为中,往往只能查到部分主要帮助行为,无法全面细致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原因主要是侦查人员的侦查手段不足,只能从查找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网站的制作记录和使用记录来分析,而面对其他更为隐蔽的交易就缺乏有效的办法,比如删除记录和线下交易等反侦查手段,就会让侦查人员陷入难题,只能从侦查讯问寻找突破口。同时,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快,犯罪分子的犯罪技术也越发高超,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相对而言进步较慢,导致陷入被动追赶的情况。

2.境外证据获取难

在网络犯罪中,侦查人员往往都会遇到一个难题,就是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犯罪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所使用的IP 地址、服务器接入口等重要的证据在境外的问题[1]。侦查人员进行跨国侦查办案会遇到很多问题。

我国侦查人员在国外没有执法权,这就使得在境外执法办案时需要当地警方的帮助,而当地是否给予帮助,这关系到政治、司法、经济等多方面因素,情况复杂,再加上警力不足,境外破案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不是重大犯罪一般不会花费大量警力去侦破案件。

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样,在中国的许多罪名在其他国家未必是犯罪,给国际司法协助带来了困难,国际司法协助需要在双方国家都构成犯罪才能予以帮助。并且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条约不多,无法从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打破界限。

3.难以证明认定主观“明知”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证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是定罪最重要的证据。由于提供帮助者与受助者是买卖双方的关系,很多时候卖家不关注买家购买商品之后的用处,或者了解的不多,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存在一些争议。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具有一定的狡猾性,在面对讯问时难以暴露出真实情况,就需要侦查人员从其他方面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为网络犯罪人员提供帮助时,已经知道对方将用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来犯罪。但就如之前所说,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联络并不多,并且还有删除记录等可能性,导致帮助人是否知道这一个条件变得十分模糊,极大得考验侦查人员。

4.电子证据获取难

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易隐藏、易篡改、易破坏,侦查人员在获取证据时,可能已经不是原始证据,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想要侦查人员看到的证据,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2]。同时电子证据还不方便保存,例如案件涉及黄色网站,网站的内容多,信息量大,普通U 盘无法全部储存,而且也需要大量时间下载信息,这就需要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不是原始证据,也难以获取完整的证据材料,有损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也是电子证据的一大难题,网络上的信息更新速度太快,很多信息被覆盖之后就难以发现,一旦错过最佳的侦查时间,就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此罪又隐藏在网络犯罪之后,在时间上一般比发现网络犯罪要晚一些,容易打草惊蛇,让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有时间对电子证据进行篡改和破坏,等侦查人员查到网络犯罪后的帮助行为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对证据进行了改造,许多证据已经面目全非。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一)加强网络监管,注重电子证据收集

案件难以发现的最主要原因是往往要先通过网络犯罪才能挖掘出背后的犯罪流水线,作为流水线中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帮助提供者,自然隐藏在网络犯罪的后面,加强网络监管有利于绕过这一界限,可以直接发现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人,达到从源头掐断水源的效果。

1.加强监管与信息研判

信息经过筛选处理,可以变成为侦查人员所用的线索。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提供帮助者与受助者大多是通过网上联系和交易,这必定会留下痕迹,如何从互联网这个信息库里提取到侦查人员所需要的线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从通信聊天软件入手。双方在达成交易之前必定需要经过交流,侦查人员可以与几大主要的聊天软件达成合作,公安机关要根据以往此罪的帮助人与受助人的交流,挑选出一些嫌疑大,证明力度强的敏感词汇,要求软件经营方对敏感词汇进行监管,一出现涉及敏感词汇先自己筛选一遍,认为有违法犯罪可能的,再移交给公安机关,并且要求软件方加强对人员信息的核实,最好能以实名制的方式加大人们的犯罪风险。

从交易平台入手。自从网上购物的兴起就导致购物网站层出不穷,公安机关对于大型的购物平台监管力度很强,但是对于一些较为隐蔽的小型网站往往会忽视。线上交易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最常见的方式,而且他们的选择往往是不引人注目的小网站,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这类平台的监管,对一些可疑的卖家进行核查,比如所卖商品图片与加钱完全不符的,或者在图片和文字中有暗语的,都有可能是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卖家。

从贴吧论坛入手。贴吧论坛往往是喜欢同一类事物的人员聚集讨论分享的地方,但是这些地方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学习交流的场所。在一些有关网络技术的论坛,在大量正常的帖子下隐藏有一些出售黑客、病毒等广告,而且还有一些帖子讨论的内容与网络犯罪相关。但公安机关对贴吧论坛这一类小众交流的平台明显监管不足,在贴吧中贩卖黄色视频的广告经常出现。因此,面对这一情况公安机关要与贴吧论坛的经营者合作,对一些发表了联系方式的广告重点关注,这些广告背后极有可能是此罪的犯罪嫌疑人。

2.完善网络巡查机制

网络是一个无边的世界,在网络的监管方面靠平台与网站经营方自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有许多找不到负责人的灰色地带。在这些地方有关违法犯罪的情况更加猖獗,公安机关必须建立起自己独立的网络巡查机制,划分监管区域进行网格化管理,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信息和发布广告上[3]。可以有效的利用警力,同时可以聘请专家或向公司企业购买专门为警察办案需要所制作软件达到警力最优化的效果。在发现可疑信息和人员后,及时核实并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证时效性,以防证据被破坏。

3.加强多警种合作

触及网络的犯罪往往都有线上和线下两个侦查方向,这就涉及到多个警种联合办案的问题,在接到报案之后,复杂案件侦查的人员需要网安部门收集信息,网络安全部门收集到证据后要及时反馈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又分为收集证据和抓捕等多个部分,加强警种合作十分重要。在我国,两个部门直接互相推诿踢皮球的现象已经有所改善,但还达不到紧密合作的层次,部门间的合作还是有着各干各的、缺乏交流的现象,导致严重拖慢侦查办案的节奏。加强警种合作要先从制度落手,要放宽不同警种之间的限制,让双方一起办案时少一些阻碍,例如可以用对方的人和工具;其次从实际出发,要加多警种合作的机会,加强交流和联系,削弱隔阂,增加多警种联合培训学习等相互了解的方式;最后要注重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作风,加强警队的凝聚力,形成团结、战斗力强的作战队伍。

(二)有效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认定为“明知”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问题,本人将根据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对策。

1.讯问过程中围绕“明知”这一要件

侦查讯问是寻找案件突破口最有效率的方法,在讯问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在提供帮助时已经知道对方是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就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知道的证据,就可以有力的证明“明知”这一问题。所以讯问的重点应该在“明知”上,不要只问一句是否知道,而要在前后进行铺垫,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受助人之间的交流,双方的关系等等,将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前后的心理活动都讯问清楚,巧妙的运用讯问技巧暴露犯罪嫌疑人的内心。

2.加强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证据收集

“意思表示”是证明“明知”最有力的证据,双方在“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受助人购买技术和服务的目的。虽然网络的发展导致了网络犯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挑选服务,降低了双方交流的必要性,但是仍然存在提供的技术和服务需要调整的情况,将其调整为适合网络犯罪使用的工具,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证据要从双方的交易记录和通讯聊天记录入手,查清双方的沟通次数和内容以及售后情况,看双方在联络过程中是否有提到提供的服务和技术是用来网络犯罪的。

3.调查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服务的获利情况

一般来说提供网络技术和服务的目的是获利,并且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差不大,但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技术和服务可以带来大量犯罪所得,就会使得提供表面看似相同的服务但是价格却相差很大的情况。侦查人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技术获利明显大于市场价格时,要考虑可能犯罪嫌疑人是明知自己提供的服务是用来犯罪的。所以侦查人员要仔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包括线上的交易还有线下的货币交易情况,核实是否与市场价有差别。

4.调查帮助的工具和程序是否专门用于犯罪

在这类案件中提供帮助的种类有很多种,有些种类的帮助行为能明显的知道就是用于犯罪的,比如为制作黄色网站、色情网站等违法网站,还有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可以改变虚拟电话号码的程序,或者是为一些犯罪行为制作广告等。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明显用于犯罪的帮助行为时,可以直接认定为“明知”。

5.查明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告知

在互联网上有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监管网络的健康及时发现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侦查人员调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帮助行为后被网络监管部门发现其提供的技术被用于网络犯罪并予以告知,或者被人举报其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三)通过网络犯罪轨迹逆向侦查

在网络中犯罪人员经常使用假信息、虚拟身份来逃避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可以从网络犯罪逆向侦查,以获取更多线索[4]。

1.通过资金流向侦查

犯罪人员提供帮助的目的就是钱,所以帮助者有受助者肯定有资金往来,并且一般帮助者与受助者并不认识,可能都没有接触,所以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支付或者银行卡支付,这就会留下痕迹。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犯罪的资金流向分析出提供帮助人的银行卡号或者其他支付账号,就可以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通过通信记录侦查

在网络犯罪中,犯罪人员为了达成其犯罪目的会向他人购买技术和服务,在购买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电话或者网络聊天软件交流。这里指的通信不单单指电话通信,还包括微信、QQ、购物平台私聊、贴吧论坛通信等等一切可用于沟通交流的方式。侦查人员在调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时,要调查其一切网络社交工具,看是否与网络犯罪的嫌疑人有联系,或者从网络犯罪嫌疑人的社交工具和网站购买信息中,倒推出提供帮助的人员。

(四)开展境内外合作,解决调查取证区域限制

境外取证和抓捕一直是困扰我国侦查人员的难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者他所提供的服务器接入端口、IP 地址等都可能是在境外,增加侦查人员的办案难度,因此,应该加强境内外合作和国际司法协助[5]。

首先,制订合作的策略,应该把第一步合作的重点放在与我国临近的几个国家,因为犯罪成本的问题,犯罪人员往往选择经济较不发达并且离我国较近的国家,尤其是东南亚,是我国犯罪人员聚集的高发地。从东南亚为突破口,把合作的范围以我国为半径逐渐扩散,形成覆盖全世界的司法协助网络。

其次,要从上层的制度着手。解决国际司法问题最有效的对策是与其他国家缔结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要受到条约的约束,因此我国应先与邻国缔结司法条约,针对跨国办案问题进行解决。并且要呼吁其他国家,让其他国家也加入进来,共同商议司法协助的事项,能有效的协调各国之间的司法冲突,为他国办案提供司法协助。

最后,要加强国际交流。将我国的侦查人员送去其他国家交流学习,博众取长,相互学习,拉近国与国的刑事司法队伍之间的感情,共同提高打击犯罪能力。

(五)利用大数据技术查清帮助行为

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行为有利于法院量刑,但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中可能只有部分属于为犯罪提供技术和服务,并不是全部帮助行为都构成犯罪,这时就需要侦查人员区分哪些行为构成了此罪。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手机通信记录、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网站物品出售记录等可能与网络犯罪人员接触的方式搜集所有接触人员的信息数据中挑选可疑的人员[5]。再与公安网里掌握的信息网络犯罪人员的数据进行比对碰撞,查找相同的人并分析,就可以得到犯罪嫌疑人与多少网络犯罪人员有关联。

同时还可以将掌握的犯罪人员的信息放入数据库,以后再抓捕到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数据库中的帮信罪犯罪人员进行比对,充分查清提供帮助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伴随网络犯罪的多发而发展起来的,作为新入罪的罪名,对其司法适用、侦查对策等方面的研究都属于较低水平。从最近几年的案发次数上升趋势可以看出,帮信罪是未来网络犯罪发展的趋势,公安机关在面对这种新型犯罪,在结合以往案件总结出来的经验的同时,还要注重高新技术的运用。目前,侦查人员缺乏对技术的使用,侦查手段较为原始,应该改变传统的侦查思维模式,适应技术时代的发展,更高效准确的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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