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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道德建设的二重性*

2022-02-03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二重性公民道德公民

李 萍

公民道德的出现几乎与现代社会的产生同步,因为公民道德是一种为现代社会的全体成员提供总体社会精神的新道德类型,从而为现代人提供了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从历史上看,公民道德首先出现于西方国家,因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社会的出现都始于西方,但公民道德并非“西方道德”,而是现代道德,率先达成公民道德的国家最初也只是那些先期开展了现代化探索的国家,例如英国、荷兰、美国等国,那些迎头追赶、实现了现代化的后发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也完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预期目标。相比于传统农业时代的道德,公民道德反映了人们在社会共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形成上的巨大历史进步。在中国,公民道德问题的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公民道德的系统建设则略晚。2001年10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无疑是一个标志,二十年来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需要进一步拓展、深化,尤其应当处理好公民道德建设二重性①“二重性”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经典议题。毫无疑问,当代社会已经深处于以复杂性、自组织性为特点的风险社会之中,但本文所谈的“公民道德建设”是从确定性立场出发为社会发展提供道德共识,因此,并不适合采用复杂性之类的分析概念。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

一、认识公民道德建设的方法论

公民道德建设十分重要,对仍然处于现代化征程中的中国而言,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然而,仅凭热情是不可能完成公民道德建设这一艰巨任务的,我们首先必须依据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对公民道德建设做出全面、深入的审视,有了正确的认识结论,由多个政府部门牵头在各个社会领域实际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才会事半功倍。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看,二重性问题的提出是唯物史观科学解释人类社会种种复杂现象的重要利器,马克思本人就是一位典范。他通过分析商品这一最常见事物来剖析资本主义的实质,寻找资本家利润产生的秘密和工人受到剥削的根源。马克思提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表现于外、最容易被人感知到的特性,它是杂多。若仅仅停留在使用价值上,就无法发现商品更加深刻、内在的本质,即价值,商品的价值使得任何看似完全不同的商品都可以抽象成“人类一般劳动”,从而被衡量并被买卖,因此,商品被制造出来的原本目的——自由交换——得以被一览无余地揭示出来。可见,商品的二重性是认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和社会交换普遍规律的密钥。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性的过程如下:首先,马克思摆脱了之前经济学家仅仅从抽象概念出发的做法,因为“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6页。他转向客观的现象世界,从观察现象入手,并对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合理解释,最后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其次,马克思认为个人总是处于社会之中,看似独立的个人或者个人间无关的行动其实都是受到了社会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张“社会决定的个人生产”,即马克思是从社会历史角度理解资本家的存在和私有制的社会。第三,马克思主张以人的尺度认识社会现象,马克思说“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还将资本家视为“人格化的资本。”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9页。马克思考察的是人身于其中并作为变量与之相互作用的现实社会,商品的二重性表明商品不只是个别,更是一般;商品是掩藏在物之中的人的关系。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二重性概念在中文文献有被滥用之嫌。“二重性”是不同于“双刃剑”“双重性”的,“双刃剑”用于描述一个事物实际会同时产生正负两种不同的功能或作用;“双重性”是指一个事物同时兼具两种性质有别、看似冲突的特性,例如人格上的双重性。“双刃剑”或“双重性”都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描述,但“二重性”则提供了方法论,用于澄清偏见、误见,直指本质的认识活动。所以,“二重性”概念的本意是揭示某事物易被表象带偏或遮蔽的内在本质,一重是显示于外、易于观察到的方面,另一重则是需要辨别、澄清才能得到展示的内容,所以,“二重性”中的“二重”并非等量齐观、同等重要,相反,其中一个是更关键、更为根本。例如,我们经常说“人的二重性”,在内容上主要是人的肉体所代表的自然性和人的意识所反映的社会性,显然,社会性才是人的更本质的规定,尽管我们也不能忽视人的自然性。

围绕公民道德建设进行辩证的、唯物的分析,就会注意到公民道德建设同样具有二重性。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必须融入地方性知识,因地制宜,公民道德建设一定具有高度的时空关联,不同国家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是有显著的地区、民族、时代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富有成效的公民道德建设要以小型分散的地方共同体为基点,只有与公民的日常生活世界紧密关联,才能吸收公民个体的参与从而带动一定范围内社会区域的公民道德扎根并成长,换句话说,公民道德建设要以民间、地方为主。这个方面就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特殊性或地方性。与此同时,公民道德建设又具有人类共通性、普遍性,因为公民道德是现代社会的道德,一切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都要完成社会道德上的脱胎换骨,将公民道德变成多数社会成员的日常道德行为,否则,该国就可能因社会文化上的落后、脱节最终导致整体现代化事业的失败。那些迈向现代化、接受现代文化洗礼、为社会发展设立了远期目标的国家实际上都具有近似的历史使命和现实任务,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上也是相通、相似的,这就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普遍性或全人类性。单纯强调上述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对的,都未能对公民道德建设做出辩证、科学的解释。

质言之,所谓公民道德建设的二重性,是指公民道德建设包含了两个内在的且不可分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普遍性和共同性,所有被叫做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活动或政治决策都应当包含这些相似的内容,例如对公民主体、公民个体意识、公民合法权利、公民自主结社、公民公共参与等内容的肯定和支持,另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地方性、个别性,具体到中国,特别是当代中国的政治逻辑、社会生态都提供了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约束条件,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必将是融入当代中国地方性知识和本土化再造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就会形成自身独特的内容,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群体身份、国家本位、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然而,公民道德建设二重性是以实现现代性的普遍、共同要求为其重要目标的,地方性、民族性的内容不过是普遍、共同要求的在地化,因为公民道德是一种现代社会的总体道德,公民道德建设是为现代化事业提供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应当服务于整体社会的现代化谋划。

要正确理解“公民道德”“公民道德建设”,还必须明确“公民”概念与“人”的概念之不同,“公民”直接关联着政治共同体、社会场域,因此,人的自然性一面已经被扬弃,主要呈现出人的社会性,这正是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判断的深意所在。然而,自古希腊“公民”出现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对“公民”概念的认识一直以西方学术话语为主,不少学者和许多思想流派都是将西方政治体系视为公民存在的唯一恰当方式,这显然有认识上的方法论误区。“随着全球化和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及其对与资本主义伴生的个人主义的批判,学术界对公民身份的讨论逐渐摆脱了原有的自由个人主义的藩篱,并开始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从全球化和更具共同体意识的公民社会出发去审视和检讨原来的价值观念和制度政策,这就产生了与民族性、权利性、私人性相对的世界性、责任性以及公共性。公民身份的二重性在对立与统一中体现了紧张的悖论与共生的二元关系。”①曹海军:《论公民身份的二重性》,《学海》2008年第3期。公民道德建设二重性问题的提出也是试图纠正上述理论上的偏差,为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更加合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之,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试错过程,它有多重任务或目标,也有多元主体参与,在一定意义上说,可持续的公民道德建设体现了国家(政府部门)、社会(民间团体)以及个体(公民自治)主动且共同参与或推动公民道德现实化的努力,由于存在多元主体,加之社会事项、政治事务的复杂性,都使得公民道德建设充满了不确定性,特定时期的公民道德建设并非简单按照主导者的最初意图进行,一段时间之后进行实践回顾和理论总结时也会发现公民道德建设的结果往往出乎意料。由于公民道德建设充满了不确定,我们应当适度提供社会自主、个体自治的空间,保证政治世界必要的弹性。这就意味着公民道德建设不可能全部都交由政府的某个特定机关,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和终极目标也不必设定为全部消解公民个体的恣意或者社会领域的局部混乱,更为关键的是,公民道德建设不得不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之间取得平衡,这正是公民道德建设二重性本身蕴含着的合理解决思路。

二、借镜他国的公民道德建设

“公民道德”作为独立的概念出现至今已经有了三四百年的历史,虽然各国开启公民道德建设的契机和走过的历程各自有别,但目前学界公认形成了两个经典的公民道德建设模式:一个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模式,另一个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共和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模式。①本文所讲的“公民道德建设模式”都是从宏观社会政治视角而言的,即由国家、社会、民间组织共同参与并推动的社会道德建设。虽然公民道德理论有很多,除了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之外,还有社群主义、批判理论、新左派等,但是,为上述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理论并给出了可行的行动方案的主要还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一些国家虽然也取得了公民道德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例如日本、新加坡等,但还都没有在理论上给出自足且合理的证明,所以,它们大都被分别列入上述两个模式之中,换句话说,它们不过是上述两个模式的地方性调整而已。

在西方文献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开讨论公民道德建设问题,首先出现在行政学领域,也构成了“行政伦理”的重要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伦理从行政学中独立,并成为一个分支学科,行政伦理中的公民道德问题重点讨论的是行政责任落实中公务人员的道德(如库珀);也有学者将政体价值视为行政伦理的根据从而讨论政体公共性与公民道德的关系问题②John A.Rohr.Ethics for Bureaucrats:An Essay on Law and Values,Marcel Dekker,Inc.1989.;还有学者将“伦理”作为一种防止政府腐败、减少公务人员职务失责的手段,通过鼓励检举行为、制定伦理行为准则、重温古典政治伦理真谛等促成道德意识渗透公职机关从而切实影响公务员的职务道德思考③H.George Frederickson ed.,Eth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M.E.Sharpe,Inc.,1993.;还有学者从个体道德发展理论出发,讨论了公共行政管理硕士的职业素养及其培育的问题以及公务员的伦理教育,并指明在校期间的系统、专门的伦理教育将有助于未来的公务员形成明确的道德人格,做出合乎道德的行政决策。④James Bowman and Donald Menzel ed., Teaching Ethics and Values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grams: Innovations,Strategies,and Issues,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8.

从一般社会层面讨论公民道德以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学者及其著作也为数不少。雅诺斯基用“权利”概念来理解“文明社会”中的公民,一方面,他将公民的权利做了分类并给予了内涵揭示,法律权利=自由权、政治权利=要求权、社会权利=支配权、参与权利=豁免权;另一方面,他通过有限交换和总体交换阐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他认为,公民道德不同于公民权利或公民义务,公民道德反映了公民对待公共事务或者与公民相关事项的总体态度,适宜的公民道德有助于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落实,例如,他说:“尊重法律和他人的权利,属于容忍宽容,而这一点的强制实施通常属于法律与秩序的范畴,而不被列为公民义务。”①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70页。

菲利克斯·格罗斯的研究关注的是“西方式公民道德”与“非西方式公民道德”是否以及如何相互增益的问题,在全球化时代,跨国间的流动频繁发生,现代通讯和交通技术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不同国度和不同政体文化的人们能否在公民道德相关的问题上取得共识呢?格罗斯研究的重点是调解“公民国家”(自由公民的联合)与部族国家(宗教、族属和政治制度混为一体的单位)的冲突,因为前者是西方的、近代城市的,后者则是东方的、传统血缘式的,为此,他提出“理性国家”概念,认为“理性的民主国家是对美好国家和社会长期探索的结果,……是通过辩论、讨论、选择和妥协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日常实践和经验的结果。”②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部族身份》,王建娥、魏强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267页。

以色列思想家马盖利特讨论了“羞辱”(humiliation)概念。他对“羞辱”的理解是“任何一种行为或条件,它使一个人有恰当的理由觉得自己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羞辱”不是感觉,而是规范,他人可以有理由基于社会共识判断当事人是否受到了“羞辱”。他还断言,“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③Avishai Margalit.The Decent Society.Naomi Goldblum tr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要达成正派社会,就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间达成社会共识,因为一个社会对羞辱的共识越强,它就越正派。马盖利特其实是将“羞辱”客观化和道德化,从而置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要求之地位,并认为通过改善现有的社会制度,实现尊重全体公民的“正派社会”,这是公民道德建设成功的标志。一个正派的社会将保持对羞辱现象的高度敏感,这会对整个社会中的人们传达明确的是非观念。然而,“羞辱”具有很强烈的个人自我感受,很难在大范围人群中获得高度共识,“羞辱”的公度性就大大减弱了。

可见,西方学者倾向于从某个特定视角入手讨论政治制度、现代社会价值以及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等相关问题,因此,有的学者强调公正,有的主张“正派”,还有的肯定“自由”或“诚实”等,他们分别以这些关键词来揭示公民世界中重要的道德价值。从公民道德建设层面上看,西方学者大多以问题导向方式阐述公民道德建设的可行性、路径和成效,因此,也会结合政体结构、社会政治文化来设计公民道德建设的形态。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重叠共识是新式的自由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模式,麦金泰尔的德性论与地方传统则重申了共和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模式。另外,在西方,学者或思想家们的研究成果通常并不会直接转化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指导,政府或民间组织进行的公民道德建设也不总是依据某个特定学术流派的主张,很多时候,突发事件、社会舆论更可能影响行动中的公民道德建设。

三、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模式探索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为现代中国带来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价值观,那就是经济发展优先。这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政治挂帅”而言是一个根本的冲击,从而引起了社会价值观的巨大转变,从“政治可靠”向“经济增长”“收入增加”转变。观念的解放催生了无穷的创造力,社会生产总值不断突破历史峰值,年增长率多年以两位数增长,出现了令世人惊异的“中国奇迹”,国外学者雷默将此概括为“北京共识”,以区别于美国主导的“华盛顿共识”,用以解释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可普遍化经验。这第一次让国人意识到讲好中国故事是多么重要!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加之受到不良思想文化的侵蚀,我们的社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社会道德的滑坡、总体社会道德信念的淡化和个体道德意识的模糊等方面。邓小平同志曾对此做出警醒,提出要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党的几代领导人为解决这个问题做出了不懈探索,特别是着重抓了两个代表性群体的思想道德建设,一个是党内建设,抓紧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道德水平提升的工作,另一个是加强了青少年品德建设,通过教材统编、师资队伍培训、课程体系调整等多个渠道,建成了系统的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专业团队和系列课程。但是,仍然留下了两个比较大的理论上的不足:其一是忽视了实际生活领域的广大社会成员,其二是对“思想道德”的重点或核心内容认识比较模糊,198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将“思想道德”放入精神文明的大框架下,在抓精神文明建设中无疑也会抓思想道德建设,但未能特别重视道德的地位,也未能充分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回答了这两个问题,它准确地判断社会价值观的核心以及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主干在于“道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主体已经转变为“公民”。公民在与国家、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中确认自身身份,履行相应的义务,参与社会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概括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体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随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被加速推进和贯彻,中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2003年9月11日决定将每年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2004年9月18日举办了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自此,每年的九、十月间由中宣部牵头举办一次论坛,总结公民道德的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方面的成果。不仅如此,有关部门还于2006年12月5日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经过多年全国性的公民道德建设,可以说,在当代中国社会上下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做好公民道德建设才能凝聚全体国民的道德认同,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官方正式提出并着力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但学界的关注其实更早。对公民角色、公民权利以及公民道德问题的关注,首先始于法学、政治学领域,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哲学、伦理学的关注略为迟一些,大概是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回应市场道德主体的问题而关注到了“公民”这个全新的道德主体。实际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是充分听取并吸收了当时理论界、思想界所提出的合理观点,而且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走势做出了方向性指导。在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理论研究机构的共同推动下,公民道德建设在全国得以全面铺开。

为什么这个时候在中国上上下下各个层面都关注到了“公民道德”并进一步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这一全新的任务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的农村改革和逐渐扩大至城市的企业改革、政府机关改革都为中国引入了新变量,注入了新活力。改革初期的主导原则是“政企分离”,释放企业和国民个体的活力,国家放弃包揽一切的管控方式,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得以形成,这样的社会空间有利于国民通过自由平等的交往、自主形成高水平的社会共识,并由此生成社会空间的自发道德。第二,在经过了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例如单位制解体、国民长距离流动冲击了熟人社会、不断增加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有了越来越明确的个体自主要求,等等,这些都使得计划经济时代僵硬的社会结构难以为继,新的社会结构和新的社会交往方式不断产生,脱离了单位制、建立在国民自主交往、互动合意基础上的生活道德缓慢生成。第三,在巨大的社会变迁中,道德调节的重点也不得不发生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调节的对象其实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延伸,主要发挥的是国家意志在道德领域的强制作用。但在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的自主性得到了肯定,国民间的日常交往行为应当如何成为了亟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来自社会生活空间和国民个体的自发要求开始凝聚,形成具有一定认可度的社会道德,因此,道德调节的重点转向国民个体的自愿行为、国民之间互动交涉这样的社会层面,社会化道德的比重开始超过政治化道德。

从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到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到推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这反映了我党对社会道德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自2001年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到2019年颁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18年间中国社会又发生了显著变化,不仅如此,人们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不同。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比,《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至少增加了四个方面的新内容:其一是突出强调了公民个体,包括个体道德意识的内化和行为自律等方面的内容;其二是将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进行关联,这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中国模式之建构指明了方向;其三是试图从中华传统思想体系和文化资源寻找理论依据和支撑基础,完成创造性转换,古为今用,使之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焕发新生;其四是专门讨论了网络空间的公民道德问题,这是对社会成员越来越以网民身份存在、大量时间现身于网络世界这样的客观事实之积极回应,网络空间成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领域。《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一方面全面总结了过去十八年来的公民道德建设方面的经验得失,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于其中,从而为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任务。

正如上文所言,公民道德建设是与全面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相关,因此,它是一种现代性的社会道德,就内容而言,公民道德不只是单方面地对公民个体、公民群体提出要求,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等提出了限制性要求,最终建立起良性的公民-国家关系。正确的认识得益于掌握了科学的方法和始终保持对外部世界变化的敏锐感受。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体系既包含了广泛性要求又有先进性要求,以适应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成员的不同境界。必须时时关注日常生活世界中无数普通公民的切身关注点,构筑既有可行性又有指导性的合理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体系。

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注重营造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及其行为规范,它将在行为规范和品质要求上提出有针对性的不同层次要求。公民角色在不同场域会有不同的表现和要求。即便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实也呈现出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断调整,因为在不同制度以及不同时代,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无法保持稳定的作用方式,相反,处于磨合、调适乃至冲突、对抗等不同状态。此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家只是公民成立的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政治生活、政治秩序建构都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公民也必须能够自由、自主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政治秩序的建构之中,但是,公民并不只是现身于国家领域或者与国家相关的事项之中,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它的对立面是私人生活)才是公民日常生活世界最经常接触的空间。因此,完整的公民道德包含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公共生活这样三个场域的道德,公民道德建设也应分别地在这三个场域展开。具体而言,政治生活的公民道德体现了政治参与中的道德要求,社会生活的公民道德以市场生产/消费活动中的道德要求为主,公共生活的公民道德则是以邻里、社区、公园、博物馆等公共空间的道德要求为主的。

中国能否在公民道德建设上提出有别于西方的独特模式?如果能够成立,或许可以称为“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这样的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模式得以成立,它不仅是对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的总结,而且还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辐射力,从而能够被其他类似的国家所效仿和借鉴。我们认为,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理论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体现,更是全体国民在现代化事业中的道德自我提升和社会道德担当,可以用“团结”来概括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精神。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此处出现的“团结”是一个包含了丰富内涵的概念,它是人们在取得了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等方面的高度认同之后达成的精神归属,因此,“团结”不是一个具体行为的道德规范,而是社会道德体系所要最后达成的目标。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也应促成公民道德的常态化,在这样的道德共识中结成稳固的道德共同体。以“团结”为基本道德精神,这体现了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原则,由此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高度统一。

从“落后不是社会主义”到“共同富裕”,这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国社会制度建构指明的新核心价值方向,让全体公民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就应当提供享受、分配这些成果的道德理由,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的目的之一正在于此,故而我们将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模式称为发展主义模式。毋庸置疑的是,提出并证成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艰巨的理论任务,我们既要保证公民道德建设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又要兼顾地方性知识,嵌入民族性的内容。就实现方式而言,公民道德建设是多元主体的协同,有效的协同取决于是否存在高水平的社会共识。当然,成功的理论构建离不开鲜活的实践检验,只有在充分开展并取得令人瞩目成效的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理论才能得到更加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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