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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当·斯密问题看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
——兼论对共同富裕实践的启示

2022-02-03于静怡

社会科学家 2022年5期
关键词:斯密利己财产权

于静怡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表征出人与人的关系。所有权问题的讨论应该包含有两个向度:“谁应该是所有者”、“应该是私有财产或公有财产”。[1]前者在排他性的基础上回答物的归属问题,即个体取得财产的合理性;但因为“所有权是权利而非是物的归属”,[2]且所有权权利的合法性需要社会的承认。因此,所有权应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功能这一度。也因此,就需要后者回答所有权的权利与制度安排怎样解决私利与公利之间的调和以及如何为社会带来公平与正义的问题。所有权的正义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这一问题是马克思进行资本主义批判时的一条阿里阿德涅之线。马克思之前的思想家回答了所有权结构中的第一个向度,但他们未回答第二个向度,即所有权的社会属性所应承担的社会价值尺度问题,于是就造成了在“我占有我自己的东西,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3]就是正当的资本主义财产权正义理论下对个体(特别是工人、无产阶级)生存状况的忽略,社会不正义的境况由此开始。于是,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公开呈现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同时,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一个涉及多角度与多维度的复杂问题,从理论探究的客观要求来说,一个可能且典型的视角投射,更有助益于我们的研究。因为马克思的思想一如既往地指向资本主义制度批判,且西方社会私有制体系的奠基者之一亚当·斯密是马克思写作中重要的对话与批判对象;同时,在《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的张力之间由斯密理论衍生出的亚当·斯密问题,从相反的价值立场为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敏锐观察拓展空间①施特劳斯、克罗波西在《政治哲学史》中也表达出这样的意见:“要理解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学说——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之间的联系,人们必须理解后者从斯密那里接受来的、已经变形的资本主义的诸多问题。”参见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下册),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802页。。所以,在这里,我们选择在所有权的视阈下重构典型的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问题——亚当·斯密问题作为视角,在呈现出马克思的检视与批判中,表征出其所有权正义思想,以期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的建设以及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践有一定的启发。

一、所有权视阈下亚当·斯密问题的重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亚当·斯密问题并不是仅仅指一般意义上《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之中呈现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当我们将目光转向所有权的视阈,问题可以有其他的表达。斯密的理论重点是商业社会。在斯密看来,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劳动的占有是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同时,因为,“占有必定随着社会时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4],所以,随着劳动和占有的不断发展,渔猎、游牧、农业、商业社会是财产所有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在商业社会,因为广泛的分工在上一阶段即农业社会中已得到了广泛的确立,所以财产权的范围并没有继续扩大。但此时,资本已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而存在——“资本的正义性来源于财产权的正义性”。[5]因此,亚当·斯密问题中资本主义经济学所表征出的是商业社会对财富的追求,而道德意指在财富追逐与财产权利分配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正义或不义。于是,当我们引入所有权的内容时,亚当·斯密问题可表现为两个方面:商业与正义,即探讨亚当·斯密如何看待并阐释商业社会中所存在的关于财产权利分配不平等与正义之间的悖论;财富与德性,即探讨在由利己性支配的商业社会中财产权利的分配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商业与正义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商业社会的财产权利分配比以往的时代更加不公平,但是却能满足工人、劳动者、无产阶级的需要。伴随着商业的运行模式,社会被分为生产性劳动者和非生产性劳动者,生产性劳动者在承担非生产性劳动者的生存“负担”时,仍然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对财产权分配不平等的回答以及对需要的满足的阐释。斯密看到并找到了解释这一悖论的方法。他认为:“分工所带来的劳动生产力的最大精进”[6],可以创造出一个富足的经济体,在这个经济体中,虽然不平等,但是富足会漫延到社会的各个阶级,从而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及其需要,进而“掩盖”私有财产不平等分配的弊端。“真正重要的不是不平等,而是能让所有人,包括社会最贫穷的阶层,拥有体面的生活水准。”[6]在自然神意的指导下,斯密同时也认为,不平等是上帝的安排,是神意秩序的世俗体现。因为,不平等开始于劳动占有问题,即在原始的劳动与贸易中,个体因自发性、偶然性——如勤劳或懒惰,而无法成为“先占权范围的对象”[7],获得占有权,进而逐渐在历史中积累起财产权利方面的不平等。斯密相信,在自然神意的指导下,通过人性运动,社会的不平等最终会转化为人在自然层面的平等。斯密对我们说,相信自然的智慧吧,“自然地=必然地”[8]、“自然会通过经济学的语言向历史发号施令”[8],从而带来真正正义与平等。在斯密看来,解决普通劳动者的需要只是因为“善良”,或者避免“严重危难时刻的极端正义问题。”[9]这里极端的正义问题指,在饥荒的状态下,穷苦的人颠覆富人的财产权。斯密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财产免受穷苦的人在极端状态下的侵害。穷人的需要不应该构成对富人财富的诉求,因为,一旦让这种需要成为诉求,就会威胁财富占有的稳定性规则,以及财富对整个社会的激励机制。因此,通过这样的阐释,商业社会所呈现的财产权利分配不平等但是却能满足各个阶级需要的悖论被消解。如果我们沿着亚当·斯密的思路,在自然自由的原理下,让财富在“自然自由”状况下增长,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那么上述商业社会的悖论或许就不能称之为悖论,它反而是现代市场经济文明进步的体现。

(二)财富与德性

除了对商业社会的悖论所做的悖论式的解释,基于所有权的视角,我们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商业社会中一直存在利己性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矛盾,即在利己性的驱使下,财产权利的分配无法真正调和私利与公利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正义问题。

在讨论财产权的正义时,斯密所尊崇的一直是“商人的自我意识”——利己。因此,在以分工为基础的商业社会中,个人在“自然自由”的原理下,为私利而行动,而非为公共利益而行动就可以达到正义的标准,自然也会将社会引向最利于资本发展的方向。在利己性的推动下,个人行为的结果可能是不正义的,但“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客观上实现了社会的利益”。[10]因此,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体现在社会中恰恰变成了合宜与正义的。这一理论忽略的是,对私有财产及其相关权利追逐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利己性与社会整体的正义与德性实现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个人可能是有德性的,但是作为整体的社会,作为自私自利之离散行为的非意图结果,可能是没有德性的”。[9]但是,在斯密看来,正是这样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使得商业社会可以在财富和利润中高歌猛进、大步前行。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对此也做了论证,具有功利化倾向的行为结果虽然与合宜性不一致,但却是人类社会稳定所必需的。并且他通过对幸福的定义,为利己性找到情感上的合理性:对个体而言,个体的幸福永远高于他人的幸福。因为他人遭受的苦难再巨大也抵不过自身所遭遇的最小的不幸。在这里,斯密实质上已经将人在物质利益面前的利己性上升至道德上的正当性。[10]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在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本应带来的社会普遍的正义趋向,现在反而已经变成社会前行的负担。在斯密看来,社会财富的增长是必须的、强制性的,用社会财富的停滞甚至消退来换取社会普遍整体的正义是不值当的,价值与道德层面上试图去除利己性的努力只是消极且无用的;追逐财富是必须的,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和则是或然选项。在这里,与其说斯密强调的是财产权的正义学说,不如说斯密所描述的是一套关于利益的自然和谐学说①埃利·哈列维在《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中评价斯密阐发的是一套关于利益的自然和谐学说。,所有权的正义问题只是被简单片面地提及了一下。

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所有权问题包含有两个向度:“谁是所有者”以及“应该是私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当我们从所有权正义的角度来看待亚当·斯密问题时可以发现,在他的体系中,财产权、所有权的权利分配并没有起到调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作用,并没有承担起社会功能的责任,这里的财产权正义带有浓厚的利己性色彩。

二、所有权视阈下马克思对亚当·斯密问题的批判

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斯密的理论带来了许多助益,但同时,理论指向是资本主义制度批判,并体会到“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11]的马克思,绝不会在此逡巡与停留。因此,思想与现实均促逼我们以马克思财产权的正义立场对亚当·斯密问题所呈现出的纷争进行检视,从而能更好看到资本主义所有权正义问题之阿喀琉斯之踵,以及马克思思想之底色。在这里,我们将检视的焦点放在对商业社会悖论解释的批判以及对所有权与利己性的反思。

(一)对商业社会悖论解释的批判

斯密认为能够解决商业社会中财产权利分配不平等现象的措施之一是分工所带来的劳动生产力以及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不可否认,分工一定会带来上述的增长。但是,它不是财产权利分配不公的解决办法,而是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分工不仅仅带来人的劳动活动的不同形式,同时产生的还有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将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方法倒置并不能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与此同时,虽然分工带来了能够提高生产效率的部门化、精细化的劳动,但是却会“把有生命的劳动者个体碎片般地散落在机器体系的许多不同点上”[1],从而在单调、枯燥、单向度的劳动中造成对人的个性的压抑。在这样的分工中,还带来了竞争。过度的劳动分工也会导致工人之间甚至工人与机器之间的不正常的竞争关系。[12]因为工人既无土地也无资本,所以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利。因而,“工人之间的竞争是很激烈的”[12],过度的分工加剧了这一激烈的竞争关系,使得“工人不仅必须为物质的生活资料而斗争,而且必须为谋求工作,即为谋求实现自己的活动的可能性、手段而斗争”。[12]同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伴随着分工,劳动者被依赖性所牵制,被逐渐贴上片面化的标签时,便不可避免地被降格为机器。人与机器的对抗不是在科学技术高歌猛进的“积极”层面,而是在工人单向度化程度加深,机器作为竞争者与工人对抗的层面。此时“分工不仅导致人的竞争,而且导致机器的竞争”。[12]

与此同时,在斯密看来,穷人应该学会满足。因为,在商业社会中,穷人所获得的需要上的满足,一定远远好于野蛮人。[6]从这种意义上说,普通劳动者似乎应该感谢财产权利分配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批判。马克思所要追问的是,这里财产权所满足的需要,究竟是何种需要,这里的所有权正义,究竟是什么正义。于是,无论做何种辩解,斯密所说的需要实质上只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生存层面的需要,即“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2],工人个体的真正生存境况在这里被遗忘。在以斯密的理论为基础所构建起来的社会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使得工人的需求变成了只满足作为工人而存在的基本要求,工人的需要仅仅在被作为劳动机器的意义上讨论。“国民经济学不考察不劳动时的工人”,[12]资本家得以“在生产领域将满足人的需要的手段背着人隐藏起来”,此时生存手段在私有制状态下成为了被私人占有的东西,人与私有财产权利之间存在着的紧张关系逐渐展现。以将穷人作为劳动机器维持的需要的满足来掩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公正,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不正义。富人和穷人虽然同样苦恼,但是富人是为财富是否能持续增长而苦恼,穷人是为生存而苦恼。更进一步,斯密没有意识到的是,财产权利对于社会各个阶级的意义是不同的,对于穷人仅仅是生存需要的满足,但是对于富人而言却是安全与稳定、权力与支配。日出与日落对穷人来说是辛苦的劳作与短暂的休息,但是对于富人来说却是准确呈现在日历上的天数、星期和年岁。[13]正如马克思所忧虑的那般:“富有的人和人的丰富的需要代替了国民经济学上的富有和贫困”。[12]因此,依照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理据,斯密这里的解释实际上只是在纵容无节制的私有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分配不平等。

(二)对所有权与利己性的反思

从马克思所有权正义的立场,我们也可以看到亚当·斯密问题中所呈现出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利己性与正义之间的矛盾。斯密对我们说,“我们每天所需食料,出自屠户、酿酒家等的自利打算而非恩惠”[6],因此,“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6]。斯密根据自然自由原理,认为财产是共有的,“我”只要占有自己财产,不占有他人的财产就是正义的。但是,如果个体只顾自己利益的实现与财产的获得,那么这只能是“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他人”的利己性的不断加强,而利己性的不断加强,并不利于财产权所表征出的正义的实现,甚至此时连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最基本的经济增长也做不到——当社会中关于所有权的行动由利己性主导,并不能回答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时,社会目标实现的交易成本会上升,拖沓与低效会随处可见,实质上也无法保证现代世界所追求的经济持续增长的现象。此外,亚当·斯密在市场经济中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但这一假设带来的却只是个体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却因为利己性而对立。我们会不由自主地发问,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就是理性的吗?只追求经济利益是理性的吗?恰恰相反,怀着“我占有我的,不占有其他人的”即是正义的目的的逐利者,对财富的追逐恰是非理性的。而这一点却已吊诡地体现在斯密对于重商主义的批评中:重商主义对于财富的追逐是非理性的,在将“财富与货币作为同义语”[14]时,他们已被单向度货币化的财富[5]追逐所吞没,这实际上体现着重商主义精神内在的“不义”。斯密看到了重商主义的非理性与不义,却没有或者说选择性忽视了在重商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的这一特征。逐利的资本主义本身是非理性的,在非理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怎么能保证其中的参与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呢?因此,在这一理论中,利己性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之间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马克思认为,市民式的自私自利能够保证与公共利益先天和谐,这是一种幻象”。[1]但斯密却完全不顾这种观点自身的困难。由此,正如恩格斯所说:“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体系是伪善、前后不一贯和不道德的”[15]。

所有权视阈下重构后的亚当·斯密问题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对所有权问题的片面理解。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天然就具有一种排他性。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放大了这种排他性,使之演变为利己性,并为此找到正当的理由。但是,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说,这却只是“个人意志支配之下物的范围的扩大”[16],它只是探讨了“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17],即“谁应该是所有者”这一度。但这无论如何是不够的。这一讨论还应该走向问题的更深处,它必须提出及回答这一问题,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即对公有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调节。只有对这一问题本身的解答,才是对所有权问题的真正解答。而不考虑所有权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调节的前提是:计划实施成本(交易成本)为零,计划规定的目标与每个人的目标一致,受计划约束的人能够按计划的规定行事。[2]但这在现代社会实现起来十分困难,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斯密并没有把问题提到这样的高度,因此陷入了矛盾。利己性在商业社会中追求与分配财富时有益,但它也并非就是在原因与逻辑上必要。[18]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直接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权与利己性的批判:“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私人利益”[19]。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正因为个体只在利己心的驱动下,只支配自己的东西,只是将“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19],所以社会生存的法则变成了为私利而行动,而非为公共利益而行动,财产权的社会意义被忽略,“私人利益的空虚灵魂”[7]从来不想被财产权的正义“所照亮和熏染”[7]——正义的涌现在这里被抑制。

三、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独特品质及其对共同富裕实践的启示

即使这样,马克思依然拿出“迫使它始终如一”[7]的勇气来同这种“独占一切”[7]但却将“幻想留给别人”[7]的涅莫西斯式的正义进行斗争。因此,从马克思对亚当·斯密问题中所暴露出的财产权不正义的批判中,我们可以尝试对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独特品质进行勾勒并探索其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实践的启示。

(一)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独特品质

亚当·斯密问题中所描述的财产权正义之所以出现如此多“不正义”现象的原因是,他始终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描述的是资产阶级法律意义上片面的财产权正义,而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言说着人民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权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占有”这一事实而非“权利”,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20]“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20]当具有占有这一事实的私有财产,欲以权利形式呈现时,需要社会的“承认”,而这种“承认”来自于统治阶级所主导的法律建构,那么,在这种建构中,在将社会所认可的合法性赋予特定财产关系之时,不可避免会贯穿统治阶级的意志及其实现。在这样的法律中表现出来的财产权正义只是特殊的正义,而非普遍的正义。这种对财产权正义的确认是片面的,且这种片面以牺牲普通劳动者的生活甚至生命为前提。此时法律的片面与不义正如斯密自己对于重商主义不义的法律的谴责——这种法律是用“鲜血写就的”“德拉科的法律”。当以“流血”这一具有革命意象的事物来说明法律的形成时,也就承认了剥削、支配与压迫这不义的一度。所有权所承认及确认的关系在客观上回答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对受损进行补偿。[2]因此,在社会交易中,本应由受益者承担由此带来的成本,但资产阶级法律却让受损者来承担,并将其伪饰为正义的。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已发现,特权阶级(资产阶级)与贫民阶级关于权利观和正义观的诉求有所不同。以斯密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理论认为,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具有永恒性,于是凝固历史中已有的财产权利,更加关注资产阶级财产权及其他可能的权利,并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于是允许资产阶级立法对特权阶级所有权的确定,允许所有者的利益支配国家和法律,从而忽略普通劳动者的诉求与利益。马克思不满这种对普通劳动者是否得到其所应得漠不关心的态度,他站在普通人民的立场上说,“我们为穷人要求……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7]同时,马克思清楚地看到,在普通劳动者只获得所有权的权利使用时,他们并未获得真正的对私有财产的权利,因为,“私有财产法是使用和支配的权利”[20],而普通劳动者获得的只是所有权的“授权地”“有限度地”使用——他们无法享有“任意地处理实物的权利”。[20]在“支配”这一度缺失时,普通劳动者无法在真正普遍的意义上享有所有权。因此,普通劳动者不仅要忍受“物质上的贫困”[7],还要忍受“权利上的贫困”。正如有学者所言,“斯密并没有像马克思致力于面向广大劳动大众一样公开谴责资本主义”。[8]斯密十分清楚,文明的演进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所有人相关利益之重要大于劳动者相关利益之受损,劳动者被默认应该承担社会发展的这种代价。马克思阐释出来的真正普遍的财产权正义克服了以斯密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片面的、有条件的正义,对普通劳动者、无产阶级的关心,表征出马克思思想一如既往的底色,他深知,将“代表特殊利益看作是理想的浪漫主义、深邃的感情以及道德的个人形式和特殊形式的最丰富源泉”[7],是怯懦、可怕与不义。

如果只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对财产权正义进行论述,那么便不可避免地生成对普通劳动者的剥削、支配与压迫。在商业社会,“资本家是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21],同时,将“对他人无酬劳动的剥削即占有”[22]变成为一件合理的事情。此时,所有权人的掌控本质上也是对劳动力的掌控。[23]因此,马克思说,“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其产品的权利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对资本家的意义”。[19]根据财产多少以及财产权利的分配形成了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为了自己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权利,不得不“服从”有产阶级为了保有及增进自己的财富和权利所进行的支配和剥削。为了生存,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得不向所有者效劳[24],并将其看作一种幸运,在这其中生发出一种病态的依赖关系。此时,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反映的所有权,表征出的是一种剥削、支配与压迫——以人对物的占有即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为表象的所有权结构实质上表达的是人对人的控制与支配。它在意识上和实际上不断膨胀,成为每一个生存者的支配性力量,并以其特有的隐秘形式改变社会的结构、历史与现实。艾伦·伍德曾以这样的角度讨论过剥削的正义性问题,他说:“当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生活条件的所有权时,如雇主或雇主所属的阶级拥有雇员的生活条件,此时一方处于对另一方的控制地位,此时的剥削是不正义的”[25]。如果我们将这种讨论带入资本主义社会,这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下,剥削与压迫在力量较强的一方褫夺另一方生产与生活所有权的时刻发生——而所有权被褫夺的时刻恰是正义败坏的瞬间呈现。在另一篇对马克思正义问题的讨论中,伍德也谈到,对于正义这一话题,马克思实际上描述的是不正义的社会制度[26]。如果用这里的观点考查所有权问题,那么,当涉及财产权的正义,马克思想指出的是:所有权恰如其分的安排对社会普遍公正的实现。

而对剥削、压迫与支配的克服是马克思思想中一以贯之的共产主义实践。在马克思那里,所有权批判始终作为描绘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建构性工具而存在。因而,所有权的正义向度在共产主义实践中,始终是批判与建构功能同在。当我们面对所有权时,如果更多遭遇到的是异化、剥削与支配这一度,那么真正需要的是蕴含着不同生产方式的新的社会制度以及新的社会。于是,马克思表达出这样的意见,我们并非是反对作为个人自由之实现物质基础的私有财产,而是反对能够统治、剥削和压迫他人的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因为此时私有财产所体现出来的关系是“剥削与支配”关系,这种“剥削与支配”关系等同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他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7],如此这般,在重构生产、社会以及所有权的社会意义——即在回答“谁是所有者”,完成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和之后,方可迎候财产权的正义实现。

(二)对共同富裕实践的启示

所有权问题虽在历史上一直被讨论,但是“只是在今天谋求共同富裕的道路才显出非凡的意义”[1]。而在与斯密财产权理论的对话中,对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独特品质的大写,使我们更加明晰地看到以斯密的财产权思想为原点构建起来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体系,在共同富裕内涵及意指上的部分失语以及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实践的启示。共同富裕的概念内含着“社会对财富的拥有”以及“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两个向度。在这一理论语境中,斯密的所有权理论只回答了如何通过社会的分工、生产力的发展提升社会对财富的拥有程度,即“富裕”这一财富的实现程度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关涉“共同”这一财富实现范围的问题,也即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合理占有方式。因而在以斯密的理论为原点所构建起来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体系中恰恰表现出了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反面。只强调分工的经济手段实际上是在所有权和共同富裕问题讨论中理论上的懒惰与退缩,也是对贫富悬殊、贫富对立、两极分化的纵容,从而失去财产权利分配问题在社会意义层面的构建功能,将问题带入非正义的境地。

在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与工人贫困状况进行批判,以及对财产公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构建中,马克思的思想中内含着共同富裕这一思想维度。[28]对社会成员如何实现对财富占有的公平恰恰是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独特品质所要体现的。结合马克思的所有权正义思想来深入理解共同富裕的思想,更有助于我们在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理想从描述性阶段向实质性阶段的迈进。首先,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始终站在普通劳动者与无产阶级的立场讨论问题。这也就说明了如果财富的占有范围不是面向所有人的则是不公正的。因此,在共同富裕的语境下,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理论就自然内涵着这样的财产权利意指——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普通劳动者可以平等地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普通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劳动所得(按照自己劳动差别与贡献),公平地享有获得财富的权利。因此,共同富裕就实践了这样的话语与内涵——“将不同地位和状况的人放在同等的条件下看待”。[1]其次,在所有权正义与共同富裕的理论视阈下,如果只强调分工或生产这一度,则实际上只是从物的方面而非人的关系方面来理解这一问题。而这只是对高歌猛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赞扬,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体现出来的依附性与奴役性的一种承认。可以按照自己劳动所得来公平地享有获取财富的权利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附性、奴役性的克服,即对剥削、支配与压迫的克服。这也正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共同富裕这一共同理想也是对商业社会财富实践中利己心的克服,是从另一种途径对以利己心为主导的资本全球扩张的历史与现实的对抗。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内含着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共同富裕的中国道路是真正中国话语的创设。

四、结论

所有权问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支配地位,它作为一种镜像所表达出的或许是居于现代的我们在渴望正义这件事情上摇摇欲坠的安全感。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制度表征出的是对正义的反对,甚至是对正义的驱逐。于是,理论指向为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马克思,其所有权正义思想就需要更加着重地被作为问题本身在社会历史与现实的场域公开呈现。亚当·斯密问题具有典型的资本主义色彩,将其置于所有权的视阈下作为透视的窗口,在马克思批判的张力中,更能看到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权的“不义”以及马克思财产权正义的独特品质——立足于无产阶级的价值立场,对剥削、支配与压迫的克服以及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践路径。与此同时,所有权问题在走向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在所有权正义问题上表现出的无产阶级的价值立场,对剥削、支配与压迫的克服以及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构建能够克服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制度所呈现出的,站在资产阶级立场对普通劳动者以及社会两极分化、贫富对立的忽视,财产所有权的拥有者对财产所有权的缺失者剥削的不义指向,从而对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践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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