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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从“法治浙江”推进至“法治中国”的思想走向研究

2022-02-03江科元

大庆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浙江总书记

陈 毅,江科元

(浙江艺术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这些观点可以说是他以往关于法治建设观念及其具体方案的提炼和总结。回顾习近平总书记的从政历程不难发现,他早年在正定县时便指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理应倍加关注;在宁德地区时,重点指出民主问题,须置于法制的框架下积极实施;特别在浙江从政的时间内,他在构建“法治浙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重要的依法治国思想。由最初的“法治浙江”推进至“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建设的思想阐发呈现出一以贯之的传承性特点[1]。

一、凸显法治在管理省乃至国家社会中的关键性地位

早在“法治浙江”期间,习近平鲜明地指出,对外开放、经济建设以及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等领域的法治化建设,能够对社会的主体性行为起到一定的规约作用,从而指引各个领域处于统筹式的良性发展格局中;经由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多个维度的法治化建设,能够确保各个领域的建设均有法可依以及有章可循,从而保障各个领域和谐、健康发展。只有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纳进法治化的调控领域,才能够确保政治、经济和文化步调一致地稳步前进,从而保证社会的各个领域能够全方位地发展与进步,最终才能够打造和谐的社会。构建“法治浙江”,即应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化的旗帜,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推动浙江人民民主朝向程序化、制度化以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将人民群众所提出的诸项民主化要求纳进法治建设的范围中,涉及到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人民的自由、安全、平等及其诸多要素,从而确保公民具有真实的政治参与权,且可以在既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拓展,最终实现百姓安居乐业、民主团结、和谐稳定的政治目标[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突出法治建设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关键性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认为,中国依旧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进入到决定性的时期,改革处于深水区,攻坚任务任重道远。国际形势波云诡谲,我党改革面临着更为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显出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一系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因而,不可忽视法治在管制国家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全方位地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加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度[3]。

二、确保党的领导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性保证

构建“法治浙江”期间,习近平指出,在坚持依法治国、公正平等、执法为民以及服务大局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不应忘记党在其中的领导重要性。他认为,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处于轴心地位,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质性要求,公正平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是一个基本的特点,亦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价值层面的体现,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是不可小觑的责任,而党的领导则是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性保障[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地论述了构建法治中国的领导主体的内容,科学地阐发了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质性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矢志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地推进依法治国和厉行法治的进程,进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才能够确保国家与社会生活朝向法治化的方向发展[5]。在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十一个坚持”内容中,第一个便是坚定不移地确保党在全方位地推行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保障党的领导在整个全方位执行依法治国中所具有的不可撼动的中心地位。毫无疑问,全方位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绝非虚化和弱化乃至动摇甚至否认党在其中的领导性地位,而是更好地凸显出党所具有执政性功能,改进党的执政模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法规,加速党领导机制的法治化进程,尽可能地加强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执政能力及其水平。

三、明确法治建设的目的及其依赖的主体在于人民

在部署“法治浙江”的相关工作过程中,习近平指出,应以树立司法公正的目标,形成公正以及维护人权的观念,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依法办案以及无罪推断等司法领域的宗旨,保证实体公平公正以及程序公平公正。“法治浙江”就应该支持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言出法随,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力[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建设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及其依赖的主体,也科学地指出了新时期全方位依法治国的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明确地表明了全面依法治国所依赖的最为广泛和深厚的根基在于人民。因此,应坚定不移地围绕着人民这个轴心,明确发展的根本是服务于人民、依赖于人民。要体现出人民的利益、折射人民的意愿、保护人民的权利、切实落实人民的福祉并将其贯彻至全面依法治理国家的各个领域及其阶段中。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法治中国”思想坚定不移地凸显出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指出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占据着主导的位置,是重要的发展力量来源。因此,应有意识地激发人民积极投身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活动中去的热情,从而使全体人民群众都能够变成社会主义建设“法治中国”的推崇主体、自觉践行的主体以及坚守捍卫的主体。经由持续性地加强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整个流程的公开化、透明化,让人民尽可能地获得更为广泛的知情权、表述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多种权利。拓宽获取老百姓的真实意见及其建议,广泛地汲取民智,尽可能地调动起潜藏在人民中源源不断的创造力,从而使得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深深地根植于人民大众的创造性实践过程中[7]。

四、系统化、有针对性地培育全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

在建设“法治浙江”时,习近平提出,在着力点方面应凸显出培育公民的法治观念。他一针见血地提出,法治观念被视作法治的灵魂。尽可能地将法治理念与法治思想有意识地灌输到人民的大脑里,并体现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行为之中。这涉及到培育民众的理性思想、诚实守信的观念、推崇法律法规权威地位的精神、树立权利和义务吻合的理念、依法维权及其化解纠纷的能力等。他指出,强化法制观念的宣传力度,提升公民法律法规的素养,应将各个地区的领导干部作为抓手,应牢固地树立服务于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将体现并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作最高的标准,应有意识地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轴心,加速本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性来源于人民群众内心的真诚拥护并对其树立崇高的信仰。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保障,而法律法规的权威则需要通过人民群众加以维护。应坚持将全民普法与守法当作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性的基础性任务加以对待。因而,理应完善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功能及其体制,各地区的党委与政府部门应强化有关普法任务的领导力度,相应的文化宣传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理应在普法的教育过程中凸显出职能效应。

五、在法治的大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便积极地针对法治浙江建设作出了重大的决策性布局,基于全省领域积极地探讨如何科学地建设法治浙江,始终如一地绘制好一张蓝图,将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有机结合,将重点项目和年度任务加以整合,将具体工作任务作为抓手,关注于民众所关心的小事,始终坚定不移地推进本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化政治进程,大力地推动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进度,尽可能地凸显出党委部门统领全局以及协调好各方的职能,支持并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陈出新,全方位地推进依法执政以及加速打造法治化政府部门的进程,支持并推进协商民主化广泛性、多层次机制的改进力度,强化对政法相关任务的领导机制,强化并改善领导群团工作的体制,持续性地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构建“法治浙江”的整个流程及其各个领域中,从而凸显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中国”观念有效地化解了法治和国家治理、法律机制和国家体制内部联系的问题。着重指出,在法治的大道上应加速国家治理的系统化及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真知灼见地指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在国家政府部门治理系统及其能力中被视作重要的凭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我们党在治国理政理论层面上所获得的成果及其实践经验,是整个制度治理最为根本、稳妥与基础的保障性条件。只有全方位地展开依法治国才可以高效地保证国家治理系统的规范化、系统化以及协调化,从而尽可能地凝聚社会的共识[9]。所谓国家治理的系统化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对国家进行管理,并构建起相应的制度系统,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以及党的建设等多个领域,并做好法律法规的安排工作。加速国家治理系统及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应和新时代相吻合,即不单单改变和实践发展需求不相吻合的体制以及法律条文,还应不断地制订与新时期要求相吻合的体制以及法律条文,从而确保各个领域的体制变得更为科学化、合理化,保障党、国家以及社会中的各项事务的治理日趋合理化、制度化以及规范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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