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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的功能纠偏、技术偏向及其对舆论引导的影响

2022-02-03沈正赋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算法信息

沈正赋

(安徽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物质世界是独立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精神世界建立在客观物质世界的基础之上,是客观物质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这一理论告诉我们,无论是客观物质世界还是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在本质上和理论上都应该保持理性和一律。当然,这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与主观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虽然人们的初衷往往对客观事物表示尊重、敬畏和形成认同,但并不排除由于人为因素的故意性或非故意性干扰导致人们在主观判断和认识上可能会存在或发生一定的认知偏差,这就会变成一种“实然”的状态。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一方面从私权利的欲望出发,总是主张抒发和表达自己对社会事物的独立见解和观点;另一方面,又本能和善意地从实事求是的逻辑起点出发,希望人们普遍的主观认识能够与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保持高度一致。实际上,人类社会就处于客观与主观、感性与理性的长期博弈中。在信息生产和传播领域,“算法”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它的出现、介入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调和这一矛盾的作用,最起码可以打破或者缩小两者之间的天然区隔。然而,“算法”在人为操控下容易导致一些信息的被恶意利用、被选择或被遮蔽,从而造成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被绑架,人们的思想被无端牵引,进而对社会舆论引导产生制约甚至是破坏性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算法在信息服务领域的应用,既要善于发挥它在功能纠偏上的独特价值,又要防止在人为因素干预下出现任何不端的技术偏向,在算法与舆论引导之间形成同频共振的工作机制,为大众社会积极的、健康的和良性的信息/新闻传播效果提供保障。

一、纠偏与匡正:算法的先天优势及其功能建构

在社会科学领域,传统的分析方法基本是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主要依据行业或领域内权威人士凭借过往经验和智慧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以概念、判断和逻辑推理的形式表现出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而算法则是基于定量分析的一种计算方法,是自然科学领域常用的分析方法。从理论上说,算法的本意是为了撇开主体的主观性认识,坚持用具体的数据说话,以科学性、精确性呈现相对客观和中立的一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藩篱和围栏逐渐被拆分,在自然科学领域普遍运用的分析方法逐渐被腾挪和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成为分析、衡量和解释社会科学领域现象及问题的一把新钥匙、一种新方法。算法在客观上体现出的先天功能优势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纠偏和匡正的作用。

(一)坚持量化分析,赋权用数字事实说话

社会科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一般是质化研究。质化研究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利用拥有丰富历史经验或科学知识人士的判断,对社会现象或问题进行分析和界定。质化研究依据的大多是多元化、多面向的第一手资料或权威信息资源,通过相互交叉的分析和论证增强研究结果的信度与效度。自然科学领域惯常使用的量化研究采纳的是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以统计分析探究社会现象和问题,以数据或数字的客观呈现来解释、预测乃至控制社会。就算法而言,即对一个问题或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完整描述,它利用系统的方法制定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1](P.1)塔尔顿·吉莱斯皮尝试从技术的角度对算法进行定义,认为算法是基于特定计算模式将输入的数据转化成可预期结果的编码程式。[2](P.167)有研究者认为,没有数据支持的算法没有任何意义,算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前提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输入。[3]量化研究者认为,社会现象和问题是可以被测量的,可以透过实地或现场观察得出结论,强调态度和价值的中立,通过客观描述状貌可以达成观点的一致,形成思想共识。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发生在社会科学领域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求异思维、发散性思维等在社会科学领域被广泛运用且大放异彩,长期以来被奉为行为圭臬和价值目标。自然科学领域所秉持的是求同思维,采取的是排除法,无数次实验最终追求的可能只是一个相同的数字,得出的是一个相同的结论。自然科学领域得出的结论和观点来自不可更改和撼动的数据或数字事实,而并非人为的主观判断或某种假设。现在要把自然科学领域的分析方法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是否具有可行性和使用价值呢?算法是否可以打通两大科学领域之间的学科障碍和知识壁垒并进行自由切换呢?计算机科学的实践证明,答案是肯定的。

在传统的社会科学领域内,虽然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似乎是无法进行量化处理和分析的,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与运用,不仅越来越多的“可见性”物质世界可以被数字化显示,而且越来越多的“不可见性”的非物质世界/精神世界也逐渐被纳入“可计算”的范畴。计算机技术通过编码、编程和解码、推演等技术手段,对人类社会各种较为复杂甚至隐蔽的现象和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并且以显性数据或数字的形式呈现出来,给人以非常直观、具体和明晰的印象,帮助人们进一步认识、理解和分析所关涉的社会现象与问题。这一新技术的运用不仅说明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而且也说明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对科学的不懈追求使得由数字化、精准性建构起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由原来的“不可能”的假设与想象逐渐变成了现在的“可能”的社会现实。这可谓是算法的可量化、透明度和精确性特征与功能带来的社会新景观。

(二)摒弃主观先行,倡导事实客观与价值中立

在崇尚客观的自然科学领域习以为常的“算法”一旦应用到以主观认知为评价标准的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奇观就自然发生较为显著的变化,一些过去在社会科学领域纯属异想天开的事情现在就可以部分实现了,一些过去连想象都无法想象的事情现在不仅可以大胆假设而且还可以开展科学论证。但是,那些仅凭主观臆断且没有任何数据事实支撑的观点也可能失去原来的主导地位。在“去中心化”“去权威性”的新媒体时代,随着中心和权威不断被解构,人们对客观数据和数字超乎寻常的追逐与崇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过去一味地、盲目地对权威人士及其观点的顶礼膜拜转变成对洞如观火、一目了然的数据或数字的认同、赏识乃至尊崇。

社会学视野中的定性研究方法一般是指“通过实地访谈、观察、整理文献等方式,收集研究对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类、比较,进而对社会事实的性质、特征作出概括,探索其复杂、细致的过程和原因”[4](P.392)。它往往根据获得的文献资料,通过内容分析进行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其描述方法主要包括印象描述、概观描述、类型描述等,解释方法主要包括因果分析、功能分析、意向分析、发生分析、总体分析和区位分析等。虽然这种研究方法在逻辑上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认识和价值判断在其中的分量也是显而易见的。算法背景下的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传统社会科学领域的定性研究不感兴趣甚至有意拒斥,它们所采用的是定量研究方法,而定量研究较多使用问卷调查、实验等方法收集数据资料,主要应用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数理模型等手段,探索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及其数量关系。定量研究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定量描述方法、定量解释方法、计算机软件应用、大数据及数据挖掘等。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源于技术领域的新概念,正在给人类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带来巨大变革,让人们及时、全面地了解社会动向不仅变成可能,而且有了全新的、值得依赖和可资信赖的工具。人们完全可以不赞同某人的观点,但不能否认一个不掺杂任何水分的、真实的数据或数字。在一些人的印象中,这些数据或数字虽然也能间接说话、内含观点,但它们呈现出来、让人感受到的既可以是一串冰冷的、理性的数字本身,也可以是令人感到带着温暖、具有感性的跳动的字节符号,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体。

摒弃人的主观性,追求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价值中立是算法的初衷与目标。正因为如此,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新媒体传播技术的助推与加持下,算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不仅在实践层面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在认知层面也一定程度地被视作该领域矫枉过正的一种新的业务救济手段,甚至被越来越多地赋予超越其本身的功能价值和社会意义。

(三)破除语言壁垒,构建可认同的通用标准

人类社会在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交流过程中需要使用语言,全球范围内的不同民族、种族、国家或地区在长期的自我封闭和隔离状态中形成了各自的语言,不同的语言之间自然存在很大差别,言语不通,交流不畅,就会阻碍跨民族、跨地区、跨国家之间的信息传递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正常往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包括英语在内的众多语言中还没有哪一种语言能够被确立为世界通用语言。在语言障碍还无法彻底消除的同时,一种由0至9共十个计数符号组成、被误称为“阿拉伯数字”(Arabic figures)的印度数字,最初由古印度人发明,后经阿拉伯人传向欧洲,之后再经欧洲人将其现代化,公元8世纪左右,阿拉伯数字乘着佛学东渐的西风传入中国。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推进,阿拉伯数字逐渐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流行起来,进而成为世界范围内通用的数字,并一直沿用至今。在文化和语言还处于相对隔阂状态的“地球村”中,数据和数字却超越了语言成为人们普遍接受、认同并广泛使用的一种计算符号。以阿拉伯数字为表现形式和载体的算法,不仅跨越了时间和空间,在拥有不同语言的国家或地区内实现了信息生产与传播的无缝对接,而且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打通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任督二脉”,在两者之间进行信息的相互换算与自由兑算,建构起彼此之间的关系勾连和信息联通。

从应用价值和使用价值看,在文化多样化、价值多元化、个性自由化的当下,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极易形成各种各样的主观意见和自我评价,各种各样的纷争、论战或观点纠纷在政治舞台上轮番上演、屡见不鲜,唯独算法及其推演出来的结论被“众口难调”的人们所普遍接受和采纳。因此,算法成为人们可以接受和被认同的通用计算方法与衡量标准。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算法主导下的不等价交换被视作一种人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是歧视行为或剥削行为,只有等价交换才是人们乐于接受并大行其道的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算法作为一种客观的呈现方式和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游戏规则与法则,在人类社会的交往活动中跨越了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屏障,打破了人为的心理隔阂,弥合分歧,减少误解、误判,消除了人们主观认知上的思想壁垒以及各种陈见和偏见,为多极化世界建构起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环境,并藉此为建立协商、对话、交流和彼此信任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全球推广与推进中发挥着建设性作用,进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和工具支撑。

二、解构与重构:算法的技术偏向及其潜在的隐忧

算法虽然具有上述先天优势和功能价值,但任何技术都掌握在人的手中,由人进行流程设计和功能再造,其行为取向和效果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激发与削减密切勾连,必然具有强烈的主观认知色彩。如果人为地对技术进行干预并施加某种影响,其结果也必将发生一定程度的主观偏向或理性偏向,而且这种技术偏向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潜在的隐患,难免生发出一些担心和忧虑。

(一)“技术决定论”的旧调重弹与沉渣泛起

“技术决定论”最早是由凡伯伦(Thorstein Veblen)于1929年在论文TheEngineersandthePriceSystem中提出的,它是技术发展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一个流派,这一理论建立在技术是自主的、技术变迁导致社会变迁两个重要原则之上。[5]我们之所以批判这一论调是基于以下两种缘由:一是“技术是自主的”这一观点片面强调技术规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认为技术作为一种自律的力量,按照自己的逻辑发展,并且支配和决定着社会与文化的发展方向;二是“技术变迁导致社会变迁”的观点错误地认为技术是决定社会发展和变迁的唯一因素,否认或低估社会因素对技术发展和变迁所起到的制约作用。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确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原始社会的燧木取火到如今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始终相伴相生,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成为人类须臾不能离开的使用工具和精神伙伴,正因为如此,人们对科学技术的追求和应用的脚步从未停歇过。但毋庸置疑的是,再发达的技术和高超的发明都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人类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来的,其中必然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和智慧。因此,再先进的技术也不能忽视或撇开人的重要因素及其作用。也就是说,任何科学技术都是由人这一主体决定的,人是科学技术的主人,不能沦为科学技术的奴隶,为技术所摆布和奴役。

然而,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一项新科技的诞生和广泛运用几乎都伴随着“技术决定论”的乘势而起、乘虚而入和甚嚣尘上,难免有旧调重弹、死灰复燃和沉渣泛起之嫌疑。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和决定性作用从来都没有被取代过,未来也不可能被取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和广泛应用,机器人技术在一些社会领域和行业中逐渐被推广,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技术的相继问世和在部分领域的应用,以及在这些技术支撑下为人们所迷恋甚至被神话了的“算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某种颠覆性和革命性的应用价值,但是其功能价值在人类面前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存在,它对人类社会所起到的作用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有人惊呼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将把人类送上“不归路”,从新技术的角度看,它们的出现的确在某些方面淘汰了一些落后的技术与产能,解构了一些过时的技术功能,也更新和建构了一些社会机能及组织结构,但是我们应该辩证地去看待和理解这些技术的出现及其在社会领域的应用,任何夸大技术功能和作用的观点与主张都不是实事求是和负责任的。技术是人体的延伸,人的大脑和思想决定着人的行为取向,因此,技术也是由人脑来主导和驱使的,技术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它也不可能超越或凌驾于人本身和人的思想、意识及其价值取向之上。

(二)选择和遮蔽手段的非合理规避与运用

新媒体时代,网络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比历史上任何一种信息生产和传播工具都具有生产力、传播力和影响力。它的神奇功能主要在于通过数据挖掘进行用户画像,根据信息接收者在网络等终端上浏览留下的技术痕迹,利用大数据工具的爬梳,结合对网民个人的阅读习惯和感情好恶的全网搜索、逻辑推理以及主观判断,再进行个性化的信息分析、定制与推送,尽量满足用户对特定信息的需求。不仅如此,随后还会根据算法的阶段性结果对目标用户展开跟踪问效,不间断地实施“选择式”“填鸭式”“迎合式”的“喂偏食”和信息的狂轰滥炸。而且,对于用户不感兴趣的内容进行选择性忽略,或故意回避。也就是说,针对目标用户的关注点、兴趣点故意选择一些适销对路的内容产品,投其所好,而对用户不感兴趣的内容却采取适当的遮蔽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用户接触其他信息的机会和概率。

传播学理论认为,如果长期利用这种行为对目标用户进行信息接收干预,则完全有可能带来过滤气泡、“信息茧房”、“回声室效应”等,从而造成用户的知识盲区。长期在这种相对封闭的模式中接受片面的信息,用户的知识视野及其思维方式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束缚,使得用户对外部社会信息缺乏全面的了解和直接的感知,理解逐渐变得狭隘和片面化,从而对社会产生隔膜与隔阂,严重的还会导致接受者偏听偏信、观点偏激,在言行上产生排斥心理和抵抗行为。

从表面上看,算法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技术,我们不否认它的确解决和实现了过去一些难以想象和无法实现的事情,但是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合理性的一面,又存在不合理性的一面;它既有解构和解体的功能,又有重构和组合的功能;它既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优势,又有破坏性和痼疾性的弊端。算法采用的主观选择性和遮蔽性手段的技术偏向所潜在的非理性因素无疑对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完整性、客观性带来威胁,对目标用户的盲目迁就、简单迎合与恶意引导最终必定带来不负责任的后果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肆意挑战真实性、权威性和主流价值观

真实性既是新闻的生命,也是信息生产和传播的生命。信息的真实性源于信息的整体性真实,局部真实不能保证信息的绝对真实。相对于传统的人工计算办法,计算机的信息服务算法在数据采集和占有的数量上理应具有绝对优势,从理论上说,它对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支撑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如果没有人为的主观干预,那么这种理想的预判和预期应该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使,算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后台数据有可能被人为操纵和有意篡改,采取诸如网络灌水、恶意刷单、修改数据、流量造假、大肆圈粉、虚假榜单、深度伪造等网络不端行为,从而制造出表面真实实际上却并不真实的虚假繁荣现象,产生负面效果。这种隐藏较深的网络欺骗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是一种看不见的隐性内伤,对于善良的从来不以恶意来猜测和怀疑的人们来说,其手段更加拙劣,影响更加恶劣。

网络的“去中心化”“去权威性”特征在人们追求赋权和平权的时代自有其相当的现实性与合理性,然而,盲目地追求或为追求而追求“去中心化”“去权威性”,对个性化的过于褒奖和张扬,则会造成社会群体和组织集团的群龙无首、一盘散沙,对复杂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认知与评价也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难以真正形成共识的局面。虽然新媒体时代也涌现出了一大批舆论的“意见领袖”,但这些所谓的“意见领袖”大多处于散兵游勇状态,散见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角落,在主流社会领域,他们往往未取得合法身份,未拥有真正的社会地位,还是冰冷界面后一个个虚拟的个体,无法赢得人们的信任和信赖,也无法取得真正的权威性资质和资格,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也不会有太大的号召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多年来精心构筑的权威“大厦”在算法的推演中一旦失控或崩塌,现代文明社会也将逐渐失去它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主流价值观是一个社会得以向前发展的“航向标”和“指示牌”,它指引着社会朝着稳健的方向进发。主流价值观是在主流思想及其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并确立起来的,它对人们的政治方向、行为取向、价值导向起到主导、规定和制约的作用,是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算法虽然倡导尊重每一个个体的价值观,但是如果个体价值观与主流价值观不一致或构成矛盾与冲突,那么这一个个个体所形成的价值观就有可能汇合成一股非主流价值观或思想逆流,从而对主流价值观构成威胁,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主流价值观。这虽然是算法所无法主宰的局面,但是算法却能够给这种导向和结果提供一定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必须防范算法的技术隐忧,警惕算法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肆意解构和歪曲,正本清源,培根固本,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稳致远。

三、调适与统一:算法与舆论引导之间的辩证关系

信息服务算法既有技术纠偏的正向功能,也有技术偏向带来的隐性负面作用,这对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的开展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要充分发挥算法对人类社会不良行为进行纠偏和匡正的建设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克服因技术偏向给人们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及功能隐患,兴利除弊,吐故纳新,守正创新,正确处理算法与舆论引导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发挥算法纠偏和匡正功能,与舆论引导相向而行

算法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被成功运用到信息服务领域,的确是人类社会迎来的一场科学技术革命。它的科学性、精确性、客观性等特征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凭借过往经验和主观认知处理事务的惯习和做法,增强了说服力,对一些感性的、模糊的、随意的、缺乏客观事实依据的人为判断及其结论起到纠偏和匡正的作用,这不仅是科学技术史上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进步。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且还可能呈现出相对复杂和混沌的态势与局面,这就需要社会舆论机构进行必要的舆论引导。

从宏观的角度看,舆论引导是为了保证社会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制度规范与基本原则,在法治和道德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公众能够在平等、自由、竞争、合作、宽容的社会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从中观和微观的角度看,舆论引导是让人们在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思想困惑时能够做到正确提高认识、明辨大是大非、端正自己言行等。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是当今中国舆论机构开展舆论引导的逻辑起点和工作落脚点。新媒体时代,如何保障主旋律高昂、正能量充沛,不仅仅是主流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引导的建设性问题,还包括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等在内的新兴媒体在有效利用算法时必须做到相向而行,防止出现背道而驰和相互掣肘等破坏性问题。因为算法虽然具有纠偏和匡正的功能性特征和价值,但是这种功能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它需要作为主体的人对其进行合理和正确的利用,必要时还要进行适当的理性行为干预。社会主旋律和正能量除了通过主流媒体在主观上进行定性分析、阐释和宣传传播外,还必须通过算法对其进行一定的量化处理,在强化客观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思想理论宣传的论证效果和说服力。此举既充分发挥了算法的积极作用,改变了过去形式单一、渠道单一、简单化和单方面的舆论引导工作,也可以有效避免算法的功能被恶意歪曲和扭曲,进而发生技术偏向和理性偏向,对舆论导向形成破坏性、非理性的反作用。

虽然算法是一把“双刃剑”,但是我们要善于利用它有益的引导社会舆论的建设性价值功能,使其与正确的舆论导向保持同频共振,相向而行,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冲击和阻碍。当然,主流媒体也要主动作为,善作善为,不仅要完成舆论引导的“规定动作”,还要拥有互联网思维,在大力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利用信息服务算法这个“自选动作”,让舆论导向引领算法,不能被算法“牵着鼻子走”,要忠实履行好自己在新媒体时代的责任担当与光荣使命。

(二)规制算法的技术偏向,强化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作为一种技术工具,算法在理论上是无所谓偏向的,如果完全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固有的形态进行客观计算分析,那么其结果应该是相对真实、科学、准确且合理的。如果使用者把自己的某种预设或愿望植入其中,通过故意篡改或扭曲数据的行为实现自己的主观目的,就可能出现偏离应有结果的现象,那么这种方法就属于非理性行为,因为使用者的人为干扰使得结果发生了一定程度的主观偏向。人类在面对和处理感性和理性问题时,意识的天平是否会发生倾斜,到底是感性还是理性占据上风,往往取决于人的意志力和功利性。工具只不过是一种物质存在形态,价值是人的精神在其中的一种侨寓和寄居。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创造性地提出了“合理性”(rationality)的概念,并将“合理性”分为“工具(合)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与“价值(合)理性”(value rationality)。他认为,工具理性就是追求工具、手段的最大化效率或者效用,根据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行为的指导;价值理性所选择的行为与其带来的结果的大小无关,但与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者责任感、荣誉感相关,赋予这种行为以“绝对价值”。对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来说,算法不过是一种技术工具,是被使用的对象,体现其物质性的特征。在人与技术之间,人始终是技术的主宰者与主导者,人在使用技术工具时必然存在一定的功利性、目的性等,而且实现人的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无可厚非。但我们在使用算法这一技术工具时要防止走向两个极端:一是让算法工具成为一种“摆设”、噱头和所谓的“藉口”,随意地、为所欲为地把自己的主观倾向植入工具之中,以算法的名义任意修改数字、篡改数据,不惜以牺牲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为代价,达到自己的非正义的目的;二是被算法工具所奴役、摆布和绑架,成为数据的“奴隶”和技术的牺牲品,在算法面前,人类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和驾驭技术的能力,甚至变得无能为力和无所作为。人类在使用算法工具时应当保持适度理性,既不能感情用事,擅自把算法当作数字玩偶、遮羞布,也不能轻易放弃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的主观能动性。人类要做到理性地使用工具,为信息生产和传播的科学性、合理性提供数字事实和数据佐证,进而增强观点的论证力和说服力。

就新闻传播而言,“物为人用,其性在人,如果新闻工作者不合理利用传播技术进行恶性竞争,有意歪曲报道甚至制造‘新闻’,则会大大伤害新闻的真实、客观、全面等报道原则,所以对传播技术的理性看待也是必要的”[6](P.17)。社会价值是维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而社会价值的体现和实现离不开人的主观认识,人类只有正确认识世界才能合理地改造世界。因此,人要有效地使用和驾驭算法这一工具,从而达到价值理性的目的。算法的功能价值只有与人类追求的社会价值保持一致,才能在正确的、理性的运行轨道上真正为人类提供信息服务。

(三)善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随着新技术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算法作为一种新的媒介技术被应用到信息的生产、传播和推送中。新媒介或平台借助算法这一新技术手段,逐渐将社会、群体和个人纳入被技术所形塑的数据框架之中。算法本来仅仅是“为解决问题而进行的计算操作规则的一系列步骤”[7],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平台和大数据促使算法逐渐超越其本来的意义,成为创建传播制度体系和新型社会权力结构关系的实践。大数据依托平台和算法在现实与虚拟的转换和对接中透视、预知和掌控着世界,借助算法和大数据,平台摇身一变,从被动的“用户驱动”变为主动的“驱动用户”,“并成为公权力进行互联网治理的中介”。[8]算法破坏、消解了个人的完整性和主体性,使人沦落为被算法和大数据绑架的信息奴隶与媒介牺牲品。[9]

2019年1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从全球范围看,媒体智能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我们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突破,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要全面提升技术治网能力和水平,规范数据资源利用,防范大数据等新技术带来的风险。”[10]社会主流价值观是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压舱石”,是引导社会思潮、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驱动器”和“动力源”。因此,社会主流价值观在社会关系建构和发展中具有强大的传播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算法作为一种技术工具,理应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保持同频共振,任何因技术偏向而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数字或数据都将被视为垃圾数据和冗余信息。

从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建设性角度出发,我们要善于运用主流价值导向指引算法、驾驭算法。在信息的生产过程中,要强化议程设置功能,主动地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因素、核心因子、关键要素等植入到信息源之中,成为信息的主导成分和核心内容,从而保证信息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信得过”“过得硬”;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终端建设,既要保证渠道传输畅通,又要做到打通信息传播的“任督二脉”和“最后一公里”障碍,减少信息耗散和折扣现象的发生,让主流价值观畅通无阻地抵达目标用户;在信息的推送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准确把握用户对信息的诉求,实施精准的推送服务,真正做到适销对路,不仅要阻断信息垃圾的传播渠道和机会,而且要抢占信息传播的制高点和话语权,强化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实施主流媒体在内容生产和算法方法上的强强联合,积极发挥算法在舆论引导中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作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永立社会发展的潮头和前沿,引航把舵,乘风破浪。

结语

信息服务算法是新媒体时代信息生产和传播的重要手段与方法。对于舆论引导而言,算法的广泛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承担主流价值传播的主流媒体赋能,提升了新闻生产能力与信息传播的精准度;另一方面也对主流意识形态带来冲击和影响。比如,由机器程序生成的新闻稿件因缺乏足够的价值判断和深度思考以及对内容真实性的审慎分辨,在信息过载时代有可能进一步造成低质内容的泛滥,影响主流价值观念的传播,而算法推荐技术形成的过滤气泡和“信息茧房”等增加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难度。如何在算法流行的时代做强主流、占据主导,牢牢掌握舆论场上的主动权、话语权是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和主流媒体面临的巨大挑战。[11]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落实了“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要求,尤其关注算法在传播和社会动员中的能力,通过备案机制将对算法的监管延伸至逻辑代码层。《规定》将坚持正能量、禁止推荐违法信息、落实主体责任等列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最重要规范,在进行信息安全、模型数据管理时要求行为责任主体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由此可见,此《规定》是对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廓清,显影出目前算法治理与治理算法的“政策矩阵”。[12]这一《规定》可谓是对算法进行综合治理施策的2.0版本,是“立足中国数字经济实践与产业特色,向世界提供了平台算法治理的中国方案,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算法治理制度”[13]。

在社会舆论传播和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要辩证地看待和处理算法的纠偏功能和技术偏向,摒弃不合理的算法给社会舆论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避免给社会价值观和信息生态环境及其系统造成紊乱和无序,发挥算法在舆论引导中的建设性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合力和保驾护航功能,为信息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手段支持和精神力量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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