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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生成逻辑与实践关切

2022-02-03刘琼梁荣宇孙奕娜

南方论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刘琼 梁荣宇 孙奕娜

(1.肇庆学院 广东肇庆 526000;2.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广州 51052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12]”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二者缺一不可。所谓“法治”是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倡导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引导人的行为,并以法律作为准绳来衡量和指引社会生活,而“德治”则是以道德为引导,将良好的道德品质与道德规范作为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重要方式。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法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旦法律将失去了威严和约束,仅仅依靠单一的德治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将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以致社会无序甚至是无法正常运转;如若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事都依靠法律和制度,这种外在的强制力则会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因而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需要道德与法律共同发力[1],以德法兼治作为治国方略来重塑中国秩序,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路径。

一、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形成的生成逻辑

(一)历史逻辑: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是在中国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

任何一种理论的形成必然是对既有历史文化资源的延续、深化和再创造,在夏商时期,虽然对于法与德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但当时坚持以刑入法,强调发挥强制力在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这其中已包含了法治的基本元素,为形成“法”的系统性逻辑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夏商时期人们重视神明断讼,追求公平正义,开始对道德观念进行思考,这些都为德与法理念的产生、发展、成熟提供了文化土壤。发展到西周时期,人们更加重视并发挥德的观念思想,自然促使这一时期的“德”具有空前的权威性,因而,是否合乎德性成为判断当时社会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逐步形成了“以德为法,礼刑并用”的观念。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快速发展,原有“德法二分”的国家治理机制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而各诸侯国都纷纷忙于军事斗争,历史进入到了一个变法时代,这促使着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到了西汉初期,汉高祖反思了秦因严刑酷法而灭亡的教训,崇尚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这为“由法而儒”思想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君主在重视发挥法律惩罚告诫作用的同时,也不忽视道德的教化与规范,让国家在稳定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这种思想一直影响于后世,并贯穿于中华文化的历史发展中,可见“德主刑辅”的思想在国家治理中尤为重要。可见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在不断发展中趋于完善中,为习近平德法兼治观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

(二)理论逻辑: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关于德法兼治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等经典作家都对此有过相关论述,认为“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而建立的,因此必须要从经济基础出发去阐明各种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哲学、法律、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3]。由此这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已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道德的来源,在此基础上表述道德具有阶级性的基础,并提出“道德始终是阶级的基础”[4]。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教育的重要任务还在于使每个社会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5],这表现了马克思充分地意识到了道德的教育价值;此外,恩格斯也提出要创造建立在纯人类道德生活关系基础上的新世界,这可以看出道德在人类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学说的继承者列宁将道德看作能为人类社会升到更高的水平服务的“工具”,应该使培养、教育和训练现代青年的全部事业,成为培养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的事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活动是人类重要的实践活动。法是在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6],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相关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关于二者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从法律与阶级二者关系的角度论述到,“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7]。这就让道德与法律通过阶级这个中介产生了联系,这也为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论述奠定了逻辑基础。

(三)实践逻辑:习近平德法兼治观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总结

中国的法治道路已走过近百年的历史。回溯这近百年的法治历史,漫长而坎坷,但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加深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下,我们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中国成立后,作为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特别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与道德文化建设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促进了社会向公平正义的道路不断前行,虽在实践中也一度走进了严重平均主义的误区,但改革开放及时的拨乱反正,使得德法兼治重新走向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对当时德法兼治的发展有了更高层面的要求,也从客观上促进了德法兼治的新发展。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并通过对法治的完善与改革以及对社会道德的引导规正等具体措施逐步地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在党的十六大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发展目标,其中“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与德治的社会普及让德法兼治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为社会的和谐进步不断助力”[8]。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德治的规范和约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地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9],这既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独特气质,也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总结。

二、习近平德法兼治观的实践关切

(一)公民层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时代要求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六点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精神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也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当前中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性关键时刻,在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不断奋斗,努力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的同时,又要鼓足干劲开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篇章。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取得这一个又一个伟大的奇迹,其力量和智慧都源自于人民群众。《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坚持德法兼治的理念,做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10],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德治”和“法治”双轨治理来满足新时代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在新的阶段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将道德贯彻到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另一方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使得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从而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筑起华夏文明法治德治并举的大厦,既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又回应了时代课题。法律的实施效果与公民的法律意识紧密联系,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良好的法律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引领公民向善的重要因素,道德与法律不同,它的强制性规范较弱,但当道德内化为人心内在秩序时,符合社会发展的行为就会得到肯定甚至是褒扬,相反违背社会规则的是反行为就会被否定或惩罚,这种来自道德的力量有利于公民自觉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从而为社会秩序的正向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成为提升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二)社会层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法治和道德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因而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德治和法治的融通与结合。习近平明确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11]构建和谐社会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让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具体条文,再通过具体的法律实施来体现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及道德的规范要求,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守住道德的底线。与此同时在推进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利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的新问题,为社会树立道德新规范,引领社会道德新风尚,从而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和谐社会需要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润功能,道德始终是传统社会治理中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性要素,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须通过道德的约束与制衡。道德是营造社会良好氛围的重要依托,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评价标准,为法律的具体落实提供道义支撑,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上层建筑[16]。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以德显法,可以培养人民的法治信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从而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文化氛围,让德治法治并举的政治文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2]坚持用德养法、用法护德,德法并举,为建设好法治国家和美德社会助力,以德法兼治来重塑中国社会秩序,成为最佳选择。

(三)国家层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新的时代呼唤新的使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是进行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中,国家的治理模式将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现代国家的治理范式应当是由外而内地培养规则意识和守法传统,最终实现‘循法成德’”[13],这意味着实现当代国家治理生态需要德法共同发力,既不能忽视道德规范的治理价值,也不能轻视法律的保障作用,二者共同参与、互相补充,才能达到治理国家和调控社会最优状态。《韩非子·有度》中提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既离不开一支为人民服务、对国家忠诚的法治建设队伍,也离不开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遵守和拥护,这是实现良法善法的关键和保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公布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和现实需求,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正的最佳方式,现代社会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但治理效率的提高、治理效果的优化,绝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所能实现的,因而达到治理国家和调控社会最佳状态是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实现方法最优的理想状态。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推进工作,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解决好问题,另一方面,重视道德调控和引导人的行为,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德治建设,以保证法治的顺利进行与实施,以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治理模式推进,既合法又合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树立法治意识、融聚法治力量,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现实条件,还能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提供法治保障,更可以矫正人们以往偏重法治,轻视德治的固定思维方式,从而效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因此德法兼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三、总结

习近平德法兼治观不仅是对社会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形成,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使国家治理有序、社会健康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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