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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本主义视阈下数字劳动的伦理悖论探析

2022-02-03扬,李

阴山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异化资本主义劳动者

高 斯 扬,李 婧 雯

(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2.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吉林 通化134000)

21世纪以来,数字技术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日益步入数字资本主义阶段。作为“一种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据资源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新形态”的数字资本主义[1],重塑了人类的劳动方式。毫不意外,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学者围绕着数字资本主义劳动的新形式——数字劳动能否实现人类全面发展的梦想,能否实现人类的自主和自由等劳动伦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澄清这种争论,只有回归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研究立场,运用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方法,明确数字技术与资本主义制度、资本增殖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破除劳动变革条件下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学者的欺骗性修辞。

一、数字劳动的内涵演变及其特点

数字劳动“是一个舶来品,这一由国外学者提出来的概念,本身就包含了不同的情况”[2],理解数字劳动需要回溯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数字劳动的内涵演变

目前学界对数字劳动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劳动是指包括数字媒介技术和内容的生产、流通与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这一含义来自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学者主要从传统的劳动分工角度定义数字劳动。学者把数字劳动看作一个维修和保证互联网通信技术正常运营的新兴职业,他们认为数字劳动者,即维护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人,保障了互联网通信技术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最早探析数字劳动的是意大利学者蒂兹纳·泰拉诺瓦,他认为数字劳动包括“程序编程、网站设计、应用软件开发等”[3]。

随着互联网的大规模应用和普及,狭义的数字劳动概念出现。狭义的数字劳动是指人们运用互联网通信技术进行的无酬劳动。这一概念来自英国传媒学者福克斯的著作《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它是指在非工作时间下,人们运用这种技术进行的不以劳动报酬为目的而产生了大量人类行为数据的活动,如用户浏览网页、检索标题、点赞、评论等。这些活动数据被互联网公司收集、利用、转卖和进行广告投放,提升了互联网公司的技术能力。

近十年,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数字劳动的内涵不断向纵深维度拓展。由于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不再与社会经济系统相分离,而是有着聚集并综合它全部功能的能力”[4]。数字劳动,无论广义还是狭义,都逐渐发展为占有人们全部自由发展时间的玩乐劳动。泰博·肖尔指出,用户在互联网上众多的免费玩乐项目(如短视频、网络游戏等)中的活动成为一种被资本家占有的用户生产(User Generated Content)劳动。这种劳动创造了一个看似轻松愉悦的环境,实则占据了用户的时间,入侵了用户的心智。

(二)数字劳动的特点

随着数字劳动的发展,其展示出商品化、持续化和多元化的特点。首先,从数字劳动的广义来看,数字劳动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劳动,具有持续化的特点。所谓持续化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中介的数字劳动不仅打破了传统劳动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发展出泛在、全时的工作氛围;而且通过多样连通的App和数字化场景,打破了人们以往工作内容的固定内容,全面占领了人们的生活。如谷歌公司推出的谷歌邮件(Gmail)、社交通信软件(Google Buzz)、可穿戴设备谷歌眼镜(Google Glass)、智能家居设备、自动驾驶汽车、谷歌街景(Google Street View)等。这些搭载着谷歌系统的数码物互相配合,占有数字劳动者未被保护的网络行为(如网上浏览痕迹、分享照片、语言记录、电子邮件等),以往人们需要通过自己的行动连接的自然物理世界、经验生活世界和个体心理世界,都成为数字化技术所拓展、延伸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其次,从数字劳动的狭义来看,数字劳动是用户通过提供行为数据而换取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免费”服务的活动。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了行为数据。由于这些数据满足了这些公司投放精准广告的需要,它们被这些公司收集、清洗、统计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这些公司正是通过向广告商出售用户数字劳动中产生的大量数据而将用户的个人数据货币化。根据学者研究,2016年到2019年,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平台公司的精准广告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到2019年数字平台公司的广告收入已接近502亿美元。同时,这些公司还会根据所获数据更新算法,对用户的数字劳动进行多重挖掘。

最后,从数字劳动纵深性发展来看,数字劳动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数字劳动不再是单一的通过某一种形式或技术产生,而是通过多种形式产生,应用于不同人群。就数字劳动的劳动方式而言,数字劳动不再受到传统劳动时间和空间的约束,而是随时随处进行。就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而言,数字劳动者也不再具有固定的劳动年龄和性别限制,不再被要求年龄、群体和性别,也不再被要求教育程度、收入水平以及职业。就数字劳动的劳动工具而言,劳动工具也不再是固定的,而是搭载了数字技术的数码物,如App、电视、手机、电脑、平板等。

二、数字资本主义视阈下数字劳动伦理悖论的表现

劳动伦理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支配人们行动的社会规则。传统英美伦理学者主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具有“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5]。然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数字劳动尽管表现出了劳动的平等、自主和不伤害等表象,但实质上这种劳动被资本增殖规律支配,产生了劳动交换的不平等、劳动者主体性消失等悖论。

(一)数字劳动平等交换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没有特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的限制,是劳资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互利共赢的活动。这种活动既可以使数字劳动者“运用知识和网络‘实现个人理想中的职业成功以及个人生活成功’”[6],也可以使数字平台公司提高内容生产效率和传播广度,实现高速发展。

然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首先,从数字劳动的总体过程来看,数字劳动作为一种被数字资本家占有的免费劳动,加剧了数字劳动者和数字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看似平等自愿的数字劳动是一种被数字资本家占有的免费劳动。这种劳动是用户通过使用数字技术而被其记录、转码和使用的脑力和体力活动。即便用户在使用数字平台公司服务时签署了知情协议。但实际情况是,与制定规则的数字平台公司相比,用户缺乏相应知识,他们面临的是要么同意、要么退出的二元选择,因此签署知情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别无选择”。在这一交换过程中,数字劳动者换取的是数字平台的使用权,而用户在使用中产生的数据支配权和所有权归资本家所有。即便数字劳动者创造了数据和内容,但依照资本主义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的原则,资本家占有了这些数据,实现了数据资本化。

其次,数字平台公司的免费服务隐藏着巨大的剩余价值生产逻辑,加剧了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家之间的对立。数字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算法对用户通过数字劳动产生的海量碎片化数据进行同质化、结构化的分析,并将分析的结果以建模的形式用于精准营销。由于占有用户的数字劳动和先进的分析技术,数字平台公司能够利用技术不断延长用户进行数字劳动的时间,从而实现收集数据榨取剩余价值的目的。同时,资本家还会利用数字技术将用户牢牢锁在自己的平台上,使其不断产生数据。美国传媒学者John Throhill将其概括为,用户在移动终端的操作为大数据程序生成大量的数据集,而这些数据集是数字平台公司用来“解决如何向自己推销广告问题”[7]。

(二)数字劳动自主表象下的劳动者主体性消失

现代自由主义学者关于数字劳动伦理的另一种观点是,用户能在数字劳动中通过使用网络和数字平台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因而数字劳动彰显了劳动者自身的主体性。然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种说法不仅是错误的,甚至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被资本增殖规律控制的数字劳动,不仅无法实现劳动者的主体性,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劳动者已有的主体能力。

首先,理性是传统西方哲学所推崇的主体的核心能力,这项能力关涉主体的自由和自主。但是这项能力在被资本增殖规律控制的数字劳动中不仅没有得到实现,反而受到了限制。技术哲学家唐·伊德指出,与传统技术工具相比,支撑数字劳动的数字技术具有“透明性”,它将人对世界理性认识关系从“人—世界”,变革为“(人—技术)—世界”。数字技术运用自身的优势与人类结合,一方面利用科学、精确的计算模型和测量手段,改变了人类的认知;另一方面通过规训、惩罚等方式,改变人类的行为。伊德将这种改变比喻为“眼镜”。戴上“眼镜”后,人就“不会感觉到它的存在……它已经成为身体体现的一部分”[8]。而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眼镜”的发展速度远快于人类整体的发展速度,如当下可以观察到的,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工具已经部分取代了数字劳动者理性思考和行动判断。这种取代不仅引发了数字劳动中劳动者主体性的危机,而且诱发了学者关于“人类主体的各种界限不是既定的,而是被建构的”数字技术控制论的忧虑[9]。

其次,劳动主体在数字劳动中被颠覆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和数字平台公司宰制的客体。在数字劳动中,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和数字平台公司“把我们有关自然、生物性、情感或精神的主张置于从属地位”[10]。劳动者的购买信息、情感波动和思想表达被收集、被存储、被分析,成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和数字平台公司的信息来源和数据对象。劳动者的运动轨迹(physical movements)、消费模式、线下活动也都成为被互联网公司所掌握的对象。一旦掌握了以上对象,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和数字平台公司就可以基于人工智能辅助数据分析来预测人的行为,进行资本增殖活动。美国计算机科学和应用专家波尔特就曾指出,通过人类数字劳动的贡献,数字技术发展出凌驾一切人类经验之上的力量。

三、数字劳动伦理悖论产生的根源

数字劳动伦理悖论展现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这一冲突显示了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理论的批判依然有效。只有以劳资关系为核心展开对数字资本主义视阈下数字劳动伦理悖论的考察,才能真正揭示这一劳动伦理悖论产生的根源。

(一)数字劳动被资本增殖规律所主宰

无偿占有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增殖运动的基本逻辑,这一逻辑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非但没有被消解,反而被强化为数字技术对个体劳动的全面占有。马克思指出:“在机器体系中,对象化劳动在物质上与活劳动相对立而成为支配活劳动的力量,并主动地使活劳动从属于自己,这不仅是通过对活劳动的占有,而且是在现实的生产过程本身中实现的。”[11]122这一判断在数字劳动中的表现是,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数字技术以物化的固定资本形式控制了单个劳动者的活劳动。数字技术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反映了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然而,当这些技术参与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时,却受到资本增殖逻辑的作用,产生了为资本运动规律服务的结果。马克思指出:“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社会智力的一般生产力的积累,就同劳动相对立而被吸收在资本当中,从而表现为资本的属性,更明确些说,表现为固定资本的属性”[11]92-93。如数字平台公司盈利广告的价值创造商业模型向我们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数字劳动的劳动资料是各种数字化程序软件,劳动产品是个人数据。数字技术作为由资本推动而迅猛发展的劳动资料,不断将活劳动产生的个人数据转化为大数据产品,而这种产品成为盈利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得按照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而划分的劳动资料和活劳动全部成为资本增殖链条中的环节了。

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数字劳动活动中,单个劳动力创造价值的力量作为无限小的量趋于消失,而增长了的劳动生产力是资本的力量。受资本驱动而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把数字劳动吸纳到资本增殖的逻辑体系当中,数字技术作为智力的物化形式合并于资本变成了支配劳动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运行逻辑展现了马克思的判断,即“只有在机器使工人能够把自己的更大部分时间用来替资本劳动,把自己的更大部分时间当作不属于自己的时间,用更长的时间来替别人劳动的情况下,资本才采用机器”[11]96。从1970年到2013年,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数字技术资本系数均有大幅度增加,资本系数增加背后体现的是单个劳动力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固定资本力量不断增加的过程,体现了资本逻辑对单个劳动力的占有和资本征服单个劳动力,使之为资本增殖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实质上是技术被资本吸纳的过程。它应和了马克思的判断,即“资本是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支配劳动的,最初它并未改变这些条件……生产资料成了吸取他人劳动的手段。于是不再是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工人”[11]126。

(二)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数字劳动的异化

因被资本增殖规律所主导,数字劳动没有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应有的劳动伦理,反而出现了更为深刻的异化现象。这种异化是以劳动者在使用数字技术和数字技术生产出符号表征、社会关系和人工制品的过程中与对象化的断裂来实现的。

首先,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活动的异化,转换为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活动被数字平台公司的逐利目的控制的异化。马克思曾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异化表现为劳动者与劳动活动相异化。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视阈下,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以数字技术为工具,通过组织自身及他人的经历,产生的符号和语言,如晒图、评论、点赞等,成了数字平台公司资本增殖的手段。数字平台公司通过汇总数据、偏好分析来进行定向广告投放和个性化推荐,进行商品推销和消费引导。这就使得劳动者原本为了表达自我的自由自觉活动变成了数字平台公司逐利的手段,发生了劳动者与劳动活动的异化。

其次,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工具的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转换为劳动者大脑的异化。马克思的时代,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使用的劳动工具是大型机器,然而在现代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使用的劳动工具主要是数字技术。在劳动者使用数字技术过程中,劳动者大脑中的思想观念被这些技术记载和编码。这一方面使劳动者的思想观念与数字技术相融合,出现了法国哲学学者斯蒂格勒指出的人的智性经验本身的人为再生产;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思想观念受到这些技术内置的逐利目标影响,成了为资本家资本积累服务的工具。这种异化与马克思探讨的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时期相比更为深刻和隐蔽。

再次,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表现为劳动者行为数据的异化。马克思的时代,劳动者所面对的劳动对象主要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劳动者面对的生产资料是数据,且这些数据中包含了本应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这些信息本应是匿名且只有劳动者自己知晓的,但是它们却在数字平台公司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的帮助下,成为这些公司盈利的重要来源。而数字平台公司使用的强制性隐私政策和条款,实质上成了这些公司达到经济目的而剥削劳动者行为数据的手段,“用户的劳动对象在所谓的‘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中被异化了”[12]。这种异化比马克思所探讨的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异化更可怕。

最后,以上数字劳动中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异化使劳动产品即数据本身发生异化。数据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表现,它是人类了解自己的方式。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公司控制了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并通过分析处理数据获取交换价值。这使得本应用来增进人类对自身认知的数据成了私人所有被用来进行资本增殖的工具。

四、余论

数字劳动伦理悖论产生于数字劳动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即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的增殖和运动仍是控制劳动的主要规律。想要破除数字劳动的伦理悖论,唯有打破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超越资本对劳动的主宰。事实上,不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角度,不诉诸对资本增殖规律的分析,隶属于资本的数字劳动不可能实现人类劳动的解放。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摆脱科学技术,而是要借助科学技术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力量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13],数字劳动是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新劳动形式,数字劳动的异化也蕴藏着否定之否定的可能性。从制度层面破解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使数字劳动真正成为为劳动者谋福利的手段,才能促进人的解放和数字劳动的真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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