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财产的理论概述和国内外研究现状
2022-01-31杨浚枢
杨浚枢
(中共鸡西市委党校 黑龙江省鸡西市 158100)
数字财产的含义、特征
数字财产的含义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数字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学术界使用该含义用以概括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本文所指数字财产基于互联网发展和应用,是产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非实体的、以虚拟形态储存于硬件设备或是互联网环境之中的数字化财产,具有传统财产的价值意义。
数字财产的特征
数字财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产生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和传统的财产相比,具有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虚拟性。数字财产不存在实际的存在形式,其是无形的,虚拟性是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相区别的最大特点。数字财产的虚拟性准确地指数字财产客体的虚拟性,有别于有形财产,用户只能够依靠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才能够查看、感受数字财产,因此数字财产也具有依附性,数字财产本质上是由互联网技术构成的不具有实体的存在,这种非实体的特征使得其只能依存于虚拟环境之中,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其离不开网络环境和科技手段。此外还具有占有和支配的双重性,数字财产的支配与传统财产不同,其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不仅是用户,网络运营商也可以对其进行支配、修改或是删除,因此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对于数字财产都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另外,数字财产具有期限性。网络环境的运营服务商对于数字财产所存在的网络游戏环境亦或是社交媒体环境的运营存在期限限制,网络运营服务商一旦选择停止运用,亦或是用户决定放弃在该环境的生存兴趣,那么数字财产就会丧失存在的环境,这种期限限制使得数字环境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后,数字财产具有范围性,并非是全部的虚拟空间中存在的虚拟性的账号等皆可以列为数字财产,唯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虚拟空间数据才能算是数字财产。
数字财产继承相关理论概述
数字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信息时代的数字财产继承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必要性,其不仅回应了现实的需要,也能够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保护文化传承。
第一,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地位愈来愈重要,在信息时代,微信、QQ等社交平台保留着大量用户的聊天记录,这种记录对于用户来说蕴涵着独特的精神价值。当前虚拟平台具有庞大的用户群,这些用户群所代表的数字财产数量也极其庞大,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保证这些财产在用户死亡后能够被继承,不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数字财产继承存在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二,用户对于数字财产继承的需求高居不下,在虚拟平台寄放了大量的情感,甚至通过转换货币的方式,使用现实货币获取虚拟空间的数字货币,如游戏币等。2021年3月19日中华遗嘱库正式向社会发布了《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截至2020年底,中华遗嘱库已向社会提供遗嘱咨询25.6万人次,登记保管了19万份遗嘱,目前已生效遗嘱共计954份。数据显示,留下微信遗嘱的人群中,大多数是年轻人群体,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0-30岁之间,占比38.7%,其次是20岁以下的人群,占比27.4%,该人群中有不少是在读学生。从数据来看,微信遗嘱颇受年轻人青睐,说明了年轻人对遗嘱并不抗拒、反感,反而愿意接受。人们在虚拟空间中所付出的财力和精力是其作为自然人的权利,而基于这种权利所交易得到的数字财产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因此,数字财产继承对于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填补法律漏洞,保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
第二,数字财产承载了本时代重要的信息资源,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见证。但是,当前对于数字财产的继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对于此类的处理方式是简单的注销、删除。这些数据的消失并不只是代表着一段数据,也不仅仅是个别人的情感寄托,还代表着时代特有的内涵和文化价值。数字财产无法被继承除了造成物理上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了时代文化遗产的流失。因此,在文化传承和遗产保护方面,数字财产的继承具有重要意义,是必然的。
数字财产继承的可行性
前文对于数字财产继承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具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象征双重价值的数字财产应该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是否能够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使得财产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取决于数字财产继承是否具有可行性。《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遗产具有明确规定,表示遗产是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民法典》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者财产性的权益、是合法的财产权且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而规矩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能够被继承。按照《民法典》规定,数字财产满足了遗产继承的条件,能够被划入遗产范畴。
首先,数字财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其在公民生前被拥有,在公民死后被划分界限。并且由于其被储存于虚拟空间之中,更能够确定界限时间,是否被死者拥有,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范围。其次,数字财产具有财产性,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存在于虚拟世界中的数据,其具有遗产继承的重要基础——财产的经济属性。虽然部分数字财产在取得时并不需要花费现实货币,但是大多数经过用户长时间的使用后具有了自身的价值和经济属性,例如早期的QQ号和网店等级,这种数字财产经过劳动和时间积累后产生了价值的增加,也说明其本身具有财产性和经济属性。最后,数字财产属于公民个人合法取得财产,数字财产本身指代范围即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虚拟数据,因此其本身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常获取途径。
综上所述,数字财产是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具有继承的重要性价值,也具有继承的可行性。数字财产继承符合当前法律对遗产继承的划分,具有遗产所需的重要属性。
国内外数字财产继承立法现状
国外数字财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美国对于数字财产继承的法律体系设置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先进,但是各个州的具体规定仍然有所不同。一方面由于美国对于数字财产需求的紧迫性,另一方面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较为成熟。美国对于数字财产的立法上更注重电子邮箱、社交账号等数字财产形式的继承。部分州侧重于电子邮箱的账号继承,部分州则主要强调脸书等社交平台的财产继承。但是综合来看,美国尚且没有出现较为统一的数字财产继承立法,大多数继承法案法规都显现于各州对于该地区的规定。
德国:德国将数字财产的继承纳入到了正常财产的继承范畴内但是其对于数字财产的属性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能够被继承的数字财产需要具备金钱属性,能够和实际货币进行交换。对于数字财产继承资格的认定,德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证数字财产的认定和继承。并且《德国民法典》还对数字财产继承的保护提出了时间的限制,在所有人死后十年内,数字财产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韩国:韩国与欧美国家相比,其更注重网络游戏内数字财产的保护,在立法上,韩国的《游戏产业振兴法》对数字财产进行了规定,认为其和传统财产具有相同的属性,因此,用户对于数字财产具有支配权,网络运营商需要保证用户的权利,不能自行处理数据。并且韩国对于网络游戏中的数字财产也强调了其独立性和经济属性,要求网络运营商只能够保管和存放数字财产,不能够随意删改。综上所述,韩国法律内,数字财产和传统财产地位相同,能够同样继承。
我国数字财产继承的现状及困境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极快,虚拟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但是在数字财产立法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数字财产法律规定,甚至没有专门的数字财产界定,《民法典》继承编与已废止的《继承法》相比,其并没有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财产进行规定,而是对所有符合继承需要的财产权利给予保护。《民法典》对于数字财产的保护,在其第127条提出了对数据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依照规定保护,但没有具体界定此类数字财产的继承和具体的定义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除了概括性的抽象规章以外,基本没有更明确的继承界定。与国外立法现状相比,我国数字财产的继承明显不适用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数字财产继承的明显缺位。其一是对于数字财产继承中主客体的界定模糊,纵观我国法律规定,数字财产继承的主客体《民法典》中的概括性规定,并没有更为清晰地细化条例,数字财产甚至没有被明确纳入遗产继承的范畴中。由于数字财产的特殊特征,其能否和传统财产同样被普适于法律规定之中,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其二是缺乏数字财产继承程序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需要继承人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所用。但是数字财产的继承,继承人如何证明数字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存疑。并且,由于数字财产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依附关系,网络运营商也需要对于财产的继承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如何承担,网络运营商能否根据数字财产的需要进行处理,无人继承的数字财产如何处置,这也需要法律基于明确的规定,由此数字财产的继承不能和传统财产适用同一流程,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其三,遗产的分割存在困难。数字财产和现实中的财产不同,其没有办法进行简单的认定和量化,数字财产能否和现实货币进行转换,其价值的认定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执行,这些操作难题都没有可供参考的法律标准。
另一方面,数字财产和虚拟环境也为数字财产继承增添了复杂性。互联网针对数字财产的继承并没有在网络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协议绝大多数不承认数字财产的继承,没有对其给予承认。并且还对数字财产的使用期限以及转让予以明确规定,以腾讯公司为例,其对于QQ号码明确规定了不需转让,并会对长期不使用的号码进行数据处理。此类网络服务协议导致数字财产的继承权利不被承认,而用户对于数字财产的继承又反过来给网络运营商增添工作负担,而网络运营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降低压力和风险,选择对继承问题进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