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
2022-01-31吴小英
吴小英
(茂名日报社 广东茂名 525000)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环境保护立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的环保立法,在语言使用方面存在用词随意、不严谨、易产生歧义等现象,无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无助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也会对当地的环境保护造成障碍。只有规范立法语言的使用,才能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失范问题及危害
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尤其是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立法语言中出现用语不准确、表达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纯粹的语言表述问题,具体如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用词不一致、重复冗余、和表达存在歧义;语言的法律问题以及法与法之间不统一的问题,包括概念不清晰、表达含糊、逻辑不周延等。
用词缺乏一致性,致使立法表述缺乏严谨性。例如,有的条文使用“为了”,有的条文使用“为”。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用的是“为了”,2015年修订继续沿用;2016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用的是“为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为”;2018年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使用的是“为”等等,由此可见,在词语的选用上缺乏一致性,致使立法表述缺乏严谨性。那么,“为”和“为了”哪一个是规范的呢?虽然语言专家曾就此有过辩论,各执一词,但在立法目条款里,这两个词作介词使用,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为”和“为了”的解释,“为”既可以表示原因,也可以表示目的;“为了”一般只表示目的。从这里不难判断,“为”说明了立法的原因和目的,而“为了”则只说明立法的目的,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先在总则条文里开宗明义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而制定本法本规,所以,统一使用“为”更为恰当。
又如连词“与”“和”在立法语言中的使用。2012年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的表述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使用的表述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6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使用的表述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分别使用了“经济与社会”“经济社会”“经济和社会”三种不同表述,类似的说法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不同程度的使用,这在立法语言的运用上显得不严谨。“与”和“和”都是连接词,但二者的使用还是有差别的,“和”表示联合的意思,连接的词语之间是并列关系,可以不分先后。但“与”字连接的词语之间虽然也是并列关系,但是往往在意义上有主次先后之分,主要成分、顺序在前的词语应放在“与”的前面。相信立法者想表述的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同等重要,但是随意而不规范的使用,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恰当的表述应该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一条款词汇不同语义重复,立法表述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目的条款里使用了“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部分和基础内容,所以“保护水生态”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在语义上显得重复。
另外,在目的条款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两个语句的语法关系值得商榷,按条款的表述两者之间是递进关系,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八大报告首次完整阐述了“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指出应将生态文明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种文明的建设并列,生态文明是社会整体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是人类能够自觉地把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纳入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体系中,是一种包容了人口优生优育、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包容了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的和谐发展,是一种包容了优化生态、安居乐业、生活幸福的全面发展。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来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应该是递进关系而体现在一个条款之中,而且二者之间还存在语义交叉重叠的问题。
再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目的条款也存在这个问题,从逻辑关系上看,制定《环境保护法》是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身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上述分析,这在内容表述上显然也是存在语义重复之嫌。因此,立法同一条款里写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没必要再跟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表述。
概念含糊不清,立法表述缺乏准确性。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18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使用的表述是保障“人体健康”,2014年《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使用的表述是保障“公众健康”。
“人体健康”的含义不难理解,也可通过体检判断健康是否。而“公众健康”的概念则还难于定义。首先,“公众健康”本身涵盖面广,其面临的主要健康风险一般分为环境、生物遗传、行为生活、保健服务四大类,因此公众健康的整体健康状况难有标准也难于判断。其次,“公众健康”还有多义理解,有学者认为公众健康在一定语境下可以理解为人口健康、公共健康或者公共卫生等。《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本意是关注的是社会大众健康,为公众寻求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但是在立法条文中的表述显然概念不清。公众健康受到侵害的标准是什么?公众健康受到侵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援?这些问题在《环境保护法》里找不到对应的解决方案,显然不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公众有一个适宜生活的环境可以通过制定环境标准来判断,保障在某个环境下的公众整体健康水平则很难从环境保护法中找到明确的判断标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众环境健康,而不是宽泛的人口健康、公共健康等。
环境保护立法语言使用不规范的危害。立法是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和变动法律、法规的活动,其行为必须依托语言进行,其成果必须依靠语言体现。如何准确使用和规范运用立法语言,直接关系到立法意图能否清晰表述、制度规范能否科学设定,也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立法语言表达不准确、不规范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降低立法质量,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不能充分、准确表达立法目的和意图,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三是影响执行效果,而且还有可能对当地的环境保护造成障碍。
规范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的实现途径
所谓规范,就是标准、典范、范式。简单地说,立法语言规范化具有语义准确、句法明晰、语体得当、易于理解、不易产生歧义等特征。克服立法语言失范化,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可以通过编制立法语言语料库、建立语言人才储备库、设置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等方式方法达成。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人才库。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立法人才的储备。但是,由于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侧重法律内容本身,对立法语言的规范使用、用词用语的准确性缺乏必要关注,立法语言人才的储备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就目前的情况看,语言专家全程参与立法的不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本身涉及多个学科知识的应用,是跨学科的系统工程。在以法律工作者为主的同时,应当吸收语言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因此,建立生态立法语言人才储备库,形成一套长效机制非常有必要。立法部门可以与高校高度融合,设立生态语言规范化运用研究项目或与之相关站点,深入、系统地开展生态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和转化率;也可以定期邀请生态领域专家学者对立法工作者进行立法语言培训,并形成常态化机制等。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语料库。法律是民众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执法、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因此立法语言应当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一词一义,准确明晰表述法律的内容,使民众能作出符合原意的理解。那么怎样才能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不会出现表述对象相同而表述方式各不同的现象?这就需要有一部像《现代汉语词典》这样的工具书方便查阅检索,所以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建立一个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语料库。
当然,建立环境保护立法语言语料库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就生态语言语料库的建设,可以参照字库检索软件,设计一套有校对、检索、统计等功能的应用软件。然后,运用软件对出现频率较高的词语、含义相近或者相同的词语进行归纳、整合、析读,对词语进行技术性取舍,统一立法用词。同时,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和要求,结合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总体安排,较全面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整理出环境保护立法常用词语表,制成环境保护立法语言语料树库,并根据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实时更新数据,补充新语料。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审查制度。法律语言的规范,从文本表述看,不仅仅是词语的规范,句子的规范,还包括整个文本结构、语体等方面的规范;从法律实践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一切以语言来表述的法律意义的规范。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条文表达,用词用语的准确性,不仅决定立法质量的高低,更影响立法目的达成。那么,如何确保在立法过程中规范使用立法语言?就目前状况来看,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审查制度。一是明确立法语言规范使用的最基本标准——法律条文涵义是否得到准确表达。即审查立法者使用的词语、句子的表述与其传递的立法意图和体现的立法政策是否相吻合。二是明确立法语言把关程序。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一部法律法规的产生,哪一个程序、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立法语言的运用,没有把好语言关,就会影响到立法文本的质量,造成法律执行障碍。因此对立法语言规范运用的审查要贯穿立法文本全过程,避免审查筛选出现疏漏或流于形式。三是明确法律专家和语言专家在制定立法文本中的分工,充分发挥语言专家实质审查作用,及时纠正立法语言的失范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受法律的目的和内容所限,语言在进入法律语境时会发生变体,应遵循项目立法的特殊规则,不可一概而论。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不同领域专家审查的互动和会诊,提高立法语言的合理性、科学性,使审查纠错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