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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属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研究

2022-01-25黄靖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公办居家定价

黄靖怡,张 静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厦门 361100)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比例出现急速增长,并催生了巨大的养老市场发展需求。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养老市场呈现出人口多、规模大且高龄化显著,老龄化趋势上升速度快的特点。

作为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依托社会力量,同时借助专业服务为居住在家的老人提供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1]居家养老能够缓解我国当前养老人口基数庞大、养老机构数量不足给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因此成为我国当前养老产业发展的主要模式。本文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进行研究,探索当前养老服务定价存在的不足,以期满足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定价合理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价格及其经济属性研究

居家养老指的是社会为居住在家的老年群体提供以解决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养老服务形式。[2]传统的居家养老服务指的是上门服务,目的是满足服务受众物质生活的需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学术界对养老产业的深化研究,越来越多的服务提供者认识到凡是老年群体的需求都应该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因此居家养老服务不仅应该满足老年群体日常生活、护理的需要,还应该满足其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精神文化的需求。

(一) 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水平的发展带来的人均寿命上升和生育率水平的下降使得我国老龄人口比例出现急速增长,我国老年人在2020年已达25500万人,其占整体人口的比例由2008年的12%上升到2018年的17.3%,并仍呈现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也不断上升。

图1 2017-2020中国老年人口增长趋势

巨大的养老人口基数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养老福利服务与福利设施建设的缺口导致我国养老缺口日益增大。根据人社部2018年的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保障体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比率在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如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3]当前的养老机构床位也远远无法满足养老市场的需要:截至2019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养老机构约为3万个,床位数量约为29.9张每千人,床位缺口为914万张,同比上升9.1%,远低于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所提出的35-40张每千人的计划。由此可见,我国机构养老市场存在极大的缺口。

当前我国的养老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个部分组成。基于养老群体过于庞大,机构养老床位设置不足的社会事实,居家养老成为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我国90%以上的养老需求通过居家养老形式解决。

居家养老模式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满足人口老龄化迅速增长带来的养老需求。因此构建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帮助居家养老服务合理定价,能够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当前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二)居家养老服务及居家养老服务价格

1.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

当前学术界基于养老资金来源、养老地点、养老服务供给三个基本准则将养老模式划分成几个基本的模式。从养老资金来源角度出发可将养老模式划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基本模式。从其资金来源进行细分又主要包括了家庭养老(即养老资金由其家庭和子女提供)和自我养老(即养老资金来自自己的劳动所得、储蓄财产及其投资收益等)两种类型;从养老地点角度出发,可划分为居家养老和入院养老两种基本模式。从养老地点角度出发,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居住地点为自己家中,明显区别于机构养老。

本文对居家养老的定义进行界定,认为当前我国所应用的居家养老模式实际上是传统中根据养老地点所划分的“居家养老”与服务提供来源为社区的“社区照顾”两者的交叉结合,其服务应该包括对老年群体生活需要的满足、医疗保健的满足以及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等。

2.价格制定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服务商品的一种,自然具有其价格。其服务受众即老年群体只有在支付费用后才能够享受服务主体所提供的养老服务。

当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其经济属性进行划分,可分为福利性居家养老和市场性居家养老两种,其服务费用的承担者不同。福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是政府,主要模式是政府财政补贴或者直接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指定服务受众,其服务受众多为经济困难的独居、孤寡、高龄老人,如城镇“三无”老人和乡镇“五保”老人等,可以定性为无偿或者低偿型养老服务提供。市场性居家养老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其供给来自购买者的实际需求,表现为服务受众及其家庭在养老服务市场上自发的直接购买产品,可以定性为有偿型养老服务提供。

但本质上来说,所谓的无偿、低偿和有偿性养老服务的定义仅仅是从其服务受众角度而言的。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养老服务都需要付费,其区别仅在于付费者是政府还是服务受众本身。

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居家养老服务的价格受到由服务成本和机构经营目标为主的内部因素以及消费者选择、市场竞争、政策环境等决定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养老资金来源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价格是老年群体解决养老问题、选择养老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收入水平决定了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是决定老年群体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内容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三)居家养老服务与其定价的经济属性

当前学术界从经济属性出发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界定,可以将其界定为私人物品、准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三种属性。本文对三种类型的居家养老服务属性的目标群体、服务特征、服务特性等进行整理归纳如表1所示:

表1 居家养老经济属性界定及其特征

首先,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构成了价格,因此私人物品属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数量是由一个价格水平上的多个养老需求决定的。需求的产生与价格有关,同时也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因此,以市场的供需机制为导向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对居家养老服务实施价格管制,即对不同层次不同品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制定不同的价格供消费者选择。该做法能够提升居家养老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继而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根据萨缪尔森定理,准公共物品及纯公共物品属性的居家养老服务的最优供给体现为养老服务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公共物品属性养老服务与私人物品养老服务之间的边际转化率。[4]该属性下的养老服务产品所存在的非排他性导致了可能存在多个消费者共同消费同一个服务产品的情况。但消费者交付的价格总量仍等于市场上所能够供给的服务总量。此时由于存在政府干预导致的市场失灵,居家养老服务的价格不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一部分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由于受到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导致其成本低于市场成本)。但是无论是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直接供给或者政府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成本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社会财政支出。因此从社会经济总收益的角度上来看,该属性居家养老服务价格的“低”并不是经济含义上真正的低价格供给。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经济属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都是一种服务产品的提供,其价格均受到由服务成本和机构经营目标为主的内部因素以及消费者选择、市场竞争、政策环境等决定的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 居家养老服务定价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在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上,价格是反映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及其市场供求情况的结论。根据特征价格理论模型,价格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激励居家养老供给商对养老服务尤其是有质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由于我国老龄化现象的上升趋势及传统文化观念导致的部分群体对机构养老的接受度低,催生了我国居家服务养老市场的需求量巨大,养老产业投资主体多样化的现状。居家养老产业发展迅速的过程中,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定价机制的改革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公立养老机构的定价脱离成本补偿原则

相较西方发达国家养老市场的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居家养老产业发展仍处于中早期阶段,产业发展蓬勃但并不成熟。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机构的市场结构仍呈现出以公办养老机构占据主要地位的特征。其原因是我国对养老产业的定位为福利性与公益性产业,因此公众对于养老机构尤其是公办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十分敏感,导致了公办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普遍低于市场定价。但该定价并不能够真正地反映公办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实际成本,也不能够反映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状况。

当前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呈现表面盈余或者平衡状态。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对其进行土地划拨、财政补贴、建设维护等成本的不统计之上。以厦门市为例,2020年全市投入7489.5万元,共配备956名人员入驻526个村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支出全部来自政府财政的划拨,可见政府财政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之大。在这样的政府财政投入下,公办养老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价格普遍低于家政市场平均价格,由此带来的是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人才流向其他行业的不良后果。

长期来看,这种定价方式脱离了成本补偿原则,制约了公办养老机构的良性运行,并且容易导致养老服务人员的流失,继而导致行业服务能力难以拓展,不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正常发展。因而,对公办养老机构定价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定价受到市场竞争的冲击

1.公办养老机构定价的制约

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上,公立养老机构的价格优势建立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导致了在同样水平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价格制定上民办养老机构相较公立养老机构存在“先天性”的成本劣势。但从市场的选择上来看,价格仍是决定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机构及服务内容的最重要的指标。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民办养老机构的定价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公办养老机构制定相同服务的价格,并不能体现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成本和盈利需求,导致居家养老服务较为单一、质量差别无法体现的现状。

2.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竞争的冲击

随着养老产业政策开放,我国居家服务产业的投资主体日益多样化,养老产业呈现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市场现状,大量民营资本进入到居家养老市场中来,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但与此同时,民办养老机构数量的增加也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拼服务的同时,价格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低价竞争导致了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的功能定位与消费者的收入结构明显错位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服务定价缺乏具有公信度的分级评定标准

当前养老服务市场上,无论是公有养老机构的政府定价还是民营养老企业制定的市场定价,随意性都较大,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和质量评价体系和合理的服务分级。同时在分类补偿、合理分流等配套制度安排上也缺乏一定的政策支持。[5]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价格并不是建立在与养老机构的资质相适应的基础上的,因此也无法对不同资质的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分级定价,更无法根据定价水平建立价格杠杆对养老群体进行引导性的分散消费,进而无法让不同收入的居家养老服务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选择居家服务养老提供者和养老服务内容。导致了养老消费更倾向于价格较为低廉的公立养老机构、民营养老企业低价恶性竞争、养老服务质量无法监管等现状的出现,它们不仅制约了居家养老产业的发展,也限制了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增长。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机制建设的建议

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服务提供机构以公办机构为主,民营机构发展受制约、机构及服务的分级评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些产业发展的不足制约了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定价体系建设的合理化、科学化、市场化发展。但不可否认,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潜力很大。正视居家养老服务定价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有利于居家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产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一)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评价机制

首先,政府需要出台政策文件,按照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标准对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统一的资质级别的认定,并对不同级别的养老机构所提供的相同类型养老服务(如:居家陪护、心理疏导、陪同看病等)确定不同水平的收费标准。其次,应该鼓励养老机构根据自己的区位优势、服务特点等在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弹性价格空间。发挥价格杠杆起到消费者分流的作用,引导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居家养老需求的消费者在不同的养老机构购买差异化居家养老服务产品。在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需求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均衡、稳定的发展,提高产业经济效益。再次,要建立独立的、权威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监督与评价机构,起到及时调解和化解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在服务提供、服务定价之间争议的作用,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动整个产业的合理化、规范化发展。

(二)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区别公益性服务定价和普通服务定价

公办养老机构由于功能定位的特殊性,承担着一部分公益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任务。因此,在居家养老服务价格的制定上应该实行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政策,而不是对所有的服务消费者一刀切的实施一样的服务价格标准。

公办养老机构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时,应该将政府财政补助落实到个人。即根据需要居家养老的老人的经济状况、自理能力等来确定其受财政补助的等级和价格补贴程度,继而从根本上将财政补贴向公益性弱势群体倾斜,在对弱势群体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价格制定上体现其公益性特征。

而面对普通居家养老消费者,公办养老机构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价格的时候,要在成本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将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接轨。可按照服务成本的投入和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盈利来制定服务价格。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人力资源的成本变更等及时调整价格水平,使居家养老服务在坚持管理服务质量提升的同时,为服务提供机构赢得经济利益。

(三)促进民办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定价的良性竞争

政府对养老机构进行的补贴应该对所有的养老机构一视同仁。在对居家养老服务价格的补贴上,实施“同质同价、优质优补”的政策。在政策上降低公办养老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成本上的绝对优势,使不同性质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价格都能够具有市场化特征。鼓励民办机构通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机构盈利。

应该对养老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进行落实,将政府出台的各种扶持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落实到民营机构的发展上。比如可以在设置使用性质和最低使用年限的基础上,每年专门拿出一些土地用于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对用房自建的民营养老机构加强现有的补贴扶持等。[6]从根本上降低民营养老机构相对公立养老机构经营成本上的劣势,减少其市场竞争压力,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养老市场且带动居家养老产业的市场结构合理化建设。

四、结语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家庭本身的照顾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出现了逐渐的弱化,加之我国现有机构养老床位的严重不足,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成为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首选。居家养老服务的价格制定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关乎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是否能得到满足以及能够享受到的养老服务的质量,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产业经济利益的提升。因此,研究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属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提升我国国民福利水平和养老产业的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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