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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背景下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的思辨:守正与创新*

2022-01-24黄国武邵小风

社会保障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作制劳动者劳动

黄国武 邵小风 涂 伟

(1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2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劳动者既是共同富裕创造者也共同富裕的体验者,劳动者获得体面的工作及充分的保障是共同富裕的重要表现。其中合理的工作时间(简称工时)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关系到劳动力再生产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虽然我国很早确定了8小时工作制度,但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各领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显性和隐性“冲击”8小时工作制的行为出现。“996”之类的常态化超时工作成为一些行业的潜规则(1)996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部分企业甚至通过舆论把超时工作与奋斗精神挂钩,并将其异化为企业文化。这类做法无法掩盖这些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并且明显违背法律。2021年8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社会日益关注的超时加班问题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1],中央部门从顶层明确了立场,回应了劳动者对保障合理劳动时间的要求,遏制了部分企业推行超时加班的行为倾向。基于上述现实问题,本文对国内外劳动时间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历史梳理,深入分析8小时工作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以期把握劳动时间制度的发展变迁规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理工作时间构建学理支撑,为未来高度变化和不确定性的劳动力市场提供规范和指引,进而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促进共同富裕。

二、国际上争取8小时劳动时间的实践溯源

(一)早期工业化国家普遍存在的超长时间劳动

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以不断压榨劳动者劳动时间为代价。第一次工业革命前,英国人保持着宗教日不工作的习惯,一年的正常工作日是208天。工业革命兴起后,英国全年正常工作日提高到了306天[2],19世纪的伦敦甚至普遍存在每日工作16小时以上、每周工作7天的血汗工厂。1800年,英国年平均工作时间上升到了3500小时以上,其中,成年男子年平均工作时间超过4000小时[3]。过长的劳动时间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此,英国率先开始了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对不同年龄工人规定了相应的工作时间[4]。然而维护缩短工作时间的力量很快被资本集中化的发展洪流所“吞噬”,各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在不断攀升。1850—1870年,德国的周工作时数维持在大约75小时左右[5];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典型的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6];日本的典型产业中工人们甚至每天劳作12~17小时,中间仅有30分钟或不足30分钟的午饭时间。

(二)国际工人阶级争取8小时工作时间制度的艰苦努力

限制和缩短工人工作时间一直是早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早期的部分知识分子、部分空想社会主义者最早开始关注并倡导减少工作时间。维拉斯1665年在构思《塞瓦兰人的历史》过程中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的主张[7],他是欧洲第一个提倡8小时工作制的人。随着工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大量劳工运动逐渐兴起,各国开始了争取8小时工时制度的实践。

随后一些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工厂主联合起来抵制英国工业生产中的“童工问题”,并推动相关的立法。如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儿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各国兴起了主张10小时工作日的工人斗争运动。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成功,为回应工人阶级的诉求,政府于同年3月2日发布政令,将巴黎地区的工作时间限制在10小时。后来该项规定由于执行困难,于同年9月被议会废除,但法国仍实现了制造业的12小时工作制[8]。183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50个不同行业的工会组织成功开展了为运煤、印刷等劳工争取10小时工作时间的联合大罢工运动[9],此举迫使州和联邦政府于1840—1848年立法规定10小时为工作日的法定长度[10]。10小时工作制在19世纪40年代后成为普遍标准[11],各国的工时保护对象从特殊群体(儿童、妇女)扩大到成年男性等适龄劳动者。

然而10小时工作制在某些行业仍然过长,于是各国又逐渐开始要求8小时工时制的斗争。1851年,美国费城成立的“工匠和工人联合会”发起了争取8小时工作的工人运动[12]。1862年,澳大利亚的建筑行业工人最早获得了8小时工作的权利[13]。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等城市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进行了激烈罢工运动。1889年7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每年的5月1日被定为国际劳动节,以纪念工人为争取8小时展开的不懈努力。经过各国劳动者多年的艰苦斗争,主要的西方国家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基本原则,如法国于1936年确定了40小时工作周,1938年美国的《公平劳工标准法》把40小时工作周定为标准工时[14]。

三、劳动时间的理论溯源及发达国家现状

(一)马克思揭示资本剥削剩余劳动时间的理论逻辑

时间逻辑贯穿马克思思想的始终[15]。《资本论》中劳动时间是论证剩余价值的关键,马克思由此从多个角度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如今财富的基础是盗取他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创造的,且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16]。马克思通过分析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的两种方式来揭示工人过度劳动的样态[17]。在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阶段,资本家不顾及劳动过程的技术性,常采用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野蛮方式来提高剩余价值。工作日的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二是道德界限[18]。由于资本购买劳动力具有期限性,资本家将工人不情愿、痛苦的感受抛之脑后,每天尽可能地使劳动者的效用最大化,资本“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19],残忍地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和纯粹身体的极限。在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阶段,资本家则改变以往提高剩余价值的方式,表面上缩短工人的劳动时间,但通过机器大生产提高劳动强度,是一种在延长劳动时间基础上的更深层次的剥削方式。长此以往工人对疾病的抵抗力以及整个智力和体力都将不断衰弱[20]。

总之,两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均产生了“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正常的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过早死亡”的不可逆后果[21]。无限度地追逐剩余劳动的资本家不在乎劳动力的健康和寿命,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如何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他们“侵占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22],更不会考虑“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23],俨然把工人看成一种毫无感情的机器,违背了马克思关于“时间是人的发展空间”的理念[24],阻碍了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主要发达国家劳动者工作时间现状

研究表明,近几十年来许多早期工业化国家的工作时间都在逐渐减少,虽然中间出现短暂的波动回升,但缩减工时已成为主流趋势[25]。工业化较早开始的国家中,其大多数工人每年工作接近3000小时,如1870年英国为2755小时,美国为3096小时,法国为3168小时,德国为3284小时[26]。不过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年工作时间均缩至1680小时[27]。相比19世纪70年代,21世纪后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年工作时间已削减了近一半(见图1)。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OECD国家年工作时间平均约为1687小时,其中,墨西哥为2124小时(最长),德国为1332小时(最短),英国为1367小时,法国为1402小时,日本为1598小时,美国为1767小时,除美国外,德国、英国、法国相比第一次工业革命早期,年工作时间均下降超过50%[28]。劳动时间下降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技术和生产率提高、限制工时立法、工会要求、理论争辩、工人斗争、文化进步、工人偏好[29]。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现实情况,因此工时缩短下降趋势在不同国家间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近几十年下降速度很快,有的国家下降趋势则比较平缓。德国的年工作时间从1870年开始下降了近60%。而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美国制造业的周工作时间主要在1950年之前下降,之后没有再出现过下降,2000年以后维持在1700~1800小时之间[30]。

图1 第二次工业革命后早期工业化国家的年工作时间变化情况

经过劳动者的不懈努力,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通过了第1号公约《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于1935年通过了《每周工作时间减少至40小时公约》,普遍确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两天的基本准则[31]。除此以外,早期工业化国家每年的休假期和节假日也逐渐增多(见图2)。例如,荷兰从1870年的4天假期增加到2000年的近38天假期[32]。但在世界多数国家缩短工时已经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同时,国家内部不同职业、同一职业的不同就业方式(如兼职与非兼职)间的工作时间仍存在公平性问题。数据显示,日本的年工作时间已由20世纪50~60年代的2100小时降至2017年的1738小时[33]。但也有不少研究认为,日本正规全职就业者的年工作时间实际上没有下降,而是保持在2000~2100小时,在OECD国家当中仍然处于较高水平[34]。统计数据合并计算了兼职和全职的工作时间,导致日本的工作时间被低估[35]。

图2 第二次工业革命后早期工业化国家年度节假日情况

四、建党以来我国劳动时间制度的发展变迁

在中国1921年前,极少有工厂每日劳动时间低于10小时,通常日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最长的达15~16小时。中国工人不但每日劳动时间长,而且全月或全年劳动日数也很多,星期日休息的权利几乎全被剥夺,大多数工作是每月分班休息一日或两日。以开滦各矿坑为例,1918—1919年工人年劳动日数为354~355日[36]。由于每日劳动时间过长和全年劳动日数过多,以及劳动条件异常恶劣,工人们的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一)1921—1927年中国共产党最早提出8小时工作制的理念和主张

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中国产业工人已经达到200多万。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的三重压迫,劳动时间非常长,一般为12个小时,最高则达到18个小时。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关注劳工的健康,积极呼吁劳动立法确定8小时工作时间,维护该群体的利益。例如,1921年在李大钊的积极活动下,当时北洋当权者吴佩孚通电全国,公开主张“保护劳工”和“劳工立法”[37]。此外,李大钊还积极推动工人运动,促使政府立法来缩短工作时间,保护工人权益。1924年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暂行工厂通则》,规定“成年工每日工作不超过十小时,每月至少两日休息”。1927年北伐推进到武汉,湖北政务会议随后颁布了《湖北临时工厂条例》,规定“每星期休息一日”[38]。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布《工厂法》《工厂检查法》,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国内外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与政府相互勾结,以及帝国主义在租界内有领事裁判等特权,两项法律难有实施之效[39]。以上海为例,这一时期印刷工业多数工人每日工作在10~15小时之间,主管甚至可任意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40]。

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后即从宣言、纲领等方面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维护人民工作权益的奋斗目标,并积极组织工人运动付诸行动。首先,深刻揭露损害工人健康的制度根源。1921年《共产党》月刊第六号发表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宣言》,明确指出“劳工们的健康是牺牲在资本主义的剥夺制度之下”[41]。《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也明确指出“必须支援工人阶级,消灭资本家私有制”[42]。其次,把工人联合起来,在各地工厂建立工会组织,开展争取工人劳动权益,其中包括了对缩短工作时间的基本诉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把8小时工作制作为当时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民奋斗的主要目标之一[43]。

国共第一次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把保护劳动的主张融入国共合作的议程中。1922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和“罢工援助案”。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共产党之任务,其中包括“废除包工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禁止做日工者续做夜工”“女工生产期前后六星期之休息,不扣工资”等内容。1924年中国共产党在对《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中向临时国民政府及国民会议提出“工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八小时工作制,年节星期日及各纪念日之休假,最低限度的工资之规定,废除包工制,工厂卫生改良,工人补习教育之设施,工人死伤保险法之规定,限制童工之年龄及工作时间,女工妊孕前后之优待”。

该阶段的典型特点是,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的政治主张,并且把它作为自身的奋斗目标。最初中国共产党一般通过组织工人运动等斗争方式,迫使当时的政府制定劳动时间方面的立法。在国共合作时期,则通过合作机制把8小时工作制写入合作内容,并在后来将其进一步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军阀割据的局势、国民政府本身的阶级属性及外部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这些法律实际上很难真正实施,工人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是普遍现象。

(二)1927—1949年中央苏区、边区、解放区(2)中央苏区是指中央革命根据地,地跨赣闽粤三省,1927—1934期间由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创建,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边区,这里是指陕甘宁边区,1937—1949年,在中华民国内的一个行政区域,包括陕西北部,甘肃东部和宁夏的部分区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据地。解放区是指推翻了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政权的地区。它特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从敌伪统治和国民党反动统治下解放出来的地区。 对8小时工作制的实践探索

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跨赣闽粤三省建立革命根据地,并在根据地探索保障劳动者权益的8小时工作制。1930年7月29日,《红军日报》第一版刊载了《中国共产党十大政纲》,其中第六项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44]。

中共苏区苏维埃政府在艰难的处境中仍坚持为改善和提升苏区人民生活质量而努力[45]。在劳动时间上,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其中16~18岁的劳动者不得超过6小时,14~16岁的劳动者不得超过4小时,从事危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到6小时以下,并且每个工人每周经常须有42小时的连续休息[46]。与此同时,劳动人民委员部成立,苏区各级政府建立了劳动组织机构,制定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苏区工人普遍实现了8小时工作制[47]。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有利于保障前线基本物资的供应。对此,边区和解放区企业同时通过民主管理、提高收入和福利水平、劳动保障、思想教育等较为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满足战时物质需求。例如,以抗日为目的工业生产合作运动(简称工合)民主选举企业管理者,将劳动时间原则上定为8小时[48],工合社员可以通过投票方式来决定工资和工作时间[49]。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动时间的发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出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一般应实行8~10小时工作制。1952年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196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城市、各部门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

20世纪80年代,每周工作6天(星期天休息)成为我国的普遍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缩减工作时间的实践行动率先在某些企业开始。随后,在政府主导下,我国经历了几次全国性的工作时间调整[50]。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后,全国试行了“5天工作制”,具体形式为“隔周5天工作制”或“5天半工作制”,即在原先每周休息一个星期天的基础上每两周再休息一个星期六,每周休息两天俗称“大礼拜”,每周休息1天俗称“小礼拜”。 部分企业选择前一方案,也有部分企业采取后者[51]。1994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工统一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3)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正式施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从而完全实现从每周单休工作制向每周双休工作制的转变。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呈现就业形式多样化,工作时间弹性化等新变化,实际劳动时间小幅上升。2018年7月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6小时,2021年7月为47.7小时[52]。整体上看,中国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时工作现象,其中,约42%的劳动者日均平均净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超时工作问题在非正规部门、低工资、低学历和制造业劳动者中尤其严重[53]。例如,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显示,农民工中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比重高达78.98%[54]。

五、新时代背景下8小时工作制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中资本优势对劳动时间产生外部冲击

近年来,虽然部分发达国家推行制造业回归战略,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但整体上,在日益开放的国际背景下,资本全球化特征更加显著,相应地资本对劳动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强化。由于资本全球流动能力远远超过劳动要素的跨国、跨域流动能力,资本全球逐利能力增强,资本对劳动的优势扩大。这不仅对各国以往的工作制时间产生外部冲击,还影响到传统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55]。

进入21世纪后,“强资本,弱劳动”的趋势持续增强,世界贫富差距没有完全遵循库兹涅茨曲线实现从扩大到缩小的转向[56]。发达国家国内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全球国际间贫富差距也持续拉大。这种趋势强化了资本对扩大剩余劳动价值的优势,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得到体现。大量在国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为迎合国际资本的需要,不断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从正常加班发展到超时加班。这类现象凸显了资本对延长工资时间的偏好。而劳动者虽然能够得到相对较高的工资,但是超长工作时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透支了劳动者健康,给劳动力再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同时从全球来看,资本替代劳动的趋势也不断明显。即使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也出现机器人替代劳动者的趋势。机器人具有不受法定工作时间约束,可以不间断生产的特征,不仅在劳动力市场对本国劳动者产生挤压,也在全球商品市场给其他国家生产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企业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加速推动资本对劳动者替代。由此,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加剧。而由于工资具有刚性的特征,劳动者的竞争更多体现为劳动时间的不断延长。总之,经济全球化中资本优势进一步强化,对以往的劳动工作制产生日益严重的外部冲击。

(二)经济结构调整给8小时工作制带来内部挑战

从党的十九大开始,我国进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阶段,不再片面追求“高速发展”。各大产业通过结构调整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我国大力推动中高端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部门。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和数据等生产要素越来越受到重视。未来很多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岗位可能会被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所取代,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增加、劳动力市场竞争压力增大的局面[57]。结构性失业带来就业市场失衡,将加剧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尤其是低技能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时间上的竞争。

经济转型带来的就业结构变化,导致劳动力市场失业风险快速上升。当人口红利逐渐转变为人才红利,劳动者感到工作环境不安全时,他们就会产生危机感,更有可能接受无薪或低薪加班的工作方式保证自己的工作职位[58]。由于提高自身工作技能是一个长期过程,大部分的低收入劳动者会选择多劳多得的传统延长工作时间的方式进行过渡,无疑更多人将主动或者被动加入加班行列中。此外,通过加班可以获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也会刺激部分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但在供方占优势地位且劳动保护不到位的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往往压低基本工资或者推行自愿加班的方式来减少加班费的支出[59],表面上处于优势地位的技术劳动者实则仍旧处在劣势地位。这种形势迫使劳动者为了弥补过低基本工资而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劳动者容易陷入“低工资—加班—失业—低工资”的恶循环。短时间内,供方企业经营转型压力难以减轻,需方劳动者自身技能难以提高。在此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加之违法成本低导致劳动保护不力等外在因素,使得超时工作成了一种法不责众的普遍现象,甚至被异化为企业文化,成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不得不接受的工作条件。

(三)就业方式灵活化、非正规化给8小时工作制带来实践挑战

随着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兴起,“互联网+”驱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不过数字经济在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也使超时劳动普遍化,对劳动关系产生的深刻影响。

信息能在互联网上进行高效率地流动和交换,减小甚至消除了时空界限对组织外部生产的阻碍。平台企业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平台科学指派和监督工作任务,而劳动者也仅通过线上的注册和协议同意便可顺利“入职”,接受平台发布的任务。为节约成本,平台企业常常采取某些“巧妙”的手段规避劳动关系,例如,不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定制合同格式等。这些手段的实施会导致灵活就业人群无法顺利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条例的保护,并更容易引发超时工作等问题。超时工作已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下非正规劳动用工普遍存在的问题。

同时,平台工作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薪酬模式多以计件工资和业绩考评的模式为主[60]。表面上从业者能够由个人自由控制的工作时间实际上被众包体制嵌套下的劳动报酬体系以一种更加隐蔽的方式所挤占[61]。平台企业通常会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强化对从业者的控制,通过“一笔笔时间刻度要求越来越精细的派单”[62]。由于平台从业者在就业市场的议价能力较弱,“订单量”的用工方式往往意味着他们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不规律工作。研究发现,过度劳动现象最为严重的两个职业类型就包含了“自负盈亏”的自由职业,原因就在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越长,其获得收入可能就越高[63]。作为新业态的主力军,大批灵活就业者难以从工作中获得除劳动报酬以外的更多劳动权益,如休息休假等。大多数新业态劳动者每月只休 1~2 天或3~4 天,有的甚至没有休息[64]。新业态从业者与传统劳动关系差异较大,劳动时间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六、保障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的实现路径

(一)守正

1.守正无产阶级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努力初心

早期工业革命期间,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学者们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人们普遍存在的超长劳动时间现象展开研究,发现了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的秘密——无偿占有无产阶级在剩余时间内创造的剩余价值。坚持“自由时间就是财富本身”的马克思呼吁工人阶级要通过各种手段来争取更多的自由时间[65],以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66]。由此,工人阶级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开展了长期的国际工人运动,最终使西方各国的工时从14~15小时缩短至8小时。8小时工作制是国际无产阶级经过上百年来艰苦不懈努力斗争得到的基本权利。

坚守8小时工作时间的基本底线关乎国家形象和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各级政府、跨国企业和管理者应从早期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中认识到,超长的劳动时间不仅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而且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不管是宏观法律制度,还是微观企业规章制度都应把工作时间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全面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合理充足的休假能促进劳动力再生产良性循环,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的技能和工作效率,实现劳动者全面的发展。另外,劳动部门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团结,例如可以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推动与雇主之间的合作,遏制超时工作现象,拓展劳动者工作外自由时间的宽度[67],守住早期无产阶级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成果和初心,构建新时代的和谐劳动关系。

2.守正党不断维护和实现好劳动者权益的奋斗初心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共同富裕既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维护和实现好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是我国政党奋斗目标的应有之意。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明确了8小时工作制的奋斗目标,缩短工时的初心一直都体现在党一系列的施政纲领和行动中。

当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劳动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各行各业的劳动时间相比以往又出现了小幅增长。这一情况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新时代下,共同富裕被赋予了更多的新内涵,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应有更多全面发展的机会,正如十九大报告提到的“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68]。所以为实现共同富裕,更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维护8小时工作制,守正我党维护和实现好劳动者权益的奋斗初心。具体地,通过科学评估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以及对重点行业和人群加强监管,减少劳动者以加班等损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方式实现收入增长的倾向。增加就业机会,引导和最大程度帮助劳动者通过提高工作技能实现收入的增长,使其真正因劳动而体面。

3.守正我国通过法律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立法初心

马克思认为,社会合作中弱势的劳方必须要与强势的资方合作才能获利,而弱势者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才能弥补其在合作中的劣势[69]。纵观发达国家的劳资互动过程可以发现,越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国家越重视劳动法治化建设,劳资关系越是趋于合作[70]。所以劳资间的公平合作一直是劳动法治的价值目标。

保护劳动者在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始终是实现体面劳动以及其更多内涵的前提[71]。而8小时工作制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贯彻该制度可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安全”内涵。因此,对工作时间的限制一直是我国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如今我国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必须坚持将依法治国作为一切制度的基础,并根据经济全球化、新业态下用工形式等方面的变化逐步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如对标准工时制度辅之以弹性工时手段[72],使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更加灵活。同时,在维护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基本休息权等方面加强执法,参考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用人单位违反工时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设置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73],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保护劳动者基本休息权利,使劳动者可以适度和体面劳动,促进平等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守好我国法律保障体面劳动的立法初心。

(二)创新

1.多元治理的模式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主体和具体内容,故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不能依靠传统上独立主体行动或单一方案,而是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创新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合理的工时制度,治理各类违反8小时工作制的行为。

政府在多元治理中应发挥主导者作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并不断加强对加班高风险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堵住超时工作的法律制度漏洞和执行漏洞;帮助企业转变超时工作的盈利思想,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人本管理方式和技术创新上[74];扶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加强工会力量,建立平等有效的集体协商和谈判制度,畅通劳资双方对话。企业在用工方面应坚持“人的发展”是当前管理的核心价值,自觉承担起和员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提供合理的薪酬及休假等基本责任,尊重和关注企业员工的权利。劳动者应多渠道了解劳动法相关知识,一旦被要求超时加班,可寻求身边制度化、合法化的组织进行维权申诉;此外,还要通过不断学习,增强自身就业竞争力,避免通过主动加班来换取低效低质的就业机会和报酬。社会组织应发挥自身特色力量,提供法律维权咨询等服务,制定行业健康安全标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来完善工时政策。主流网络媒体要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利用网络媒体曝光重大典型违反劳动时间规定的案件,公开谴责侵害劳动者权益,并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超长加班塑造成企业文化的行为。

综上,政府、企业、劳动者及社会力量均应在适度劳动和体面劳动方面达成共识,通力协助、互相合作,形成并实践全社会适度劳动的社会价值观,使8小时工作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基本底线。

2.监督执法的手段创新

2010—2019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从60万件上升到107万件,增加了78%,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却在同时期从38万件下降到11万件,下降了71%,其中劳动时间和节假日结案情况从4万件下降到6522件,下降了84%(4)根据2010—2020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这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存在执法和监察不强的问题。面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我国应创新监督执法的手段,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权益。

首先,在执法上态度上,要积极主动,扩大劳动监察范围。在坚持“不投诉不处理,投诉必处理”科学适度监察原则的同时,主动了解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工时问题,防止企业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其次,在执法实行层面,可考虑使劳动监察机构管制化,设立独立的、中央以下垂直管理的劳动监察机构,增强劳动监察的问责力。一旦发生企业违规超时用工情况,除了要补偿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还要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第三,创新劳动监察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实现司法、工会等多个劳动争议相关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联合协同工会组织、群众,监督工时规定的执行情况。同时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注意公开公正透明。

3.工会的组织和工作方式创新

我国传统的工会覆盖范围只包括具有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新业态下的就业人员却处于“无人管”的分散游离状态[75]。当这类人员遭遇延长工时等侵权行为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应付,空间上的隔离和个体利益多元性阻碍了这些新就业群体维权组织的形成[76]。所以必须创新工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使工会在新业态下能团结广大分散的劳动者,有效履行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缺乏稳定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利益的责任,抵制企业违法加班行为,助力构建新时代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一,将更多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维权服务范围。尽快落实特殊8大群体(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入会[77],重点关注农民工群体。第二,创新入会方式,通过 “网上申请入会”“在农民工聚集地设立流动服务窗口”等形式方便流动性大的劳动者加入工会,并提高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劳动者入会。第三,尝试建立更多类型的工会组织,如“楼宇工会”“商圈工会”等,不断推进工会联合,增强工会力量。第四,利用新技术加强工会对超时工作的监督和维权。如上海市总工会推出了“互联网+两书制度”模式,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过调查被出具整改意见后仍拒绝整改的企业进行网上曝光[78]。第五,对劳工双方信息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把容易出现超时用工的企业、人群列为重点监察对象,采取提示或警告等预防措施,主动且高效维权。第六,在“事后维权”的法律基础上,主动了解现有工会成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需求,利用有限的资源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提高劳动者的素养,减少其陷入超时工作等低质量就业状态的概率,从而真正实现工会从维权到服务的全过程保障[79]。

4.企业的管理方式创新

企业要牢固树立互利共赢的人本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在保证劳动生产效率、遵守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满足员工更高层次的自我发展需要,避免劳动关系恶化,为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第一道防线。

首先,改变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取利润的传统思维。通过更多人性化、弹性化的时间管理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了解并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通过休假、晋升等福利性措施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其次,创造安全高效的工作条件,提供给员工更多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数字化赋能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消除“加班即奋斗”的内卷文化,减少无效工作时间,对工作效率低、经济困难的职工给予心理思想上的疏导和工作方式的指导,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方式。

纵观国内外经济体的发展历史和经验,超时劳动不仅违背了马克思社会时间理论,还给劳动者个人带来经济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8小时工作制度都需要全社会的维护。虽然目前尚有些许难题横亘在前,但只要全社会共同守住初心,积极创新,一定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体面的劳动过程,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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