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作搜寻理论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合同制工人再就业问题的影响研究
2022-01-23邬思婷
摘 要:我国经济自2015年进入新常态,要充分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本文以工作搜寻理论为研究的基础理论,通过分析自失业保险确立以来的两项失业保险制度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问题的影响,试图给出当前施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了农民合同制工人进行就业的结论,并从促进就业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作搜寻理论;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再就业
本文索引:邬思婷.基于工作搜寻理论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合同制工人再就業问题的影响研究[J].商展经济,2022(01):-106.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发展经济是十分重要的,要不断拓宽和丰富就业渠道,稳定全国的就业态势,实现劳动力总体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状态。我国农民工群体也是重要的劳动力群体之一,截至2018年,农民工总量继续增加,但是增速回落明显,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就要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向城市转移,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2 工作搜寻理论概要
现代对工作搜寻的理论最早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并且由麦考尔和莫藤森对其研究成果进行了具体的研究模型和解释,其主要研究目的就是观察和研究不完全自由市场中的行为个体寻求有关自己的工作和保留工资的行为表现。根据对工作搜寻的理论,只要我们怀有行为主体通过寻找保留工作来获取改善社会福利的迫切希望,那么一个行为主体就必然会不断地寻找保留工作,寻找保留工作的最长持续时间主要取决于一个行为主体的全部经济偏好及他们所处的经济和环境的全部经济特征,寻找保留工作的最佳方法和策略就是通过选择那些代表自身经济能够接受的最低经济报酬的各种保留工资,而这些保留工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个人搜寻工作时间、搜寻工作的成本、失业保险制度和收到的工作邀请等参数,当时经济和环境的影响也十分重要,当就业大环境不景气时,劳动者也会适时降低保留工资,减短搜寻时间。
我国国内运用工作搜寻理论来研究的领域多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和市场调研等方式分析研究影响大学生群体搜寻工作的因素,大学生属于社会初就业群体,而运用工作搜寻理论对于被辞退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迫失业的群体的研究尚少,整个学术界有巨大的补充空间,具有一定的研究现实意义。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失业保险对于农合工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影响,运用工作搜寻理论探寻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农合工就业问题的影响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补充作用,还可以进一步解决我国“民工荒”和“就业难”并存的失衡现象。
3 基于工作搜寻理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影响
3.1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实施特点
相比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将与城镇职工按照相同比例缴纳个人失业保险金并且同等享有失业保险的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1711/t20171110_281451.html)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提出修改的《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农合工的规定的实施特点是:跨越了城乡壁垒,统一了农民合同工和城镇合同工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并且进一步提升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国家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导向来修改现行条例中关于农合工不缴纳失业保险和领取一次性失业补助的规定的,自2015年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务农收入也在进一步上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负担其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的能力有所提高,采取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合同制工人同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金额是合理的。近年来,城镇的比例进一步增大,随着全国经济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差距逐渐缩小,各地的户籍政策和制度也适应时代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户籍的不同已经不是政策或者福利的障碍所在了,大批农民进入城镇,俨然融合成为城镇的一部分,并分布在城市不同的重要岗位当中。统一政策后,农民工失业后不仅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会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在失业后还可以享受更进一步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补贴等政策,待遇的水平更高了,对于农民工失业后基本生活和失业后进行工作搜寻的保障也更全面了。
3.2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农合工再就业的影响
如图1所示,每个人一天有24小时,除去标准的睡觉的8个小时,那么个人一天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就是16小时,而非劳动收入为零。在农合工失业之前,其预算约束线为AB,在e点实现均衡,规定的一天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收入为E0,此时农合工能达到的最优效用水平是U1。假设在农合工失业以后,失业保险为E0,用图中AC来表示。由图可见,农合工在失业时,不仅获得E0的失业保险,还获得16小时的闲暇时间。很显然,即便此时的收入依然为E,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已经不是U1,而是更高的效用水平U2,在C点实现均衡。图中为了直观表达,仅展示了一种理想状态,根据现实情况,失业保险发放的金额和工资收入是不可能等同的,通常都会比就业时获得的收入要低,但考虑到农民进城务工工作种类所获工资较低,农合工工作时的收入和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差距就会较小,依据图1所示,只要农合工工作时的收入和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差距不大于CD段的大小,农合工在失业后就会得到比就业时更高的效用水平U2。
从图1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会使农合工在失业时获得比就业时更高的效用水平,从而使农合工的工作搜寻意愿和强度减弱,增加了搜寻时长,阻碍了农合工进一步的再就业。但是由于农合工在失业时可以领取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有了闲暇时间的农合工就有可能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从而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根据《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全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1.2%,小学文化程度占15.5%,初中文化程度占55.8%,高中文化程度占16.6%,大专及以上占10.9%。(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4/t20190429_1662268.html)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难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农合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职业技能较差或缺失,有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之后,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不花费金钱成本来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从而能够增加农合工在失业之后的搜寻收益,使得农合工能够得到更高薪和更高质量的工作。
4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4.1 研究结论
从上述条例的分析中,我们无法认定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鼓励了失业者的惰性还是期望过高。相反,有些促进就业政策的负系数表明他们还很可能有利于帮助失业者早日就业。
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确对农合工失业后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职业技術培训的补贴和创业补贴等促进就业的政策,也利于农合工失业后的再就业及提升自身技能,找到更高质量和更高薪的工作。
4.2 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4.2.1 强化农民工入保监督措施,保障农民工享受合法权益
根据《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总体农民工群体中还是占少数的,并且有下降趋势。这表明,我国在对农民工入保这一方面的监督措施和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对于入保的忽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失业保险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不要说后续的促进就业的功能了。要依法落实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争取每一个农民工都可以合法地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做到即上工、即签保,对于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而不与农民工签订正当劳动合同的行为,要严加规定和惩罚,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
4.2.2 降低农民工缴费比例,提高农民工入保意愿
虽然统一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金额的制度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提升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障水平,但是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在现今环境下与城镇职工还存在一定差距,要求农民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无疑又为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城市生活增加了一份负担,这使得一些法律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还尚缺的农民可能在面对企业的不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时进行妥协,从侧面损害了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所以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比例,提高农民工的入保意愿,使农民工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取得自身的合法利益。
4.2.3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范围
在我国的现行《失业保险条例》中,有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规定,但是支出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模糊,没有明确对哪个项目或者哪类项目的支出规定;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为了促进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就业补贴的相关内容。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就要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范围,探寻多项目、多渠道来促进就业、保障就业,对用人单位实施的培训项目,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尤其是针对特定职工群体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的,要切实提高补贴比例。落实监督措施,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与促进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等项目。另外,考虑到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的因素,可采取适当形式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的食宿、交通费用补贴。
4.2.4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比例
在我国,失业保险金和促进就业补贴是两者并行的,统一管理于失业保险基金当中,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还是占用了失业保险基金很大一部分比例,对于促进就业补贴方面的基本使用较少,处于资金调拨不够,支出比例较低的情况。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就要再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比例,调拨更多资金和资源用于失业后的促进就业和保障就业的项目的补贴。也可考虑将促进就业项目设立专项资金,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地解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金边界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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