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责任秩序的选择逻辑及实证分析
——基于CGSS(2015)数据
2022-01-21雷咸胜
雷咸胜,杨 帆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人口老龄化是21 世纪人类社会最显著的人口特征,如何有效化解养老难题是新世纪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养老问题中一个有关宏旨的问题是养老责任问题,因此新世纪甫一开始,养老责任研究便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养老责任即由谁来提供老年人养老所需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最必要的养老资源,当前具有共识的几个养老责任秩序是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自我养老是指老年人依靠以往积累或当前的自我社会参与劳作提供自身所需的养老资源[1-2];社会养老不同于社会化养老,指老年人主要依靠社会保障获取必要的养老资源[3];而家庭养老主要依靠的是配偶或子女来满足养老需求。其中,家庭养老属于最传统的养老模式,但在代际关系弱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背景下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有所弱化,于是培育自我养老理念、发展社会养老作为补充便被寄予期望。养老责任相互补充能够为老年群体提供更加充分的老年保障,但在养老主体责任范围不明确以及定位不清的情况下,反而会造成老年群体养老保障的不足、社会养老资源的浪费以及居民对政府责任的过高期望等问题。只有明确各养老责任主体的定位与职能范围,正确引导居民对各养老主体责任的期望,才能够使居民老有所依,得到既能满足自身养老需求、又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老年保障。
二、文献综述
现代社会中,养老责任秩序不再仅限于家庭养老,但是各个养老责任秩序应当如何定位,学者们却观点不一。部分学者认为现阶段家庭养老仍旧应当承担起老年群体保障的首要责任。郑功成指出,需要有意识地扶持家庭养老以维系传统的家庭内部赡养功能[4]。韦加庆认为家庭养老即便面临诸多挑战,依旧能适应满足老人精神需求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5];钟涨宝认为虽然社会转型和家庭结构变迁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但家庭养老仍为现阶段农村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模式[6];贾玉娇认为需要在新时代下重新建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与政策体系,以维系家庭保障的基础功能[7];刘伟兵等认为未来长期内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模式仍会是家庭养老,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提升家庭养老资源的供给能力[8]。还有部分学者则强调未来其它养老秩序应当发挥更核心的作用。一是自我养老。风笑天从独生子女家庭的角度切入,认为老年人在观念上应该由“依赖养老”转变为“独立养老”[9];朱劲松从老年人的存在价值和需求分析,认为自我养老是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10];李俏从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切入,认为自我养老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养老弱化和社会养老缺失,而且土地自养、储蓄自养和再就业自养等是农村老年人自我养老的实践类型[11];穆光宗认为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空巢化,自我养老正迅速崛起[12]。二是社会养老。乐章认为对于农民群体不能过度强调自我养老或家庭养老,政府和社会应该勇于承担农村养老的责任[13];张川川认为老龄化和城市化的背景下,家庭养老难以为继,社会养老模式的推广势在必行[14];舒奋认为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迈向城乡一体化及社会养老服务的持续发展,社会养老将代替家庭养老成为农村地区的主要养老方式[15]。
除了上述围绕着理论分析、现实情况论述开展的研究,国内学者也通过部分实证研究探究了居民对养老责任秩序的主观态度。张波通过对CGSS 2013 数据的分析,发现年龄、生活地区、子女数量等因素都会影响居民的养老责任态度[16];贾茹的实证分析则发现居民希望由子女赡养的观念仍占据社会主流,但三成被调查者希望养老责任由子女、政府和老年人自我分摊[17]。
综上所述,关于如何重塑我国养老秩序体系还未形成统一意见,不同群体对养老责任秩序责任分配的主观认知也不尽相同。多数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论述其他单秩序的保障不足,并强调某一秩序应在养老责任的承担中发挥主流作用。如提倡发展社会养老者,往往论述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的保障水平有限;而推崇自我养老者,大多会以子女压力大和社会养老水平低为依据。部分学者则不局限于对某一秩序优劣的探讨,而是指明我国未来的养老秩序体系必然是多元秩序共存即多元主体共担责任的状态,并对多元秩序的各自定位进行阐述[18]。然而实际上,多元养老秩序本身就各有优势与短板,聚焦于单一秩序的讨论易导致养老责任研究陷入一种无休止的循环争论中,而强调多元主体共担养老责任则容易导致无主体责任的困境,即“集体行动”的失败,因此,需要系统论述未来我国养老体系中各个秩序的合理定位,以求不同主体各司其职。实际上,当前关于养老责任的研究并没能很好地回答养老责任问题,系统描述养老责任的应然状态,明确各养老主体在养老责任承担中的主次顺序。究其原因,本研究认为,当前大多研究并未触及养老责任秩序中深层次的解释机制,即养老责任秩序到底遵循什么样的逻辑。只有界定清楚养老责任的秩序逻辑,才能有效回应当前研究存在的缺陷,进而为解决养老责任难题,引导居民对养老责任的主观态度提供理论依据。
三、养老责任秩序选择逻辑的理论阐释
要分析我国养老责任秩序选择的应然逻辑与养老责任秩序体系的应然状态,就应该解决两个问题,分别为养老责任秩序选择逻辑中责任主体的排序问题以及养老责任归属的依据问题。
(一)养老责任秩序选择逻辑中责任主体的排序
养老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从原始社会以氏族为基础的集中供养,到农业社会出现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养老,再到工业社会出现的以保险为基础的社会养老,其中最古老、最基本的是家庭养老。老年群体面临着因退出劳动力市场而产生的老年贫困风险,因患病和机体老化而产生的疾病风险和失能风险,因亲人流动或死亡而产生的精神孤独风险等。诸多风险的复杂性与老年群体的异质性交融,加之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养老责任的单秩序取向难以得出具有普适性的结论,而养老责任的多秩序又在主体间责任的划分上存在分歧。已有研究存在一定缺陷,因为人们在养老风险与养老责任之间忽视了风险与责任主体如何按次序进行匹配的问题。所谓的风险与责任主体按次序匹配就是强调风险产生后责任主体参与的先后顺序问题,这就是养老责任秩序逻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公共物品理论是用以界定政府职责范围的经典理论之一,然而,关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内涵在西方学界却众说纷纭,在我国虽具共识却存在误区[19]。具体而言,21 世纪中期萨缪尔森最早对公共物品做出定义,其认为公共物品即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物品,虽然西方学界众多学者后续又对萨氏的公共物品定义进行了修正[20-21],但在我国,将“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视为公共物品的特征却是共识。刘太刚教授认为,传统公共物品理论定义下的公共物品几乎不存在,并且,以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去定位政府职能,易错误引导政府在非必要情况下提供广泛的民生服务,产生下述缺陷:一易使得政府在所谓“公共领域”越位,具体体现为政府对某些事务的过度介入及对公共服务的无差别提供等,最终使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二易造成政府职能在所谓的“私人领域”发生缺位。针对上述缺陷,刘太刚教授在对公共利益、事务以及公共性等问题进行讨论以及对传统的公共物品理论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提出应以需求溢出理论作为定位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他认为,人类个体的需求可被归纳为能够由自身或者家庭满足的需求以及不能由自身或者家庭满足的“溢出需求”,只有“溢出需求”才有可能成为政府需要发挥作用予以满足的公共事务,并且“溢出需求”成为公共事务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一是当期公共资源较为充足;二是该溢出问题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三是该需求为人道需求与适度需求[22]。李珍教授等进一步肯定了需求溢出理论,并指出,公共服务或者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是由于此物品的某些特性,而是由于一些需求溢出了自身与家庭的供给范围成为了社会需求[23]。总结来说,需求溢出理论的公共政策导向要求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个体需求是源自于个体本身的,因此个人或者私人资源应当首先为解决自身需求而负责,只有本人和私组织无法解决的问题才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需求溢出理论为我们分析各主体在养老责任承担中的定位抑或说职能范围提供了合适的理论依据。我们知道,老年人面临的养老风险源自于老年人个人,在解决老年风险中,老年人自己应该是自身照料的第一负责人,所以自我养老在养老责任秩序中应排在首位。并且,已有诸多研究认为,无论是对于老年人口的自身发展还是社会发展,自我养老或自立养老均有益处,此种养老秩序有利于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减轻子女负担,有利于将消费人口变成生产人口[24],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再培育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效率与公平度的提高等。并且,周冬霞曾对湖北省宜昌市的500 位60 岁以上老人开展实地调查,发现九成以上接受调查的老年人都具有较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5]。当前诸多研究在论述养老问题时,习惯性地将老年群体问题化,即将老年风险无差别地扩展至全体老年人。而实际上,现实中部分老年群体不但可以解决自身的需求,并且还有余力投入到新的生产工作中,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与社会资本,所以有必要扭转将老年群体问题化这种错误的观念,于社会中提倡“积极养老”的理念。自我养老对于低龄且健康的老年群体来说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对于高龄或不健康的老年群体而言,自我养老便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这时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应当承担老年人由自身溢出的养老需要,所以家庭养老应在养老责任秩序中排在第二位。家庭养老在养老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研究中存在过度唱衰家庭保障功能的现象,不过有研究也指出现今我国居民的家庭养老观念仍旧较强,简单地认为城市化、市场化、人口流动、家庭小型化等等即会导致家庭养老观念弱化,是缺乏事实依据的[26]。最后,由于个体及家庭的差异,部分老年群体的风险是个人和家庭都无法解决的,这种溢出的、威胁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问题,才是最需要社会和政府介入的,所以社会养老在养老责任秩序中排在最后一位。
总结而言,即需求溢出理论提倡公共政策指向以及公共服务提供的差别化,从而使得有限的公共资源能够使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受益,提升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使公共政策或者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养老领域,个人与家庭应当是应对老年风险的首要责任人,因而不应当期望社会或者是政府无差别地承担起养老资源的供给,政府所提供的养老领域的福利应有目标受众,相关制度的受益群体应有偏重。
(二)养老责任归属的依据
养老责任秩序逻辑的第一面向是责任主体的排序问题,遵循着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的顺序,此时的养老责任转移存在向内转移和向外转移两个方向,如何确定转移的方向需要回答主体责任界定的依据问题,这便是养老责任秩序逻辑的第二面向。在应对养老风险时,各养老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自身解决问题能力的强弱来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以及是否需要将养老责任向其它主体转移。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个人最基础层次的需求应当是生理需求,因而,某种养老秩序是否能够承担起养老责任,应当是通过这种养老秩序是否至少能够为老年人满足其生理需求提供了必须的经济资源以及行动支持来判定。
1.自我养老能力——经济与健康状况
根据上文的逻辑分析,老年人在面临老年风险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否自我化解。老年人化解自我风险最基础的应当是具备在生理上照料自己与在经济上支持自身需求的能力。从概念上来看,自我养老与其它养老秩序的区别主要在于老年保障的经济支持力来源不同,自我养老或自立养老是老年人依靠自身的储蓄积累或者劳动所得从而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1],因而判定老年人依靠自我养老能否化解老龄风险,其自身经济能力是重要的标准之一。除此之外,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也是其自身承担养老责任的基础支持条件。生活自理能力与经济自立能力是决定老年人整体自立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其中,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衡量其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指标,而经济自立能力是指老年人具备独立稳定的收入且对收入有较高的支配权[27]。并且,吴异兰等在对福建地区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时发现,自觉健康状况对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28]。综上应当可以推断,老年人是否可以承担起自我养老的责任,重要的衡量标准应是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自身的健康情况,如果二者均有利于老年人自己化解风险,那么自我养老便是老年人的首选。如果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均不能满足需求,那么老年风险就会向外转移给家庭。
2.家庭养老能力——子女数量与家庭经济状况
判断家庭是否具备承担老年群体养老责任的能力,主要的衡量标准应包括家庭中的子女数量与家庭经济状况。因为家庭养老功能主要包括服务提供功能与经济供养功能两个方面,其中服务提供功能包括生活照料、精神关爱等等[29]。毫无疑问,家庭养老中子女是老年人养老过程中生理、心理照料以及经济供养的主要提供者,并且当前大量研究公认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家庭规模的普遍小型化,可见,子女数量对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影响是具备共识的。并且,唐启群等对唐山市老年人养老意愿的调查显示,子女数量越多,相较于其他养老方式,老年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30];陈孝群等使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控制其它社会经济变量的前提下,家庭中的子女数量对家庭养老的功能如老年人生活照顾的提供以及经济支持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31]。综上应当可以判断,家庭是否可以承担起老年人养老的责任,重要的影响因素应当是家庭中的子女数量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如果家庭的子女赡养和经济状况均有利于家庭来化解风险,那么家庭养老便是次于自我养老的化解老年人转移风险的选择。
如果家庭的子女赡养和经济状况仍旧难以解决转移的养老风险,那么风险就会转移给社会。在个人和家庭都无能力有效化解老年人的养老风险时,此时溢出的养老需求便是人道需求了,需要政府和社会其他力量的积极介入,从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体的养老责任秩序选择逻辑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 养老责任秩序选择逻辑关系
四、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数据来源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负责执行,为我国最早的综合性、连续性、全国性学术调查项目。此项调查数据是目前国内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的权威数据来源。2015年CGSS 项目调查覆盖全国28 个省/市/自治区的478 村居,数据库中的有效问卷为10,968 份。
(二)变量界定
我们把图1 所建构的养老责任的秩序逻辑图作为实证分析的参照系,下面根据CGSS(2015)数据库分别介绍因变量与自变量。
1.因变量
因变量是关于养老责任秩序的,选取数据中关于养老责任的题目为“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的养老主要应该由谁负责? ”,答案包括“主要由政府负责”“主要由子女负责” “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和“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四项。以往的研究均把这四个责任视为平行的关系,而根据上文关于养老责任的秩序逻辑分析,可以将四个答案按照主体责任的次序进行排序,依次为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主要由子女负责-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主要由政府负责,将其定义为养老责任转移。由于当前养老责任具有混合性,难以严格地界定单秩序维度,所以将“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视为自我养老,“主要由子女负责”视为家庭养老,“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则是养老责任从家庭到社会的过渡形式,“主要由政府负责”视为社会养老。
2.自变量
自变量的选取主要来源于养老责任的秩序逻辑图中影响养老风险转移的几个因素。首先,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主要受到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选用数据库中的“您觉得您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这一自评健康问题来体现身体健康状况,此问题设置了“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与“很健康”五个选项。个人的经济能力选取个人所处的阶层来体现,问卷中的问题是“您认为您自己目前在哪个等级上”,选项为1~10,分十个等级,1 代表最底层,10 代表最顶层。
其次,家庭养老能力主要受家庭经济状况和子女赡养能力两方面的影响。家庭经济状况主要通过“您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所在地属于哪一档? ”这一问题来体现,问卷中的选项包括“远低于平均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和“远高于平均水平”五项。子女赡养能力主要通过子女数量来体现,在问卷中有儿子数量和女儿数量,本研究将其合计为子女数量。
最后,关于社会养老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政府这一主体。政府在养老保障领域的政策制度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问卷中是通过“是否参加了城市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问题来体现,选项包括“未参加”和“参加了”。另外是居民对政府为老年人提供保障的责任期望,主要通过“居民认为政府是否有责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这一问题来体现,该问题的选项包括“绝对应该/绝对有责任”“可能应该/可能有责任”“可能不应该/可能没有责任”和“绝对不应该/绝对没有责任”。
同时,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户籍、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关于因变量、自变量及控制变量的内涵界定与和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及界定
(三)模型选取
由于以往研究将养老责任秩序视为平行的关系,所以大多采用的是多项无序的回归分析;而本研究所界定的养老责任秩序之间存在转移顺序,因而适合采用标准的多项有序Logit 回归进行分析,有序Logit 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1)式中Xi表示第i 个指标变量,1、2、3、4 四个程度值为y 实际的观测值,表示养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的概率。并且,引入满足(2)式要求的潜在变量y*作为无法直接观测的值,其中X 为解释变量,B 为待估参量,ξi为截距。
得到B 和ξi后,可获取y 的各取值对应概率,如(3)式所示:
五、结果分析
下面把控制变量和自变量依次带入回归模型中,得到如表2 所示的结果。模型一是只有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模型二是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带入影响自我养老能力的两个因素的回归结果;模型三是在模型二的基础上,带入影响家庭养老能力的两个因素的回归结果;模型四是在模型三的基础上,带入影响社会养老能力的两个因素的回归结果。
表2 养老责任转移的回归结果
(一)回归结果与分析
1.身体健康和个人经济能力对养老责任转移的影响
模型二至模型四的结果均显示,身体健康状况和个人经济能力与养老责任转移呈负相关,也就是说身体健康状况越差,个体自我养老的能力或意愿越低,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程度越高;个人经济能力越弱,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程度越大。依据模型四的结果,身体健康程度和个人经济能力每提高一个层次,其养老责任向外转移一个层次的概率就会相应地分别降低4.6%和3.3%。个人的经济状况越好,养老责任向外转移概率越低,可能的解释就是个人对所需要服务的购买能力越强,依靠外力来养老的需求也就越弱,自然减少了养老责任的转移。另外,身体健康状况越好,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也会越低,这较为容易理解,老年人自觉健康状况是其对自身实际健康状况的认知, 健康状况越好, 老年人就能够具备较强的自我生理照料的能力,更容易在自我养老中发挥优势。此外, 健康状况较好的老年人在心理上也可能对子女的依赖感更低,有更强的自我养老的信心[32]。因此,应促进我国老年群体的生理及心理健康水平,社会舆论应该积极地鼓励自我养老理念的形成,社会政策应该支持和促进老人自我养老的实现,如为老人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增加老年人的收入等。
2.子女数和家庭经济状况对养老责任转移的影响
模型三和模型四的结果都表明,子女数这一因素未呈现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在0.001 水平上有显著影响。模型四显示,家庭的经济状况越好,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程度越低;家庭经济状况每提高一个层级,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就会降低12%。家庭经济状况越好,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越小,因为家庭经济状况好,对于养老风险所带来的收入损失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购买多元的服务来实现养老需求的内部解决。理论上讲,子女数越多,家庭内部的赡养比越低,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可能性越低,这点与回归系数是一致的,但回归的影响结果却呈现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包括:子女仅为潜在照料者,能否起到实际照料者的作用还要受到子女孝心、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33];子女就业竞争压力大及“代际倾斜”等原因,导致了子女“重幼轻老”的现象[34],降低了子女对老人的养老付出,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精神支持与经济支持; 子女数量多有时反而会造成养老责任的互相推诿,甚至造成更多代际之间的摩擦与经济纷争等等。
3.政策制度和居民对政府的责任期望对养老责任转移的影响
居民对政府为老年人提供保障的责任期望在0.05 水平上有显著影响。受访者认为政府对老年人生活帮助应承担的责任越大,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越高;受访者对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期望每降低一个层次,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就会下降10.2%。而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对养老责任的转移呈现显著影响。就为老年人提供保障而言,居民对政府的责任期望越高,其支持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就会越高。这就说明政府责任边界对养老责任转移的影响较大,在社会主义国家,居民容易对政府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以及公共服务等有较高的期望,然而,社会福利具有刚性,西方高福利的养老保障政策已然对国家财政以及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因此我国政府一定要合理界定养老领域的职责范围,避免“全能主义”与“大包大揽”,依据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逻辑以及自身的财政状况给出养老承诺。而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产生显著影响,理论上讲,老年人在政府所提供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会提升其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及对政府承担养老责任的期望,引致养老责任向外转移,这与回归系数是保持一致的,但是这种效果不是很明显。
4.控制变量对养老责任转移的影响
在控制变量中户籍、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养老责任转移的影响较显著。其中,户籍的回归系数为正数,说明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更偏向于养老责任的向外转移,在同等情况下,城市居民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比农村居民的要增加52.6%。同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回归系数都为正数,说明年龄越大,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也越高。而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养老责任向外转移。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有着更强的养老责任转移意愿,可能的原因是城市地区的养老机构等服务资源比农村地区多,养老方式的选择更加多元化,且服务质量也比农村高,因此城市居民对养老责任转移的预期比农村居民高;再者,城市家庭的平均子女数要低于农村家庭,并且由于城乡家庭子女的居住习惯、职业差别等因素,城市家庭子女为家庭中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料与日常陪伴可能较少,这会加剧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程度;另一种可能的解释原因是,农村地区老年人基本都是参加缴费水平较低、待遇水平较不充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标准较低的养老保障制度难以完全代替子女养老,并动摇农村地区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相反,城市居民有更充分的养老经济保障,对家庭养老的依赖程度更低[35]。年龄越高,越偏向于养老责任的向外转移,可能的解释是年龄越大,面临的养老风险就会越多,其依靠外力来养老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年龄越大,养老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会相应增加,对外力的需求也会增大。受教育程度越高,养老责任转移程度越大,可能的解释是受教育程度高的居民,更易突破传统的养老观念,如养儿防老或家庭养老等,接受更加多元化的养老模式。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养老责任向外转移,在以往研究中也存在一致的结论[35],这可能是由于性别心理差异下女性老年人对子女有程度更高的依赖感,这也提醒政府以及社区工作者,在制定养老政策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过程中,要关注不同老年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二)稳健性检验
下面需要对回归的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一般稳健性检验可以通过更换回归模型、替换变量或增加遗漏变量等方法。借鉴何兴强等人对稳健性检验的方式[36],更换新的数据库来重新估计本文的回归结果。利用最新发布的CGSS 2017 数据库,选取相同或相近的变量对研究结果进行检验。需要说明的是,CGSS 2017 数据库中关于居民对政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的期望的问题并未涉及,所以在选取自变量时这一变量并未纳入模型。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与上述的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说明本文的回归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表3 稳健性检验结果
六、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针对当前关于养老责任研究的缺陷,依据需求溢出理论,本研究阐述了养老责任秩序选择的应然逻辑,养老责任秩序选择逻辑的第一面向是责任主体的排序问题,老年人本身是其养老的首要责任主体,其次是家庭,当个体及其家庭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应对老年人的老年风险时,养老责任才发生外溢,即养老责任主体的选择应当遵循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的秩序逻辑,老年群体不应过度期望社会抑或是政府负责解决其面临的老龄风险;第二面向则是主体间责任的归属依据问题,即主要应依据各主体解决养老风险能力的强弱判定需要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依据已有理论以及研究,自我养老能力强弱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老年人的健康与经济状况,家庭养老能力强弱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家庭子女数量及经济状况。而后,本研究依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年数据,运用多项有序Logit 回归对养老责任秩序逻辑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城市居民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要比农村居民高;居民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概率越高;身体健康状况越差,家庭经济状况越差,居民越倾向于养老责任向外转移;而且居民对政府对老年人提供保障的期望越高,养老责任向外转移的越严重。其他的因素如子女数和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均未产生显著影响。
(二)政策启示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预期寿命的延长,养老风险会给家庭和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积极应对老年人老龄化带来的问题,需要理清养老责任的秩序逻辑及影响因素。在上述理论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明晰各主体的责任边界
首先,个人要树立自我负责意识,践行“积极老龄化”理念,主动、持续为应对自身老龄风险积累较为充足的经济保障,积极提升自身健康水平,不应期望由社会、政府为自身可能面临的老龄风险“兜底”。因为当前在我国的老年群体中,很大一部分老年人是具备较为良好的健康状况与经济状况的,因此,身体条件与经济条件允许的老年人可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并要积极维护自身身体的健康,避免因制度保障而忽视健康,同时,要在社会范围内培育“积极老龄化”的理念,提倡健康状况较为良好的老年人再次投入到社会生产中来。其次,重视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在我国,家庭养老在1994年之前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养老责任,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不断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蕴含了对家庭养老基础作用的重视。孝文化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并且,我国并未征收遗产税,子女接受父母的馈赠,理应对父母的老年生活负责[37]。并且,家庭养老中子女陪伴对老年人的精神支持以及心理慰藉作用是其它养老模式所不具备的,林贵红等在对太原市部分社区进行抽样调查时发现,相对与其它养老模式,家庭养老为老年人带来的满意度最高[38]。因而,在我国养老责任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仍应认识到家庭养老的重要价值,重塑相关养老政策以发挥家庭养老的独特功能。具体而言:一是可以法制先行并发挥文化引领作用,推动《家庭福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制定,为家庭发挥老年人赡养功能提供法律准绳以及保障,同时可以通过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我国传统“孝道”等文化进行宣传,发挥文化对居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二是可培育非营利组织,倡导其向家庭提供日间照料、心理咨询、护理技能培训等服务,助力家庭具备更强的对老年人的赡养功能;三是制定具有侧重性的就业政策,减少就业者因赡养老人而可能产生的机会成本[39],等等。可以说,未来的家庭养老可能不仅仅是私人事务,更多地借助国家、社会、社区的支持。再者,政府要理性定位责任边界。政府绝不能大包大揽,但也不能缺位,应合理引导居民对政府的责任期望,政府不应对所有的养老服务无差别提供,而是对自我养老及家庭养老做补充。如针对现阶段的需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度提升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同时实现养老的差异化补助;另外可以将家庭政策嵌入公共政策中,出台政策维护家庭的养老功能。
2.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养老风险
依据分析可知,年龄越大、家庭经济状况越差的老年人,养老责任越容易向外转移,而这部分需求群体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依靠家庭的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其养老问题,此时政府需要发挥“兜底线”的作用,精准、优先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需求问题。从介入范围确定来看,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完善的针对丧失自我养老能力与家庭养老能力老年个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同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便能够合理、公平地识别自身健康、经济状况难以应对老龄风险的人群,精准补贴,从而提升政府、社会养老资源的利用效率。从养老资源供给手段上来看,政府可以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直接提供经济补贴,提升其购买能力,减轻其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压力,或者给弱势的老年群体发放养老服务券,并且限定该券只能用于购买养老服务,实现养老服务的 “补需方”,增加有效需求,来满足弱势群体的养老需求。同时,政府可以依据弱势群体的需求,通过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养老服务的供给,并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养老服务直接供给者的监管,从而确保有限的公共资源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
3.个体、政府与社会共同发力,促进“全民健康”的实现
依据研究的分析结论,健康状况较为良好的老年人具备更强的自我照料能力,因此提升我国居民的健康水平,使居民尽量避免年龄增加而带来的健康风险,是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减少老年群体养老需求外溢的有效途径,而促进“全民健康”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发力。其一,在影响健康的遗传、环境、医疗等诸多因素中,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因素占到60%,因而提升健康水平关键在个体,居民应当树立健康观念,掌握相关健康知识和技能,自觉在生命周期内尽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其二,完备有效的医药卫生体制帮助个体应对老年健康风险,作为卫生政策制定主体的政府及负责医疗服务提供的医疗机构应当更关注如何保持老年群体生理健康,防止其患大病、重病,因此,政府以及政府治理下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机构应当努力提升医疗水平,保证优质医疗资源的充分性和可及性。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由“重治病”向“重预防”转变,绝大部分的老年人都是慢性病患者,加强健康监测和可使老年人的健康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利用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基层医疗机构可开展对区域内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检测,使存在健康隐患的老年人能够尽早被发现并接受治疗;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挥好老年人健康的守门人作用;通过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的杠杆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家庭医生从被动治疗转向主动服务以维护老年人身体健康;推动门诊保障水平的提升。其三,要重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健康促进方面的作用。可依托社区、村委会等在老年人中开展慢性病防治等健康知识的宣讲,并采取合适的服务形式对居民的生活方式进行倡导或干预。例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同社区老年人的“点对点”联系,积极建设社区内的体育医疗设施,将老年人打太极拳与进行心脑血管疾病干预相结合,等等。
4.合理规划城乡养老服务资源,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要
要提升社会对老年人外溢养老需求的承接能力。其一,要合理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的总量以及城乡分布,当前我国养老服务资源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以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例,2014年中国老年跟踪调查的数据显示,城市社区敬老院的覆盖率超过20%,而农村地区的仅为10.33%;城市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覆盖率为27.7%,而农村地区仅为4.89%[40]。并且,目前我国优质有效的养老服务资源供给大多集中在城区,而广大农村地区在养老服务资源短缺和质量较低双重压力下,老人的养老风险损失大多只能依靠家庭来承担。依据研究结果可知,城市地区养老责任转移程度要高于农村地区,遵循公平理念,需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稳妥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资源的协调均衡发展,可在合理规划养老机构供给总量的前提下,增强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如适度加大政府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根据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设质优价廉的养老机构。其二,部分老年群体由于自身以及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或者是自身的养老观念倾向于选择社会养老方式,因此需要完善社会养老资源的供给渠道与方式,满足老年群体多元化的养老需要。这一方面可依托市场与社会主体的力量,挖掘养老市场的潜力,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可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在部分医院发展针对老年病人的医护康养一体化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此外,也可以探索社区日间照料、“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养老服务模式,已建立的养老机构也应当持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丰富服务项目,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的生理以及精神上的养老需要。
5.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政府应通过统筹规划、制度设计承担起为居民养老“织密网”的责任,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以适应不同群体差异化的养老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定制度应当成为老年群体的第一层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的老年收入提供保障,但以社会公平理念审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不足、权力与义务不甚对等、“福利刚性”导致制度不可持续风险增加等问题,居民制度由于财政补贴运行较为良好,但也存在管理成本高、社会效益较低等问题,因而应当进一步对基本养老制度体系进行参量改革,以为居民提供公平的、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障。以政策支持并集市场、社会各方之力的政策性或公益性保障应为老年群体提供的第二层保障。例如,对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第二支柱,政府可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增加制度覆盖面,同时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封闭期、对封闭基金进行“保值、增值”投资、“老人老办法”等方式解决职业年金运行中个人账户空账以及前期投资不足的问题。关于社会性的保障,公益性组织可对一些特定人群如“失独父母”提供经济帮助,等等。以市场主导、需要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为老年群体提供第三层保障,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发展明显滞后,并且当前商业保险机构在养老事务领域的“政府助理”较为浓重,即积极承办法定制度的经办而忽视个性化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与运营,因而商业养老保险应准确“定位”,同时,也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宣传“自我储蓄”的理念,鼓励居民购买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