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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理论视角下体育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治理

2022-01-21王皓丰

中国体育教练员 2021年4期
关键词:运动队伦理道德共治

王皓丰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教练员是体育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石。教练员一方面承担着传授运动技术的职责,另一方面承载着育人的使命。201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重点任务分工》明确表示要扩大足球教练员规模[1]。显然,国家层面的政策对教练员业务水平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但对教练员的道德品质和育人使命却鲜有助益。教练员规模的扩大可能存在着质量下降的问题,如西班牙主帅阿拉贡内斯发表的种族歧视言论,奥地利和韩国教练员被曝性侵女运动员等[2-4]。在国外,有关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丑闻层出不穷。反观国内,有关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爆料也屡见不鲜,如教练员殴打运动员、克扣运动员工资、要求运动员带病比赛等[5-6]。运动员考虑到自身的长远发展,遇到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常会选择忍气吞声,已曝光的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探讨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治理问题已成为提升我国教练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1 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概念界定

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尚未形成概念。本文将“教练员”和“道德失范行为”分别进行界定,再归纳整合。我国教练员通常被分为体育教练员和驾驶培训教练员2类,本文研究的是体育教练员。《辞海》将体育教练员定义为运动训练中直接负责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人[7]。国外学者则将教练员分为三大类,即“Trainer”“Coach”“Instructor”。“Trainer”主要指的是健身教练员,可译作训练师,其主要职责是身体塑形和体能训练。“Coach”指的是运动队中的教练员,如篮球队教练员、足球队教练员等,这类教练员不仅负责运动员的日常训练,还负责运动员的比赛安排和运动队中的各种事务。“Instructor”则泛指传授技能的教练,如游泳教练、驾驶培训教练等。通过对照国内外教练员的概念,本文中的“教练员”一词界定为“Coach”。

关于“道德失范行为”的定义较笼统,道德失范行为是指背离了道德规范的行为[8]。无独有偶,我国学者[9]认为,违背人们心中伦理道德标准的行为是不道德行为。从定义上看,道德失范行为实质上就是不道德行为。由此,类比“不道德行为”对“道德失范行为”进行定义。文献检索发现,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定义更加具体,有学者[10]提出不道德行为是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和由此造成的对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国外学者[11]认为,涉及教练员在内的有关性虐待、暴力、醉酒、欺骗、腐败和兴奋剂等丑闻都可视为教练员的不道德行为。在上述不道德行为中,教练员都或多或少受到欲望的驱使。因此,通过类比不道德行为的概念,可将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定义为:受到欲望驱使的运动队教练员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

2 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相关研究

检索文献发现,我国关于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文献数量较少,且未成体系。我国教练员伦理道德建设存在诸多问题,追根溯源发现当今教练员社会网络地缘化和业缘化已形成,教练员职业的“近亲繁殖”现象愈发明显,潜在伦理道德问题很难得到监督和约束[12],并且教练员职业培养中的唯成绩论和技战术至上倾向占据主导地位。教练员职业发展严重缺乏伦理道德教育,教练员职业发展已偏离伦理道德要求[13]。调查[14]表明,社会公众对教练员道德品质素养的评价不高,与教练员的自我评价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有文献[15]将教练员遇到的伦理困境分为四大类,即竞赛中的伦理困境、人际交往中的伦理困境、社会压力中的伦理困境及其他伦理困境。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都包含在上述4类伦理困境中,教练员伦理困境通过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后者是前者的细化和表现形式。教练员执教中的道德失范行为常会上升到违反社会道德的层面,引发诸多社会热点,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我国学者[16]提出采取正向激励的执教方式,但这种试图通过教练员自我改进的方法显然起不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多数学者[17-19]认为,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显然这种方式比前者有更好的约束效果。此外,有研究[15,18]表明,利益与伦理道德冲突是教练员伦理困境的核心矛盾。因此,制定规范并加以监督,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势必成为解决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有效方法。但制度的建立需要理论的支撑,国外学者[11]运用义务论、契约论、美德论三大理论对体育道德进行描述,并试图引导教练员和运动员树立端正的体育道德。教练员和运动员都有遵守体育规则的义务,树立追求“卓越”而非追求“胜利”的体育价值观,培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美德。在权力不对等时追求自由最大化的理论框架称之为“福柯式”体育道德框架,国外教练员运用该理论框架解释了男女运动员性别歧视的伦理问题。然而,后现代体育道德理论指出,教练员和运动员不能在不受到任何惩罚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抽象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的约束力就能道德端正。这表明国外学者同样认为单纯的理论约束并不能解决实际的伦理道德问题,而应通过理论的支撑建立起一套治理体系。关于将什么理论作为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治理体系的基础,鲜有学者进行研究,该领域亟待开拓。

3 善治理论相关研究

早在16世纪,治理一词就被法国启蒙哲学家提出,后被翻译为英语词汇的治理,但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此时的治理一词和统治一词的意思大同小异,可作为同义词替换使用[20]。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治理一词被首次运用到公共管理学领域,并相继提出了多种新型社会治理理论。中国也紧随时代步伐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等多项理论。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一词进行定义[21],治理一词才与统治一词区分开来,治理的理念逐渐被多国沿用。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善治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应运而生。“善治”(良好的治理)是一种在政治学范畴下寻求国家治理最优化的形式。善治理论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3个版本的演变,根据最新的善治理论描述,善治理论提倡多元主体共同治理[22],即强调多主体间的职能互补,相互配合,从而实现共治。俞可平[23]提出,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在我国,善治理论主要用于解决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政府管理[24-25]、公共政策[26-27]、城市管理[28]、教育经济管理[29-30]等问题,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31-33]。国外学者对善治理论的研究更加细化,其中运用善治理论治理伦理道德问题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理论支持。由此可见,善治理论有望为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治理提供理论基础。

4 善治理论与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契合点

首先,善治理论提倡多元主体共治的理念,其本质是国家与社会的共治[34]。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涉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教练员及运动员在内的多个主体,满足善治理论中共治的条件。其次,教练员不道德行为的影响因素与善治理论的十大基本要素具有契合点(图1),具体表现在:(1)相关政府部门没有针对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制定相关制度和法规,而是简单地将教师的行为准则嫁接给教练员,有悖善治理论中的责任性、法治性。(2)社会组织投资成立运动队后,只关心其自身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伙同教练员打压运动员的情况频发,甚至通过违法乱纪来获取高额利益。这些行为表明企业缺失责任性、合法性。此外,为减少不利影响,大型企业对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往往避而不谈,使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更加猖獗,有悖善治理论中的透明性。(3)教练员受到利益驱使、自身价值观错位及缺乏伦理道德教育,表现出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表明教练员缺乏责任性和合法性。同时,外界的巨大压力也对教练员的执教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表现为执教时情绪不稳定性。(4)运动员考虑到自身的长远发展,受到教练员的辱骂、殴打等道德失范行为后忍气吞声,甚至在训练时从不发表自己的观点,盲目听从教练员的指挥。这表明运动员缺乏回应性和参与性。显然,政府、社会组织、教练员及运动员都未能履行各自的善治职能,导致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频发,阻碍教练员职业的发展。公共管理的核心是政府,政府是具有显著领导特征的政治主体[35]。从微观来讲,善治理论通过改善政府的领导行为,解决公共管理学中的具体问题。从宏观来讲,善治理论适用于解决具有领导特征的主体的行为问题。教练员是具有显著领导特征的行为主体[36-37],将善治理论用于治理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具有可行性(图1)。通过善治理论这一视角,探寻治理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途径,在实践层面有利于我国教练员队伍建设,在理论层面有助于丰富和拓展善治理论的应用范围。

图1 善治理论与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契合点

5 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成因

5.1 利益驱使与价值错位

正如谢志勇等[15]所指出的,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冲突是导致教练员伦理困境的核心矛盾。道德失范行为(不道德行为)指的是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和由此造成的对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10]。在上述道德失范行为描述中,利益是其中的关键词。利益最终导致是善还是恶,取决于追求者自身的行为。利益的驱使是影响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外部因素。教练员采取不善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必然导致恶的结果。影响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内部因素是教练员的价值错位。教练员价值错位的两种表现:第1种表现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错位,即教练员树立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崇尚这种价值观的教练员不惜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采取不道德行为满足一己私欲。第2种表现是索取与奉献的错位。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的教练员,通常不懂得怎样是符合伦理道德的索取。功利性利益的驱使与价值观的错位引发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使得教练员的责任性和合法性缺失,对教练员队伍乃至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5.2 教练员伦理观陷入困境

教练员的伦理困境是引发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成因[15]。教练员是运动队的领导者、组织者,是运动员的榜样。然而,教练员的道德品质常常被人诟病,难以为运动员树立榜样。教练员的伦理困境表现在教练员道德意识落后,无法辨别自己的执教行为是否符合现代伦理道德的规范,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采取了令运动员反感的道德失范行为。例如:一些观念落后的教练员依然崇尚“棍棒教育”的理念。从根本上讲,道德意识淡薄的教练员,其本意并非是恶的,只要予以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教练员的道德认知符合现代道德观,即可脱离伦理困境。然而,有些教练员并非道德意识淡薄,而是产生了恶的念头。究其原因,欲望是道德路上的“拦路虎”。教练员满足自身欲望、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有失道德的行为,最终将引火烧身。例如:教练员因猥亵运动员而葬送自己的职业生涯,表面上看是欲望引发了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实则是教练员缺乏道德自控力,没有维持好欲望与道德的平衡点[38],教练员“善”的领导形象崩塌。

5.3 教练员职业体系存在症结

教练员职业发展至今,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培养体系和管理体系,但现有的教练员职业培养体系中依然存在症结,教练员管理体系难以达到善治的效果。在国外,新入职的教练员师从老教练员进行跟队实习是培养体系中的关键一步[39],这样的培养方式导致教练员形成不同的流派和关系圈。反观国内,教练员行业也存在关系圈,在各自的关系圈中,高级别教练员掌握着圈中的大量资源。新入职的教练员必须攀附高级别教练员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教练员可能具备很好的业务能力,但鲜有德才兼备者。不同关系圈对吸纳新教练员的标准不同,甚至存在关系腐败、近亲繁殖的现象[12],导致各个关系圈中的教练员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道德失范行为泛滥。此外,教练员关系圈的地缘化现象明显,导致一些教练员的职业晋升遭遇瓶颈。教练员晋升压力引发的不良情绪波及教练员的日常生活,甚至导致教练员出现心理问题。教练员若无法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就会产生家庭冲突、职业倦怠等情况[40]。生活中的压力无处释放,教练员带着不良情绪执教,也将引发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

6 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治理对策

6.1 重塑教练员“善”的利益观与价值观

善治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把“善治”作为一种新的执教理念融入到现有的执教体系中,形成执教共同体,寻求执教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教练员应当重塑“善”的利益观与价值观。首先,教练员应认识到追求集体利益也是在为自己谋福利,重新审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培养自我牺牲的精神。其次,脱离现实性的利益追求是不合理的,教练员要将利益追求与现实情况相结合[10]。此外,根据我国体育价值观的要求,将体育的价值与功利价值分离开,重塑教练员的价值观[41]。相关政府部门和运动员也要发挥各自的善治职能,定期举办体育价值观主题活动并广泛参与。这既是执教共同体追求的目标与价值观,也是执教共同体的使命与职责。只有在“善”的氛围中,教练员与运动员才能达成利益一致,从而推动运动队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6.2 重塑教练员“善”的伦理观

伦理道德教育有助于提升教练员的道德自律能力,重塑教练员的伦理观,为执教过程中的善治提供保障。但在现有教练员培养体系中,很少对教练员的伦理观进行专门培养。在国外,新入职的教练员师从资历深厚的著名教练员是教练员培养过程的关键一步[39]。然而,资历深厚的教练员也存在有悖伦理道德的行为,无疑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教练员伦理道德教育迫切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并贯穿教练员职业培养的始终。

具体来讲,将教练员职业生涯分为3个阶段进行伦理观塑造(图2)。职业生涯早期,政府部门增设教练员伦理道德课程,并在教练员实习阶段进行伦理道德继续教育。职业生涯中期,社会组织定期举办教练员伦理道德专题活动,将其作为教练员职业晋升的重点考察内容,培养德才兼备的教练员。未达到晋升标准的教练员继续进行实习阶段的磨练。职业生涯后期的教练员在执教的同时还肩负培养新入职教练员的职责,处于这个阶段的教练员更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持续内化,为新入职教练员树立榜样。此外,在教练员职业生涯全阶段设立以运动员为核心的监督机构,对教练员的各种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充分发挥运动员的参与性与回应性。

图2 教练员伦理道德培养模式

6.3 构建教练员多元主体共治体系

多元主体共治体系是指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多元共治秉承了善治的基本理念。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治理涉及教练员、运动员、社会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多个主体的利益。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善治职能、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善治的作用,实现共治的目标。

具体来说,各主体应充分发挥各自的善治职能,做好以下几方面:(1)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立法是法治的基础[42]。对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治理,立法是基础。这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一要针对教练员伦理道德素养做文章,重新审视教练员考核制度,废除重视业务水平而轻视道德教育的培养体制。二要制定良好的制度和法规,并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处罚力度,对教练员不道德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2)相关政府部门推动基层善治[43]。运动员被视为多元共治体系的基层,应选出代表,定时反馈基层问题。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从运动员的现实利益出发,重视运动员群体的实时反馈。此外,每位运动员积极参与和响应,对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检举。(3)社会组织(以企业为例)是创立运动队的主体,其决策对运动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今,善治理念在企业治理中已显示出一定效果[44]。首先,相关企业展现出良好的道德素养,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作为企业理念[45],定期在企业和运动队中开展伦理道德教育。其次,处理运动队问题时,重视运动员群体的利益,如认真听取运动员的建议,完善运动员福利待遇等。针对教练员压力过大问题,企业应负起相应责任,采取应对措施,如为运动队配备心理咨询师,完善教练员福利待遇等。此外,通过其他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共同维持多元主体共治体系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对教练员和企业的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多元主体共治体系的稳定性。

7 结束语

教练员价值观与伦理观陷入困境,教练员职业体系存在症结,导致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频发,教练员队伍的发展遇到瓶颈。将善治理论引入教练员研究领域,构建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多元主体共治体系,发挥多主体的善治职能,重塑教练员“善”的伦理观与价值观,既能满足我国教练员道德失范行为的治理需求,又能满足我国教练员队伍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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