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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企业创新的理论综述

2022-01-21李俊琳

北方经贸 2022年1期
关键词:学派反垄断法反垄断

李俊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0)

自1890 年美国《谢尔曼法》诞生以来,国内外学者关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各抒己见。基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垄断行为令市场上的竞争者减少,进入某行业的壁垒提高,削弱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导致消费者能够选择的商品减少或消失,产品质量有可能下降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相反基于社会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该问题的美国芝加哥学派认为保护效率就是保护消费者,“效率问题是一个做大蛋糕的问题,只有蛋糕做大了,消费者才能最终从效率增进中获得好处,使其境况得到改善”,继而认为垄断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提升,促进经济增长。到底反垄断政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是正向积极作用还是负向消极作用,尚需论证。

一、垄断与竞争理论分析

(一)含义及基本理论

1.垄断与竞争的含义对比

“垄断”一词源于英文“Mono-poly”,最初是指英国王室授予的“独占权”,即通过特许状授予或出售的独家垄断权。而如今,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与经济学上的“垄断”以及法律上的“垄断”的含义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差别。经济学上的“垄断”侧重于微观企业层面,对垄断的规制目的是确保效率与追求效率,而法律上的“垄断”侧重于宏观市场主题层面,对垄断的规制目的是兼具效率与公平。

竞争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竞争是利益实现的方式,即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目标而不断进行角逐的过程;然而竞争也是一种交易过程:市场参与者为了达成交易作出努力,而同一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进行着同样的努力;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是一种信息获取的渠道,柯武刚和史曼飞认为竞争是市场中买卖双方相关交往的演化过程,买方竞争获取商品最有利的信息,卖方竞争获取最大获益成交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技术工艺生产与改造、沟通及销售方式等。上述概念视角不同,但都指出了竞争的市场结构特征和行为特征:在一个市场上必须存在众多的独立参与者,市场参与者的兴趣在于能否在相互争夺中成交。

2.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理论

经济学中通常采取四种模型说明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

完全竞争模型假设市场上存在足够多的经营者生产相同的产品,每个经营者对价格无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基本上是一条水平线,其可以卖掉任何数量的商品。完全垄断指的是一个市场只有一个经营者,生产独特的没有替代性的商品,经营者能够有足够大的权利影响商品价格。垄断竞争模型是接近完全竞争的竞争类型。1933 年,经济学家张伯伦和罗宾逊创设的“垄断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某行业中存在着众多厂商,这些厂商生产相似但并非完全同质的商品。产品差异赋予厂商一种垄断力量,以至于每个厂商面临一条斜率向下的需求曲线。寡头垄断的特征是少数几家厂商控制着整个市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种更接近完全垄断的竞争类型。以上竞争模型虽然体现了竞争与垄断理想和现实的不同状态,但却在市场经济企业行为规范调整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竞争模型说明了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即垄断起源于竞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作的理论和历史的分析,证明了自由竞争产生于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导致垄断。正如马克思阐述垄断与竞争关系时所说,“垄断(与竞争)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地,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垄断具有竞争特征,竞争也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然而为逃避竞争,大企业本能地进行生产要素的组合运动,形成垄断组织或垄断联合体。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垄断是竞争的产物,是特定市场内经营者为减轻竞争力与其他经营者共谋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的总称。竞争通过不断自我否定而产生垄断。

然而,垄断会限制竞争。垄断与完全竞争市场是两种不同的市场形态,而垄断形成的市场障碍、价格歧视、共谋、欺诈等从根本上破坏了竞争所要求的机会平等,成为市场竞争的限制力量。经济学家爱德华·张伯伦强调竞争的不完全性,只有不断地进行反垄断监管才能维持脆弱的竞争。

二、反垄断经济学理论分析

自1933 年,经济学家张伯伦和罗宾逊创设“垄断经济学”理论之后,反垄断经济学理论先后形成了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等理论流派。

20 世纪30 年代到60 年代,以哈佛大学为中心,以特纳(Donald Turner)、阿里达(Phillip Areeda)、大法官布雷耶(Breyer)、克拉克(J.M.Clark)、贝恩(Joe S.Bain)为代表进行研究,建立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1959 年贝恩出版的《产业组织》、经济学家凯森(C.Kaysen)和法学家特纳(D.F.Turner)合作出版的《反托拉斯政策》成为哈佛学派的代表作,哈佛学派最重要的贡献是建立了“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框架。在这个分析框架中,结构、行为、绩效存在因果关系:市场结构决定了企业行为,而企业行为决定了市场运行的绩效。因此,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最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政策直接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即保护小企业不受大企业压制。其理论依据原型是完全竞争模型,即如果存在众多小企业,而不是少量大企业,那么市场价格将会更低。

20 世纪70 年代,以芝加哥大学为中心,斯蒂格勒(V.Stigeler)、德姆塞茨(H.Demsetz)等为代表,在对哈佛学派的论战中提出了竞争理论与公共政策主张,形成了“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并逐步取得了主流地位。该学派主张经济效果应当作为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竞争环境会刺激企业变革,如果存在垄断,市场会自动纠正,政府干预只有在企业行为是非效率时,才予以实施。其理论依据原型是垄断竞争模型,即在竞争中允许存在垄断,反托拉斯的实施应当对效率的行为予以宽容和鼓励,只有在社会整体效率遭到损失时,才予以禁止。

归纳可知,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分歧点在于:一是哈佛学派更加强调维护竞争结构才能达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芝加哥学派更加强调维护竞争过程;二是哈佛学派采取结构主义的思路,认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会带来竞争结果;芝加哥学派更注重企业行为,不针对具体企业规模。前者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后者强调放任市场自由运行,一个担心大企业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一个则充分信任市场的完美。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美国引来了新的合并高潮,合并导致的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加大,新的产业组织理论逐渐诞生。新的产业组织理论采取博弈论和静态动态相结合的分析方式,取代了芝加哥学派单纯的静态分析方法并用行为关系(博弈)分析取代了价格分析,使结论更加贴近现实。新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将短期内竞争对手针对经营者的某种策略做出反应的静态博弈进行无限重复,继而形成动态多期博弈的企业更容易走向共谋。这种新的产业组织理论提供了一种弱于哈佛学派强于芝加哥学派竞争政策的温和反垄断政策思想。

三、反垄断与经济增长、企业创新的理论分析

(一)促进观

关于反垄断法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结论,对这一结论持支持态度的学者往往从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社会效率最大化开始分析,并以反垄断法颁布的经济背景来得出结论的。

从竞争模型之一———完全竞争市场分析出发,效率是资源配置使社会所有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促进有效的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通常与经济效率最大化相一致。完全竞争市场被认为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社会整体效率最大化的市场模型。

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是理想且不可实现的,而不完全竞争市场铸就了垄断诞生的温床。但不论完全竞争市场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都应当追求效率,这与后来竞争理论主流学派芝加哥学派关于对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社会效率的强调也是一致的。而垄断组织仅依靠垄断权力便可获取利润回报,长期来看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整体效率,从而阻碍了技术创新,不利于社会进步。

“竞争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结果是,企业会变得乐于创新。”正如艾哈德所说:“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入呆滞状态。”竞争宛如一部充满能量的发动机,若是没有企业在其产品上竞相较量、优胜劣汰。那么经济发展将会变得非常缓慢。新技术不断更新、旧产品不断被淘汰,竞争企业逐渐增多,此时持续创新成为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国内学者通过研究产业政策对市场的竞争机制作用,发现市场竞争机制的激发能够促进一般行业中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抑制观

对反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持消极态度的学者大多是吸收了芝加哥学派理论中对市场是完美的信任,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认为市场中如果达到垄断,它会自我纠正,其强调经济自由主义和社会达尔文思想。

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证明,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是对封建垄断的否定,现代垄断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对竞争的彻底否定。某种程度上,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例如,竞争具有无序性和盲目性,而垄断组织内部的生产通常能够保持计划性和有序性,并能体现规模效益。因此,在某些经济领域一定程度的垄断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实现规模积极效益。

包括科斯在内的不少著名经济学家对于反垄断的必要性都提出过质疑。科斯对反垄断法的批判曾被反复提起,“反垄断法对价格的限制使人捉摸不透,因为当价格上涨了,法官说是‘垄断的定价’;当价格下跌了,他们就说是‘掠夺定价’,当价格不变,他们就说是‘串通定价’。”中国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反垄断法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它建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垄断”和“竞争”的错误定义上。根据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就是无数个厂商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以完全相同的价格销售,只要不满足这个条件,就存在着所谓的“垄断”(包括独占、寡头和垄断竞争),就会带来效率损失。其认为当政府过度干预为某一个或多个企业保留全部市场和一部分市场,此时垄断便产生了,如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限制行业准入、发放许可配额、给予专营权,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的差别对待,都会带来垄断,这才是真正应该反的垄断。

20 世纪70 年代与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秉承相近观点的新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等鲜明地高举自由市场的旗帜,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干预,包括反垄断。米塞斯认为暂时的垄断既是创新的结果又是创新的来源,他将市场理解为一个动态争胜的企业家:任何企业都有可能通过研究与开发等多种创新方式,不断追逐暂时性垄断地位以获取现行经济利润,其他竞争者通过模仿的手段追赶先行创新者。随着竞争者不断追赶,先行创新者的垄断地位将会逐步丧失,如此循环往复。因此长期而言,暂时私人知识必然会通过企业间相互学习转变为公共知识。

因此,一部分学者秉承以上观点并站在熊彼特创新理论的角度出发讨论垄断与企业创新。其认为市场可以自行纠正垄断现象,随着追逐垄断利润的竞争企业的争夺,先行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将会不攻自破。而且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因为其具有的资金足以支撑其进行“创造性改造”。而且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有利于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和完善性,风险较小。研究表明,反垄断法的颁布对垄断性企业的创新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四、结论与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启示

(一)结论

从竞争的角度分析,竞争在发挥创新功能的同时,也会附带产生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抑制创新的反竞争行为表现为创新技术的滥用与反滥用。而垄断企业之间的串谋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弱化竞争环境,降低了其他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反垄断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意识,有助于市场经济完善。Hylton and Deng 检验了102 个国家反垄断法对竞争程度的影响发现,反垄断政策越完善,竞争环境越好,而且反垄断可以通过减少企业串谋行为有效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从而提高企业创新激励,进而提高国家经济增长率。

(二)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启示

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依然存在投入不足、创新能力较差、对科技贡献不足等问题。为鼓励创新,建设公平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2018 年11 月16 日,在《反垄断法》实施10 周年之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提出拟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

对恶性竞争形成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组织进行严厉管制,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的热潮。特别是在新业态经济形势下,数字化时代中反垄断监管手段需要更加精细化、具体化。在面对大数据技术下新的垄断手段时,需要执法部门协同各方智慧,精确稳定地识别垄断,并进行合理合法地惩戒,同时在惩治的同时要兼顾好经济发展与企业创新激励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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