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视域下有声书版权保护与交易应用模式研究
2022-01-20吴振东
吴振东, 谭 锐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 102600)
近五年来,有声书市场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根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2019 年发布的《2018—2019 年中国有声书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8 中国有声书市场规模达46.3 亿元,2019 年达63.6 亿元,持续三年增速高于30%,预计2020 年有声书市场将达94.7 亿元。有声书作为数字阅读的延伸,有效提高了用户对碎片化时间的利用程度,同时受疫情影响2020 年中国互联网在线内容消费群体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有声书也成为用户高频消费领域。在用户数量方面,2018 年我国已有3.85 亿的国民有了听书习惯,预计到2020 年这一数字将达到5.62 亿,听书率增幅明显,有声书表现出了强大的市场潜力。然而,我国有声书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行业乱象,其中最为突出的则是版权问题。
一、有声书的历史梳理及概念界定
有声书是指含有51%以上的文字内容,通过复制等技术并包装成磁带、光盘或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录音产品。[1]1934 年,世界第一部有声书诞生于美国,随后世界各大教科书出版商将传统文字内容通过语音录制、发行唱片等形式出版语言教材,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灵格风英语唱片更是风靡全球。在中国,有声书发展起步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媒介技术更新迭代,互联网时代有声书概念延伸到“可在网络上在线收听的出版物”,它是借助于网络技术和终端设备,通过声音载体传递内容的数字书籍。与此同时,有声书的发行转向手机应用,并初具规模。在各大应用商店都能下载到免费的有声/听书应用,市场竞争也日渐白热化,当前国内火爆的有声书应用APP 有喜马拉雅、蜻蜓FM、懒人听书等。
互联网时代的有声书早已脱钩传统意义上的有声书,其中不仅凝结了上游作者的生产创作,中游制作者的传播,下游技术支持者以及终端生产商在内的各方著作权,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有声书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有声书版权关系的厘定在学界、业界及司法实践中仍存有争议,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版权纠纷的案件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亟需从根本上解决有声书的系列版权问题,而区块链的各项技术特征正好满足了互联网传播时代版权治理的技术需要。
二、现阶段有声书版权的主要问题
为考察我国数字有声书版权纠纷现状,本文以“有声书”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并选取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例,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共获得487 篇有关有声书案例,其中判决447 例,裁定70 例。如图1 所示。
在案件分布层面,数据显示有声书相关的版权纠纷案件近些年呈现爆炸式激长趋势,其中2015—2019 年有声书版权纠纷案件实现四连涨,仅2016—2017 年的增长率就达248%。2018 之后,连续2 年版权纠纷案审判数量均在100 件以上。在侵权类型层面,侵权行为主要案由涉及信息作品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其中侵害信息作品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更是高达270 件,具体如图2 所示。
图2 有声书侵权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从上述数据中可充分体现,版权问题已然成为有声书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归纳总结有声书行业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授权混乱、侵权随意、维权成本高以及监管不到位四个方面。
(一)涉及主体繁多,授权程序乱
相较于传统纸质书,有声书产业链细分且复杂,其中涉及主体就包括文字内容创作者、版权经营者、演播及音频制作者、在线音频平台、网络运营商等众多环节,因此一部传统纸质书想要经过数据手段变身有声书则要经过最少五个环节的层层授权,然而在转授权的过程中,关节过多产生的滞后性,使得授权时间、授权范围、授权内容等相关操作不规范都有可能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此外,每一环节都需要和上一环节所涉主体进行协商,这也极易造成法律关系的模糊不清,留给了侵权者有空可钻的机会。
(二)UGC 内容离散,侵权成本低
当前国内在线音频平台的内容生产方式主要为PGC(专业用户或机构录制音频内容)和UGC(普通用户成为主播录制音频内容)两种,除此之外,还有少量PU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所持续提供的专业优质内容。虽然近期出现UGC 向PUGC转变的倾向,但UGC 模式创作群体广泛,作品数量基数过于庞大,仍是各大平台内容产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UGC 内容生产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用户与产出分布离散化,由此导致侵权行为也分布离散化,平台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对彼此作品版权归属大多难以查证,缺少一个“总账本”式系统,可记录并查明所有作品的版权信息。[2]同时,由于平台不会专门为UGC 用户购买版权,加之用户版权意识总体不高,或无意侵犯,或有意牟利,UGC 生产模式成为导致有声书行业侵权问题频发的根源之一。此外,有声书的内容复制成本极低。有心窃取者或普通用户也可以在平台直接下载或转录制作音频文件,进行二次售卖,这些行为都直接侵害了有声书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版权确认艰难,维权成本高
对于整个有声书的产业链而言,由于缺乏实时确权技术,版权归属很可能在多重转移、授权过程中被稀释或模糊,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如何追溯作品版权归属问题将变得异常棘手,使得著作权人维权时陷入无从确权的尴尬境地。此外,由于平台和出版社或创作者未形成初代作品的确权闭环,当UGC 上传侵权内容时,有声书平台无法考证UGC用户上传的作品内容是否拥有版权,只有等作品上线后,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联系平台时,平台也会依据举报投诉依规处置,若著作权人未发现或未遭举报,侵权作品则会一直在平台上传播。直接导致作品权属关系难以精准举证,从而陷入“有理说不清”的维权之困。此外,维权成本高居不下也是阻碍维权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侵权案例数据可以看出,2011—2020 年有超过1/3 的相关案件经过了二审程序。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另一方面,即便最终维权成功,所得赔偿金也往往较低,甚至还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因此,通过维权来收回成本甚至盈利的想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还会挫伤受侵害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有权不敢维,不想维的困境。
(四)法律建设滞后,版权监管不到位
面对新的信息传播环境,当前我国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立法相对落后,尤其是对于有声书缺乏明晰可行的管理规章和版权条例,即使法律层面有一定改进,比如2020 年审议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对法定类型中何为“视听作品”的概念做了界定,但在邻接权部分仍然保留了“录像制品”的概念,这不免仍心存疑惑,“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边界仍然模糊不清,是基于独创性有无的划分还是独创性高低的划分,某一连续画面又当界定为两者中的何种?种种的疑惑也正是具体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然而这种分歧有时甚至左右案件审判的走向。因此,对于权责利不明晰的模糊地带侵权者还是有可乘之机。在线音频平台频频滥用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来逃避平台应负的责任,即使发现上架的作品侵权了,若著作权人没有维权就假装不知道,继续攫取非法利益。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过轻,惩罚力度过小,难以震慑侵权者,甚至某些侵权平台的赔偿金额远远比不上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流量收入,这无异于变相纵容了有声书侵权行为的蔓延。
三、区块链在有声书版权保护中的应用模型与路径
区块链技术通俗来说就是一种信任机制的建设,具有链式数据结构、P2P 传播、加密哈希算法、智能合约等特征。本节拟从宏观视角出发,设计以有声书版权保护与交易一体化为目标的区块链应用框架模型。本模型有以下几点运行前提:一是立足于有声书产业链整体而言,搭建区块链应用框架,包括内容版权方、在线音频平台、用户、结算机构等,而非单一企业内部;二是将内容创作者、制作者、演绎者视为利益共同体,在模型中以创作者来表示;三是模型中涉及版权费用的支付和侵权费用等相关结算环节,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严禁虚拟代币交易,因此,本模型的结算机构仍然以传统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主,但结算信息则必须对区块链开放。在此基础上,本文建构了以保护有声书版权与交易为目标的有声书产业区块链模型,如图3 所示。
图3 基于区块链技术有声书行业链的版权保护及交易流程图
该模型具体运行原理如下,其一该模型总体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版权使用者与创作者之间基于区块链平台的合法版权交易,创作者将版权信息上链确权后,合法使用者发起使用需求,创作者进行版权授权,并获取版权费用,其中这一系列的版权和交易信息同步上链储存,成为凭证。下半部为非法侵权者对创作者的版权非法使用,平台和监管部门基于区块链技术完成版权信息审查并对非法侵权者实行强制侵权补偿,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版权溯源、审查、维权、执法、补偿等信息同步上链,形成维权凭证和执法记录。其二是上下两部分对版权的使用、监管、以及交易均经由智能合约执行,符合交易条件可进入自动结算环节,并将交易节点数据自动上传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中,由于我国颁布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法规,因此在结算环节排除了虚拟代币交易的可能性,本模型将传统银行或金融结算机构作为交易结算场所,这需要银行或结算机构必须对区块链账本开放且保持高度一致性,形成协调紧密的行业联盟链方以保证整个交易顺畅进行,这也是本模型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其三是本模型的经济激励机制完全来自版权交易费用,若有声书行业采纳模型中的智能合约交易模式,创作者所收获的版权交易费用将成为其参与区块链“记账”的重要经济激励,由此将推动区块链应用主体从政府转为市场。
(一)版权信息上链确保信息安全并完成确权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链式数据集合体,每一个区块由区块头和区块体两个部分组成,区块头里面储存有包含版本号和时间戳且不可篡改的父区哈希值(Hash Function)和囊括难度目标和随机数的默克尔根(Merkle Root),在区块体中则记录着各种交易数据。这些不可篡改的信息成为每个区块独一无二的ID,整个区块链系统中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区块信息。一旦创作者将版权信息上链,形成唯一性的版权信息ID,便完成了确权环节。此外还有工作量证明机制的监督,用户若想修改其中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则需要重新计算后续所有区块链的工作量证明,并获得区块链上50%以上用户的许可共识,而全世界所有计算机都可能成为一个中心节点即区块,这在当下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不可篡改哈希值与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双重保障下,区块链技术的信息安全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
(二)去中心化分布式结构确保版权信息真伪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也可形象地理解为一本分布式记录和存储的大记账本,具有实现全球数据信息的记录与存储的能力,其本质是一种互联网协议。从整体上看,每台联网计算机都是一个区块节点,从而构建起一种点对点、去中心化分布式的对等网络结构。相较于中心化的管理结构,区块链可最大程度地减少第三方平台的参与。具体体现在:一是各节点具有平等地位,因此可实时验证所有区块信息是否被篡改过;二是用户可进行点对点信息查询,访问链上信息,极大方便用户查阅版权信息的归属,为版权交易奠定了基础;三是用户间可进行点对点交流与交易,不用再向传统版权确权中心记录备案,而且整个过程透明、安全、高效,实现了著作权人权益最大化。这为有声书版权审核及交易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上链信息的可追溯性解放举证实现维权
区块链对上链信息的完整记录,其中包含信息增减、更改的全部痕迹,因此,可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区块信息全流程追溯,此举可成为有声书版权追踪系统有力的技术支撑,实现对有声书作品生产流转轨迹的全流程跟踪与监测,从上游创作者到下游用户使用播放,中间所有参与主体信息及交易过程均得到完整记录,且数据可实现实时更新。确认作品的创作、改编、传播、流转等每一环节的版权归属,从而实现有声书作品的快速甚至实时确权。区块链技术对信息的追溯性还可以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对于二次表演、隐蔽修改的侵权可以运用声纹对比,将原创作品中的声音特征、表演风格、音质音色等内容特征信息进行智能识别,通过信息追溯防止音频盗录、二次售卖等侵权行为发生,有效解决著作权人维权时难溯源、难举证的困境,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维权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四)智能合约共识协议促进版权交易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可简单理解为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commitment),合约参与方可在智能合约整体框架内介入并执行这些相关协议。[3]智能合约依附于区块链上计算机的程序代码,一旦被嵌入数字内容作品中,该作品即可变为可编程的数字化商品,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交易,内容创作者因此可实现变现盈利。这将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内容创作者的原创激情,有助于促进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另一方面,版权交易自动化将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交易痕迹自动存储在区块链中且无法篡改,所有用户都是交易见证者。智能合约还可以实现版权交易标准化。交易标准化指的是智能合约可对交易条件进行详尽规定,并进行智能化、模式化、流水化设计,让优秀作品版权价值最大化,也可有力削弱人为因素对交易过程施加的主观影响。最后,基于智能合约技术支撑下的版权交易可建立版权信用评价机制,在智能合约程序中设定侵权惩罚机制,依据侵权损失计算标准,设定赔偿金额以及冻结账号或作品等惩戒措施。参照信用记录,累计发生多次侵权行为,则翻倍赔偿、永久冻结账号或作品等。以自动执行的硬性惩戒措施弥补“监管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真正达到对侵权行为的警示和惩戒效果,从根本上增强人们对于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四、结语
区块链作为一项具有革命性和颠覆性意义的创新技术,其技术优势可直击有声书行业的版权痛点,在有声书版权存证、确权、审查、维权、交易、监管等各环节均可提供全新的发展思路。虽然目前区块链技术仍存在技术缺陷和实施难度,但随着行业技术不断更新迭代,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有声书行业的版权治理应当引入区块链技术,做到提前布局、积极谋划,助力有声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区块链时代有声书行业迎来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