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欧亚主义之哈萨克斯坦民族国家建构
2022-01-19
新欧亚主义之哈萨克斯坦民族国家建构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哈萨克斯坦]纳扎尔拜·叶尔肯
本文节选自《俄罗斯研究》2021年第6期
哈萨克斯坦地处欧亚大陆中央核心地段,是欧洲基督教拉丁-西里尔文化圈、中东伊斯兰教阿拉伯-波斯文化圈与东亚中原-汉字文化圈的交汇点,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哈萨克斯坦作为哈萨克汗国与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继承者,其领土由东钦察草原、七河及河中地区组成。从现在的地理角度出发,哈薩克斯坦北起托博尔河,南至锡尔河,西起阿特劳,东至阿勒泰。其中钦察草原西起多瑙河,东至阿勒泰,北起托博尔河,南至咸海与巴尔喀什湖,其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今哈萨克草原与南俄草原,公元11-12世纪中叶,该地区是钦察汗国故地,因此而得名。不仅如此,钦察草原还是金帐汗国的核心所在,而哈萨克汗国则是由统治金帐汗国的成吉思汗家族术赤系后裔所统领。对术赤系后裔而言,先祖成吉思汗所建立的草原帝国是突厥帝国的延续,不仅世代沿袭可汗尊位与其制度,还以回鹘文为基础创立国文,并定都哈拉和林,即原回鹘汗国国都窝鲁朵八里遗址处以东。现代哈萨克斯坦的崛起与欧亚主义思潮紧密相关。
欧亚主义是由十月革命后流亡于境外的俄国知识分子所掀起的政治思想及文化社会运动,其原则上虽承认俄国革命为必然,但始终拒绝接受源自西方的外来文化,坚持奉行俄罗斯所独有的历史发展道路,以此取代布尔什维主义。欧亚主义思想浪潮在20世纪30年代蓬勃发展,可却又因俄国各地苏维埃政权的进一步巩固开始衰弱,成员相继选择退出,导致思想运动丧失原有的完整性,而所遗留的概念,日后则成了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地缘政治学的理论根据,即古典欧亚主义。
根据欧亚主义所独有的“发展空间”概念,俄国社会是时空的连续体,是其地缘经济与地缘政治受气候、水文、土壤及其他自然条件的影响所带来的结果,其中包括森林和草原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居民对此自然条件的依赖。与此同时,“发展空间”也同样影响民众的生活方式、心理、社会组织及国家制度,构建中立环境,接纳所有神祇,容纳各类文化,进而维护俄国宗教社会的完整与稳定。俄罗斯在地理上之所以被称为“欧亚”,是因为其介于欧洲与亚洲以及东方和西方之间,既不同于欧洲,也与亚洲有所区别。从历史文化视角出发,俄罗斯一方面深受欧洲文明影响,另一方面则同样受亚洲文明熏陶,最终汇聚形成俄罗斯特色的“欧亚文化”。从民族视角出发,俄罗斯民族既不是典型的“欧洲人”,也不是“亚洲人”,而是相对中性的“欧亚人”。
20世纪60年代末,因受地缘政治局势所迫沉寂已久的欧亚主义运动在新欧亚主义的引领下再次活跃起来,其基础为列夫·古米廖夫所创的欧亚论。古米廖夫在其著作《古代俄罗斯大草原》《欧亚节奏》和《民族起源与地球生物圈》中阐述道:欧亚大陆是俄罗斯民族之独有精神的自然地理环境,是俄罗斯人与非俄罗斯人在此广阔草原长久共生的结果,其独有性创造出特有的欧亚文化与精神认同。
苏联解体后,新欧亚主义思想呈现出多种派别,彼此分歧较大,尚未形成统一整体:
1.以彼得·萨维茨基、格奥尔吉·韦尔纳茨基和特鲁别茨科伊理念基础为代表的大陆帝国民族思想,反对西方自由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指出俄罗斯是广大地理空间的轴心,建立欧亚社会主义帝国是其使命与任务,并认为俄罗斯改革派所主张的自由经济是大西洋主义的产物。
2.与伊朗结盟建立大陆国家的思想,其代表成员认为突厥语民族和俄罗斯人以及伊斯兰教和东正教拥有睦邻友好的合作基础,经济和政治利益一致,因此该地区人民和国家应该团结一致反对西方的功利主义政策。
3.经济欧亚主义,即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所主张的加强原苏联加盟共和国间的经济合作。
师门对研究生发展的影响—基于非正式组织理论的质性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林杰,晁亚群
本文节选自《研究生教育研究》2019年第5期
从师门对研究生发展的影响因素来分析,师门非正式的互动方式、约束机制与权威是导致研究生个体发展差异的三个因素。
在那些知识、能力与社会性三个维度都得到发展的研究生看来,其师门均具有如下特征:在非正式互动方面,师门成员之间互动较多,联系紧密,研究生能从师门中获得较多情感支持;在非正式权威方面,导师往往具有“民主”的领导风格,既指导学生学术发展,也主动关心学生的生活与情感,高年级学生在师门中起到垂范作用;在非正式约束机制上,师门形成了成员共同认同且自觉遵守的师门习俗或惯例,如对学术严谨的态度、“大带小”等。而在那些各个维度都鲜有发展的受访研究生看来,其师门往往不具有上述特征。在那些发展受到消极影响的受访研究生看来,导师通常具有强势的个性,表现为“专制”的领导方式与压抑紧张的师门组织氛围。
只有少数师门对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主要有赖于导师的有意引导与民主宽松的师门氛围。而多数师门过于强调论文发表,忽视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当前的学术评价方式盛行“以论文论英雄”,论文发表几乎成为评价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唯一标准,而至于其创新能力是否得到了提高,短期内难见成效也难以衡量,在科研绩效的压力下,便似乎不那么重要了。
论司法的道德能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
本文节选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司法的道德能力可解释为法官在个案裁判中,面对道德情境时鉴别是非善恶,作出正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能力。
迄今为止的经验表明,司法的公信力取决于司法的道德能力,即司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社会道义,就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社会道义的支持。所谓社会道义,就是社会主流道德之义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之范畴。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就是社会道义之于司法正义的支持力,即司法意识形态之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信服力。所以,司法的过程不仅要实现司法正义,而且要通过司法正义促进社会道义。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就应当输送社会正能量,即有助于激发人向善的天性,引导社会向上的追求。反过来说,一项违忤社会道义的司法判决,不管其形式如何正当,其结果却很可能事与愿违,不仅会挫伤人民对于道德价值的追求,甚至会动摇整个社会对于道德价值和道德进步的信念。比如,由“彭宇案”所引发的“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注脚。这种司法之于社会道义的影响或作用,即司法的道德能力运用或应用。
现代司法哲学的基本任务应当在于如何将发展正义恰当地嵌入司法正义之中,从而让司法服务于发展,而不是阻碍或者破坏发展。在发展哲学上,发展正义应当包含两重意思:一是发展即自由,自由即正义。二是为司法所支持的发展本身应当是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的发展以多元且平等为基本内核,故此,发展正义具有承认正义之属性。基于此,发展正义构成了司法的内在价值诉求—司法由此而成为发展的校正机制,成为发展本身之正当性的裁判者和发展风险的规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