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又继续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吗
2022-01-18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2018年到单位上班,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到2021年底。2020年12月,吴某提出辞职,单位同意。辞职后,吴某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也没有进一步过问。直到2021年6月,才通知吴某不要继续上班了,理由是其去年年底已经辞职了。吴某要求单位支付其赔偿金,理由是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拒绝支付。于是,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虽然辞职了,实际却一直在上班。单位也没有对我继续上班的事情,做出任何处理,并且还在给我发工资。那我就默认为是重新与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现在单位突然不让我继续上班了,当然就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被诉人
吴某已经辞职了,单位也同意了,是他自己不走,非要继续上班,按理说属于义务奉献。单位则是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对他的劳动给与一定的报酬,并非工资,也没有与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何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一说呢?
仲裁庭
吴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本案中的单位为什么还要支付赔偿金呢?
吴某提出辞职后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就算作双方继续就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2021年6月,单位通知吴某不要继续上班,则是根据其2020年底提出的辞职要求,没有考虑到实际双方已经有了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是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賠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