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过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2-01-09本刊综合
文 本刊综合
近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对解决执法改革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巩固改革成果、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旨在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不清、机制不顺、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为纵深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四川智慧、提供四川样板。
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除明确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适格提供法律依据,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外,还注重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提出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广说理式执法、精准执法,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和疏导,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配置(配备)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路网规模等因素确定。
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
《条例》进一步严格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针对“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
《条例》还强调构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体系,从交通运输内部协作、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多个方面强化协作机制,主要解决执法能力不足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衔接不畅等问题;与重庆市建立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调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提高执法领域智能化水平
在提高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方面,《条例》第八条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对接联通,逐步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
此外,《条例》还要求加强电子技术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推行非现场执法。鼓励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分析等方面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