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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创建

2022-01-08黄建英

共产党员(辽宁) 2021年23期
关键词:监察委员中央

文/黄建英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在重视纪律建设的同时,开始探索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赋予其专负其责的重任。

为纯洁组织做准备

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有两处专门谈到“监督”:“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可见中国共产党的自我监督从成立之始就是一种自觉。

针对党成立之初有党员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乃至从政做官的情况,中国共产党二大专门颁布《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作了严格的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销其委员资格,并开除出党。”

由于历史认识的局限,该决案没有涉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和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监督等内容。但是,它表明从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开始重视监督制度的建设。

随着党的组织不断扩大,党员人数迅速增加,党内难免混进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良的人。他们参加党的组织,不是为革命,而是为做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谋求私利。正如1926 年7 月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央政治报告》所指出:“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更为严重的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此外,随着革命形势的快速发展和国共两党合作的不断深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共产党员参加武汉国民政府的工作,有的甚至成为各级政府领导机构的重要成员,这就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成立党的监察机构提出了迫切要求。

监察委员会正式设立

1927 年4 月27 日至5 月9 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这次大会选出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成立了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成立了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

经过公开选举,王荷波、张佐臣、许白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7 名代表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3 人任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以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

为了使党的监察委员会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也为了协调好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1927 年6 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党章决议案》中特别增加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成立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行使“监察权力”,专门负责党的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斗争等方面的工作。此外,该决议案还对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力的办法及其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和省委员会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如“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等等。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的五大上成立。图为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内复制的五大会场

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这一创新之举对于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由于当时迅猛发展变化的革命形势和党的工作需要,委员、候补委员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从事更加实际迫切的工作。王荷波于1927 年5 月30 日被任命为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在武汉主持全国铁路总工会常委会工作,领导开展全国各地铁路工人运动;许白昊于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调上海工作;张佐臣于5 月下旬离开武汉返上海,负责恢复、重建上海总工会工作;杨匏安于8 月7 日出席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后不久,离开武汉,奔走于广州、香港、澳门之间开展统战工作;刘峻山随南昌起义军南下,后经香港到上海,任中国济难会全国总会秘书长,1928 年10月起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兼宣传部长、秘书长;周振声于大革命失败后在郑州、开封等地开展地下斗争;蔡以忱于1927 年5 月15 日起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兼农民部长,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奉调离开武汉到湖南;杨培森于1927 年5 月下旬离开武汉返回上海,继续组织上海工人运动,6 月26 日当选为中共江苏省委委员;萧石月于中共五大后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阮啸仙本人在香港,没有出席中共五大会议,5月20 日,奉命与彭湃等5 人组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

由此可见,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散处各地,无法集中办公,加上当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都忙于应对迅速变化的革命形势,无暇顾及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因此,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多少实际的开展。

党的五大召开后,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使得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在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 名成员就有8 名牺牲或失踪,到最后仅剩下2 名。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处在生死关头,没有精力及时补充监察委员会成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只剩下机构的存在,基本上无法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鉴于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27 年12 月31 日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通告说:“五次大会后因为国民党在各地背叛革命,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同时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员张佐成(即张佐臣)、萧石月、杨培森等同志之被难,副主席杨匏安同志之被处罚,至今未能行使职权。最近临时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讨论,决议监察委员会之存废问题须在第六次全国大会解决。”1928 年6 月至7 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

事实上,在当时,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既没有专门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也没有专门用来开展监察工作的活动经费,监察委员会明显缺少发挥作用的组织保证。毕竟,当时党内监察工作还只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等都还缺乏明晰的规定,真正有效地开展工作还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党的监督制度要想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年轻的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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