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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研究
——基于中外高校实践的比较分析

2022-01-06王虹燕

科技和产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专利申请科研人员职务

王虹燕, 张 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 上海 200071)

当前高校已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侧、高质量专利产出的重要来源。面对新时代建设科技强国和教育强国的需要,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方面,一直备受国家和社会关注。然而,目前国内专利“大而不优,多而不强”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科研人员选择性地披露科技成果,高价值发明流失严重,严重阻碍了高质量专利的转化应用。2020年2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应从源头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同年5月,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也将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纳入了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重点任务。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就是提升专利质量的这“一纲”、那“一卷”。当前,低质量的专利,包括技术含量不高、创新性不强的专利,以及很容易“绕开”权利要求的专利,或者通过反向工程容易模仿或拷贝的专利,如果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也会影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进一步开发并转化为产品的积极性。大量的低质量专利,不仅会增加有商业价值专利的筛选成本,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还可能会导致一些假许可、假转让现象的发生。而披露对专利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内生约束、挤出专利水分、提升专利质量的关键,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能有效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追踪管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能及时掌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最新进展,尽早挖掘有潜力的科技成果进行布局和保护。因此,如何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引导专利脱虚向实,是当下政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1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现状分析

建立实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要从认识现状出发。借鉴George等[1]、常旭华等[2]的定义,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是指高校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向所在高校披露(申报)在职期间依托高校资源所完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发明。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20》数据显示,2019年,高校专利申请数340 685件,占全国总数8.12%;高校专利授权数213 163件,占全国总数8.61%,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92 394件,占全国总数25.60%,超过了1/4。由此可见,高校是国内产出发明专利的主力之一。2010年以来,国内高校专利申请数不断上升,2017年起平均每个高校的专利申请数突破了100个;每年专利授权数占申请数的比重从52%上升到63%(图1、图2)。2015年以来,高校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实现持续增长,年均增幅达35.3%;通过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方式获得的单件专利收入呈波动增长态势,在2017年达到最高值后有所下降(图3、图4)。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

图1 2010—2019年平均每个高校 的专利申请数

图2 2010—2019年高校每年专利授权数 占申请数比重

图3 2010—2019年高校专利运营情况

图4 2010—2019年高校专利所有权 转让及许可平均收入

1.1 专利申请和转化效度不足

在专利申请授权方面,国内高校专利授权数占申请数的比重从2010年的52%上升到2019年的63%,但这10年间最高仅为67%,2014年又降为57%,中间起落不一,专利申请授权量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中国在专利申请数量方面已经超越美国和其他创新型国家,但仅以专利申请来衡量专利价值及创新实力并不客观,从专利类型来看,发明专利的价值要远高于外观和实用两种专利类型,也更能代表创新实力。2019年,国内高校发明专利申请数、授权数占比分别为61.9%、43.3%,所占比重均高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授权数占比的29.6%、14.6%,但均低于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数、授权数占比的84.7%、78.4%[3]。可见国内高校在核心专利比例上还有待提高。在专利运营方面,2010—2019年,高校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与专利申请数、授权数存在较大差距,且有扩大趋势,转化应用效率不高;通过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方式获得的单件专利收入增长不稳定,专利转化含金量还有待提升。高校专利申请和转化的效度不足,直接反映了专利申请前的披露和评估工作还存在严重缺位情况,因此,建立实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刻不容缓。

1.2 人才支撑力度不够

技术转移机构是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载体,当前国内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在逐年上升,而从事高校成果转化工作的专职人员仍然严重不足,作为成果转化前端的信息披露工作也势必会受其影响。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 填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相关信息的1 378家高校中,仅466家高校自建了技术转移机构, 806家高校填报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人员数量信息,累计共16 404人,其中专职5 754人、兼职10 650人,平均每家高校拥有专职工作人员7人、兼职工作人员13人,只有个位数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力配置对日趋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撑力度是不够的,这也不利于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开展。

1.3 制度范式尚未形成

高校是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策源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高校的重要使命。反观当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现状,虽然国家政策层面已提出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但各高校并未形成有效有力的披露制度和工作范式。其一,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基础普遍较弱,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事前评估等工作,一直以来长期处于被动管理状态。部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尚未形成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专利质量的管控和专利转化运用的成效。其二,高校科研人员披露意愿度不高,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诸如教师更注重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学校缺乏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团队等等。手握高价值发明的科研人员往往更愿意采取“体外循环”的方式,更高效地转移转化成果并获取最大收益。

2 国内外制度实践比较

综观国外高校技术转移实践,技术转移办公室(TTO)被认作高校的经济引擎,科技成果披露是技术转移流程的第一步,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披露给TTO之后,由TTO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为此申请数会比披露数少,且TTO可以较早地介入并掌握技术成果,启动技术转移工作。对国内外高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开展实践活动的比较分析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2.1 制度规定方面

对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问题的研究最早在美国受到关注。当前美国众多高校规定,教职工必须向学校披露自己的技术发明成果。美国托莱多大学TTO制定了《发明人指导手册》和《研究手册》,其中规定“所有教职工(包括全体教员、工作人员、在美访学的外国研究人员等)必须向校方披露所有科研成果”;若发明人基于合同约定仅向校外个人或企业披露发明信息,应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且不得有损校方权益;若向校方披露发明后再向第三方披露,应通知校方参与披露过程。当出现教师恶意体外循环和隐形持股问题,美国和日本高校选择中断与教职员工及其所属企业的合作[4]。而目前国内高校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的要求多以原则性规定体现,实际操作管理不严、弹性较大,这导致学校教师对披露制度的感知度和认可度不高。由此,一些高校教师因为种种原因采取选择性披露发明成果,甚至出现通过本人或其他人名义开设“潜水公司”转化职务成果的现象,而管理部门对此大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让学校无法从源头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技术信息,还给学校和教师带来了一系列风险隐患。

2.2 工作流程方面

在市场面前,专利性并非实现转化的决定性因素,为此TTO主要寻找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前端的发明披露和商业可行性评估。国外许多高校都设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来专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并形成了成熟的运行模式。以最具代表的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为例,其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发明披露、技术评估、营销与谈判、后续跟进工作等环节。具体而言,首先,由发明人向OTL提交“技术披露表”,OTL记录在案并将发明交由一名技术经理人负责全流程服务;其次,技术经理人与各方广泛接触,在掌握大量市场信息后,对该发明披露进行合理的商业价值评估,决定学校是否要将此发明申请专利;接着,技术经理人主动接触企业,在不透露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向企业介绍技术用途及可能的收益等情况,并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最后,当专利许可协议开始执行后,由OTL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对专利收入进行分配和管理。反观国内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形成与转化工作,多数由学校科技处等多个职能部门负责,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全流程管理不足;另一方面,披露和评估两个步骤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薄弱甚至缺失环节,学校在制定校内相关管理办法时,更侧重于成果完成人提交成果转化申请后的相关规程制定,对技术转移前端工作重视不足,缺少有关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的明确规定和标准化流程设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发明披露意愿。

2.3 专业队伍方面

斯坦福大学OTL模式下,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十分专业,其设立的技术许可办公室配有专业的技术经理人,既具有很强的技术背景,又精通经济、法律、管理、销售和谈判。这为发明披露后的市场价值评估、筛选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与专利律师合作等一系列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人力保障,让教师可以充分信任OTL的职业素养和技术转移能力,向OTL进行发明披露。而国内高校专业技术转移人员严重不足,由于高校所给予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的待遇不高且没有明确的晋升机制,导致愿意投身于此的专业人才较少,很难建设一支具备多方面专业资质的工作队伍。有些高校甚至仍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研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其经验和人员明显不足,无法在早期介入技术发明的研究过程中,第一时间掌握高质量发明成果的具体信息,开展专利培育和运营工作。

2.4 共赢的激励制度

Markman等对美国54所高校教职员工的调查结果显示,教师更愿意把不太好的发明而不是最好的发明技术披露给学校[5],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共赢的激励机制对发明披露行为的促进作用。国外高校通过设立激励性的利益分配机制,较好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收入,15%用于OTL办公经费的运行开支,学校、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发明人各得其余85%的1/3[6]。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一方面有效调动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积极性,引导其将专利运营放在工作首位,精耕发明披露、技术评估、营销与谈判和后续跟进工作,通过创造利润实现自收自支的平衡,以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效益带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另一方面,保障发明人通过成果转化获得较高的合理收入,激励发明人支持成果转化和后续技术开发工作,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近年来,国内为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动力,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提出“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但现有各项政策文件主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做出了明确规定,着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服务群体关注较少,对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部门(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收益分配政策没有给出细化规定或方案,难以在学校内真正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类主体的积极性。

3 启示与建议

鉴于以上研究分析,为推进国内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实施,进一步扩大披露制度对提高专利质量、促进成果转化的溢出效应,建议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考虑:

3.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

科技创新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而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之争的重要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又是实现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关键。高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当前,政府层面已出台了系列政策指导高校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建立披露制度。但在实践中,大部分高校由于种种原因仍未建立有效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这体现了高校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上的薄弱,以及对影响成果转化能级的核心问题认识还不到位,最终直接影响了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和成果转化工作。高校作为科研成果的权利人应承担其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义务权力,有必要加强职务发明成果管理的规范性,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国家和高校合法权益。高校管理人员亟须转变传统知识管理观念,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并落实到具体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真正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高质量成果转化赋能。

3.2 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和程序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工作的开展需要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一方面,出台严格的校内政策文件,确定具体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确教师的职责与义务,规定教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学校披露其科研成果,确保披露人员范围、内容形式、审核流程等事项更加规范。成果披露后,由高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专利或以其他方式保护,从而实现在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让发明披露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的“关键起步”。另一方面,设立高效的披露工作程序。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经验,制定完善发明披露表格模板,优化披露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科研人员对披露制度感知度不高的现状,可以通过加强披露制度宣贯、专利知识培训教育,设计制作公开的、易操作的披露程序手册,提高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发明披露意愿,逐步协调学校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在披露识别方面,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应主动与科研人员建立联系,在早期介入技术研发过程,重点跟踪院士、千人计划等重点人才成果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联合攻关项目等重大专项成果,协助并督促科研人员披露发明成果。对标国际一流大学,提高对于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要求,不仅包含技术信息,还应包含主要发明人、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和论文出版情况等等,做到有非常清晰的概念、有确切的产品想法、有明确的价值主张。在披露指导方面,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化运营能力,首先根据技术特点和价值以及推广应用的市场前景,衡量申请专利的意义和必要性,其次对现有申请做必要审查,并对未来专利的维持期限做可能性预测。特别要强调,机构工作人员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调研、价值评估,准确定位技术的市场前景,并与科研人员保持紧密沟通联系,共同探讨生产可行性、可专利性、新颖性、潜在用途和市场等,确保处理科研成果的专业性、时效性和保密性。在披露激励方面,科研人员意愿是影响成果转化模式的重要因素,提升科研人员披露意愿是减少乃至杜绝“体外循环”行为的重要手段。如对主动披露职务科技成果信息的科研人员,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性奖励;对有意愿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实施“产权激励”解决其合规性问题,支持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并获得一定的回报,减少披露后的担忧。

3.3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

高校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减少障碍和阻力,保障披露制度行之有效。首先,披露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的关键一环,高校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机融合,充分发挥披露制度的作用,形成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机制。在组织架构上,可以参照国外的TTO模式,通过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提供技术从实验室到产业端的全流程管理和专业服务,基于发明披露环节,明确技术转移前期的专利申请与否以及后续的权属配置、转化路径等内容。其次,建立以高质量专利为导向的发明披露制度需要充分的专业人才支持,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有计划地打造一支具备经济、法律、管理、谈判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队伍,或者利用校外优质平台资源,为校内成果披露、评估、运营、产业化等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破解校内编制受限、人力支撑不足的问题。再次,为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学校还需在岗位设置、收益分配、人才评价等方面做进一步政策优化。在岗位设置上,加快设立技术转移类岗位,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在收益分配上,合理制定成果完成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分配比例政策,保障各主体获得稳定的转化收益;在人才评价上,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指标列入考核体系中,激励教师披露成果、支持转化应用。

中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技术是关键的生产要素,专利是技术的主要载体,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提高专利资源配置效率,对促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实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范引导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切实体现减少“专利泡沫”、助推技术转化、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作用。高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应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发展实际,主动研究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意识和能力,提升教师发明披露意愿,保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披露制度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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