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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河北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营商法治环境保障研究*

2022-01-01唐山师范学院王倞

区域治理 2021年22期
关键词:开发区河北营商

唐山师范学院 王倞

作为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创新和发展转型的“前沿”,河北开发区(园区)承担着其省内探索改革和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提升地区及全省竞争力的重要功能。当前,河北全省上下意图通过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改革创新、形成新的制度供给,并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不断支撑区域优质发展及发展红利的持续显现[1]。河北开发区(园区)建设应在总量上成规模并积极依托龙头企业打造省域内外甚至全国领先的产业标杆;在环境上,须强化营商环境立法保障,结合制度、政策等推进高质量发展。

一、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环境整体情况

河北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实践在时间上总体靠前,但其整体营商环境发展质量水平及相关成效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较国内发达地区相对偏弱。河北提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目标,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高质量发展开发区(园区)。至2020年底,河北各开发区(园区)通过开展“双创双服”共建立省级各类创新研发平台160个、就业孵化基地280个、重点培育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25家,省级以上“双创”基地24家。同时,通过一系列行动,进一步营造开发区(园区)国际化、公开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分析

目前,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建设还显滞后,主要表现在:

(一)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待改善

当前,河北开发区(园区)部分领域市场仍存在进入“门槛”,基层政府招投标公开性和公平性仍有不足,且存在少数制约企业开办、资本进入的不规范制约。

(二)行政监管规范程度待加强

当前,河北开发区(园区)统一的行政监管机制仍存在不完善,发展实践中仍缺少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且监管权和执法权边界存在模糊,部分行政管制程度过高,管制环节重点不突出,且仍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

(三)营商环境立法精度待强化

河北开发区(园区)优质运行和发展中的适用法规条款欠缺具有针对性和较强操作性的具体内容,且针对其运行与发展具体领域的法规立法又过于强调普遍性、倡导性,而欠缺其应有的特殊性、强制力。

三、提升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的思路

聚焦河北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中所面对的瓶颈,按照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整体目标,应确立以下思路:

(一)进一步有效创新行政监管理念及机制

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实施关于开发区(园区)相关行业企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充分规范并制定必要程序,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有效打破目前客观存在的不合理限制。在具体实践中,应继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有效创新监管理念及其机制,充分建立与新产业、新业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不断深化开发区(园区)管理、市场及行政监督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2]。有效按照内资与外资相同标准、相同时限的基本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关于业务牌照和资质的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并强化权益保护

完善与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立法,健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开门立法”,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实际参与度[3]。在保护开发区(园区)入驻企业权益中,一方面,结合机制体制的建立保护区域市场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效形成多部门协同的权益保护衔接机制;另一方面,依托开发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供公益性维权服务,建立对接京、津且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三)进一步体现开发区(园区)发展特征

体现河北各开发区(园区)相关具体政策法规的差异特征应作为重要的营商法治环境特色之一,并成为基于本区域实际情况作出的立法选择,充分体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并有效形成有利的域内竞争,有助于实现省内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合作与竞争的相互促进,并充分形成健康的营商环境“小气候”,进而以开发区(园区)发展促进及带动全省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四、优化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的路径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与合作中,河北各开发区(园区)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营商法治环境质量水平相互比较与促进发展。

(一)充分完善制度安排

1.推动政策兑现

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4]。鼓励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2.推动政府履约

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营商环境履约行为,明确其及所辖有关部门如有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合同情况的,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充分建立因政务失信所产生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责任倒查机制。

(二)有效整合各方意见

1.广泛整合利益主体的意见

进一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是河北开发区(园区)各部门需要优先确保的基础性问题。同时,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并切实贯彻,结合整合的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充分推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切实加快建设基层法治政府建设。

2.建立“联合体”运行机制

按照河北开发区(园区)所对应的级别,由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驻地周边部分高校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组成联合体,并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同时,充分结合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优化过程中的体制机制瓶颈,建立咨询专家库和专业律师库“智团”的运行机制,以充分有效地推动联合体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工作,积极有效地将政府、高校、企业、市场、社会等各类法治资源和参与主体进行有机优化及整合,充分建立起发展目标明确、综合信息共享、部门协同高效、要素有效沟通的法治化平台及其运行载体,充分形成合力,并应用有效的方式手段推动解决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优化中的相关问题。

(三)充分解决实际问题

1.推动解决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结合巩固日趋成熟的市场化改革创新成果,将一系列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必要的法规制度[5]。同时,立足解决营商法治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不搞“大而全”,着力关注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的发展关切和预期,有效推动解决仍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2.因地制宜做好做实相关立法

在河北开发区(园区)相关立法实践中,应结合全省及省内各市区域经济社会特征、发展结构、环境特点,在充分使上位法律及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内有效实施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区域内制约营商法治环境优化的突出问题[6],进一步减少倡导性、建议性条款,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应用的实效性。

(四)切实完善内容体系

1.充分体现对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

在营商环境立法内容的具体规定上,应当继续在优化与改造营商环境质量水平上下足功夫,以进一步充分发挥营商环境在河北开发区(园区)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并使更广泛的市场主体发挥出更强大的、对整体营商环境优化的助力作用。

2.突出强调政务服务功能作用发挥

河北开发区(园区)的政务服务水平直接反映的是基层政府服务的效率及质量,是影响和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必须对开发区(园区)相关政府服务适时加以提升与并积极改进。在营商法治环境内容的具体安排中,应充分明确和反映对提高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现实性要求,并充分聚焦于: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主要方面。

3.有效规范相关机制体制改革实践

营商法治环境的优化实践中,应充分保障相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即结合立法的前瞻性、规范性,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相关改革进行必要和充分的规范,结合边改革、边完善的动态方式,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确保不弱化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力度,以充分形成对河北开发区(园区)市场主体相关行为的有效监管和规范。

(五)强化营商法治宣传

积极开展一系列营商法治环境宣传活动,为河北开发区(园区)营商法治环境的充分建立并高质量运行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必要的部署逐级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宣传方案,为开展营商法治环境宣传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并结合多样化活动营造“公众主动关注、主动维护营商法治环境”的良好氛围和发展局面,使优化提升营商法治环境的实践进一步在河北开发区(园区)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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