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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的世界和平维度

2022-01-01何志鹏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4期
关键词:和平共处和平法治

何志鹏

导言

法治是和平的重要保障。①参见邵沙平:《推进国际法治发展,履行维护和平使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83页;代兵:《权利、法治与和平:康德国际秩序思想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71-77页。绝大多数人都期待和平而安宁的生活。如何在现实世界中构建和平,是哲学家、政治家长期思考的课题。②参见武小西:《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的战争与和平——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探讨中心》,《江海学刊》2021年第4期,第78-84页;吕炳斌:《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及困境》,《学术探索》2010年第4期,第50-54页;牟文富、刘强:《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思想基础——卢梭、康德和凯尔森之和平架构的比较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103-108页。在为普遍的和平、持久的和平贡献的一系列思想中,“经由法律的和平”是一个重要的观念。③See Hans Kelsen,Peace through Law(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44);Bruno Simma,Peace through Law:The Role of the ILC,in Georg Nolte(ed.),Peace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The Rol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89-192(Springer 2009).通过法律来制约人们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的行动,①参见叶兴平:《试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原则》,《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第30-34页。以及对草率莽撞发动战争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惩罚,②参见周颖、余双彪:《国际犯罪之国际刑事责任——评凯尔森的〈经由法律达致和平〉》,《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第154-160页。显然有助于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从国际社会的维度讲,国家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和构建和平,在解决矛盾与纠纷时,从武力转向外交,再从外交转向法律。这意味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意味着国际法逐渐深入人心、发挥作用。③参见谢韬:《国际社会战争与和平的法律抉择》,《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第86-87页。

在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各国在对外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律的要求不断提升。令人忧虑的是,全球经济增长仍然处于困顿乏力的状态,就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家间矛盾冲突频发,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远未得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提出的涉外法治主张有可能为世界和平做出有益的贡献。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包括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外国法域内适用的规制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法制定和运行等各个方面。④参见何志鹏:《现代化强国的涉外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49-67页;何志鹏:《涉外法治:开放发展的规范导向》,《政法论坛》2021年第5期,第177-191页。对于国际秩序而言,涉外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国家立场、国家倡议和国家行动。⑤参见黄惠康:《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1期,第14页。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当今世界,观察和思考中国所提出的涉外法治理念对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所能起到的作用、在此领域形成的一系列观念以及为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所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知当前世界的局势,在“世界怎么了”这一问题的揭示基础上,提供“各国怎么办”的基本思路。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中国法治立场

国际秩序是国家秩序的延伸。人民安全有赖于国际和平,国家的民主法治与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息息相关。从公元前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到两次世界大战,教训惨痛而深刻。“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人民免于恐惧、免于饥饿,和平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故而,从国家主张的角度提出确立、维护和保障世界和平的系列主张,成为中国涉外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对和平作为法律价值的理念认识

持久和平是我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目标。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期待,和平不仅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而且是有效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冷战思维、零和博弈愈发陈旧落伍,妄自尊大或独善其身只能四处碰壁。”①习近平:《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8年4月11日,第3版。无论是对于个体而言,还是对于国家而言,和平都是极为重要的良好秩序和社会条件,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战争武装冲突给人类带来了无数灾难和不可弥补的损失。古往今来,战争所带来的创伤和对资源造成的破坏都是非常巨大的。老子描述道:“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②《老子·三十章》。在环境污染、资源匮乏、人类战争能力越来越强的背景下,制止战争,消除武装冲突,实现持久和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更是法治的重要标志。

其次,只有形成了和平的社会环境,人们才能够安居乐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和平是各项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基本人权的前提条件。安全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所以,确保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就是保证人们最基本需求的前提条件。在人类所追求的各种社会秩序、社会状态中,和平与安全具有基础性地位。

再次,和平是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发展是和平的基础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事关各国人民福祉。“和平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没有和平,发展就无从谈起。”③习近平:《共同创造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3年4月8日,第1版。

最后,和平也是文化繁荣、教育进步、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全面保障、人类全面发展的重要契机。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每一个人的成长都期待着从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到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如果没有一个和平的社会,所有这些目标都无法实现。一个和平的区域环境、国际环境,对个人而言是幸福生活和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中国和平文化在世界和平文化中的位置

和平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这种文化与世界各国的和平文化彼此呼应、相互生发,形成了世界和平文化。自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和平就是人们的美好愿望。

中国人历来爱好和平。在中国文化史上,有很多珍视和平的经典论述。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和为贵”语出孔子;④《论语·学而》。老子认为:“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⑤《老子·三十一章》。庄子则提出:“圣人以必不必,故无兵;众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顺于兵,故行有求。兵,恃之则亡。”①《庄子·列御寇》。中国古代墨家提出并论证了“兼爱”“非攻”的思想,“大则攻小也,强则侮弱也,众则贼寡也,诈则欺愚也,贵则傲贱也,富则骄贫也。”“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②《墨子·兼爱》。

几千年来,和平融入了中华民族的血脉,刻进了中国人民的精神理念;中国人的血脉中没有称王称霸、穷兵黩武的基因。近代中国的苦难使得中国人民更加珍爱和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频遭侵略和蹂躏之害,饱受战祸和动乱之苦。“近代以后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人民无数次经历了战争磨难,更加懂得和平的珍贵。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不是人类和平之计。和平而不是战争,合作而不是对抗,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主题。”③习近平:《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4日,第2版。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人民蒙受了外国侵略和内部战乱的百年苦难,深知和平的宝贵,最需要在和平环境中进行国家建设,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的经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世界上更加主张和平。中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靠的不是对外军事扩张和殖民掠夺,而是中国人民的勤劳和维护和平。

(三)厉行法治,争取和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中国期待以法治的手段制约强权、维护和平。“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中国认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中国主张,大国要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管控矛盾分歧,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只要坚持沟通、真诚相处,“修昔底德陷阱”就可以避免。大国对小国要平等相待,不搞唯我独尊、强买强卖的霸道。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发动战争,不能破坏国际法治,不能打开潘多拉的盒子。20世纪以后,面对人类两度惨不堪言的世界大战,国际社会开始深刻检讨以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通过联合国在各国之间达成和平的共识,而且通过安理会对于和平设置起法律机制。“我们应该坚持和平共处,尊重各国发展权利,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模式,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暴力行径,维护世界公平正义和和平安全。”④习近平:《共抗疫情,共促复苏,共谋和平——在第三届巴黎和平论坛的致辞》,《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3日,第3版。当今各国利益交融、安危与共,处理相互关系必须寻求共赢,维护和做大共同利益。世界大势总体稳定,但各种问题和挑战层出不穷。国际社会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加强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二、强化涉外法治运行机制构建和平

中国积极推进和践行国际法治,是涉外法治的重要层面。中国认识到,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是世界和平的有力保障。当前,世界格局加速演变,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国际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全球性威胁和挑战需要全球应对。为此,中国主张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5版。

(一)逐渐判定和完善国内法进而确立和平

构建全球的和平与安全必须从本国做起,所以,中国倡导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也必须首先保证本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无论是中国提出的关于安全的一系列主张和倡议,还是中国自身制定的一系列法律,都充分地表达了中国在涉外法治方面所做的努力。而相关法律在实施层面的推进,又使得国家安全成为国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而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全球安全。国际秩序法治化的中国期待和中国主张是涉外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中国在涉外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涉外法律的各个部分都体现出维护和平的愿望。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通过《国防法》,中国表明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立场。通过《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一系列国家立法,中国表明,我们的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将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无论自身如何发展,中国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②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2版。国强必霸的逻辑不适用,穷兵黩武的道路走不通。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发展走向的回应,更是中国人民对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自信和自觉。①参见黄惠康:《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第12-16页;黄惠康:《论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基础》,《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第163-174页;盛红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面临的法律新挑战——基于对联合国刚果(金)维持和平行动的个案分析》,《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第17-20页;万霞:《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分析》,《外交评论》2005年第3期,第47-54页。“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②习近平:《中国发展新起点全球增长新蓝图——在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6年9月4日,第3版。中国一直且还将继续履行好国际义务,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二)形成公正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而维护和平

中国从未放弃通过自身努力推进世界和平。习近平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适应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更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③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中国认识到,国际关系中的不公正不合理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仇恨的根源,也是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故而,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既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也有利于实现各个国家的正当主张和利益。

中国的涉外法治工作,就是要协同各国检视和摒弃原有国际关系之中不公正不合理的部分,转而增加公正合理的因素,使得国际事务的安排符合当代国际社会的潮流,带动各个国家有效地实现自身的愿望和利益。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有些大国在国际事务的具体发展方向和发展步调上,不给其他国家以机会,以零和博弈的心态片面提升自身的安全和利益,牺牲其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国际事务中我行我素,对自己不喜欢的国家任意霸凌,以单边主义的方式解决世界共同面对的风险和问题;对国际事务多行霸道,使国际关系充满了不合理、不平衡、不正义。这一系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给世界和平、人民安全带来了长期潜在威胁。对此,我国提出,要避免和防止军事大国的单边军事冒险行动,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外交活动来解决相关地区的争端,要求各方都负起责任,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以公平和正义的方式配置资源,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也正是针对当代世界还存在着不公正不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中国提出联合国要进行改革,要从解决问题出发,通过一系列的行动形成世界人民可以见到的积极成果。要更加重视和促进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对安全挑战,平衡推进安全、发展、人权等各个方面的价值,特别是要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中国坚持法治精神,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5版。中国主张,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需要相互尊重,在国际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仅要尊重各自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而且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对国家发展的方向方式,其他国家不应当指手画脚,更不适合越俎代庖。在提供经济或其他援助的时候,不应当以干涉他国内政为条件。中国在援外工作中一直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法律原则,针对共同的关切,解决共同的问题,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要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就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被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要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切实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特别是要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凌行径、文明冲突论,共同捍卫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合理诉求和正当权益,积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三)推进法治化的国际关系格局进而促进和平

涉外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国家起点,而法治秩序是世界和平的重要条件。所以,中国日益在国际关系中倡导厉行法治。“法者,治之端也。”实践反复证明,只有贯彻法治才能确保世界的持久和平。促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要求在国际关系中确立良好规则,并且使这些规则得以妥善的实施。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1953年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再到1954年万隆会议倡导的国际事务法律原则,国际关系演变中积累和沉淀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世界和平的基本遵循。

国际社会通过法律的方式,禁止国家以武力手段解决争端,也是确保和平国际环境的重要举措。从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看,有效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和平的手段。用战争来报复战争容易产生仇视,报复战争反反复复、绵延不断,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能够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是国际社会走向文明的表现。而确保国家之间用文明的手段解决争端,最合适的方式就是确立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各方做出庄严的承诺,和平解决争端才有可能。

在历史上,通过战争来索取债务曾经是正当的国家权利;而随着国际社会对战争危害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国家反对以武力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些观念体现在事后缔结的条约之中,美国与英国之间签订的《杰伊条约》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较早成果。而1899年、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强调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各国充分汲取战争教训而做出的审慎决策。1929年《巴黎非战公约》更是要求各国承诺不用武力的方式实现国家的目标,正是基于这一公约的规定,日本在中国东北以武力的方式侵占中国领土的行动受到了很多国家的抵制,美国直接出台“史汀生主义”或称不承认主义。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胁。这一规定更是将国家之间以战争的方式解决问题划入了非法的范畴。除了在规则上要求和平解决争端,要求禁止武力使用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程序。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以及此后建立起来的惩办战争罪行的刑事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为和平秩序法治化做出的坚实努力,使得预防战争、惩治战争罪犯、解决国际争端变得越来越规范化。此时,国际社会的和平环境有了更为坚实的保障。事实证明,尽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社会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局部武装冲突,但是一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世界大战。这一方面证明了人类的理智和文明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说明,通过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相关国家的和平解决争端义务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四)塑造民主的国际法律体系进而保障和平

中国在涉外法治的规划中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以民主的法治格局达致世界和平。推进国际事务的民主化,就是要求在国际事务的磋商和决定过程中,让更多的国家以及国家之外的行为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参与决策。民主化意味着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做主去管。“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应该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①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这是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国际社会应该共同遵守。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是20世纪中叶以后国际关系发展进步的一个表现,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义呼声。

第一,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有助于国际法律体系逐渐强化,为世界和平提供坚实基础。如果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秩序主要由英、法、美、意几个大国来决定,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格局就已经与此前有着显著的不同。联合国最初成立时有50多个会员国,迄今已有190多个会员国。广大发展中国家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了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这些国家领土上的10多亿人民开启了建设现代化社会的征程。随着各国在政治特别是国际事务中的觉醒,原来靠几个国家来把持世界命运、决定世界发展的方向与方式的模式已经不再受欢迎。各国越来越期待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身的关切、主张,并且在采取行动的时候形成适当的民主机制,也即各相关方都有机会表达自身的立场,投出自己的一票。这是多边主义发展对世界的要求。在全球性挑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应该也只能通过对话合作解决问题,国际上的事要大家商量着办,同舟共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只有以对话代替冲突,以协商代替胁迫,以共赢代替零和,国际秩序才有未来、有希望。

第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国际法律体系获得各国认可的内在需求。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础是主权平等。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对国家的尊重,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和可靠保证。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由于人类科学技术、生产方式的发展,对于世界改变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也造成了多方面的风险。其中我们已经密切关注到的有传染病大规模世界性传播的风险,有粮食危机,也有计算机病毒风险、全球金融风险等。与此同时,面对自然灾害和人类生产生活中的风险,治理和应对措施本身也很容易引发风险,一些国家出现的民众骚动内乱就是由于治理而造成的。在这种风险多发、社会事件呈现链式反应的状况下,群策群力应对困境,同舟共济解开难题是人类社会的明智选择。主权平等的真谛在于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所有国家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各国应该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中国坚定维护自身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支持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国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第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国际法律运行解决全球困境的要求。风险社会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全感是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的威胁。人类生活高速发展使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因此,解决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空间等各方面的问题单靠一两个国家单打独斗是不可能的。各国利益休戚相关、命运紧密相连。只有增强互信、增进团结,才能够协调各方力量,妥善解决问题。国际关系民主化要求国家之间坚持沟通协调、维护共同利益。协商是民主的重要形式,也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重要方法,要倡导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垄断国际事务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垄断国际事务的行动也肯定是不能成功的。”①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国际社会各成员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共同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增长和国际力量均衡发展,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挑战,维护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要求国家之间充分合作。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建设全球伙伴关系,走出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大国之间相处,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大国与小国相处,要平等相待,践行正确义利观,义利相兼,义重于利。”②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2版。我们应该坚持合作精神,继续加强团结,照顾彼此关切,深化务实合作,携手为各国经济谋求增长,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动力。我们应该坚持互利共赢精神,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别国利益,做到惠本国、利天下,推动走出一条大国合作共赢、良性互动的路子。

三、维护联合国权威,改进世界法律秩序

涉外法治不仅包括国家提出的国际秩序理念和主张,也包括国家参与国际组织和推进法律发展的行动。我国通过维护联合国权威、参与联合国系列行动来改进全球法律秩序,确保世界和平。

(一)坚持以法治方式有效管控国际争端

从中国涉外法治的运行模式看,中国主张有效管控分歧,避免国际冲突升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置于当代国际秩序基石位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1953年由中国提出时起,就在世界上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①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应对国际争端与分歧的依据,不仅已经被载入很多国际条约之中,而且被载入中国宪法和缅甸宪法,60多年间被各国反复引用并积极遵守。

中国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都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几个方面的要求组成。这些要求符合国家之间交往的最低系统需求,也是国家之间和平理性地面对国际争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前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在精神内涵上是一致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加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南南合作,也推动了南北关系改善和发展。

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渐加深,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存在和发展格局。如果不能够尊重各自的主权领土完整,而是总想着用武力侵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争端就可能永远得不到解决,秩序就永远得不到安定。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是在最基本的相互认知态度层面确立和平与安全的基础。继而,国家之间要在法律人格上保持平等,不能够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能够有霸权的心态和行为。

在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强调互利。这种观点在以往的国际法律规范中并未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古代就提出“交相利”的观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利”,从争端解决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争端解决的方法和结果对所有参与方都有利;从日常关系的角度可以理解为中国期待各方开展的关系对参与的国家和人民都有利。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所在。在处理争端的时候不仅要面向历史、明辨是非,更要考虑未来、考虑发展前景。这样的国际关系必然是一个和平的关系,“共处”在共存和合作之间找到了一个独特的关系方式。不是机械的共存,也不是彼此密切交往的合作,而是在共存的基础上彼此接触,这就为解决争端奠定了前提,也为日后合作留下了余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历史和现实给我们的启迪是:沟通协商是化解分歧的有效之策,政治谈判是解决冲突的根本之道。只要怀有真诚愿望,秉持足够善意,展现政治智慧,再大的冲突都能化解,再厚的坚冰都能打破。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石。中国将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摒弃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加速了殖民体系崩溃瓦解,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历久弥坚。要更好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坚持以法治方式管控国际争端,共同建设合作共赢的和平世界。

(二)确认国际组织国际法治的基石地位

从中国涉外法治的组织着力点看,联合国处于关键位置。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结构之中,联合国具有核心和枢纽的突出地位,现已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商讨合作的一个交流平台。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是当今世界唯一具有和平与安全职能的全球性多边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机构,它拥有广泛的权威和影响力,更能够获得世界各国的认可,相关的决议也更容易获得各国的遵守。中国认为,联合国应该也能够在国际事务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负责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部门是安理会。安理会所确立的“大国一致原则”既保证了大国对国际秩序的主导作用,也确保了国际和平不会因为一两个大国的任性而发生变化。虽然在冷战期间这种机制遭到了一些破坏,但总体上看,其运作是成功的。作为人类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制度探索的重要结晶,联合国的作用和权威应当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和支持,应当以联合国为中心,形成一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规范运行体系。

《联合国宪章》代表了人类社会在合作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历史探索与现实成就。自从国家出现之后,国家之间的战争冲突从未停止。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通过国际会议和条约的方式,为解决国际冲突、构建和平打下了初步的基础,①参见黄德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法学评论》1992年第5期,第49-53页;黄德明:《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的影响》,《江汉论坛》2000年第6期,第56-59页。此后的维也纳和会、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巴黎和会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尝试。人们认为,建立起一个能够凝聚各国共识、保证及时处理国际争议的中心非常重要,而这个中心应当机制化地解决问题。为此,国际社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起了国际联盟。①参见徐蓝:《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186-204页。国际联盟作为人类发展史上第一个国际社会契约形成的机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由于主要大国美国和苏联未在国际联盟之中,所以这一机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使命并未得到很好实现。②参见吴小安:《论国际联盟的诞生与威尔逊的失败》,《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第56-63页。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进一步觉醒,认为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仍然是最为明智的选择。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之下,国际社会才放弃各种争执,完成了《联合国宪章》的编纂工作,并积极加入这一组织,推进组织的运行。

《联合国宪章》是公认的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四个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合作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人权和基本自由;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第2条规定了七项基本原则,包括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协助联合国采取符合宪章规定的行动;保证非会员国遵行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原则;不干涉国家内政。从技术角度进行细致分析,《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四个宗旨和七项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③参见《国际公法学》编写组:《国际公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83-84页。“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④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9月22日,第2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经过审慎讨论和充分协商所建构的世界秩序的基础,也是迄今为止国际关系运作相对顺畅良好的体系的核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就能够有效地推进国际事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应该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来运行,而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国家来发号施令。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在推动实践多边主义,协调国际合作,妥善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满足国际社会的期待,联合国应加大对发展问题的关注与投入,并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协调与合作。只有这样,联合国才能更好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更好地解决各种复杂的国际问题,更好地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三)维护多边主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中国涉外法治的价值体系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治领域提出了很多具体指向。作为一个既具有深厚的中国文化根基,又符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现实需要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着国际关系的法治化进程。作为多边主义的倡导者、支持者和实践者,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在各领域的工作,同联合国保持着密切沟通,开展了良好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提供了力所能及的资源。中国坚定不移沿着和平发展道路走下去,①参见饶戈平:《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外交评论》2005年第6期,第48-54页;李杰豪:《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律秩序的交互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10期,第1-6页。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不认同“国强必霸论”,无论中国发展到哪一步,中国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促进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同时呼吁各国共同走和平发展道路。”②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第2版。和平发展不仅对中国有利,而且对世界有利,任何力量都不能动摇中国和平发展的信念。

“中国始终是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稳定的坚定力量,我们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致力于通过友好谈判,和平解决同邻国的领土、领海、海洋权益争端。我们永远不争霸、永远不称霸。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这就是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③习近平:《携手推进深度合作共同实现持续发展——在第九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暨2012中国—东盟自贸区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人民日报》2012年9月22日,第3版。从中国涉外法治所主张的全球性规范结构看,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安全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全球治理应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使全球治理体系符合变化了的世界政治经济,满足应对全球性挑战的现实需要,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趋势。

结语

促进世界秩序法治化是中国涉外法治的国际关系维度。构筑和平的法律规范必须从一国开启,不仅因为国际立法的启动者是国家,国际法规范的遵守实施者是国家,更因为和平秩序最终必须以国家的观念和行动为归宿。所以,国家的和平愿望、和平主张、和平的法律建议,就是地区和平和全球和平最有力的支撑。

人类社会经过长期探索找寻到了塑造良好国际秩序、保障世界和平的方法。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践行者。中国提出,大道至简,实干为要。实现高水平的涉外法治,关键在行动。国际社会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做出努力。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加强国家间在热点问题上的协调,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方向发展。中国正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是中国抓住战略机遇期,维持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的武装冲突和社会动荡都会给中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会给世界各国带来困难甚至灾难。因此,维护世界和平、实现国际关系的稳定、保障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安全是中国的重要期待。为了实现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国在政治和法律维度都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外法治的主张中有明确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相关内容。中国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坚定法治理念,努力通过塑造良好的国际法律秩序,为世界各国的和平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也为中国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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