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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虽远必惩

2022-01-01王斋

山东农机化 2022年6期
关键词:潘某一审人民法院

王斋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亮剑,对远在国外、多次提交伪造对方当事人签名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裴某罚款5万元。

【案件回放】

多年前,远在国外经商的裴某因资金紧缺找潘某借款一笔,因到期未还被告上法庭。为逃避还款,裴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因该条款表述不清,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裴某归还本金1019584.85元及利息。

败诉后,裴某仍不死心提出上诉,并根据一审的裁判意见,再一次提交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延长到2029年4月8日”。

裴某接连提交相同证明、不断修正证据内容的做法引起二审法官的警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裴某两次提交的《延期还款协议》上出借人签名均系套描摹仿对方当事人潘某笔迹形成。两份《延期还款协议》均为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证据、虚假诉讼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最终,因裴某在一、二审中提交伪造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慑于司法权威,裴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从国外转账自动缴纳罚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诚信。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还扰乱诉讼秩序,危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对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本案当事人裴某虽身在国外,亦难逃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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