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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五个基础

2022-01-01金炳镐谢清松

青海民族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交融民族团结示范区

金炳镐 谢清松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原则和目标,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和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强调“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1], 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和新部署,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同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思想新要求新部署为指导,夯实其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一、坚持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政治基础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根本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本质要求、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 事实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各民族才能真正团结一致、共同进步。

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识别, 并制定一系列民族政策消除民族歧视、疏通民族关系、发展民族经济,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拨乱反正,全面恢复各项民族政策,以更大扶持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深化拓展;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成绩、跃上了新台阶、开启了新篇章。

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最大优势。 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为各民族谋幸福”和“为中华民族谋复兴”[2]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中国共产党领导即方向优势;中国共产党不断践行和完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即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起良好机制,中国共产党领导即机制优势;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最终目标,也赢得了各族群众的热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即群众优势。

(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关键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民族理论政策的“源头和根本”[3],许多民族理论政策都“由此而来,依此而存”[4],怀疑或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质上就是质疑或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源上动摇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前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益,不断推进各民族的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平等和社会平等,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造了平等和谐的氛围和环境,充分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各族人民成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生动力。

(三)坚持全面贯彻民族政策

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比如贯彻落实民族干部政策、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 一是坚持民族干部政策,就是要不断培养更多通晓本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并坚持党的路线政策的优秀民族干部,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组织保障作用、骨干作用和带头作用”[5],促使民族干部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颗颗“螺丝钉”,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稳步发展。

二是坚持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就是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各民族风俗习惯包括“好的、有益的;中性的、一般的;不好的、有害的;良莠杂糅的、混合的”[6],应保持和弘扬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风俗习惯,坚决革除阻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风俗习惯,谨慎革新那些中性的、混合的风俗习惯,促使民族风俗习惯成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推动力。 再结合风俗习惯的民族性和群众性等特征,促使风俗习惯成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群众优势。

三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目前,我国约有一亿人以上的大众信仰宗教,其中约有一半是少数民族[7]。 应积极引导信教民众参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消解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宗教因素,团结信教民众,形成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合力。

二、推进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一)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民族地区发展滞后、发展动力不足和抗风险能力较差等现实情况决定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依然离不开各方面支持和帮助。 第一,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支持。 首先,应继续坚持现有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支持的积极意义;其次,应正确把握民族地区的发展现状,适时、适地、适度地调整和创新民族政策,防止“比量齐观”式的扶持,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应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再次,应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确保扶持政策的公正性和普惠性。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这些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第二,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金支持。 首先,应健全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支持的基础保障作用,并视情况调整支持力度。 其次,应构建多元的融资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民族地区建设,促使社会资金成为民族地区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和坚实资金保障。 再次,应完善监督机制,精准监测扶持资金的使用明细,确保扶持资金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在民族地区生根开花,有效造福各族群众”[8]。

第三,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技术支持。 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各主体充分认识技术在民族地区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政府部门重视技术引进和技术指导,提升各族人民学习新技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应构建完善的技术引进体系,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先进技术,包括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等,以技术创新拉动民族地区全方位、可持续发展。 再次,应创建完善的技术培训体系,围绕群众生活需要和发展需要开展技术培训,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型教育方式,构建多元化培训方式。

(二)不断提升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的能力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于提高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的能力。 需继续推进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改革,不断提升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的能力。 第一产业方面,自足性较强的农牧业经济严重迟缓了民族地区的市场化进程,也阻碍了民族地区建成自主发展的经济体系。 应积极推动民族地区农牧业现代化,改革落后生产方式,提升农牧业的产量和质量;发挥民族地区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种植经济效益更高的经济作物,提升民族地区农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培养新型农民,增强少数民族农民自主发展的能力。

第二产业方面,工业是民族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重点发展西部工业,许多工业企业扎根民族地区,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但这些工业企业大都为资源消耗型企业,高污染、高耗能且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弱。 应加快民族地区第二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民族地区第二产业朝着绿色化、 多元化的方向转型发展,切实提升第二产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产业方面, 民族地区的第三产业起步较晚,产业结构尚不完善。 应加快推动民族地区第三产业现代化,重点发展衣食住行等基础产业和商贸物流等重要产业,大力发展民族手工业、民族旅游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多举措激发民族地区的市场活力,全面释放民族地区的消费潜力。 同时,民族地区三大产业的粘合度、融合度较低,应加快民族地区三大产业融合发展, 逐步建立相融相通的产业体系,切实提升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的能力。

(三)不断释放民族地区的发展潜力

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还需不断释放民族地区的发展潜力。 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水力资源、矿产资源、林木资源,拥有很大的发展潜能,但目前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还未与市场完全对接,更未转化为市场优势。 应加快构建系统的资源开发机制和市场对接机制,推动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升级为发展优势。

民族地区拥有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潜力巨大。 但目前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化程度依然有待提升, 文化产业的潜力尚可挖掘,许多民族特色文化仍有待开发。 应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化进程,培育更多民族特色产业,充分释放民族地区的文化潜力。

民族地区人力资源丰富,具有极强的人力资源潜力。 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少数民族人口为一亿一千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49%[9]。 但目前民族地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人力资源未能充分转化为人才资源。 应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创建学校+社区+家庭+网络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更多民族人才, 推动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高效转换,充分激发民族地区的人力资源潜力,促使人才成为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教育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

(一)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思想体系

这里所说的思想体系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理论的逻辑体系。 中国共产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体系,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思想体系需要不断完善。

第一,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体系更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需要“底层”少数民族群众更多的共鸣。 应充分重视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团结进步的话语体系和先进经验,与“顶层设计”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构建更完善、更接地气和更具有实践性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体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体系人文化、通俗化、大众化。

第二, 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体系多为原则性、普遍性和综合性的表述和规定,需要更多的具体行动指南。 因此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需要按民族、按区域等细化出多层次的、具体的政策,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成功经验,及时将这些经验上升为思想和理论,反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宣传体系

这里所说的宣传体系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传播效果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宣传体系仍不够多样、不够深入、不够接地气,极大影响了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的效果。 应加大力度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宣传载体和宣传方式,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体系多元化、精细化、大众化,让宣传体系成为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到民族团结进步行动的直接通道。

第一,应不拘一格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宣传。 目前的宣传体系仍以主流媒体宣传为主,社会媒体的参与较少,街道、村寨等基层社区更缺乏有力的宣传媒介。 需引导更多形式的媒体参与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思想宣传, 健全基层宣传体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体系。

第二,应不留死角地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 目前的宣传体系形式化倾向较为明显,其宣传也主要在民族地区展开。 需将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当做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来完成,构建宣传的常态化机制。 同时扩展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的面向,让汉族和少数民族一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第三,应不动声色地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目前的宣传体系更多为“大水漫灌式”[10]的宣传,较少考虑受众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更多浮于表面,极大降低了宣传效果。 需构建大众化的宣传体系,多做“滴灌式”的宣传和“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工作[11],结合受众的日常生活,以公益宣传片、电影、歌曲等日常化内容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宣传工作,让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真正沁入心田,内化于心。

(三)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教育体系

这里所说的教育体系也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的教育体系尚不够完善, 仍面临着诸多挑战。第一,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仍以针对性较强的课堂教育为主,但学时较短,学习质量也不高。 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普遍化, 不再局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学生等特定群体;增加学习时长,对特殊地区和特殊群体还应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材质量、优化课堂教学,切实增强课堂教育的质量,真正发挥课堂教育的优势。

第二,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应用互联网教育不足。 需重视互联网教育,既要加强互联网教育的源头建设, 创建专门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网站;又要加强互联网教育的过程管理,多关注受众的学习需要,尤其要考虑青少年的学习能力,创新学习形式,寓教于乐、寓学于趣;还要加强末端宣传,帮助群众认识互联网,提升群众互联网学习的能力。 也可建立相应奖励机制,促使民众积极、主动地接受互联网教育,让互联网教育融入生活,提升其实效。

第三,忽略了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未能形成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常态机制。 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是日常化和生活化程度最高的两种教育方式。 在这两种教育中,生产生活即课堂,亲人邻里即教师,言谈举止即教学,劳动实践即课本,情感互动即纪律, 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被内化为民族文化和村寨(或社区)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民众,其教育效果更为显著、更为长效。 因此,需唤起基层组织对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重视,创建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固定化、生活化、长期化,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

四、增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社会基础

(一)维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良好环境

新时代,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环境越发良好。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仅要维护这种来之不易的良好环境,还应继续建设各民族思想相容、语言相通和地域相连的开放环境。 第一,思想相容即民族之间相互平等和相互吸引的心态。 构建各民族相互平等的心态准则,最重要的是反对“两个主义”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两个主义”既会割裂各民族的既有联系,又会消磨各民族交往的志趣和信心,甚至可能导致民族仇视和对抗。 强化各民族相互吸引的心理结构,应增强各民族“六个相互”即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和相互帮助,让各民族在了解、信任、向往和珍惜等情感基础上自觉靠拢,形成各民族相互吸引的交往机制。

第二,语言相通即各民族能通畅交流。 关键在于各民族都能学好、用好国家通用语言。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既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权利和责任,也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条件。 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各民族才能全面深入开展民族交往。 同时,也要鼓励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培养更多双语人才,充分发挥民族语言和双语人才的重要作用。

第三,地域相连即各民族居住地域相邻、人缘相亲。 随着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地域相连在各民族交往中的基础地位有所减弱,但其仍然是各民族深度交往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方面,继续发挥传统地域相连的优势, 推动各民族形成区域共同体,推进区域内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另一方面,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帮助少数民族“走出来”、汉族“走进去”,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型地缘关系。再一方面,加快建设相互嵌入式的民族社区,打破民族交往的地域障碍,为各民族营造共同的居住空间和生活空间,“使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好姻缘”[12]。

(二)维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运行机制

新时代,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越来越多。 应继续增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发展的范围宽度和内涵深度,优化和完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运行机制。 第一,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即各民族间紧密的经济联系和常态的经济互动,这就意味着各民族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经济追求。 传统社会,各民族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决定了各民族交往的低频程度。 现代社会,现代化和市场化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更好的经济条件。 新时代,随着民族地区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间经济联系和经济互动逐渐增强。 应继续优化民族地区产业结构,推动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建立起长效稳固的经济联系,构建各民族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第二,文化上的相互联系,即不同民族文化间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和相互认同。 过于强烈的民族文化意识往往会催生“我者”和“他者”的文化隔阂,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各民族的文化不应“泾渭分明”,应相互包容、相互认可。 一方面,需加强文化教育,帮助各民族确立文化相对、文化尊重的原则,理清本民族文化、其他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需丰富文化展示平台,既要以文艺舞台为载体传播民族文化,又要打造民族文化旅游,促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成为民族文化传播的新“舞台”。

第三,情感上相互认同,即各民族“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最终达到心灵相通的境界。 情感认同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高级阶段,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努力方向。 情感认同要求各民族走出唯民族论的狭隘,在中华民族的视阈下相互尊重、包容;要求各民族多看民族关系的积极面,少看消极面,辩证地看待极少数民族关系领域的恶性事件;要求各民族充分认识各民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情感上将其他民族视为兄弟,“一家人” 共同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伟大复兴。 需要注意的是,相互联系并不存在特定主体,各民族应在平等团结的社会结构中双向包容,最终实现文化相依、利益相连、情感相通。[13]

(三)维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保障

新时代,民族方面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制度保障。 应继续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更好地“保驾护航”。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常会遇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时,有些人依然会因为当事人的民族身份“犯嘀咕、绕着走,进退失据”[14],反而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一,应坚持科学立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准确把握各民族人口结构、分布状况和发展差距等特点, 不断完善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关的法律条例,建立更完善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法制化。

第二,应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妥善处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各种问题。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遇到的问题虽然涉及民族,但也不一定都是民族问题,即使带有一定民族性,也不应是法律“敏感地带”。 应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处理相关矛盾和问题,“不能以民族划线选择性执法”[15]。对一些蓄意破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顽固分子,更“应坚决打击”[16]。 坚持严格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产生的内部矛盾,要多运用法律和强制手段以外的方式方法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化。

第三,坚持全民守法,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 目前,部分群众依然不了解、不熟悉民族法律法规, 常常经验性地看待和处理民族矛盾和问题,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应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尤其要抓好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工作。 坚决反对民族特权,引导各族群众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平等交往、真诚交流、熙熙交融。

五、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基础

(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科学化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贴近实际、彰显特色,突出其科学性。 第一,要确保政策体系的科学性。 一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政策体系照搬照用国家政策,不能完全满足某一地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需要, 未能充分发挥政策的指导意义。政策体系应充分考虑地区的特殊性,优先满足示范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需求和文化诉求,增强相关政策体系的针对性、指导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第二, 要确保工作落实的科学性。 目前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过程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未充分认识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示范区建设是“一阵风”的政治任务,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 另一方面,未建立明确的工作制度,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任务不清晰、 责任不明确、履职不恰当, 既阻碍了示范区建设效率和效度,又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长远发展。 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帮助他们真正认识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长期性、 复杂性和重要性,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将工作做到深处、落到实处;应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协商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部门的重要作用。

第三,要确保评估体系的科学性。 科学的评估体系也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保障。 各级政府也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评估体系建设,国家民委制定了包括七大测评项目,二十项测评指标和五十八种测评内容的示范区测评体系[17],且制定了严格的示范区评估制度,包括对申请单位开展检查和实地考核,开展满意度调查,组织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等[18]。国家民委的评估体系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仍有待完善。 如评估体系不够细化、具体,缺乏针对地方特色的测评内容,缺少“回头看”的制度等。 应结合质化和量化的评估方式,制定更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评估指标,根据地方特点进行特色设计,制定更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建立“回头看”的常态机制,防止示范区建设固化和松懈。

(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大众化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进入生活,贴近百姓,突出其人民性。 第一,要确保培育目标大众化。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最终目标要“使民族团结理念与精神植根于每一个人头脑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各民族民众自觉的行为选择和日常生活方式”[19]。部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似乎淡化了“人民”的初衷,一味“对上”,曲解了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 应在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中突出“群众的需求”,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充分体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价值意识、自觉意识、人本意识”[20]。

第二,要确保培育内容大众化。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拉力,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力。 然而,部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采用“对照式”建设模式,完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评估标准进行创建, 使创建活动脱离群众和实际,创建一些不符合当地实际的内容,严重降低了创建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应以各族群众的愿望、诉求和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创建工作下沉,推动示范区建设内容日常化和生活化。

第三,要确保参与主体大众化。 各族群众是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最终受益者,也应是创建工作的主体和基础动力。 但是,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未充分认识群众参与的重要意义,未建立群众参与示范区建设的通道和机制。 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对创建工作缺乏了解,误认为示范区建设是“政府工作”,与群众无关,消极对待示范区建设。 应建立群众参与的通道和机制,让群众有能力、有渠道参与示范区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各族群众充分认识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的意义, 纠正其错误认识,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激发各族群众参与示范区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普遍化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总结经验,服务全局,突出其实践性。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不仅要促进地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应以其为抓手,以点带面、以面带全、整体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一,要确保示范区建设取得成绩。 示范区建设的成绩是创建普遍化的起点、重点和难点,应着重发挥示范区建设的政治功能, 夯实各族人民的“五个认同”,引领各族人民永远感党恩、跟党走;着重发挥示范区建设的经济功能,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经济收入和生活幸福感,构建民族地区长效发展机制;着重发挥示范区建设的文化功能,传承和保护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交融,充分发挥民族文化的时代价值;着重发挥示范区建设的社会功能,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重大风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着重发挥示范区建设的生态功能,促使民族地区保护和改善示范区的生态环境,深入拓展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的转换通道。

第二,要确保示范区建设形成模式。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总结经验,形成模式,为其他地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蓝本”。 推动示范区建设从成功经验到成功模式,核心在于构建示范区建设的长效机制。 推动政府包揽式的建设模式向政府+社会+民众的建设模式转型,引导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真正参与示范区建设,构建完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推动示范区建设制度化、常态化。 同时,也应深入总结经验,将经验转化为制度,转化为治理优势,转化为实践模式;认真反思不足,及时调整方向,补齐短板弱项。

第三,要确保示范区创建全面展开。 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应着眼全局,以示范区的成功经验和成功模式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当前,国家民委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仍然较少,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停留在“点”的初级阶段。 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示范区的“知晓率”,增强其示范效应。 创建“对标看齐”的学习机制,不断培养新的示范区,促使示范区创建普遍化,真正发挥示范区的抓手作用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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