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探析
2022-01-01刘鹏
刘 鹏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一、引言
绩效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考核主体在既定的战略目标下,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对员工的工作行为及取得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运用评估的结果对员工将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业绩产生正面引导的过程和方法。作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工作以及从事监督工作的员工当然也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对象。
二、考核国有企业监督工作需要考虑的因素
1.充分考虑需要达成的目标
监督,词典解释为“察看并督促”。察看,指为了解情况而细看,就是审视、检查被监督对象是否有违反制度、纪律的倾向和行为。督促,就是监督、催促,促使被监督对象尽快纠正违反制度、纪律的倾向和行为。这里要特别注意“倾向”二字。监督工作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监督阻止问题将发展到造成损失的程度。有些违反制度、纪律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所以就必须在该行为尚未发生,而是仅仅露出苗头或倾向的时候就被制止。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靠扎实有效的监督才能实现。所以,企业监督工作的最低目标在于,及时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倾向和行为,并督促其及时纠正,避免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企业监督工作的最高目标在于,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使一切被监督对象不敢、不能和不想发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倾向和行为,从而保障企业规范高效运转,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2.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独特性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等五项业务,与其他四项业务不同的是,监督这项业务具有其独特性。体现在:
(1)监督工作的范围更宽。执纪、问责、调查、处置四项业务的对象都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是治已病,其中执纪是对已经违纪人员给予处分,问责是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追究责任,调查是对已经掌握的问题线索予以核实,处置是对已经查清的问题做出处理。而监督是防患于未然,是治未病。如果说,前四项业务的工作范围主要聚焦于一点,那么,监督工作的范围就是面面俱到。
(2)监督工作的成效难以体现。其他四项业务的工作量与工作成效是融合在一起的。如查办案件,办了多少案、处分了多少人、挽回了多少损失,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合二为一,一目了然。而监督工作的成效具有滞后性和不可控制性,工作量与工作成效很难做到相互匹配。有可能做了大量工作,但当期收效甚微。监督工作的对象是人的倾向和行为,而倾向和行为是受思想控制的,由于思想的易变和不可控制性,有时即使做了大量工作仍然不能阻止违规违纪倾向和行为的发生。也有时,由于受到大环境、大形势的影响,即使不开展监督工作,短期内也不会发生违规违纪倾向和行为,这种情况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有企业曾普遍存在。
(3)监督工作容易得罪人。监督工作虽然是企业内部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与其他业务,如经营、财务、安全、劳资、后勤等业务相比,具有一个很鲜明的特色,就是容易得罪人。因为监督工作是要发现和指出他人的违规违纪倾向和行为的,用俗话说,是专门揭短挑刺的。在大多数人的情感世界里都希望听到赞美,不愿意被人揭短挑刺。俗话说“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就反映了这个道理,得罪了对方、又想得到对方的好评,难度可想而知。
3.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现状和未来趋势
监督工作目前在国有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现成的模式,也没有丰富的经验可循。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巩固发展,监督最终将成为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常规性工作。因此,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监督工作,及时用绩效考核办法积累巩固成熟的经验,同时为今后的发展调准方向。
上述三个因素昭示我们,建立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办法,必须树立目标导向,但又不能唯目标导向。既要着眼当期工作成效又要考虑后续的深远影响;既要考核工作量又要分析工作量与工作成效的关系;既要精准评判监督工作的现状又要考虑监督工作将来发展的空间。要针对监督工作的独特性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关于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的考核指标
考核一家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首先要考核其有没有人做这项工作、是怎么做的,这就是考核其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企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反映的是这家企业对于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以及监督工作在企业整个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不论任何工作,首先必须解决思想问题。如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工作肯定好不到哪里去。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人员待遇的设定等方面,这些方面都是关系到监督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企业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的考核,要与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的考核综合考虑。可设置如下指标:是否设立了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否属于中层及以上部门级别(如企业纪委,应是领导副职级别;纪委办公室或纪检监督处,应是中层部门级别),是否配备了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待遇是否与应有的级别相符,企业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监督机构工作规则、职责范围和人员岗位职责,等等。当前,很多国有企业正在探索构建大监督格局,可以在大监督格局的设立及运行方面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
2.关于国有企业监督工作成效的考核指标
考核监督工作的成效,要紧扣监督工作所要实现的目标,不能机械地与当期企业整体运行状况相挂钩。在企业整体运行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通过监督发现的被整改的问题数量、被采纳的建议数量可以作为两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在企业整体运行很差、发生问题导致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时,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可能不被整改、提出的建议可能不被采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实证明,正是因为没有整改这些问题、没有采纳这些建议而导致了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那么,就不能因为企业整体运行差、发生了严重问题就否定监督工作的成效。还有一种情况,通过监督不断地发现一些隐藏很深的问题或腐败分子,虽然由于这些问题的暴露和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但从反面正好证明了监督工作的富有成效。因此,在企业整体运行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企业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结果可能与企业整体运行状况成正比,反之,当企业整体运行状况较差时,企业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结果可能与企业整体运行状况成反比。
3.关于国有企业监督工作量的考核指标
工作分为有效工作和无效“工作”,因此,单纯地考核工作量毫无意义。纯粹形式主义的应付公事和毫无实际意义的重复劳动不仅无益,反而有害。所以,考核工作量必须与考核工作成效相挂钩,与党中央对于纪检监察机构的“三转”要求相挂钩。工作量的考核重点在于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对于类似“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工作,不纳入对于监督工作的考核范围。
4.加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
对于在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的,根据案情轻重设定相应的加分分值。对于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损失大小或影响程度设置相应的减分分值直至一票否决。
四、科学设定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绩效考核的主体
究竟由谁来主持考核,这是任何考核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考核也是如此。不同的考核主体,得出的考核结果可能大相径庭。鉴于监督工作的特殊性,特别是其容易得罪人这一特点,对于监督工作考核主体的确定不可等闲视之。一方面,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永远是任何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不能变,所以,群众必须是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考核主体之一。另一方面,企业中的任何人都是被监督对象,在现有人员觉悟还不能达到足够高的历史背景下,监督工作容易得罪人这一特色短时间内不会消除。在这种情况下,由企业内部组织或人员,即被监督对象本身对监督者进行考核显然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监督工作的考核,可以探讨实行异体考核的办法,即由企业外的第三方对企业监督工作实施考核。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鉴于此,建议对于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主持开展,同时,把企业群众对监督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要素。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绩效考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