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研究*——以电竞游戏直播领域为例
2022-01-01江苏师范大学朱舒婕
江苏师范大学 朱舒婕
一、电竞游戏直播的概念与界定
(一)电竞游戏直播概念
电竞游戏直播是指以电子竞技赛事或者是电子竞技游戏画面为主要直播内容,游戏主播对游戏进行实时的展示和操作并加以一定的解说,发表对游戏内容的个人见解,使观众能够及时欣赏到该玩家在游戏中实时进度和使用游戏之策略的网络直播类型,具有非交互性、高互动性的特点。
电竞游戏直播分为两种模式:UGC(使用者创造内容)和PGC(专业生产内容)。UGC模式是指主播借助设备自己进行录制视频、音频,实时转播自己的游戏过程,并加以自己的解说或者才艺展示,该模式产出的内容称作“游戏实况”。PGC模式的录制是由专业的团队进行,分工明确,有导演、解说、游戏选手、主持人以及幕后人员等完整的直播系统,一些规模较大的全球大型电竞比赛,还会请到明星嘉宾进行娱乐表演。
(二)电竞游戏直播内容作品属性的界定
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电竞游戏直播内容的“作品”属性,应从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构成智力创造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独创性
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UGC模式下的电竞直播画面并不构成独创性,主播游戏操作无法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其主观上缺乏创作意图,客观上也可能只是机械地调用并重复开发商预设于程序之中的各种游戏素材,因而属于游戏作品的单纯消费者。虽然主播会在游戏直播的基础上设计一些不同的直播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属于本文所研究的“电竞直播画面”的范畴,故UGC模式下产生的电竞直播画面不具备独创性。
PGC模式下的电竞游戏直播内容满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独创性要求。该模式下的内容多数是专业的电竞游戏赛事。此类专业赛事大多数是由电竞游戏运营商主办,专业的游戏赛事公司承办。承办方负责挑选场地、搭建舞台、策划赛程、制作节目等。赛事直播的画面不仅仅包括单纯的游戏画面,还包括对赛场的摄影、解说台的画面、主持人的主持以及一些舞台节目。玩家收看到的画面,往往是需要摄影师运用专业技能进行摄制,节目编导对画面进行选取、编排形成的,赛事直播中有大量的创作活动。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并可予以复制的属性。虽然UGC模式产出的电竞游戏直播是实时性的,一般来说主播并没有主观上的将其以某种有形的方式固定下来的意图。但目前直播平台均设置了自动录制功能,可将直播画面进行录制并自动上传至服务器,从而完成对直播画面的复制。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不限次数的观看、下载直播画面。因此,应当认定UGC模式下生成的电竞游戏直播画面具有可复制性。
同样,PGC模式下电竞游戏直播的产生借助于专业的团队的制作与编排,最终加工成为完整的一场大型赛事视频,此类电竞游戏直播画面已经以有形载体的方式被固定下来,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3.可构成智力创造成果
智力创造成果指的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智慧创造的精神产品。UGC模式下的游戏直播画面,因为主播在操作游戏中的角色、分配游戏中的资源时,需要加入大量的个人思考,从而进行游戏操作和策略创作,这其中无疑凝结了个人的智力创造成果。PGC模式下的游戏直播画面,除了游戏画面以外还有诸多构成要素。除了传统的游戏选手的策略和操作展示之外,舞美的设计、节目的编排、剪辑手法等也凝聚了大量的智力创造成果。PGC模式下的画面是可构成智力创造成果。综上,两种模式产出的直播内容均可认定为智力创造成果。
4.结论
UGC模式下的电竞游戏直播画面具有可复制性、构成智力创造成果。然而由于画面缺少独创性,玩家对游戏没有主观的创作意图,因此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权利客体。PGC模式下产出电竞游戏直播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范畴,所以它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我国电竞游戏直播司法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司法实践现状
当前,我国在电竞游戏直播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经典案例。通过研究这些案例,也可发现当前的电竞游戏直播权利保护司法实践现状并不明朗,游戏著作权的保护需求亟待相关解决路径。
2015年,号称“中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的“耀宇诉斗鱼案”中,审理法院认定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认定的理由是:“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电竞比赛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且比赛的结果不确定,所以不认为是侵害著作权。”同时,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直播平台对主播在双方合约期内、在其平台上直播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直播平台在其平台上直播、播放主播涉案“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行为对原告直播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确认在特定情形时,解说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构成作品,但由于本案当事人但并未提交诉争解说内容,故对原告对于解说内容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不予认可。在该案中,法院创造性提出了“结合游戏类型及游戏操作中预留的创作空间判断是否为区别于网络游戏作品本身的新作品”问题从而认定独创性的概念。2019年终审的“梦幻西游2”案,法院认为案涉游戏的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主播的操作并未构成创作,因而其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
结合上述案例,可见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电竞直播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保护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认定体系。同时直播平台、直播主体在使用、保护电竞直播著作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
(二)我国电竞游戏直播现存问题分析
1.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针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主要依靠的就是以《著作权法》为首、《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为辅的相关立法。然而现行的法律体系仍相对滞后,对于网络直播领域尤其是电竞游戏直播领域的著作权不能够形成有效保护。
2.技术层面对侵权行为的监管不足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直播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技术革新,但是另一方面也给侵权行为钻了空子。许多电竞直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和隐蔽性难以被发现,即便发现后也难以留痕取证,这无疑加大了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和成本。
3.侵权行为之后的追责困难
互联网遍及全球,带来的问题就是侵权行为之后的管辖问题。考虑到我国仍未普及网络实名制登记,在隐藏的网络面纱下寻找侵权行为人、侵权地点显得尤为困难。在案情较复杂的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可能有数个,侵权地点、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可能都不一样,造成了案件审判管辖、执行的困难。
4.行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
当前,一些主播的法律素养不高,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薄弱。主播意识不到自己盗播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或是被侵权之后难以及时反应过来选择维权。从直播平台角度看,直播平台之间必然会存在商业竞争,这就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即“抢挖”一些主播、盗播其他平台独家版权的游戏直播,平台很容易地成为侵权的主体。整个直播行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电竞网络直播著作权的保护、维权意识欠缺。
三、电竞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构想
(一)立法层面
1.完善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体系
我国已出台了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但在法律效力上处在较低位阶。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网络直播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加快修改《著作权法》,使之迅速适应社会需求,同时全方位的完善、制定纵向的法律体系,将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纳入从宪法到行政规章的完整保护中。
2.修改、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电竞直播相关的法律文件并非一片空白,但是这些文件之间内容重复、甚至存在冲突。对于电竞直播的著作权保护,目前的管理权力分配模糊、重叠,造成了管理交叉、管理推诿的现象。要保护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加强对,应当考虑将权力集中,整合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3.尽快将游戏直播画面纳入著作权意义上作品范畴内予以保护
对于可纳入著作权作品范畴的直播画面,法律应当及时地予以确认,为其“正名”。同时在立法没有完善之前,仍应当使用兜底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和救济的依据。
(二)司法层面
1.将原告住所地纳入管辖范围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争夺管辖权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将原告的住所地纳入管辖权范围内。如此既有利于原告保存证据进行维权,又无形之中加大了侵权成本。
2.建立统一的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裁判依据模糊、同案不同判等。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故相关主体应发布一些涉电竞游戏直播典型案例或者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供审判法院提供参考。
(三)直播主体方面
1.直播平台对主播进行网络著作权的教育
针对一些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增加观看量和收入,作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运营商有义务及时制止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故直播平台应当在主播签署直播协议时进行教育以及一定的考核。
2.制定行业管理机制
直播行业可以借鉴实体经济的行业组织、协会,制定行业的章程、规范、公约等等,如《北京市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各个平台自行商定的管理机制的出现。为防止规定流于形式,应当严格执行,加大监控力度,从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四)技术层面
实践中电竞直播著作权侵权诉讼成本高,其一大原因就是取证困难。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再进行证据保全无异于打草惊蛇,电竞直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证据只需点击鼠标即可销毁。因此,需要加强相关证据保全技术的研究,加强服务器留存、数据恢复等技术,避免和侵权行为“打游击战”。
四、结语
直播时代的来临,电竞游戏直播也应运而生。而电竞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却尚未明晰。目前国内的电竞直播事业处在上升阶段,认真地对待、分析电竞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有利于保护相关产业的权利,更能够借助法律的导向作用,规范游戏直播行业。故应为电竞直播打造知识产权保障体系,促进著作权法在网络直播领域更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