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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监狱服刑人员考核机制的思考

2022-01-01福建警察学院高杨武

区域治理 2021年41期
关键词:监区计分服刑人员

福建警察学院 高杨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6年7月22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监狱的主要职责是改造教育罪犯,如果不能有效提升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那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质量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从各方面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提升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效果,为其顺利融入和回归社会奠定基础。积极性是人们在从事某项活动时的自身意愿水平,是一种主观能动性,是人的内在潜力的外在展示。在监管改造中如何重视对罪犯的激励,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使他们转变角色和观念,自觉遵守监狱的监规纪律,将其被动的改造动机转变为主动改造动机,最大程度地满足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需求,最终达成罪犯真正改造好的目标,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必须认真思考的。

一、监狱计分考核激励罪犯的现行机制

2016年7月22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中明确,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计分考核,目的是“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依据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基本工作准则,惩罚与改造并不是唯一的目的,“改造好”并最终回归社会才是监狱改造的真正出发点。但要让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能够安心改造,就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充分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目前监狱依据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服刑人员的激励计分为:以减刑假释为主的刑事激励、立功和表扬为主的行政激励、物质激励和亲情帮教亲情电话为主的情感激励。

(一)以减刑假释为主的刑事激励机制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分考核按自然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对监内服刑改造的罪犯而言,其最大、最迫切的愿望就是尽量缩短刑期,争取提前出狱重获自由。“利益是最好的向导”,监狱就要对服刑人员的假释、减刑制度进行必要的设计和完善,让以减刑、假释为主的刑事激励机制能够真正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的内在动力,激励服刑人员安心改造、自觉改造、积极改造。

(二)立功和表扬为主的行政激励

按照《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奖励有: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离监探亲、物质奖励、立功和重大立功几种类型。2018年春节期间,依据统一部署,全国就大约有300所监狱的大约1300名罪犯获准离监,回家与亲人团聚,在彰显法律庄严的同时,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监狱服刑人员的正向激励作用。类似的行政激励措施可以激励和引导其他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达到“离监探亲一个,教育改造一片”的效果。

(三)罪犯物质奖励机制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罪犯考核分累计达到600分,且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每部分累计考核分不低于其累计基础分60%的,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累计考核分低于其累计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规定:“罪犯考核所获物质奖励的具体金额及兑现办法,由各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所需资金从监狱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罪犯符合获得表扬条件的,但其主动提出兑换物质奖励,并填写“兑换物质奖励申请书”。经分监区民警填写“罪犯奖励审批表”,经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后,由监狱教育改造科审批。如决定给予兑换物质奖励的,不再给予表扬,监狱可结合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视情给予300—600元”。目前监狱给予服刑人员的物质激励主要包括劳动报酬、计分兑换报酬和实物奖励制度。服刑人员通过自身改造表现以获得通过正常管理渠道无法获得的实物奖励,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服刑人员获得尊重的需要,同时也让服刑人员在改造中实现其独有的“价值”。

(四)以亲情帮教、亲情电话为主的情感激励机制

人是情感个体。监狱服刑人员同样需要情感进行维系。以亲情帮教、亲情电话为主的情感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家庭的亲情帮教和社会的亲情帮教来促进其改造。《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规定:“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家庭亲情帮教机制是纽带,是激发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内在动力;社会的亲情帮教可以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帮助和教育服刑人员,包括心理的疏导、资金的支持、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等,通过社会的亲情帮教还可以让社会更多的爱心人士和力量来关注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也可以提高自身认罪悔罪的意识,提高积极改造的动力和获得回归社会后必要的生存能力,减少和预防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确保监狱监管教育改造工作,让服刑人员能够重拾回归社会的信心。

二、监狱计分考核激励罪犯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面对整个社会价值理念的新认识和新变化,如何利用科学的考核机制来提升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以达到“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的目的,我们就必须对现行罪犯计分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让计分考核机制逐渐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作用。

(一)计分考核指标体系较为单一

根据司法部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各省监狱的实施细则,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惩办法是监狱考核、管理服刑人员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狱狱政管理的重要制度,该考核体系应当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使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的所有活动都可以考核指标为杠杆进行衡量,把日常的改造表现与考核指标相挂钩。但目前以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各省监狱的实施细则仍然还是相对单一的增减分数,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的表现、悔罪认罪赎罪的表现在指标体系中还不够明显,占比还不够多,直接导致一线民警在对罪犯进行改造中重劳动轻教育的倾向。

(二)考核奖惩指标内容存在表面化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不隐瞒余漏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被判处财产刑判项的,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确有履行能力的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判项,退赃退赔等。”从对监狱服刑人员进行改造教育过程中,如果仅仅按照这样的指标体系进行“认罪悔罪”的认定,那罪犯对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被害人、家庭的危害性认识就无从体现,而这些恰恰是罪犯对其罪行认罪悔罪的最重要的体现,这样浮于表面化的考核体系是无法真正起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三)考核指标对帮教工作考核形式化

虽然目前监狱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帮教活动比较多,社会各单位、公益组织、工青妇团等机构都会定期到监狱开展帮教,但囿于监狱管理制度的制约,我们无法充分利用服刑人员的家庭力量来开展帮教。现行的计分考核机制对服刑人员接受家庭帮教的效果没有体现在考核指标中,同时也缺乏对服刑人员参加亲情帮教活动后的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评价,导致监狱和基层一线人员对服刑人员开展家庭的帮扶和教育重视程度不高,积极性不高,即使有开展但帮扶和教育的实际效果并不到位,使家庭帮扶和教育活动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监狱接待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的援助和教育活动方面,同样存在帮教活动间隔长、次数少、形式单一、帮教内容重复等问题,加上监狱自身基础设施、活动场地的限制,无法提升服刑人员参加帮教活动的积极性,不能达到帮教的真正效果。产生这种想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们的计分考核指标体系中对帮教工作重视不够、量化考核指标反映不够造成的。

三、完善计分考核机制的建议

计分考核具有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作用,能够引导其自身改造行为朝着监狱设定的改造目标前进,可以通过内、外力量联合作用对服刑人员的思想和动机、情绪、行为给予激励,使服刑人员能够转变角色、转变观念,遵守监规纪律,处理好和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计分考核机制还运用惩罚手段矫正服刑人员错误的反改造思想和抗拒改造的行为。因此我们设定计分考核机制的目标应该是清晰、明确的,以服刑人员的利益需求为导向,将服刑人员被动的改造动机转变为主动改造动机,将服刑人员内在的激励元素和监狱监规纪律的制约性统一起来,达到改造好罪犯的目的。

(一)计分考核内容设置应更科学、合理

对于服刑人员而言,他们最大的愿景是通过计分考核机制以达到减刑或假释能够早日重返社会、重获自由。对监狱外新生活的追求是大多数服刑人员的终极目标。监狱中较多的服刑人员在入监服刑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其接受新知识、掌握谋生新技能的主观意愿普遍较差,监狱对其进行新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大多都是被动接受,对各种考核和考证积极性不高,现行的计分考核机制中设定的奖惩措施对于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需求上的激励效果较为明显,但如何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科学、合理的考核还达不到真正促进改造的要求。如《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1)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悔恨自己的罪行,服从法院判决。(2)遵规守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3)接受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4)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这样的考核内容既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也不具有操作性。在这样机制中,服刑人员只要参加或表现上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基本上就可以拿到教育改造这部分的分值。因此,计分考核内容设置应更科学、合理,更多体现在将罪犯思想改造、文化教育改造方面的内容融合到考核机制内,真正把司法部《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对罪犯实行正规、系统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16-18岁的未成年犯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000课时,16岁以下未成年犯全天学习”“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罪犯接受心理测试率达到100%,为每名罪犯建立心理档案”落到实处。

(二)完善监督及考核机制

监狱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计分考核机制,各监区应当结合罪犯的监管表现、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认罪悔罪赎罪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其分值。监狱虽然都设有类似“积委会成员”“三互小组成员”“生产、生活、学习现场维规小组长”等犯群组织,但这些服刑人员在计分考核过程中的参与度、话语权都不足,使服刑人员自身无法真正全面掌握自己服刑改造情况,也无法真正起到同分监区、同号房服刑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作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监区成立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监区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分监区长及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分监区领导为成员,负责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罪犯每月的考核情况由管理警察登记,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分监区领导审核。”这样机制中服刑人员不可避免地被排除在整个考核机制之外,无法充分发挥机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完善计分考核机制中,应适当增加类似“积委会成员”“三互小组成员”“生产、生活、学习现场维规小组长”等犯群组织和罪犯自我评定等分值,变罪犯被动考核为主动考核。

(三)扩展考核机制中分级处遇的内容

在监管改造过程中,服刑人员能够得到激励奖惩是和其监管改造的表现相挂钩的。在对服刑人员改造中,监狱应当根据服刑人员利益需求,真正落实分级处遇,除了体现在罪犯减刑、假释、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会见、亲情电话、岗位编排、订购生活必需品的额度等方面享有不一样的权益外,还应以考核分数为杠杆,推行灵活的亲情帮教方式,把监狱家庭联系机制、适当增加亲情电话的次数与延长时间和改造表现直接挂钩,形成稳定的机制。同时把司法部《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中“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罪犯刑满时获得文化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分别达到应入学人数的70%以上。狱内实际服刑在三年以上的罪犯,刑满时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文盲罪犯,刑满时脱盲率达到100%”和考核奖惩对接起来,作为奖励的具体内容,促进服刑人员的主动改造。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把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相结合,不断完善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不断完善计分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真正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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