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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

2022-01-01江畅卢蔡

关键词:共同富裕国家制度

□江畅,卢蔡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把“坚持人民至上”作为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强调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根基所在。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历史交汇点上,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必须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这一中国共产党百年宝贵经验,将其落实到推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完善人民至上的制度保障,使之真正成为永远不可动摇的立党之本、立国之基。

一、必须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

人民至上是一种根本价值理念,它既是价值目标,又是价值原则,其基本内涵在于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主人、主角,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创造并共享社会资源。然而,人民在国家的至上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传统社会中在国家拥有至上地位和一切权力属于君王,西方现代社会否定传统社会君权至上确立了所谓的“个人至上”,其中的真正至上的“个人”是那些拥有巨额财富的财团及其代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现代西方所有资产阶级政党有着根本区别,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她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始终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定不移地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所以,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确立并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理念。

中国共产党确立并在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发展的“人民至上”这一根本价值理念,具有历史必然性、理论合理性和道义正当性。

根据唯物史观,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至上是人类历史发展大趋势。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中国选择“人民至上”作为根本价值理念,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坚持以“人民至上”为根本价值理念并致力于践行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陷入深重的民族危机之际作出的重大历史选择。这一选择蕴涵着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党的百年奋斗史表明,中华民族每到一个重大的历史关键时刻,党都能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最终带领全国人民作出正确的历史选择、确立正确的目标,并成功地实现目标。党之所以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各种胜利,使中华民族不仅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且正在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其根本原因在于党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人民至上”的根本理念和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使命,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忘其初心和使命。“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党能够得天下、得民心,“所欲与之聚之”的根本之道就是它的初心和使命。百年来中国大地风云激荡,民族和人民历尽沧桑,党自身也在不断地苦苦探索,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但始终初心不改、砥砺前行,矢志不渝地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并不断推进其实现[1]。

在人类思想史上,很早就已出现“人民至上”思想的端倪。《尚书·泰誓中》中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说法实际上是把人民视作上天。《汉书·郦食其传》更在弘扬远古时代视民为天观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以民为天”的价值要求。古希腊斯多亚学派曾经提出建立“世界城邦”的思想,这是一个由天命支配的大城邦,在那里,每一个人都是其中的一分子,“为公共利益,互相尽义务,给予和得到”[2]。西方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包含更丰富的“人民至上”的思想元素。其创始人托马斯·莫尔就曾设想过一个理想社会——“乌托邦”,其中“所有公民应该除了从事体力劳动,还有尽可能充裕的时间用于精神上的自由及开拓”[3]60,“所以全乌托邦岛是一个家庭”[3]115。然而,历史上思想家们的这些美好愿望虽然包含“人民至上”的思想元素,但既缺乏充分的合理性论证,也没有实现的现实途径,因而不过是一些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第一次为“人民至上”理念奠定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并找到了使之实现的现实力量。在唯物史观看来,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应该成为社会的主体、主人,成为社会历史舞台上的主角,应该在社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与人民相比较,无论是君王,还是英雄,更不用说其他的个人,其力量都是十分渺小的,单凭他们个人的力量不可能创造历史和推动社会前进[1]。“人民至上”正是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群众史观原理为理论根据并使之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确立和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理论合理性,其前提条件是具有道义正当性,确立和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因为在道义上是正当的,才获得所有这些方面的正当性。当然,道义正当性并不是确立和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全部内涵,而是其前提条件或道义内涵。正因为有了这种内涵,中国共产党才具有巨大的感召力、凝聚力、激励力,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才能够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从而深刻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确立和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具有道义正当性,首要的是因为这一理念作为思想观念本身具有道义正当性。群众史观告诉我们,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4]习近平同志用中国特有的话语将群众史观的这一原理表达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5]。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员整体,原本是国家的主体、主人和主角,国家由人民建立,国家属于人民,国家为了人民。既然如此,人民也就理应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中存在的一切,无论是江山还是社稷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意志,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服从于、服务于人民。这样的国家才体现了作为基本共同体的国家的本然本质,也才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6]。

《决议》指出: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同时,全党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前进道路上仍然存在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清醒认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决议》要求,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一言以蔽之,就是全党必须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这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人类形成价值共识的需要。

二、深化和完善人民至上的理论构建

“人民至上”是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使这一命题与“生命至上”一起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成为重要的社会理念。《决议》则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这一理念写入党的重要文件,而且将其作为党的百年历史经验之一,凸显其重要性。到目前为止,人们大多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如何对待人民的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人民至上”这一命题。从这一角度理解“人民至上”无疑是正确的,但还需要深入理解其实质内涵,阐明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厘清它所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以深化和完善其理论构建。

“人民至上”作为价值命题,其字面含义是人民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命题所回答的是国家中国家治理者与其成员的关系问题,是对两者之间关系作出的价值判断。“人民至上”涉及国家、人民、国家治理者、至上地位这些基本概念或关键词,深化和完善“人民至上”的实质内涵,首先需要弄清楚这些关键词的含义。

“人民”是人民至上命题中的主词,特指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成员。在中国 “人民”概念古已有之,《诗经·大雅》中就有“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的诗句,《孟子·尽心下》亦云“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民”或“民”有种种不同含义,但主要是指统治者之外的黎民百姓,“民”就是“君”统治之下的臣民。在西方文化中,“人民”一词的对应英文词是“people”,这个英文词虽然有时指民族、种族、部落,但其基本含义是人或个人(persons),作为复数词使用。“人民至上”中的“人民”则一般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它包含社会治理者在内的社会基本成员,而社会治理者不过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统治者。这就克服了传统社会统治者与老百姓之间的对立。二是它不仅指社会基本成员个人,也指各种组织群体,但通常是指人民整体,具有共同体的含义,与民族的含义相通。这就克服了西方社会将人民单纯理解为公民个人的局限。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目标就是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7]这里讲的就是“全体中国人”,而非传统意义的“百姓”。习近平在谈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说:“全面小康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不能出现有人掉队。”[8]这些论述表明,习近平同志人民至上思想中的“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我们每一个人,是“你我他”,是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民整体与作为其成员的每一个人民个体(包括个人和组织群体)的有机统一。

“人民至上”中的“至上”,指的是人民在作为当代基本共同体的国家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一切国家权力,人民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人民的国家权力是唯一的。人民的至上地位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实在在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为“一府一委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行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党和国家,肩负着通过建立国家制度和进行国家治理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上幸福生活的神圣使命,同时也肩负着通过法律保障人民在国家中拥有的至上地位和一切权力。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为如何通过社会治理使全体人民普遍过上幸福生活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习近平同志有关人民至上的重要论述则从国家治理者的角度阐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要求。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深深热爱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对社会治理者如何通过社会治理使全体中国人民过上美好生活作出了系统回答。由此看来,人民至上是指在社会主义中国,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民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国家一切权力,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党和国家深深热爱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至上的实质内涵。

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人民至上具有历史的超越性、理论的彻底性和实践的恒久性。如前文所述,在人类文明史上关于治理者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有三种模式,即君权至上、个人或公民至上和人民至上。人民至上是对君权至上的否定,可以克服由君权至上导致的长期社会动荡不安和百姓苦难不堪;也是对个人至上的超越,可以克服由个人至上导致的社会两极分化和社会单向度化。人民至上对君权至上和个人至上的否定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从理论上看,人民至上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尚民爱民观念,又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中国化的重大创造性成果,具有理论的彻底性。这主要体现在,人民至上不再局限于对人民在历史中的作用的描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体现在人民的政府、中国共产党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再次诠释,人民至上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再次深化,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再次彰显[9]。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过去一百年赢得了伟大胜利和荣光,其根本经验就在于坚持人民至上,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坚持人民至上必将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人民至上是伟大征程的永恒坐标,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其他国家都具有恒久的价值。

人民至上是一个价值命题,是党和国家的价值理念,那么就需要明确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价值原则三个基本层次[10]。人民至上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内容,也是其中的根本价值原则。核心价值观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其中人民幸福又具有更终极的意义。人民幸福是人民至上的终极价值指向,内蕴着人民至上。人民至上作为命题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但作为根本价值理念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就已经确立并开始践行,2020年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使之成为更广泛认同的社会价值理念。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央文件有不同的概括。《决议》总结的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就是对核心价值观基本原则的最新概括,坚持人民至上就是其中的第二条基本原则。人民至上作为根本价值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还需要不断深化研究。

回答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还需要研究回答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人民至上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人民至上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人民至上与公民服从的关系问题,等等。在研究和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深化对人民至上实质内涵的理解,弄清它在核心价值观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提供充分理论论证,才能使人民至上成为全体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共同信念。

三、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人民至上的实质内涵是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必须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打造全体中国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治理者就高度重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建设。在我国,《易经》中就有“节”卦。“节”的本义为竹节,节卦有为止、节制、节度的意思。《彖传》对节卦的解释是:“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这里就已经把“节”与制度联系起来了,并且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在传统社会,国家都是一些人凭借武力建立的或者是世袭的,国家的建立者或世袭者就是国家的主人或统治者,而其他的社会成员都是臣民或被统治者。为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传统国家的统治者会规定相应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并加以施行。周公所制定的“礼”,就统治者治理层面而言,就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中国传统社会乃至整个人类传统社会,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都是为作为国家至上者或作为主人的统治者服务的。

市场经济发展孕育的西方资产阶级成功推翻了传统国家统治者,建立了个人至上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按照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设想,国家是通过契约建立的。用洛克的话说就是:“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11]在洛克看来,通过这种方式组成的国家是纯粹的民主制,社会成员是国家的主人,但可以委派自己的代表来管理国家。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社会”[12],整个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都是服务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利益最大化,其结果,虽然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理论上)都是自由平等的,但在市场竞争中最终分化为财富不均等的不同阶层。拥有较多社会财富的社会上层控制着国家及其制度和治理体系。这就是马克思所描述的:“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3]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饱受西方列强的侵略掠夺,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涉及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已经形成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包括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还存在不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不能充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的地方,因此党中央作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在这方面下更大功夫。因此,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十三种制度作了周密的部署,其实质内涵就是要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使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真正成为人民共建、人民共治、人民共享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和优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我国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控制机制、人民参与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制定的程序民主机制、人民监督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实施的监督机制、人民检验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效能的检验机制,等等。其中以下三个方面尤其重要,也是习近平同志念兹在兹、无比关切的几个重大问题。

首先,强化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人民立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同志殷切地告诫全党:“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4]35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为此,他给全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次,明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终极价值指向。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终极价值目标,这一目标必须贯穿健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要求全党永远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人的全面发展;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最后,增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对全国人民不懈奋斗的激励作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两项最基本的职能,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二是激励全体社会成员通过艰苦奋斗创造自己的幸福。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必须建设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伟大事业,而其关键是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号召全党: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5]。完善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就是要把习近平同志的要求落实到制度之中,贯穿国家治理的全过程,使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理念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充分的体现。

四、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人民至上归根到底要落实到人民共同富裕,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就是要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使全体中国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共同富裕原来主要是指丰衣足食,但习近平同志扩展了共同富裕的内涵,“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15]。因此,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实质上就是全体社会成员过上美好生活,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与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完全一致的。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之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问题就提到了党和政府议事日程,我国已经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也同时开启了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15]

现代西方社会建立的初衷是要实现人人自由平等,并试图建立民主法治政治加以维护,但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导致了社会实际上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最大化主要是通过资本增殖实现的,因而资本增殖成了社会的终极目标。这样一种终极追求使社会目标体系与传统社会有很大的不同,但必然导致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与现代西方社会不同,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5],国家治理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扎实推进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要讲话中明确了到2035年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阐述了现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有利条件,提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习近平同志的讲话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是我国迈向共同富裕的纲领性文献。实现共同富裕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上美好生活是我国现阶段的奋斗目标,社会治理的主要功能和职责是给社会成员提供谋求引导、生存保障和作为条件。社会治理正是通过追求这三维主要目标的实现形成全社会奋斗的合力。

社会提供谋求引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全社会在把所有社会成员谋求生活得更好作为社会的终极目标上形成共识;二是使人们了解生活得更好意味着什么才是生活得更好和怎样才能生活得更好。为了使更多的人接受社会的引导,社会除了教育、宣传之外,还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如树立典型、定期奖励等。这是实现社会终极目标的最重要驱动机制,只有运用这种机制调动了全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谋求生活得更好的积极性,社会终极目标才能实现。社会给其成员提供诸多生存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安全保障、就业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安全保障指社会成员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威胁主要来自战争和犯罪。要消除这种威胁就必须避免战争和使犯罪率降到最低的程度。就业是社会成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在通常情况下,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越充分,其成员的生活越有保障。社会同时需要提供失业保障,以及给老人、严重疾病患者和身体残障人士等提供必要生活保障。这些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也是社会成员普遍生存得好的基础和前提。有了这些保障,社会的谋求引导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看,拥有这些生存保障的社会不一定是其成员生存得更好的社会,但缺乏这些生存保障或这些生存保障不健全、不充分的社会,其社会成员则一定不会生存得更好或越来越好。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作为条件,就是要为更多的人追求自我实现以至于自我超越创造机会、搭建平台、营造环境、提供支持。可以设想,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谋求自我实现,那么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生活得更好就指日可待,就会成为常态。同时,社会还需要给人们提供激励,使人们始终保持进取状态,追求有更大的作为,使社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就是要通过提供谋求引导、生存保障和作为条件来形成全社会谋求其成员生存得更好的合力,并建构实现社会终极目标的驱动机制。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相应的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的意义是为这种驱动机制提供保障,政策措施的意义是为这种驱动机制提供激励,而意识形态的意义则是为这种驱动机制提供舆论氛围。社会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意识形态实际上是实现社会终极目的的治理手段,其作用是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谋求引导、生存保障和作为条件,而其目的则是要使社会朝着使全体社会成员更好地生存的方向发展。

五、为人民至上提供法治保障

人民至上必须要有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就是要给人民至上持久而有效的保障。这是坚持和发展人民至上的关键性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人民至上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14]29建设。

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至上的通俗表达,所体现的是我国人民拥有一切国家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的,而是由人民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和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及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行使的,即在我国主要包括立法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四种权力。所以,习近平同志强调:“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同时,为保障人民至上,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6]。对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进行有效的监督,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也需要采取强有力的对策措施。事实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新举措是行之有效的,需要不断强化。其中重要的有:保持零容忍态度和高压态势,坚决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把纪律和规矩立在前面,狠抓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机制改革,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等等[17]。习近平同志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一定要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17]。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的,体现的是人民意志,法律能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所以,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8]“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让人民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19]358同时,我们也要努力增强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习近平同志告诫全党:“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1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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