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与工作现状的研究进展
2022-01-01冯兰凌郝雅茹
李 丹,冯兰凌,樊 落,2*,郝雅茹,朱 伟
1.兰州大学护理学院,甘肃 730000;2.甘肃省人民医院
随着现代医疗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1],加之急诊护理的时效性、多学科性和生命至上的突出特点[2],急诊护理在工作范围和角色要求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急诊护理的专科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研究表明,急诊专科护士在减少病人就诊时间、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促进病人健康、提高病人满意度和增强医疗团队合作及凝聚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4]。因此,开展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对促进急诊专科护士的持续性发展和护理行业的专科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国内外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和工作现状进行综述,以期为完善我国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和使用与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1 急诊专科护士的定义
美国于20 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专科护士(clinical nurse specialist,CNS)的概念,美国护士协会(American Nurse Association,ANA)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CNS是指具有硕士或者博士学位,拥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精通某一临床专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已取得CNS 执照的注册护士[5]。20 世纪90 年代,我国香港地区将CNS 译为专科护士,并引入国内,自此开始了对专科护士的培养和管理[6]。国内关于专科护士的定义尚存争议,目前普遍认为专科护士是指通过专科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并在某一领域能熟练运用知识和技能熟练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专科服务的注册护士。
急诊专科护士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美国急诊专科护士又称急诊执业护士(emergency nurse prac‐titioners,ENP),是指完成了研究生课程教育和临床实践培养取得专业资格并通过资格认证,能直接为病人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的注册护士[7]。国内关于急诊专科护士的概念界定较少,杨雨昕等[8]认为急诊专科护士是指经专业培训后获得专科护士证书,能在复杂的、不确定的情境中自主向病人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的注册护士。樊落[9]将其定义为:经过专科培训后获得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为病人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的注册护士。据此可认为急诊专科护士多指经过急诊专科培训后取得急诊专科资格证书,能够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并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注册护士。
2 国外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现状
2.1 美国 美国对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开展较早,美国护士资格认证中心(American Nurses Credentialing Center,ANCC)作为美国最大、最权威的官方认证机构之一,提供包括老年护理、家庭护理、成人精神和心理卫生、急危重症护理等在内的专科护理认证[10]。2017 年,美国执业护士学会认证委员会(AANPCB)与美国急诊执业护士学会(AAENP)合作,开始为急诊执业护士(ENP)提供新的委员会认证考试[11]。此外,美国急危重症护士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ritical Care Nurses,AACN)也提供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12]。AACN 认证资格申报要求为:①美国现行注册护士执照;②满足以下认证方向,即成人、成人‐新生紧急护理、成人‐老年人紧急护理、家庭、儿科急症护理、儿科初级护理;③过去3 年内完有满2 年的临床实践经验;④3 年内至少完成2 000 h 的高级护理实践;⑤过去两年内完成30 h 的高级急救护理继续教育[13]。认证条件为完成以下6 个专科类别中的3 个及以上:过去3 年内完成30 h 必需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学业成绩合格;完成陈述报告;完成研究或者发表论文;专科护理服务;明确急诊专科护理实践范围。考试内容包括:专业实践(8.10%),专业和伦理护理实践(53.18%),团队合作和协作(16.36%),病人安全和质量(12.27%),主管/同 行 评 估(5.00%),自 我 评 估(5.00%)。AANPCB[14]认证资格申报要求为:①美国、美国地区或加拿大省/地区当前有效的注册护士(RN)许可证;②拥有家庭执业护士证书;③急救护理专业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之一,即在过去5 年内,ENP 至少有2 000 h 的直接急救护理实践和100 h 的护理急救继续教育,其中至少有30 h 为实践技能;完成急救护理研究生教育或者研究生计划;完成奖学金计划。考试内容包括医学筛查(20%)、医疗决策/鉴别诊断(27%)、病人管理(31%)、病人处置(14%)、专业、法律和道德实践(8%),共计150 道题,包括15 道预测题(不计分),其余135 道题涉及临床指南和循证实践,考察范围包括呼吸系统疾病(15%)、心血管疾病(12%)、皮肤/软组织疾病(8%)、腹部和胃肠疾病(14%)、肌肉骨骼疾病(非创伤性)(11%)、肾/泌尿生殖系统疾病(8%)、神经系统紊乱(6%)、头耳眼鼻喉疾病(11%)、创伤性疾病(8%)、心理行为及其他障碍(7%)。AACN 和AANPCB 延续认证的时间均为5 年,延续认证的资格要求为:①拥有有效期内的美国注册护士或者高级实践注册护士执照;②提供能够证明申请者实践时数医生或者护士的联系方式;③满足以下要求中的3 个,即完成1 000 h 的临床专业实践和150个继续教育学分;1 000 h 的临床专业实践和通过再认证考试;150 个继续教育学分和通过再认证考试[15‐17]。
2.2 加拿大 加拿大护士协会(Canadian Nurses Association,CNA)提供的认证项目包括22 个护理实践专业的认证[18],由各专业护理协会及其下属专科资格认证机构承担各专科护士的资格认证,其中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由急诊护理协会(Emergency Nurse Certified,ENC)承担。对拥有5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包括急救专业领域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注册护士进行资格认证,认证有效期为5 年,延续认证时要求5 年内完成100 h 急诊护理实践相关的继续教育或者重新进行资格认证考试[19]。
2.3 日本 1993 年日本护理协会引进了美国CNS 和专科护士培养方案并开始培养专科护士。其资格认证要求为:拥有5 年以上的临床时间经验(包括3 年以上的急诊急救领域护理实践),取得护理研究生学位,完成急诊急救护理领域规定的学分,认证有效期为5 年。日本急诊专科护士培养主要侧重于对抢救技术、快速准确的分诊技术、识别病人和家属需求并给予帮助等能力培养[20]。
2.4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专科护士认证由澳大利亚护理和助产认证委员会(ANMAC)认证,截至2017 年底1 122 名急诊执业护士已完成注册[21],其资格认证要求为完成硕士学位课程,取得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署(TEQSA)认证,有6 年临床护理经验(其中3年必须为全职),完成至少300 h 的专科护理实践[22]。
3 国内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现状
原国家卫生部于2005 年发布《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 年—2010 年)》,提出要在重症监护(ICU)、手术室、急诊、器官移植、肿瘤等临床护理技术较强的5 个领域开展专科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工作,自此我国陆续开始了各领域专科护士的培训工作[23]。目前国内专科护士认证机构、认证体系和测评工具尚不统一[24],暂无统一的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和延续认证标准。各专科护士经过专科培训后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专科护士资格证书,缺乏获得资格认证后的考核和再认证管理体系,仅浙江省和山东省提出了专科护士的继续教育要求[25‐26]。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4 年设立医院管理局正式设置专科护士岗位并进行认证[27]。1996 年起台湾护理学会开始进行急诊护理师等护理专科能力认证考试,申报资格为:必须取得护理师证书;在急诊专科领域有3 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是台湾护理学会及合办学会的会员身份;通过专科护士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成绩合格证明书[28]。其认证有效期为6 年,再认证要求为:6 年内完成240 分以上的进阶护理师继续教育学分,至少有2 年从事专科护理实践[29]。
我国各地尚未统一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管理,各地急诊专科护士的培训多由各省市护理学会和医院合作进行,经2~7 个月的急诊专科培训后成绩合格即可获得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30]。上海、北京、四川、安徽、广东等省的急诊专科护士培训班开设较早,参加培训成员完成培训且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护理学会颁发的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31]。但各地区在资格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和证书类型方面有所差异。安徽、广东、四川、北京及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在理论和临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各省护理学会颁发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仅浙江是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且多数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在取得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后终身有效,未提及认证后考核或延续认证要求,仅广东省明确在考试合格后颁发“广东省急诊专科护士培训结业证书”,学员在原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继续临床实践满1 年后由广东省护理学会急诊护理专业委员会进行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广东省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32‐37]。宋瑰琦等[38]归纳我国急诊专科护士认证条件为:中国注册护士、专科及以上学历、英语水平4 级及以上、从事5 年以上的急诊护理实践(本科学历者3 年);参与学员经3~6 个月急诊专科培训,完成相应的理论课程和临床实践后考试成绩合格,完成论文(综述)和答辩考核合格。
由此可见,我国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在认证机构、认证条件和考核方式方面尚无统一规定,未建立急诊专科护士延续认证相关制度,且各省市急诊专科护士认证均为短期培训后颁发专科资格证书,未制定严谨、规范的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管理体系。
4 国内外急诊专科护士工作现状
国外急诊执业护士的工作职责不仅涉及急诊专科护理实践,还承担着部分医生的角色和任务[39],其职责范围还在持续扩大,部分急诊执业护士已具有非医疗处方权。如美国急诊执业护士(ENP)的实践范围主要包括医疗筛查、医疗决策/鉴别诊断、病人管理和处置、法律和伦理实践[3]。Boman 等[40]对芬兰和挪威的急诊执业护士和注册护士进行了质性访谈,结果发现两者承担的角色、责任和义务相似,但在应急处理能力和专家发展潜力方面急诊执业护士优于注册护士,可能与急诊执业护士接受了更高的护理专业教育和专科培训有关。
我国对于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后工作现状的调查较少,仅有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对获得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的护士进行了调查。乔晓斐等[41]调查了安徽省92 名急诊专科护士,发现培训后急诊专科护士在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和开展护理科研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急诊高级临床实践如急救技能、抢救流程、转运模式和院外急救知识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凸显,且有6 名急诊专科护士调离急救护理岗位。王丽竹等[42]对浙江省98 所医院的护理管理者进行调查,发现急诊专科护士返岗后工作职责主要涉及疑难病例讨论、临床专科教学指导、专科护理研究、临床护理常规和护理管理5 个方面,多数医院为急诊专科护士提供优先外出培训机会,但仅有36.6%的医院对获得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的护士有考核要求。李蕊等[43]对上海市培训的急诊专科护士进行了调查,发现专科培训后急诊护士在高级生命支持、判读心电图和医护联合救治等专业实践能力显著提升,培训后科研能力也有所增强。
5 思考与展望
5.1 我国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存在的问题
5.1.1 缺乏统一的认证机构和标准 目前,国内尚未设置统一的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机构和标准,各省市/地区或医院均是按照自制的标准施行,导致全国急诊专科护士的质量参差不一[30],出现各省市颁发的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不具有通用性。我国急诊专科护士的培训基地多由医院承担,采用理论学习和临床护理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拥有3 年及以上的临床护理经验和(或)2 年以上的急诊专科护理经验且学历为专科及以上的注册护士即可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考核即可获得“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或“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44],缺乏统一规范的急诊专科护士认证机构和考核体系,可能与我国各省市医疗条件和政策差异、急诊护理学科发展进度不一致以及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准入条件和培养标准不一致等有关。
5.1.2 全国尚无再认证机制 目前,多数省市对于急诊专科护士培训管理未明确说明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证书有效期,基本上属于终身有效制,未提及延续认证或者再认证相关规定。再认证机制的缺失,不仅会造成急诊专科护士人才的流失,也不利于急诊专科护士保持持续竞争力和知识更新,进而影响病人、护士和医院的相关利益,阻碍专科护理质量的整体提升[23]。而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护理学会和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协同合作,制定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认证管理条例,明确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机构、认证条件、认证考核评价标准以及延续认证相关制度,对促进急诊专科护士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2 展望 我国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应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急诊专科护士培养与认证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急诊专科护士的培养侧重于临床实践能力的提升,而在临床使用中却存在返岗后的工作职责与培养目标脱节现象[45]。因此,我国应设立急诊专科护士进阶定级资格认证考核制度,对不同层级的急诊专科护士进行资格认证考核,同时建立返岗后持续监督考核机制,促进急诊专科护士专科能力持续发展。此外,还应设立延续认证审核标准,明确延续认证时间、要求以及未通过延续认证的管理方案,同时建立急诊专科护士信息数据库和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将继续教育学分、急诊专科护理实践时间、科研成果以及急诊护理教学等纳入资格认证考核方案中,完善急诊专科护士持续考核监督机制。
6 小结
医院急诊急救水平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挽救病人生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急救医学的发展要求急诊科护士必须具备急救专业理论、熟练应用抢救流程和设备。而急诊专科护士的培养和认证对提高急诊抢救成功率和急诊护理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以考察急诊专科护士专业实践能力为主的资格认证体系已是当务之急。鉴于我国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准入条件、选拔标准、核心能力和实践能力与国外急诊执业护士有较大差距,在制定急诊专科护士资格认证体系时应建立分层级资格认证考核评价制度,逐步提升我国急诊护理的专科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