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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与规范路径

2022-01-01许林波

关键词:证据过程

许林波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自20 世纪末,我国学者开始了电子证据立法的相关研究。 我国《合同法》通过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形式后, 电子证据在法律层面的可采性障碍已逐步消除,其效力也随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暂行管理办法》 等以专条形式确认进一步得到提升。[1](P23)东南沿海沿江地域各地先后发布商事登记条例和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来规定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并展开了全方位的立法与司法探索, 试图改变电子证据立法不足的现状。 然而当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全面认定, 相关规定中的概念往往混淆不清,内容笼统,对于电子证据在法治层面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方面的规制同样欠缺。[2](P46)其中,视频类电子证据也同样面对上述问题。 目前我国诉讼案件中, 越来越多的各类电子证据作为关键性证据,视频类电子证据的占比也不断攀升。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电子设备运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信息传递的载体也逐渐由传统的纸质文书转变为计算机系统, 微信聊天记录、网购凭证、截图、视频等电子证据也更多地出现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中。[3](P152)同时,视频电子证据的种类也不断丰富,包括监控视频、手机录屏、直播录屏、剪辑配音视频、自制视频等。新式电子证据的不断出现,给司法实践中对其的采纳、采信的程序和标准带来挑战。因此,对于视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中存在的困难进行解决十分有必要。

近年来, 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以视频形式呈现的电子证据日益增多。 本文认为原因为制作视频的成本降低和人们使用视频交流的频率增加。 相较于过去需要专业的摄像设备才能完成质量较好的视频, 现在市场上所销售的移动设备基本均能满足日常拍摄需求,剪辑软件、短视频软件的增多也使得创作视频的成本进一步降低。另外抖音、快手、B 站、微博等网络社交软件的兴起, 带动着人们日常分享生活的方式也从简单的文字图片转为随手拍摄的视频。 社会当中视频作为信息转递媒介的比重不断增大, 而证据作为在正常生活中能够传递信息, 并通过这些信息证明某事物真实性的事实或材料, 其以视频的形式出现在诉讼案件的频率也不断增加。[4](P24)视频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类型,具有脆弱,容易被篡改;较强的科技依赖性;广泛传播性等特质,使其在收集与审查方面存在重重困难和问题。 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在相关领域提出更高要求, 建立符合要求的规范体系, 完善相关立法过程成为当前的迫切需求。

此外, 尽管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基本法理问题和立法实践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但多数理论分析过程中, 只针对电子证据总体进行分析,缺乏对于电子证据中视频、音频、图片或是聊天记录等具体种类进行针对性的了解与深入研究。[5](P25)尤其是在视频被广泛运用在人们生活中的当下, 视频电子证据在诉讼案件当中出现的频率不断增加, 我国目前的各种类电子证据仍存在着差异性,针对具体的视频电子证据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视频电子证据的范围界定

(一)何为视频电子证据

目前, 电子证据的概念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存在以下广义的电子证据说和狭义的电子证据说两种。[6](P142)二者分别从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功能上与电子证据的来源两种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定义。本文更认可广义的电子证据说。科技不断发展的当下, 能够产生用于证明案件和事实的数据或信息的智能设备的种类不断增加,不再局限于计算机。 未来以无形编码数据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也可能会以新的形态呈现, 广义的电子证据说更符合实践需求。 而视频电子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类分支, 其最主要的特质为表现形式,主要以视频的形式存在。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在互联网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视频资料, 分析提取其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实现视频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7](P129)据此,本文认为视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以视频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视频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的区别

与现阶段的其他电子证据相同, 视频电子证据同样面对证明效力无法与传统纸质证据的证明效力等同,及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受到限制的问题。 视频电子证据本身具有脆弱、易篡改的特性。视频电子证据在借助互联网传播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反复上传和下载等操作, 且视频电子证据文件大小通常大于图片或文字类的电子证据,每次的上传和下载过程更长,原件由于计算机系统发生错误被修改或损坏的概率更大。现代社会的科技高速发展,使得人们剪辑加工视频的门槛变低, 甚至只需要一台手机就能随意进行视频创作, 或是对已有的视频资料进行剪辑、配音、添字幕等工作。 这使得篡改视频电子证据的时间成本、技术成本和人力成本降低。

电子证据可根据形式和来源进行两种分类。根据形式可分为图片电子证据、 文字电子证据和音频电子证据等;根据来源可分为微信电子证据、交易记录电子证据和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等。[8](P172)本文主要从形式分类上, 将视频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进行比较。 视频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相较其他电子证据具有复合性, 通常一段视频中同时包含图片、文字、音频等多种形式。因此,视频电子证据在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更多样,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也更复杂。

二、我国视频电子证据立法现状梳理

(一)植根于电子证据的规范体系

1.民事诉讼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充分展现了电子证据本身的性质特点, 多数电子证据的呈现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完成, 且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和内容较之传统纸质证据更易被篡改和伪造。 电子证据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收集、保存、使用甚至是审查判断都比传统证据更简单方便。[9](P92)但由于其载体和存在形式的特殊, 按照传统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目前法律实践当中所运用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流程都需要进行改良和升级, 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进行完善,才能更好地应对时代变化。[10](P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将“视频电子文件”列入我国法定电子证据种类之一, 视频电子证据也进入证据理论中的原始证据及间接证据的范畴,拥有了合法的法律地位。[11](P85)在审判实践不断发展的如今,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种类不断丰富,如何在案件中适用电子证据,如何在案件中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 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等尚未解决的问题,仍然体现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尚且不足。

2.刑事诉讼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在证据认定和关联确定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12](P7)目前,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针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 审查认定等适用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特别是2016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某一特定种类的刑事证据进行规范, 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领域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的空白。[13](P179)

3.其他相关规定

在一些多部门联合颁布的法律文件中也能存在部分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如广东省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修改<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等。 一方面对于我国在电子证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 统一了部分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另一方面也切实反映出我国现有电子证据相关立法的不足, 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二)源自于电子证据立法缺失的先天不足

1.立法分散不成体系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新确立不久的一种证据种类,理论界对其的归属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一直以来电子证据有关的学术研究报告、文章层出不穷,在理论界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及讨论。 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 也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14](P167)有关的法律规定缺乏,仅在少量的诉讼规则和司法解释中, 对电子证据的部分内容进行简单的解释说明, 对司法实践造成很大困难。

电子证据立法的体系尚未完善, 其中视频电子证据概念缺乏,相关规定零散,仅在司法解释中少数证据提及,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未对其有单独的概念陈述和收集与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过程中充斥不确定性。[15](P519)我国法律视频电子证据相关规定内容大多较为笼统, 实际操作性并不强, 有关司法人员如何对视频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更多倾向于指导, 而对于如何将其效力认定和审查判断的责任进行分配的相关细节具体规定却相当缺乏。 导致出现司法人员对于工作具体内容不明确、操作流程不熟练,从而导致视频电子证据的效力难以得到有效证明的情况频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16](P193)另外,立法普遍较于实践具有滞后性, 而近几年视频电子证据的发展速度实在迅猛, 目前的立法无法解决司法实践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而法律所具备的稳定性, 又导致相关法律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符合现状的改变, 相关法律和实践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

2.原件规定标准不一

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于证据原件的采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证据可能会在复制、传输、转述等过程中,被损坏或是删改。[17](P5)而与传统纸质证据不同,视频电子证据的原始性更加难以确定。视频电子证据在复制和传输的过程中, 对于载体的依赖性、 易于复制性以及易于删改性导致视频电子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证。 而视频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又与其是否为原始证据息息相关。一方面视频电子证据容易被损坏,在其收集的过程中可能造成图片或音频的缺失, 另一方面如果视频电子证据保存载体的记录保存程序发生错误,原件的真实性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因此,对于视频电子证据原件与传统证据的要求可能存在认定的差异性。[18](P255)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当中,缺乏对于视频电子证据原件标准的统一规定。如何认定视频电子证据的原始性, 或是如何认定视频电子证据的其他版本也能和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指引。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视频电子证据难以摆脱原件困境。

三、视频电子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的适用困境

(一)视频电子证据收集的困难

目前视频电子证据在取证实践当中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法院难以审查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视频电子证据本身十分脆弱,容易被人恶意剪辑,以及在整个收集和保存过程中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手段。[19](P715)而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视频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电子证据的存在和储存形式。 视频电子证据主要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存在且主要储存于各种移动设备之中, 容易受到黑客攻击。

1.取证主体缺乏专业性

视频电子证据往往依托互联网存在, 在收集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大, 需要取证人员具备对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取证能力,例如:数据恢复、数据截获、日志分析等。 能够在对所需收集的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的同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稳定、网络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保护。

而在实际视频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 对于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 基层法院所配比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足以支撑实际需求。因此,要使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所面对的困难能够得到解决, 需要明确有关主体, 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的支持。[20](P180)另外,增加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过程中的取证成本, 增加法院与消费者的经济和时间压力,降低诉讼效益。

2.取证流程缺乏标准化规定

视频电子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 视频电子证据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 主要呈现在各个平台的个人或企业账号上, 因此在对视频电子证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 需要对平台的信息进行大量的筛选和判断, 此过程容易对平台的使用者的隐私造成影响。[21](P73)且在保存证据的过程中部分流程需要个人或平台进行协助配合, 但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该环节进行规定来明确个人或平台的协助义务和保障其有关权利,因此可能存在问题与矛盾。

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 对司法人员的技术应当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时常存在收集流程不规范、原件不完整、覆盖不全面的现象。 这样会极大影响视频电子证据的效力, 不完整的内容可能会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产生歧义,严重地造成关键证据的遗漏,无法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22](P192)另外,2019 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但在实际办案中, 部分侦查人员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笔录,这也是侦查部门对视频电子证据取证不规范的表现。

3.取证过程存在保全问题

视频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 表明其容易被人为的进行删减和篡改,并且不易留下痕迹。 为此,如何对视频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成为审判实践当中的难题。当下我国主要还是需要当事人进行委托,依托公证人员对证据进行保全。 而这种传统的公证方法,在面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时候却很难适应,在实践和空间上都因为其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而受到阻碍。[23](P679)另一方面,也会因为方法的不适用而无法保证视频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视频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同样受到影响。

视频电子证据保全困境。 视频电子证据的保全困难主要来自于其自身极易被篡改, 视频电子证据本身较为脆弱, 又大量存在于互联网交友平台中, 产生和传播过程都极度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其真实性难以保证。视频电子证据的以上几点缺点也是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不愿意采纳和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解决视频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 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投入,同时也应提高相关专业技术水平。

(二)视频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挑战

视频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中,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视频电子证据的真实可信,是否被人篡改;视频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是否为原件;视频电子证据是否与案件关联, 是否与案件内容存在逻辑联系。目前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和技术等原因,视频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主要面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真实性认定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必须得到保证,能够确保证据没有经过篡改或伪造。[24](P63)审查判断中, 对于视频电子证据主要是针对其的来源和存储的设备情况进行审查, 在源头和转移过程中都保证视频电子证据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由于视频电子证据的特殊形式,通常依赖特殊设备和技术, 受技术和设备的限制, 司法实践当中,视频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准确难以确保,由此也难以证明视频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仅如此,由于视频电子证据存在的形式特殊,其容易被裁剪、拼凑、伪造、篡改等。

视频电子数据通常是被人通过剪辑和加工之后广泛流传于网络平台上, 并不能够直接进行审查判断,必须通过一些拷贝、读取手段使视频电子证据能够从网络平台转移到司法工作人员的手中。 此后还需要一部分视频电子证据通过打印为纸质证据或是投影显示, 与视频电子证据原件存在部分差异,同样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视频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 源自于它容易被人用剪辑软件进行恶意剪辑,并且这种修改不易留下痕迹,现代社会科技水平的发展, 又使得剪辑视频的门槛降低,进一步降低犯罪成本。[25](P29)视频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很大的影响。 视频电子证据成为“伪证”的概率大幅增加,不仅不能证实案件事实,甚至可能影响诉讼案件的公平审判。 视频电子证据内容的多样性与图片、文字、音频都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同样也带来了对内容认定的困难。

2.完整性校验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 我们力求做到全面无遗漏, 选择性的收集和部分收集都可能会使得收集到的证据并不完整。[26](P11)视频电子证据本身广泛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流传, 经过多次跨平台的转发后, 难以确认所收集的视频电子证据是否存在遗漏。 并且部分视频电子证据最初上传的时候就并非完整视频,而是被剪辑后的作品,其本身所表达出的观点就具备主观性, 无法收集到完整性的视频电子证据。 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视频电子证据完整性的明确规定, 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 次全体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 条第3 款之规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数据电文的内容保持完整和未予改动”, 虽然只有寥寥数字, 也给我们在视频电子证据完整性审查过程中提供了方向。[27](P112)视频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之前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 其完整性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对于案件的证明力, 无法证明案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28](P165)

3.关联性判断

保全证据公证的关联性, 是指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如果授权他人代为公证的, 委托人和代办事项之间也必须有利害关系,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代理书,才能作为合法的申请人, 即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是否为合格的主体。

视频电子证据在互联网平台上具有广泛的关联性, 相同内容的信息通过各种社交平台飞速传播, 使得我们现在所接触到的信息几乎没有孤立存在的。 在用视频电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需要认定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多数不法分子会使用视频剪辑工具对视频电子证据进行篡改和伪造,对于视频重新配音,恶意剪辑,扭曲视频原本的信息内容等, 为视频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视频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

(一)完善视频电子证据法律规范

1.制定单行法律法规

视频电子证据的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频电子证据的法律概念,视频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和视频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标准的一般规则等方面。将有关司法实践的法律条款标准化,同时也对其进行开放性的司法解释, 使得视频电子证据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会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受到影响, 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有依据的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快出台单独的视频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的速度, 明确视频电子证据在法律界的地位, 建立完善的视频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规定。 对视频电子证据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义务进行认定, 明确视频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符合要求的具体标准,解决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2.统一电子证据立法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统一电子证据立法或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出台单独的电子证据法需要对视频电子证据证明的规则进行更详细的规定。与传统证据相比,视频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难修复性、易伪造性的特点,需要在收集和审查判断环节进行修改和完善, 使其更贴合视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的特殊情况。 在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法律框架, 独立的视频电子证据应当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明确, 收集的过程进行规范, 对于其审查判断的要求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将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合并立法,对于证据规则进行逐一完善。在寻找差异的同时,强化视频电子证据立法,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相关立法制度的实际操作性。

(二)规范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

1.加强取证主体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取证主体, 包括侦查人员,例如公检法和有部分权利的辩护律师。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视频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变化, 视频电子证据的相关取证人员展现出对其不够熟悉, 对于相关规定当中的具体做法了解得不够透彻, 对于需要在取证过程中运用的技术手段不够熟练。 为不影响到案件的推进和司法流程效率,需完善取证主体的相关规定,加强队伍建设。

对取证主体进行进一步明确,除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法院等, 可以适当根据视频电子证据的特性,扩大主体范围,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网络数据平台。[29](P194)视频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纸质证据, 在取证过程对取证主体有一定的技术要求, 目前法律所规定的主体由于缺乏相关专业技术导致收集视频电子证据困难。 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帮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所需的视频电子证据进行收集, 提高司法效率。网络数据平台储存有大量网络公开数据,对有关网络数据平台在法律上赋予取证主体地位后,平台对于案件有关的视频电子证据数据有着收集的责任和义务, 有助于提高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效率。 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与高校合作,开设相关专业,增加相关课程,为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培养更优质的人才。

2.严格细化取证流程

针对视频电子证据脆弱、易被篡改的特点,在取证过程中,需要秉持及时性、保密性的原则,保护视频电子证据原件的完整性。 细化取证流程能够让收集过程高效化, 并让其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都得到保证。[30](P570)对于改善我国视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和取证过程中因为缺乏规范而导致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首先,从取证的准备、现场勘查、取证流程中,都必须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范, 以保证视频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其次,对于视频电子证据的整个取证流程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范, 包括具体的取证步骤、使用方法,都需要对整个取证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视频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再次,明确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范围, 从立法层面明确视频电子证据的范围。最后,应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途径进行详细规定。 以此来保护个人和相关平台的有关权利不受侵害, 保证视频电子证据收集途径的有效合法。

(三)规范视频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明确视频电子证据要件审查

保证视频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需要保证对视频电子证据从原件、收集、提取整个视频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过程、形成对象、使用设备,取证主体对视频电子证据取证的收集、提取、保全流程。 在整个司法实践过程中, 我们需要对视频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例如视频电子证据。 视频多通过各种社交平台进行广泛传播, 在诉讼案件也经常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由于视频电子证据在传播过程中,极易被删减、损毁清晰度以及音源部分被修剪,取证人员在收集、调取过程中,保证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关键。[31](P43)在视频电子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着重对证据链当中的每一个要件进行审查, 从视频电子证据出现的源头开始, 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有效追踪,确保视频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2.提升视频电子证据审查技术

很多法院的法官在诉讼案件中拒绝适用视频电子证据, 主要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具备的技术并不成熟,相关的技术人员也严重不足,使得视频电子证据的适用率低下,在审查判断中,缺乏相应的适用规则,难以保证视频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同时, 对视频电子证据进行适用和认定需要法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而我国目前的法官大多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比较匮乏, 不敢适用视频电子证据。另外,导致视频电子证据不被适用的另一个原因是当下鉴别和鉴定技术的落后, 这使得视频电子证据究竟是否存在被伪造、 被删减或被篡改的情况难以判断。 因此加大法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十分必要, 视频电子证据的鉴别鉴定技术的提升也不容忽视。 并在此基础上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有关适用规则进行明确, 帮助法官能够在适用过程中有充足的法律条文支撑,让法官敢于适用视频电子证据, 能够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中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

3.严控视频电子证据认证过程

在视频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 法官有义务在庭外对视频电子证据的要素进行调查确认。 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内部证明环节, 这样才能使整个视频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才能够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发挥有效的证明力。[32](P100)如果在证明环节发现视频电子证据具有瑕疵, 需要根据证据法的原则,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并进行法庭质证,而这通常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法官来进行,对有瑕疵的视频电子证据进行补正,从而恢复其证明效力。

视频电子证据作为近些年兴起的一种特殊证据形式, 需要我们在认证过程进行更加严格的要求。加强侦查部门的研究分析效率,能够有效提高对大量的视频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的效率, 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及时筛选。 在审查认定的过程中, 借鉴传统证据的收集模式和方法当中可以采纳的部分。在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通过确认签字、录音录像记录全过程、制作相应笔录和邀请见证人见证等方式来对整个认证过程进行严格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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