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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初探

2022-01-01方庆乔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独创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

方庆乔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24)

一、研究背景

“机器是否能思考”这个问题最早由图灵在1950年提出,1956年,学界正式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自诞生以来,该技术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在多个领域有所应用。

人工智能由计算机规则或神经网络控制,通过人类编码,指示计算机完成某个过程。人工智能系统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够使复杂的计算机结构像人脑一样自主运行。在这种结构中,多个处理器以一种类似人类大脑神经元之间连接的方式相互连接,从而能够使得计算机进行学习。

目前,在机器翻译、智能控制、机器人学、语言和图像理解、庞大信息处理等领域,都可以看到以各种形式出现的人工智能应用。人工智能创作也是重要应用之一,人类在计算机系统的帮助下进行内容创作活动,或者通过人类的操作使得计算机系统本身能够自动生成内容。

近几年,人工智能生成物大量涌现,涉及文字、图片、音乐等等。2015年,索尼用人工智能软件分析流行歌曲库,使得机器能够编曲并拥有独特的音乐风格。2017年,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推出了“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小冰借助深度神经网络等技术,学习了519位诗人的现代诗,通过不断地训练,最终能够独立作诗。2019年,由阿里巴巴开发的人工智能程序在一项阅读理解测试中的成绩甚至高于人类,它通过分析用户过去回答的真实问题以及网络信息来解答各项问题。与此同时,百度、腾讯、京东等互联网科技公司也在尝试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内容创作。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的技术逐步成熟,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不断凸显。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

人类通过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编程、输入相关指令后,人工智能可以创作出相关内容。不仅如此,计算机系统自身通过深度学习算法,也能够自主产生内容。这些内容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物。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系统不再仅仅协助人类创作,发挥辅助功能,而是逐渐独立创作、自主生产内容。

人工智能创作运用的主要技术之一是深度学习算法。深度学习算法通过特定算法并以大数据作为模型不断训练,进而发现规律并形成经验。[1]通过深度学习,机器能够独立完成创作。目前,算法水平和信息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工智能创作的技术,一旦这两项技术有所突破,人工智能则可以独立于人类,创作出属于自己意识的内容。

根据人类在人工智能创作中的参与程度和角色的差异,可以将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分成两类。一类是人类直接参与的、来自人类的生成物,另一类是人类并非直接参与、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2]

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的作品认定较为简单,可将其归类于计算机软件类作品。因为在这类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中,人类只是利用人工智能作为其创作的辅助工具。内容生成主要源自人类操作,通过对程序和算法的编写和设计实现内容的生成。

而对非来自于人类生成物的作品认定相对复杂。在其创作过程中,人类没有直接参与创作过程,人工智能作为相对独立的创作主体进行创作。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深度学习算法技术,人工智能实现了独立收集、处理和学习相关信息数据的功能,并最终独立生成新的内容。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判定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法保障的关键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如下:作品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3]

来自人类的生成物符合著作权法定义下的计算机软件类作品。人类通过编写程序、设定算法直接参与了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直接对生成的内容做出了贡献。这类生成物并未独立于人类的控制,因此属于作品中的计算机软件。来自非人类的生成物在创作过程中无需人类直接参与,没有提前设定编程规则,也没有直接对产出的内容作品进行直接干预。因此,人工智能已经成为独立创作的主体,其生成物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目前,此类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明确界定。学界对其是否为作品的认定也有争论。

作品符合三个标准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作品必须为实体,具有物质表现形式。尚未固定下来的内容,例如作者的思想、想法,无法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作品范畴。第二,作品能够以物质形式被复制、传播、使用。第三,作品应具有独创性。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两类人工智能生成物或是以计算机程序的物质形式呈现,或是以文字、音乐、图片等物质形式呈现,在互联网平台、报纸、杂志、书籍等渠道发布,均能够被复制,因此符合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这个条件。那么,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便是该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来自人类的生成物由于属于作品中的计算机软件,从本质上来说,此类生成物主要是由人类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进行创作,其独创性与其他普通作品的意义相同。因此,这类生成物是作品,版权归属于程序编写人员,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非来自人类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学界对此仍有分歧。

“非作品”派认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应该是人,只有人类具有思想,能够表达个人情感,独创性为人类所特有。机器基于人类设定的程序运行,在抓取大量人类创作的信息数据基础上生成的内容产物,并不具备独创性,更不能真正代表人类思想的结晶,也自然不是作品。

“作品”派则认为,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相关法律也应做出一定的调整。尽管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为计算机系统,不符合法律上创作主体是自然人的要求,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客观上具有独创性。支持者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提出了观点,他们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步骤主要分为获取信息、录入信息、分析信息、解析信息、信息重构、输出内容等几个步骤,其输出的内容与获取的信息具有较大的差别,也能表达出一定的思想和情感,传递有价值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的法律性质,社会将会产生大量的“孤儿作品”或“无主作品”[4],从而抑制了作品创新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扰乱了版权市场。因此,从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和对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非来自人类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如果符合独创性要求,应该赋予其作品的法律性质,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结语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影响到其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创作过程中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在客观上具有独创性,因此可以认定为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人工智能是机器,创作效率远高于人类。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当技术瓶颈被突破后,人工智能生成物必将大规模涌向内容生产市场。第二,机器创作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人类创作者将会处于劣势地位,创作意愿将被打压。第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重要信息来源于信息数据,提高信息数据库的安全性,规范信息数据的使用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范发展,保护人类作家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工智能生成物因其具有客观上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作品,但需在诸多方面引起重视,进行规范,以维护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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