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思想抑制与推动中国古代酷刑的二律背反
2022-01-01许便红
许便红
(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 法学院,广东 东莞 523419)
作为国家乃至百姓的信仰和行为准则的教化规范,儒家思想在我国漫长的传统社会中日益神圣化。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渐成国教,对刑罚的影响巨大,成为轻重刑罚的决定因素。其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儒家的仁德思想在本质上与酷刑思想相冲突,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酷刑泛滥的作用;二是儒家思想与酷刑有着共同的目标——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儒家思想又成为维护和推动酷刑的一种力量。于是,在刑罚上出现了儒家思想的二律背反——对我国古代酷刑的抑制与推动两种不同的作用。
一、儒家“仁德”思想在本质上反对酷刑
从人类开始阶级划分后,酷刑就开始了自己的历史,越是古代,酷刑就越是严酷[1]3,酷刑与历史的演变相伴相生、相互作用,也可以说中国古代史是一部酷刑与反酷刑的历史,在这期间,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也与酷刑相伴相随。
(一)先秦儒家在政治统治理念上反对酷刑
1.先秦儒家“仁政”思想
中国古代反酷刑的理论基础即是以先秦儒家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学说,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宽厚待民、施以恩惠、有利争取民心的政治方略,即仁慈的统治措施。在《论语》一书中,“仁”字出现达109次之多,说明“仁”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孔子的仁义之道为“宽仁为本,怀仁有魅力”[2]1他提出的“仁学”倡导“仁者爱人”、“博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265孔子所提出的“仁学”到了孟子时期得到了发挥,明确提出“仁政”。孟子认为君主必须实施仁政,才能“仁者无敌”,同时他反对兼并战争,以仁政统治天下。"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4]61自此“仁政”的主张开始影响统治者的统治策略,也开始成为儒家思想在政治上的主张。仁政”的基本精神也是对人民有深切的同情和爱心,“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4]11荀子在继承孔子和孟子的仁学思想基础上,将“隆礼、重法”作为自己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这里的“礼”指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君王只有隆礼贵义,才能治理好国家。他提出“仁眇天下,故天下莫不亲也。”[5]137同时认为“仁政”是“欲王而王,欲霸而霸,欲强而强”[5]137的必备条件之一。先秦儒家思想认为统治者必须实施“仁政”,只有这样才能在内抚慰民心、治国安邦,在外国富民强、抵御外敌。
2.先秦儒家“民本”思想
“宽则得众”,[3]329宽厚待民就必得民心,统治者要“修己以安百姓”,[3]250孔子主张君王及国家治理者官员们皆应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养民、爱民、利民、富民,最终目的是让人民安乐幸福的生活。孟子在孔子民本思想基础上明确提出“民贵君轻”的主张,认为对一个国家来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363他还说,君主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君有过错,臣民可以规劝,规劝多次不听,就可以推翻他。《孟子·离娄上》:“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4]183荀子继承了他的这一思想,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6]151这种“民贵君轻”的思想使得统治者们在执政过程中注重对于基层公民的管理更加人性化和文明化。他糅合了诸子学说,使得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将孟子“民贵君轻”的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状况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尊君”为基础的民本思想,提出“尊君为民”、[6]470“以政裕民”,[6]175这种民本思想与孔子和孟子的民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但是由于时代的不同而各有千秋。
从先秦儒家“仁政”和“民本”思想中,我们看出其对于君主施政的要求,以及在实施“仁政”和“民本”后,对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在此其中,不难看出,其思想主张是要求统治者利用“仁”、“爱”、“民心”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即是我们现代讲的要“保障人权”,而非专注刑罚,特别是酷刑。因此可以说,在政治统治理念上,先秦儒家是极力反对运用严刑峻法来维护阶级统治的。
(二)先秦儒家在法制实施中反对酷刑
1.司法审判中注重反复调查取证
在司法审判中主张反复调查取证,这种断狱的方法也是先秦儒家“慎刑”思想的一种体现。孔子说:“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3]266”必须对于某一事件进行反复详细的审查,不能以众人的喜好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要实事求是的进行考察,以免冤枉好人,放过坏人。孟子对孔子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正确的解读和发挥:“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4]43这是孟子在和齐宣王的一次讨论人才选拔时所说的其中一句话,当左右和诸大夫都认为某人该杀时,勿听,因为可能存在个人的情感因素在内,导致他们有了这种观点;当全国人民都认为该杀时,这种是罪大恶极的,这时也要进行反复的调查、反复求证,才能对之进行刑杀。这里的“察”意为反复调查、反复求证,要在能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后才能使用法律进行刑罚。荀子还把注重调查思考的观点编入民谣,“听之经,明其请,叁伍明谨施赏刑。[6]455”请即情,指案情,叁伍即三五,指多次调查研究。听狱之经,在明其情。审判案件,在于搞清楚真情,反复调查小心研究,不论是明显的还是隐藏的,都要搞清楚,最后再来决定如何实刑罚。“言有节,稽其实”[6]455,节即法度,说话要依据法令,必须考察实情,真实的和荒唐的一定要分清楚,然后谨慎的使用法律,进行赏罚,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错误。
2.刑罚适用中坚持宽严相济
先秦儒家坚持“慎刑”,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适用法律,同样,在刑罚的适用中更是如此。孔子告诫世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133-134大意是失去礼乐教化,刑罚的适用就无法做到罚当其罪;而刑罪不相侔的结果则会使人们失去善恶的判断标准而手足无措。这就是孔子所提出的“刑罚中”,指刑罚的适用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只有体现公正的刑罚才是正义的,才具有教化和惩罚兼而有之的作用。先秦儒家虽然主张“慎刑”,但是只是减少刑罚的使用,以教为先,并不否定刑罚的适用,而是利用刑罚达到“礼乐兴”的效果,作为工具当然要利用得当,先秦儒家主张在适用过程中更要遵从“刑当罪”,即罪刑相当。做到“无罪不罚”[5]139、“刑罚不怒罪”[6]436才能达到司法公正,使人民信服。“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6]436刑得当,就能显示法律的威力;定罪不当,就是对法律的轻慢。“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治则刑重,乱则刑轻。”[6]320这就是所谓的“刑罚世轻世重”,有的时代刑罚轻,而有的时代刑罚重的缘故。同时刑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用,做到宽猛相济、张弛有度,刑罚过于宽松,会导致对于刑罚的怠慢;过于严酷,则会使百姓受到伤害。
3.刑罚执行中主张“慎杀”、“慎刑”
孔子主张“仁学”,因此他把“不教而杀”定性为违反“仁学”的表现,在刑罚的执行中应该先对犯罪者进行教育,而不是直接处以极刑。荀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认为“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6]504意思是:不对其百姓进行教育而直接进行惩罚,这是滥杀无辜的表现,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刑狱泛滥。对于一般的罪犯应该先进性教育,而后再进行惩罚,同时,主张“赦小过”,即儒家认为的“省刑”,对于小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一些轻微的、对社会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宽宥,赦免其惩罚,给之改过自新的机会,孔子非常认同士季的“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观点,认为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比利用刑罚对人的改造更有效。“刑罚綦省而威行如流,[5]428谨慎的使用刑罚会增加法律的威严性,使得人民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孟子主张“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尽量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减轻刑罚的危害程度;“不嗜杀人”,即慎重地运用死刑,不依靠杀人来维持统治。还把“慎刑”作为自己“仁政”的两大措施之一。“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6]436荀子明确继承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明德”即崇尚道德,“慎罚”即不乱罚无罪、大兴杀戮。《尚书·多方》中说“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虽然荀子主张刑与礼结合起来,共同维护统治秩序,但是可以清楚的看出其“德主刑辅”、“德刑相济”的观点,他指出,如果很好的将德融入到刑罚当中,将会“国家既治四海平”。[6]445
就儒家治国理念而言,“刑”在理论上应该最好是“设而不用”的提防,国家设立刑罚的目的在于告知天下人,为恶者必有所惩;百姓应该远离刑罚,亲近礼教。[7]2017-8-17先秦儒家思想家们虽然都提倡“仁政治天下”,却从来没有放弃刑罚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荀子,从“性恶论”出发提出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主张。但是,他们在政治主张中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在主观上极力的反对酷刑,特别是法外酷刑的滥用,这是毋庸置疑的。
(三)后世儒家继承者在反对酷刑上的思想贡献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深刻教训,利用“黄老无为思想”实行“约法省刑、与民休息”[8]69,此时受儒家影响的知识分子在治国方略中必不可少的会劝统治者重新以“仁政”治天下,因此才有了汉文帝借“缇萦救父”一事中下令废除肉刑。这是中国法制史中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利,但也应看到,汉文帝对肉刑的废除是有保留的,具有不彻底性。随着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扩张和北方匈奴的威胁,至汉武帝才开始用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思想的权威地位得以确立与实施,也开始了漫长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直至清朝灭亡之际,儒家思想依然在政治体制及其法律体制上占据主导地位,在清末的修律过程中同样存在重要的影响。
1.汉朝董仲舒在儒家反酷刑历程中的巨大贡献
董仲舒在反酷刑的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司法上开启了运用判例改变成文法的先河,“天人感应、阴阳学说”成为了他倡导“仁政”的很好证据,“春秋决狱”为儒家思想由司法进入立法领域夯实了基础,儒家思想开始法律化,法律也开始了漫长的儒家化时期。
(1)“天人感应”、“阴阳学说”客观上遏制了酷刑的泛滥。汉朝特别注重于解决现实问题,董仲舒就把儒家思想与当时的现实条件结合起来,从而使得儒家思想在汉朝呈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辉煌历史。他把“天人感应”、“阴阳学说”结合起来阐明德刑的关系,[9]179认为上天与人类、天道与人道是可以相互感应的,上天能够感知人所做之事,做好事就受到奖励,如违反天道就会受到惩罚。天通过与人的感应,以祥瑞或者灾异的形式体现赏善罚恶性能。[10]155“天道”即为阳,也即仁德,刑罚为阴,阴阳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有主次之分。因此,作为君主必须遵循“天道”,要亲近“仁德”而疏离刑罚,不能一味的利用刑罚来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而应代之以“仁德”,这样上天就会奖励君主,就会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否则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而降下灾难以示警示,如果君主仍然不改正,上天就会另外选择一位“仁德”的君主来统治人民。只要行善积德,就可以得到上天的任命,善代不善,此乃天命;而反天逆民者,则“天必诛焉”。[10]147显然,董仲舒的这一理论在当时的封建社会得到了接纳,君主们慑于天威而不敢明目张胆的利用酷刑来统治人民,这无疑为儒家“仁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发扬了儒家反对酷刑的统治理念。
(2)“春秋决狱”为儒家反酷刑提供了很好的佐证。董仲舒在儒家反酷刑的历史中所做的另一个巨大贡献就是倡导了“春秋决狱”。在汉武帝“独尊儒术”后,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司法上以儒家经义为定罪依据的审判方式也随之兴起。“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故事”或“微言大义”作为处理特定案件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春秋决狱”一词来源于董仲舒《春秋决狱》一书,援引《春秋决狱》,实际上只是“经义决狱”的一个方面。还援引《诗》《书》《礼》《易》等儒家经典案例,由于实践中以《春秋》为主,因此称“春秋决狱”或者“经义决狱”。董仲舒在自己的《春秋繁露·精华》中对于“春秋决狱”的原则作出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8]86既根据案件事实也考虑主观动机:主观动机恶,即使未遂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无恶意,则可根据案件事实减轻或免于处罚。“本事原志”[8]86是“春秋决狱”原则的最好表达。虽两汉时期“春秋决狱”达到了鼎盛,但仅仅是政治和司法上的惯例而已,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的制度化,到唐朝“春秋决狱”基本结束,此时儒家思想已经渗入并体现在立法上,无需再“引经决狱”。以礼入法、以礼制法、以法护礼,即“一准乎礼”,全部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将儒家思想纳入立法领域,其实就是儒家的立法;“得古今之平”,指它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不偏不倚、恰到好处。
2.清末沈家本在儒家反酷刑历程中的巨大作用
肉刑及其他古代法定酷刑最后退出历史舞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之时。[1]7饱读儒家经典著作的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开启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被称为中国法律近代化之父。
(1)以儒家思想为依托,吸收西方法治精华。 作为新法家代表人物且思想开放的沈家本,在清末修律时阐述了自己的修律观点:“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11]100即以西方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制定新的刑律。这种指导思想立刻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于是在此基础上做了灵活运用,即不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而采取“弃其糟粕,撷其精华”[12]35的方法进行修律,以实现法律的近代化转折,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要求。在论述时运用古今中外的观点旁征博引,能够从古籍中特别是被旧律引为圭臬的唐律中找出我国传统中若干较为开明、仁慈的成分,以支持他的新律,使得改革具有了儒家理论的支持。诚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虽学贯中西,但是不能也不敢直接倡导西方法制原则,而是在传统中国法律之中寻找到了世界各国法律精义的儒家基础,比如他认为西方保护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是儒家“仁政”、“民本”思想的重要体现。他重视法的作用,但更重视儒家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认为道德是第一位的,刑罚是第二位的。同时,他认为罪责与行为人的年龄相关,刑罚是最后的制裁,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行为人是教育主体而非刑罚主体。《钦定大清刑律》第十一条规定:“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罚的使用,相应的降低了酷刑存在的机率。
(2)刑事上改重刑为轻刑,废除酷刑。首先,倡议废除刑讯。最早提出废除刑讯的是刘坤一和张之洞,而沈家本与他们的观点不谋而合,于是响应他们的提议,建议废除刑讯。其次,删除酷刑。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缘坐等不仁、不德的酷刑,代之以斩立决、绞立决和监侯,使得酷刑在法律范围内得以消灭。再次,删除比附援引。司法官员凭主观断案,容易因个人品格导致冤假错案,司法官员的随心所欲可能会增加酷刑的存在概率,只有严格依法定罪量刑,才能减少酷刑的存在,《钦定大清刑律》第十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的重要阐述 。再次,更定刑名。改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徒刑(有期和无期)、拘留、罚金,使损人肌肤的刑罚排除在法定刑种之外;最后,死刑唯一。改死刑一律用绞,不再使用斩,因为斩身首分离,较为残酷,同时将死刑的执行改为在特定的场合秘密执行,减少了死刑执行的残忍性。这些措施从根本上浇灭了酷刑这个经久不息的火焰,自此,无论是法内酷刑还是法外酷刑全部摒除在法律之外。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在政治统治理念上主张“仁德”治天下,倡导“爱民”、“恤民”,在法治理念上提倡“慎刑”、“刑当中”,这些主张显而易见都是对酷刑的强烈反对,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多么民主和开放的君主在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时都不会将酷刑弃之不用,虽然有些君主意识到了峻法不足以国泰民安,于是减少峻法,如朱元璋颁布《大诰》,适用大量酷刑稳定社会,在后期意识到了错误而废除,“明太祖以峻法治民,三十年后,亦悟严刑之不足以化民,此等峻法不复用矣。”[13]54但是有的法外酷刑却成为了后世子孙适用的合法借口,再加上儒家思想中有推动酷刑存在的客观因素,因此整个中国的封建时代,酷刑都是跟随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二、儒家思想在客观上推动了酷刑的存在和发展
儒家在反对酷刑的态度上极其坚定,同时在实践中有具有强有力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理论。但是,客观的看待儒家思想,是学习和发展儒家思想最基本的态度。自汉以后,儒家思想作为占主流思想一直影响着大众人民和统治者,而儒家思想也确实符合了人民大众对封建君主的诉求,以及封建君主维护统治地位的政治权术需要。统治者在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的过程中,会利用各种工具,不惜牺牲一切,酷刑作为一种震慑力强、效率高的方式,封建专制时期,历史会允许它的长久存在。在其存在过程中,做为“礼治”、“慎刑”等为主张且占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也要为其负一定的历史责任。
(一)儒家主张维护君主专制体制--酷刑存在的必然结果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忠君爱民”,“忠君”即臣民对于君主的爱戴与遵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孔子伦理思想的核心和精神实质,这既是孔子对三代政治文明的解悟所得,也是对春秋乱世“天下无道”深切反省的结果。[14]35为政之本在于理顺每个人在伦理纲常中的等级秩序、名分地位,更重要的是能产生一种根植于人们思想意识深处的伦理信念。“君君”是要求君主成为“礼”的代表,较之臣民,君主应表现得更加优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4]129“臣臣”要求臣下“事君以忠”,“恭敬而礼之”,[14]37虽然孔子认为臣下有权对于君主的错误进行谏言,但是这种谏言必须是维护君主为前提,仍然要遵守“为尊者讳”的敬君尊上之道。“父父”要求父亲要慈爱子孙,有教育子女的责任,教子无方有损伦理,“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得而国治”;[9]3047“子子”要求子女要孝敬自己的父母、顺从自己的长辈。通过这样的伦理思想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礼制”,“贵贱有序、长幼有差”,[14]46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这个完整而庞大的伦理思想核心是维护专制君主统治下的封建身份等级体系,追求的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以君主为至高点的严密的等级身份制度。在这样的体系下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绝对的领导权,后世儒生还专门制定了一套礼仪制度来凸显皇权的无上地位,而君主专制体制正是酷刑产生和存在的必然结果。
1.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具有最高立法权
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作为代天牧民之皇权,在立法上,皇帝“口含天宪”,掌握最高立法权。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具有成文法典,除此之外,每个朝代都会把皇帝的敕令、诏书、圣谕等作为法律的渊源和重要形式,这些无疑都是体现皇帝意志的表现形式,法典被挤压、扭曲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法律之外的酷刑。在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上每一位统治者都会不遗余力,对于皇权的侵犯、皇帝人身安全的威胁,在立法上都会被认定为性质严重的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比如隋代开始以"十恶"定入法典的十种行为: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其中一半左右都是侵犯皇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论动机、结果,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多数要受到极其残忍的刑罚,并且诛连族亲,甚至师生、邻里都不能赦免,可见,维护专制统治在立法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且被后世统治者竞相沿用。有的朝代,皇帝可以编纂法律维护自己的统治,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治乱国,必用重典”的理论指导下,编纂特别刑事法律《明大诰》,规定了明律中所没有的诸多残酷刑罚,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所设的刑罚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15]875-919可见,在立法领域,统治者打击犯罪、维护统治历来都是绞尽脑汁。虽然后期朱元璋明白严刑峻法不能安邦定国,《明大诰》在朱元璋之后也废弃不用,却为明朝“重刑主义”提供了重彩浓墨的一笔。“统治者将受刑者作为一个牺牲品,用他们的血肉来祭奠自己的王冠和王权。”[16]29
2.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操纵最高司法权
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操纵最高司法权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案件审核,特别是死刑的审核,早在东汉时就有“录囚”制度,皇帝可以对在押犯进行传讯核实,以及时平反冤狱,永平年间(公元58-75年间),汉明帝一次录囚,就“理出千余人”,[8]86到魏明帝时死刑复奏制度形成,从而使死刑决定权归皇帝一人所有,除了“慎刑”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皇帝对于最高司法权的控制。这虽然对于案件的整个过程起到限制、监督作用,以达到减少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却大大的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正常的司法程序,由于皇帝的意志而使得案件审判、执行会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权大于法的局面,同时也会由于皇帝的喜怒而导致使用法外酷刑的现象。另一种方式就是使用法外酷刑,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心情来决定刑罚的使用。比如朱元璋,开国初为了稳定政局,使用法外酷刑——廷杖。作为惩罚朝臣的一种手段,然而却被后世子孙作为使用的合法依据而沿用下来,成为了一种制度,最后因皇帝的喜怒而不分场合、不讲方式,随意使用。据记载:崇祯十六年(公元1643年),明思宗在金銮殿上杖责吴昌时,后来蒋拱宸也因事触怒了思宗,思宗高坐金銮殿,喝声“打”,行刑的校尉立即对蒋当头一杖,一下子把乌纱帽打成了两半。[17]197为了加强对于司法的把控,维护专制统治,明朝统治者还专门设置了为皇帝服务且拥有司法权的厂卫机构,大兴冤狱、滥施酷刑,致使臣民噤若寒蝉。
3.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控制最高行政权
在专制统治下,为了维护其统治,皇帝必须将行政权和人事任免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做到了这一点。儒家思想认为,臣下必须“效忠”于君主,在这一理论下,皇帝要求臣民尊敬并效忠于自己,还可以挑选自己喜欢且对自己有用的官吏来进行治理人民,当统治者有特殊需要时会启用一些酷吏作为工具使用。如武则天作为唯一的女皇,在其掌权期间,由于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的盛行,使得她的称帝之路历经坎坷,于是她任用了一批酷吏来“立威”,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周兴、来俊臣两个人了。他们利用告密等不法形式来对反对武则天的人进行杀戮,来俊臣天性残忍酷虐,又私自养无赖数百人,专令告密,撰写《罗织经》,网罗无辜,织成谋反罪状,如想陷害一人,便教其党徒,在多处就相同的事情进行告密,所使用的酷刑异常残忍,使得朝臣上下惊恐不安。还有明朝的酷吏陈瑛,任都察院都御史期间,在皇帝朱棣的授意下,以陷害大臣为能事,对忠臣进行大肆洗劫,不少忠义的臣子都没有幸免于难。这种酷吏在当时依然活跃在朝堂,是因为他们符合了当时统治者的意志,之所以他们敢于实施酷刑,是和当时的统治者的认可,至少是默认是分不开的。可见,酷吏的存在,仅仅是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已,其根源在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二)儒家“慎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酷刑存在的思想基础
儒家虽然强调“以礼治天下”,但是也不否定刑罚的使用,其在司法上主张“慎刑”、“先教而后刑”,这种慎刑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酷刑的存在和发展。中国古代重视实体而相对忽视程序,在此理论基础上,让犯人“亲口供述”自己的罪行更能体现出司法活动的正确性,形成了“无口供不定案”的司法现象,而对于口供的重视也是儒家“慎刑”的一项重要表现,在获取被称为“证据之王”的口供时,司法官员可能会使用一切手段让罪犯“招供”,相应的,司法活动中的刑讯也必不可少。
1.刑讯的合法性提高了酷刑的使用概率
由于对口供的重视,致使刑讯在古代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甚至有的朝代专门规定一系列刑讯的措施和方法,以达到让罪犯招供的目的。如魏晋南北朝时,《梁律》中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8]99这虽然是对罪犯身体和精神上的一种折磨,但仅仅是一种轻型的刑讯,相比惨烈的酷刑已经算是开恩了。《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了“测立”之制,即对证据确凿而不招供的囚犯,戴刑具,鞭二十笞三十后,站在高一尺、上尖圆、仅容两足的土堆上,首次为七刻,再次分两回,朝三刻,夕七刻,七日一行鞭,至鞭杖数满一百五十仍不招供,可免死。[8]99这些是在律文中明确规定的刑讯,而法外的方式方法更是多如牛毛。有的司法官吏,特别是酷吏,为了获取口供定案所使用的手段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如武则天掌权时期的酷吏来俊臣,其对于犯人的刑讯手段超乎想象,有名的成语“请君入瓮”就与他相关。周兴、来俊臣使用的刑罚名目繁多,十分残酷。让犯人跪着,手捧木枷,枷上放瓦罐,叫“仙人献果”;让犯人站在高木上面,脖子上挂巨石,叫“玉女登梯”;用铁圈梏住犯人的头,再往圈里钉木楔,直到把犯人钉得脑裂髓出;此外还有用竹签刺人指甲,用热醋灌鼻等。往往不等上刑,犯人就已吓得魂飞天外,宁可承认罪名,求得快死。刑讯的合法性致使法内法外的刑讯手段不胜枚举。
2.儒家司法上过于强调“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酷刑的存在和发展
儒家思想非常重视人的存在,在司法上的体现为让罪犯自我认罪,这种认罪应该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认罪,还应该是内心深处的认罪伏法,这样才能达到教化的目的。荀子讲“心者,行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6]385心是形体的君主,是精神的主宰,它发号施令而不接受命令,自我禁止、自我使用、自我剥夺、自我取得、自我行动、自我停止。[5]379儒家要求人要有自觉性,要发自内心的主宰自己的行为,在司法上就是自觉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古代司法制度下,口供的效力要高于其他证据,然而在现实中,罪犯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供述罪行就可能无罪,因此往往不会主动供述,加上当时官吏的事务繁杂、侦查技术落后等,刑讯便成为了一种快速、有效获取证据的方法而大行其道。
虽然儒家在贯彻“慎刑”、“以人为本”的思想基础上制定了一些措施对酷刑加以反对,如对刑讯的使用条件、使用程序、使用刑具的规格、行刑数量、禁止使用刑讯的范围以及错误使用刑讯导致的责任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纳入到立法之中,但这仅仅限制了酷刑的存在而不可能杜绝酷刑,也证明了儒家是对刑讯持肯定的态度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已经有确凿证据的罪犯依然狡辩、抵赖,在无口供不定案的当时,就不得不依赖刑讯达到搜集口供的目的。
总之,儒家从孔子创立以来,开始影响中国社会,汉朝以后在中国古代占据主导地位,其所提倡的“礼”、“仁”、等思想对后世影响很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很大的辐射,比如联合国大厅里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很好的例证。在司法上其提出的“慎刑”、“先教后刑”等从开始的影响司法,到后来影响立法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开始了一条漫长的法律儒家化时期。但儒家并不否定使用酷刑,如容忍家族内部由于不轨行为而采用的酷刑,不孝、乱伦、女人出轨等,这些行为在儒家看来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因此鞭笞、游街、浸猪笼等酷刑是符合“礼”的。同时,主张对于威胁皇权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残酷的惩罚,因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是符合“王道”的表现。可以说儒家思想和古代酷刑的撕裂和张力,伴随着历史的车轮绵延不绝,直至清末彻底废除酷刑。从儒家仁德思想的本质上讲,扼制了酷刑的泛滥,但在维护统治阶级的本质上,却促进了酷刑的存在和发展。我们要客观全面的看待某一思想对法治的影响,不能将某一思想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