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古资料谈秦汉家庭的分类*
2022-01-01刘尊志
刘尊志
家庭的形成有两个最重要因素:一是物,包括场地、庭院、建筑、设施和物品等;二是人,包括家庭的主体成员及附属成员等。人是必须的,物是必要的,人可被视为家庭组成的最核心因素,不同的人会让家庭中的物质内容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和特征,也使得对应家庭呈现出差异性,形成不同类别。因此,关于家庭的分类多以人为主要参考,秦汉家庭亦不例外。秦汉时期,家庭及相关内容得到较大发展,并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关于秦汉家庭的分类,较多学者以传世及出土文献为主要参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论述,亦对考古资料有所参考,如《秦汉家庭研究》[1]4等,但就整体而言,以考古资料为主要参考对秦汉家庭进行分类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试在这一方面作浅显尝试。
一、秦汉家庭分类概况
家庭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人员单位,因家庭人员结构、等级、从业内容等的不同及人数与代际层次(辈分)等规模上的差异,都使得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许多差别。学界以家庭中的人为最基本参考,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标准,对秦汉家庭进行了分类研究和探讨。
参考社会学的内容,以家庭结构为标准,大致可将秦汉家庭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核心家庭为一对夫妻和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为一对夫妻及其父母、其子女组成的三代家庭;联合家庭为父母和两对及两对以上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组成的家庭[2]450。依照家庭规模,秦汉家庭可分为大家庭和小家庭,而按家庭成员的完整情况,又可分为完全型家庭和缺陷家庭等。大家庭包含有主干家庭与复合(联合)家庭,主干家庭是由夫妻及儿、媳和他们的子女及其未婚儿女构成的家庭模式,复合家庭为已婚兄弟和各自妻子联合组成的大家庭,成员较多,包括祖父母、直系兄弟姐妹及其已婚子女、未婚子女等,成员复杂[3]。秦汉小农家庭主要有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两种,核心家庭是以夫妻为主体,包括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则是由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组成的家庭;有分居家庭与同居家庭之分,分居家庭是指家庭中儿子成婚后,形成财产、生活等相对独立的家庭,同居家庭是指父母兄弟同居共财的家庭,主要包括夫妻与两个以上已婚儿子的同居、兄弟婚后的同居以及与非直系亲属的同居三种类型,同居家庭始于西汉末,东汉时快速发展并在诸种家庭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4]。
按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可将秦汉家庭分为四类:一是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二是主干家庭,是由一对夫妻及子女与夫之父母组成的家庭;三是联合家庭,是由父母和两个或以上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组成的家庭;四是累世同居家庭,是指包括从兄弟、再从兄弟共财同爨的四代以上同居家庭。核心家庭是小家庭的主要结构形式,不过诸多小家庭所表现的家庭形态较为多样,具体表现为夫妻型、夫妻子型、父母妻子型、父母妻弟子型、父母弟妹型、夫妻弟妹型、夫妻子弟妹型、夫妻子媳型等[5]61,64-65。就秦汉家庭来讲,狭义的核心家庭应当包括父母和未成婚的子女,但广义的核心家庭还应该包括母子型、母女型、父子型、父女型等两代人构成的残破家庭,而主干家庭又称直系家庭,是指若干核心家庭在亲子连接系列上的扩大或组合起来的家庭[6]7。
考古资料方面,居住遗址、墓葬两个大的方面对秦汉家庭有很多反映,对家庭中的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如血缘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依附或主仆关系等均有较多体现,对于探讨和分析秦汉家庭的构成和分类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通过考古资料对秦汉家庭进行分类研究很难拘于某一点面或某一角度,而是有不同标准和参考,这样或许能形成秦汉家庭分类的某些理解与认识。
二、等级属性分类
等级差异是秦汉社会内容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与人及人群与人群之间存在等级差异,对应在家庭等级方面差异也较为明显。
居址与家庭关系密切。关于秦汉都城的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揭露较多的是与皇帝、贵族官吏等家庭有关的宫殿、住宅区、园囿和离宫等。与一般庭院或建筑设施如河南洛阳汉河南县城东区汉代居住遗址[7]、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8],辽宁辽阳三道壕汉代村落遗址[9]及新疆民丰尼雅汉代居住遗存[10]等相对比,规模、设施及建筑材料等都具有十分明显的等级差别,而在京都及地方王国、侯国都城,乃至郡、县及乡、里等,皆有不同人员在居住方面存在等级差异。地方豪强既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也有拥有较多的资产,其家庭居住的等级较乡、里的低级官吏可能要高,亦明显高于一般地主,而一般地主或低级官吏的家居设施又高于一般平民和百姓。因此,秦汉不同等级人员家庭的居住设施和内容体现出对应家庭的等级差异,而这种等级差异还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墓葬是家庭人员死后的归属地,社会有等级存在,丧葬也有其等级属性[11]147。茔域的大小、墓外设施的有无和丰富程度、建造规模与质量、封土的面积与高度、墓穴的开口与深度、封填的方式与效果、形制结构的差别、葬具与敛葬品的不同、陪葬物品的多寡与质量优劣等皆可有所体现。有学者将西汉墓葬分为帝后、诸侯王和列侯级别、郡守及郡县级、下层官吏及中小地主、有爵无官秩的庶民、一般平民、刑徒墓等[12]233。笔者以墓葬为参考,将徐州地区汉代人员划分为诸侯王、列侯与王室贵族和高级官吏、中下层官吏与豪强地主和大商人、中小地主与小商人、平民与工匠、依附农与奴婢、刑徒等,他们是社会等级制度中最为主要的组成元素[13]140。以墓葬为参考,可按照等级将秦汉时期的家庭分为皇室、王室、侯家及高级贵族官吏家庭、中下层官吏与豪强地主和大商人家庭、低级官吏与中小地主和小商人及富庶的平民家庭、普通平民百姓家庭、依附农与奴仆家庭等不同层次。
考古资料从多个方面对上述不同等级人员的家庭有所体现和反映。帝王陵墓特征明显,列侯与高级贵族、官吏墓葬也各具特色,其他墓葬在规模、形制、出土遗物及墓外设施等方面也体现出与墓主及其家庭等级相对应的特征。湖南常德南坪东汉M1 共八个墓室,内葬多人,是一个家庭数代人员的合葬墓,左侧第三侧室出土“索左尉印”“酉阳丞印”两枚滑石明器官印章,该室墓主生前担任过索县武官左尉和酉阳县的县丞;M10 为六室,亦葬多人,第二侧室出土“临湘右尉”铜印章,该室所葬男性生前做过临湘县的右尉[14]158-176,间接证明了其所属家庭的等级。汉代墓葬壁画也体现出不同等级家庭间的差异。有的墓葬出土画像中仅一座房屋,仆人很少,车马少见或不见,对应墓葬及墓主家庭等级较低;具有相应规模墓葬出土壁画或画像描绘的墓主家庭主体成员居于高楼,下棋听乐,锦衣车行,钟鸣鼎食,奴仆婢妾成群,庖厨人员众多,另有工匠、部曲、倡讴、伎乐等诸多附属人员,体现出豪强地主或中下层官吏的家庭内容。壁画或画像中的出行图,一般家庭或乘牛车,或是一车一马,不见其他人员;高等级家庭则是车马数量、种类多,而且骑吏、旗手、辟车、伍伯、先马、有秩、三老、游徼、贼曹、功曹、亭长等各种职能人员俱备,种类齐全、数量众多。
三、职业属性分类
家庭中主要成员所从事主体职业的内容与性质,可形成不同的家庭类别。
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其家庭的等级地位极高,家庭成员享有极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力。考察秦汉帝陵,规划、布局、设施及墓葬、陪葬内容等方面均体现出皇权的至高无上及其家庭的特殊性。诸侯王与列侯是分封制度下具有特权的人群,诸侯王墓葬的陵园与陵园内设施、墓葬、陪葬墓等体现出诸侯王在封国中的地位之高,这亦是对应家庭权力、地位、等级的展现;列侯墓葬的墓外设施、墓葬形制及规模、葬具、敛葬玉衣及一些陪葬物品等,与列侯身份地位相对应,反映出墓主所属家庭的内容和内涵。已发现、发掘的秦汉墓葬中,有相当数量、不同级别的官吏墓葬。都城周边及帝陵陵区较为集中,地方也有较多发现。如徐州东甸子西汉墓M1 的男性墓主[15]与韩山西汉墓M2 的墓主[16]均为西汉楚国的官吏,前者可能是掌管机要文书的官吏。与两墓墓主同穴或异穴合葬的女性,社会等级地位较高,为楚国王室甚至是翁主级别的刘姓女,体现出职业属性与等级属性的结合。类似结合还见于徐州东郊黑头山西汉墓,男性墓主刘慎为楚国贵族,据墓内出土“东宫府印”铜官印看,其生前还是负责楚国东宫财务的职官[17]。其他还有很多,安徽天长三角圩墓地中西汉晚期M1,墓主桓平为西汉广陵国负责王国或宫廷具体事务的令官[18]8-163,405;上文所述常德南坪东汉M1 与M10 的相关室内所葬的两地方官吏;江苏连云港尹湾西汉M6 的男性墓主师饶为地方官吏[19];徐州市邳州青龙山东汉墓的男性墓主缪宇生前为彭城相,行长史事,并兼任吕守长[20];山东嘉祥东汉武氏墓地所葬的较多武氏成员为一般官吏或地方官员[21]17-22,该地所出许安国祠堂刻铭表明祠主许安国生前为低级军吏[22]。诸多官吏的职务和等级虽有不同,但均体现与之对应的家庭属性。
1.2.1 纳入标准 (1)研究类型:病例对照研究及队列研究;(2)研究对象:病例对照研究中,化疗后发生CIPN的肿瘤患者为病例组,化疗后未发生CIPN的肿瘤患者为对照组;队列研究中,经过化疗的肿瘤患者,无论是否发生CIPN;(3)暴露因素:化疗前诊断为糖尿病;(4)结局指标:CIPN的例数。
商人是秦汉社会人群的组成之一,对应的家庭可称为商人家庭,因从事商业活动规模的不同,又有大、小商人的区分;与商业相对应的为手工业,除专门从事贩卖贸易的人员或家庭外,很多则是在手工业加工基础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这些人员对应的家庭也可称为手工业家庭,正是与商业的结合使得手工业家庭得以持续发展。秦汉考古资料中商品化内容很多,墓葬及外部设施的修建、装饰、用材、陪葬品等皆有较多体现。徐州铜山东沿村出土的一块祠堂画像石,铭刻文字有“为石室,直五千泉,工莒少郎所为”,说明该祠堂为工莒少郎制作,且说明了建造石祠的价格[23]。鲁南苏北地区出土的一些汉画像石,技法、风格无差异,内容也较一致,应是相互因袭,或出自同一工匠之手,表明东汉时确有专门从事画像石雕刻的工匠群存在[24]。从祠堂等的铭刻文字看,这一地区还应有专门从事与丧葬有关的石匠、画匠和手工业作坊,加工的画像石属于手工业,用于买卖则构成了商业行为。四川地区出土一定数量的集市画像砖,画像中有商人、购买者、店铺及商品买卖活动等。如酒肆,既有售酒者和买酒者,还有小商贩从酒肆沽酒再出售者。彭州市出土两幅画像,酒肆前面开敞,为铺面,肆内一人正在售酒,肆外站立买酒者,均见一推独轮车的荷酒贩鬻者,升平乡出土画像中部还有一游贩肩挑酒壶向酒肆走来[25]。除酒肆外,四川地区出土画像中还有酿酒作坊直接售酒的内容,亦见买酒者及推车、肩挑的酒贩。从事屠宰业的人员属手工业者,屠宰的动物进行出售亦构成商业行为。邛崃出土的一块市集画像砖下部有两组画面,右侧为一人置案售杀好的鱼,一人正在买鱼,左侧案几上放有杀好的鸡、鸭、鹅、兔等,有顾客正在问价[26]6。以上内容反映出手工业与商业的结合,而对应的人群或家庭也因此具有了商业与手工业的双重属性。
农业是秦汉最主要的社会产业,农业家庭亦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家庭类型。考古发掘的汉代聚落或村落遗址,很多和农业家庭有关,亦有很多农业家庭成员的墓葬被发现,等级普遍不高。汉代画像石中牛耕图、除草图、播种图、收割图、粮食加工图及墓葬中出土的农具、粮食加工与存储工具等都和农业有关,反映出与农业家庭有关的诸多内容。湖北江陵凤凰山M10出土竹简《郑里廪簿》所记家庭基本都是农户,属小农家庭[27]。除以耕种为主体的农业家庭外,汉代画像石还体现出从事畜牧的家庭及以渔业为生的家庭,捕鱼、采莲等内容应是对渔业家庭的反映。从基本性质而言,较多豪强或一般地主也属于农业家庭,为等级较高有殷实经济实力的农业家庭,相关墓葬出土的劳作俑及有关农业器具等可以证明。结合壁画、画像等来看,地主家庭有佃农或徒附等农业劳动者,有些直接为地主家庭劳动,有些则在耕种收获后向地主家庭缴租,河南密县打虎亭汉墓M1[28]99,104-106,及山东沂南画像石墓等皆出土交租和收租的画像[29]20-21,图版48,交租家庭具有相应独立性,农业家庭的属性也更突出。
附属人员是依附于具有相应等级或经济实力家庭的人员,从事与被依附家庭有关的多种工作,如一些家庭拥有一定数量从事乐舞杂技或伎乐的人员,在被依附家庭举行迎宾、会客、祭祀、嫁娶及其他活动时担任相关工作。附属人员也有自己的妻儿老小,形成自身的家庭。汉代壁画或画像中见有一些附属人员的妻子从事采桑、庖厨、纺织、清洗等工作,还有他们的孩子在灶旁填薪烧火、陪家主的孩子玩耍等。这些家庭或有一定独立性,或可归入所依附的大家庭。
秦汉时期,社会职业内容较多,由此形成多种不同性质的家庭。如医者和医者家庭,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墓主男性,可能是一位年逾七十的医者,生前行医[30];山东微山出土的东汉石刻画像中,有一鸟首人身的医者为病者诊脉针灸,且有多人排队等待治疗的场景,间接体现出一些医者行医的内容,对应的家庭可视为医者家庭。这一时期也有医者依附于相关家庭,河北满城M1 出土的“医工”铭铜盆为中山内府的医疗器具,说明中山靖王刘胜内府有专门的医工[31]28-60。讲经授课图在汉代画像中有一定数量,说明当时有以讲经授课为生的人员和对应家庭。另有从事宗教传播、巫祝及服务于祭祀和丧葬的人员,进而形成与其职业属性相对应的家庭。洛阳偃师南蔡庄东汉墓出土汉肥致碑一方,由碑文可知,肥致为东汉方士,其主要职责为传播道家方术[32]。孝女曹娥的父亲曹盱,能弦歌,为巫祝,因迎神溺死[33]列女传,2794。沂南画像石墓前室南、西、东壁横额上刻有祭祀图,西壁横额刻有读祝文及领祭者[29]13-14,图版28-29,为服务祭祀的人员。相关人员扮演方相氏舞蹈和跳傩舞,主要服务于丧葬,洛阳卜千秋墓壁画中有猪头方相氏[34],邳州燕子埠缪宇墓发现有大傩图[20],而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今四川一带还有专门从事墓地选择的“风水师”[35]。
综合来看,从职业属性角度可将秦汉时期的家庭分为政治人员家庭、商人家庭、手工业家庭、农业家庭、伎乐家庭、医者家庭、教育人员家庭、巫祝与宗教人员家庭、助丧人员家庭等多种类型。很多不同性质或属性的家庭之间又存在着交错纷杂的关系,如依附者与被依附者的家庭,不同属性家庭间又有交往与交集等,而这也正是秦汉家庭发展的体现和反映。
四、规模属性分类
学界关于秦汉家庭的分类多以规模属性为参考标准,大致是以人口数量及与辈分相关的代际层次形成的规模差异来区分不同类别的家庭。考古资料如居住遗存及墓葬的分布、合葬、装饰等内容,对家庭规模有较多体现,反映出对应的小家庭与大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分居家庭与同居家庭等内容。
秦汉居住遗存可体现家庭规模差异,反映不同的家庭类型。皇帝与王侯的居住遗存,一方面显现出等级较高的特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人员数量多、构成复杂等特点,体现出大家庭、联合家庭及同居家庭的内容。考古发现的一般居住遗存面积不大,房屋数量也相对较少,对应的家庭规模不会太大。庭院面积稍大,房屋略多者可能为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但也不排除核心家庭;庭院面积小、房屋较少者则大多为核心家庭,而这两种家庭都属小家庭的范畴,算不上大家庭。
汉代壁画或画像中的居住环境、人员及其活动等内容反映出相应的家庭类型。对中下官吏或豪强地主庄园和大庭院的描绘,反映出与皇帝、王侯居住遗存所体现家庭类别相近的内容。仅一房屋,有夫妻并坐,仆人及乐舞杂技表演者少或没有,对应家庭的类型当属为小家庭、核心家庭及分居家庭。一些生产画像也体现出家庭类型的相关内容。山东滕州黄家岭出土祠堂画像下格画面的主体为田间劳作,有树下坐着的一名老人、驱牛耙地及驱牛马拉犁耕田的各一成年男性、中耕除草的四名成年男性、一挑饭食的女眷及身后跟随的三人,从身高和形态看,三人应为未成年者[36]22,33。画面中可能有不同辈分(三代)、不同年龄(老年、成年、未成年)、不同性别(男、女)的家庭人员,还应有家庭成员未出现在画面中,反映的应为大家庭、同居家庭或联合家庭,至少应是主干家庭。有的耕地、播种、采莲等画像中仅夫妻或父子两人,反映的是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内容。另如江苏睢宁散存牛耕图,一人驱牛耕地,一小孩在其后播种,一年龄稍大者耕种除草,一女性挑食送浆,体现的也是小家庭或核心家庭的内容。汉代壁画或画像中还有孝子图,涉及人数不多,结合图画内容和内涵,可大致确定相关人员所对应的家庭为小家庭,亦属主干家庭或直系家庭类别。
墓葬的时代及分布、合葬等对家庭规模也有体现。一些墓地中仅有夫妻两人的异坟或同坟异穴合葬墓,如徐州翠屏山西汉墓[37];或有一座辈分低者或等级较低人员的墓葬,如徐州东甸子西汉墓与顾山西汉墓[38]等,体现的基本是小家庭或核心家庭的内容。有的墓地中墓葬多为夫妻同穴合葬,数量不多但在时代上有所差异,如徐州米山西汉墓地[39]等,大致具备了联合型家庭的性质。一些墓地有几座墓葬,墓外各有祠堂,加之有墓碑等遗物,如嘉祥武氏墓地[21]17-127,所葬武氏成员所属的家庭为复合型的大家庭。还有很多墓地,墓葬较多,有的是同一家庭成员葬在同一墓地中,如安徽天长三角圩桓姓墓地;有的还包含附属人员的墓葬,如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地[40]等,所反映的均应为大家庭或复合型家庭的内容。还有较多家族墓地是由多个家庭墓葬组成,涉及家庭类型较为多样,可能既有核心家庭,也有主干家庭,亦会有联合家庭或同居家庭,换言之,很多墓地中应是大家庭与小家庭的综合。河北阳原三汾沟墓地中,M4 封土下有两座墓葬,M4A 葬成年夫妻,而M4B 葬未成年的男女两人[41],所体现的应是核心形式的小家庭,但M4 附近还有M2、M3 等时代相差不远的夫妻同穴合葬墓,很可能为同一家庭不同成员的墓葬,墓主所属家庭应是同居式的复合型家庭。该墓地中还有墓主属此类家庭形式者,另外还有其他类型,墓地中墓葬的分布可以体现。
同一墓葬内葬三人者,死者所属家庭为核心式的小家庭当无疑问。多人葬即墓内葬四人或四人以上者,对应的死者家庭,或为主干家庭,或是复合型大家庭。常德南坪东汉M1 与M10为多人葬,洛阳烧沟M1035内至少葬六人[42],而考古发现、发掘的汉代多人葬墓较多,很多墓内葬六至八人或更多,所对应墓主家庭类型基本如上所述,而且以复合型大家庭居多。河北秦皇岛抚宁邴各庄东汉M1,三个后室内葬三组夫妻,主后室葬人时代稍早,M1 封土外较近距离还有五座墓葬,多为夫妻合葬[43]。大致来看,M1 内体现的是主干家庭或复合型家庭,亦是对同居式家庭的体现,而墓地则体现出复合型大家庭内容。
规模属性是秦汉家庭分类的标准之一,按照前文所述,复合型家庭包含多个辈分的人员,正常情况下人口数量相对要多。但需要说明的是,人口数量多并不一定包含的辈分或已婚者很多。换言之,人口多的家庭不一定是复合型大家庭。高祖刘邦有兄弟四人,刘邦弟楚元王刘交有六个儿子,而中山靖王刘胜“乐酒好内,有子百二十余人”[44]景十三王传,2425。若考虑有的家庭中还有女儿,而诸多儿女还未嫁娶,家庭的结构基本是父母子女型。而有的家庭,夫妻两人有一人在世,夫的父母也已去世一人,夫妻有一子已娶妻,生一子,计算下来,该家庭为四代共五人。虽然是复合型家庭,但人口数量较一对夫妻有三子二女(均未嫁娶)的“小家庭”明显要少,所以人口的多少有时并不能作为确定家庭类型的参考,要考虑其特殊性。因此,以规模作为家庭分类标准时,关于人口数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考古资料尤其是墓葬资料所体现的基本是家庭成员埋入地下的内容,墓葬的时代、位置、合葬形式与内容等,能够较好地将家庭人口数量与不同辈分有机结合,体现家庭整体组成和所属类型,而在做好墓葬时代判断的情况下,还可针对家庭的阶段性组成进行分析,进而更好地探讨所属家庭的类型。
五、家庭类别的交叉与变动
以考古资料为参考,从不同的视角对秦汉家庭进行分类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家庭分类各有内容和特点,相互之间又互有交叉,而每一分类中的不同类型也有交叉;家庭成员的相关变化又会带动家庭类型的变动,使得家庭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两者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汉家庭类别的多样性,对全面认识秦汉家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类别的交叉
不同分类形式的秦汉家庭类型存在较多交叉。等级较高的家庭基本是政治型的家庭,而且还应是复合型的大家庭。豪强地主家庭某种程度上属政治人员家庭,同时又与农业家庭存在密切关系。较多农业家庭等级不高,一些家庭的规模也不是太大,部分等级不高的家庭,多是农业、手工业或小商人家庭。部分职业从事者的家庭相对独立,但很多具有明显的依附性质,其所从事的职业主体是服务于被依的家庭。
同一标准分类的家庭之间,交叉内容也很多。史载周勃“常为人吹箫给丧事”,平时又“以织薄曲为生”[45]绛侯周勃世家,2065,是助丧与手工业生产交叉。较多手工业家庭与小商人家庭相互交叉,很多时候,手工业者和商人往往兼于一人之身,卖者就是制者[46]41。而这一时期,经济主体为农业,很多手工业或小商人家庭离不开农业,很多的伎乐家庭、医者家庭、教育人员家庭、巫祝与宗教人员家庭等也可能离不开农业生产,而很多农民亦会将自身家庭的剩余产品或通过狩猎、捕捞、加工的物品进行售卖,以此获利。以上内容体现出不同职业属性家庭间的交叉,尤其是农业、手工业与商业家庭的交叉较为普遍,所以小商人家庭、一般手工业家庭、普通农民家庭有时是较难区分的,而家庭职业的偏向或倚重可能是进行区分的参考。
(二)家庭类别的变动
引起家庭类别变动因素很多,而家庭成员的相关变动是其较为重要的内容,这其中既有等级的变动,也有职业的变化,亦有人口的增减等。
等级的变动如家庭中的成员通过军功、入仕或其他方式获得官爵,或因相关原因失去原有的官爵和地位,还有一些人从小吏到重臣或大官,其所属家庭的属性会因此产生变化。秦汉墓地中,墓位排列大多遵循辈分高者居于尊位,辈分低者分布周边的原则,但有些墓地存在时代较晚但等级明显高的墓葬亦处于尊位的现象。这是秦汉家庭墓地为家庭中等级地位高者预留的墓位,是墓主政治地位的展现及家庭对“光宗耀祖”者的奖励,也从相应角度反映出所属家庭等级的变动。如徐州市奎山西汉M9 至M12,属于同一大的家庭人员墓地,M9、M10、M12 均为夫妻同穴合葬,墓主身份相对较低,但时代均较M11 略早;M11 处于墓地的较核心位置,墓葬规模大,内葬一男两女,有车马陪葬及枕、面罩等敛葬玉器,男性墓主等级较高[47]。可以说,M11 墓主等级的变化,使得原家庭的等级属性发生变化,成为地方高级官吏家庭。
职业的变化较为普遍,如原以农为主,后改而经商;原以屠宰为业,后转而以农为主等。另有一些为官者,官职被削或被罢官,其政治家庭的属性会因此转为其他职业属性。也有的因举孝廉而为官,家庭由此转变为政治家庭中的中小官吏家庭。
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成员的增减有较大关系。秦汉时期,与家庭成员增减有关的因素有死亡、新生、娶妻、出嫁、改嫁、纳婿、收养及新家庭的另立等,其中战乱、饥荒、瘟疫、匪盗等可造成家庭成员的削减,甚至家庭、家族乃至邻里间的矛盾等,也会造成家庭的人员失踪或削减。家庭成员的增加和削减,会对家庭的构成及其分类产生影响。如一家之中有夫妻、父母和多个儿子,父母去世及儿子成婚前,该家庭由主干家庭转变为核心家庭;若该夫妻的多个儿子皆娶妻生子且生活在一起,则该家庭又成为联合家庭或同居家庭。考古发掘的很多多人葬墓,墓内葬多对夫妻,应是对相应变动下形成的联合家庭或同居家庭的体现。
综上所述,以考古资料为参考,从等级属性、职业属性及规模属性等方面,可将秦汉时期的家庭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或种类,不同类型的家庭都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不同分类之间及同一分类的不同类型家庭之间存在着较多的联系和交叉,加之还有因家庭成员变动等而引起的家庭类型变化,综合体现出秦汉家庭构成及其类型的复杂化和多样性,对全面研究秦汉家庭可起到相应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