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论题篇》与《修辞学》看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概念
2021-12-31李继东张天旭
李继东 张天旭
亚里士多德有六部关于逻辑的著作:《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和《辩谬篇》,它们被后人整集为《工具论》一书。长期以来,由于形式逻辑在逻辑学科中的主导作用,人们的兴趣主要集中在讨论分析性推理的《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上,它们可以被视作形式逻辑的基础。但是,随着非形式逻辑和论证理论的发展,学界回溯古典智慧,开始重视讨论论辩推理的《论题篇》和《辩谬篇》。此外,研究修辞式推论的《修辞学》又格外受到修辞论证理论的关注。
“论题”是任何当代论证理论学家在追溯论证的历史渊源时都不可能绕开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它构成了“论证型式”——论证理论的核心概念——的基础。“论题”(topic,拉丁语作Loci,有些学者也把它译为“部目”)主要出现在《论题篇》和《修辞学》中,但是在这两部著作中,亚里士多德都未对“论题”的含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它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在论证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都是有待阐明的。好在根据《修辞学》中多处对《论题篇》的引用,可知《修辞学》中的“论题”是源于《论题篇》中的“论题”,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可以对两部著作中的“论题”进行分别和综合的研究,通过指出它们的共性来澄清“论题”的本质。
一、《论题篇》中的“论题”
在《论题篇》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写道:“本文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探索的方法,通过它,我们就能从有关任何问题的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来进行推理;并且,当我们自己提出论证时,不至于说出自相矛盾的话。”[1]351根据书中的区分,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即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公认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论辩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因此《论题篇》的主题是研究“论辩推理的方法”。不过,对于“论辩推理”这一概念,有必要做进一步阐述。
“论辩推理”与柏拉图记载的苏格拉底“论辩术”(dialectic)有关,但是差异很大。后者本质上是一种问答式对话的技术。提问者不断抛出问题,回答者一般只能回答“是”或“不是”。通过问答的展开,提问者可以从对方的立场出发得到与之矛盾的结论从而反驳对方、对许多特殊情况进行归纳从而得到一般性结论、或者对属种概念加以划分和归类。显然,无论目的如何,对话都是在提问者的引导下展开的。“论辩术”其实是提问者使用的引导对话发展方向的技术。而对于“论辩推理”,亚里士多德认为,掌握了论辩推理的方法,一是可以很容易地对提出的问题给出论证,二是可以就他人的意见给出适当反应,三是有助于洞察真理和谬误[1]353。可见,“论辩术”和“论辩推理”的根本目的相似,都是旨在使自己关于某个问题的意见压倒他人的意见。但是在“论辩推理”中,“提问者”和“回答者”之间的绝对差别已经消失,代之以地位平等的“论证者”和“反驳者”,其中论证者只在自己的论证过程中有主导作用,反驳者完全可以用同样长——甚至更长——的论证来反驳论证者。因此在“论辩推理”所组成的语篇中,“论证者”和“反驳者”的身份常常互换,这与“提问者”和“回答者”在语篇中的固化地位完全不同。“论辩推理”这一特点体现为:在《论题篇》中,亚里士多德经常同时考察对某一问题进行驳论和立论的方法。此外,由于柏拉图否认感觉知识的可靠性,因此他所提倡的“论辩术”只从“有关特定情形的真正前提”出发,这一点也显然与从意见出发的“论辩推理”不同。
由此可见,“论辩术”和“论辩推理”之间最重要的一个差异在于起点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论证所依的根据和推理所涉及的主题分别是“命题”和“问题”,而二者数量相等、性质相同,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改变表达方式相互转化,比如“两脚行走的无毛动物是人的定义”就是一个命题,而“两脚行走的无毛动物是不是人的定义?”就成了一个问题。而“论辩术”的论辩起点往往在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这类无法转化成命题的问题。起点的不同实质上决定了话语参与者地位的不同,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能对“什么是善?”这类问题有见解;但所有人都可以就“两脚行走的无毛动物是不是人的定义?”这一问题做出选择从而得到自己的命题。因此,“论辩推理”——本质上是一种论证——其实完全是由“命题”构造的;与之数量相等、性质相同的那类“问题”的作用就在于帮助形成这些“命题”。亚里士多德给了它们专门的名称:“论辩命题”和“论辩问题”。前者是指“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所提的意见”,此外还包括“与普遍意见相似的看法、与那些同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对立的命题,以及与得到认可的技艺性学科相一致的看法”[1]361;后者则“引人选择或规避”,由于并没有对其达成一致,它要求人们给予适当的反应。因此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论辩命题”是论证者构建“论辩推理”的材料;而“论辩问题”则是得到这些材料的基础、对它的回答为材料的选用限定了范围。首先,论证者必须拥有自己的立场,并根据立场选择有利的命题;其次,论证者必须回答反驳者的问题,根据回答选取命题展开推理;最后,当问题是论证者的自问自答时,演说者必然朝着自己希望的方向推理。总之,如果没有“论辩问题”和由之得到的“论辩命题”,论证就不仅无法形成,甚至无从谈起。
在“问题”和“命题”概念,进一步地,在“论辩问题”和“论辩命题”概念的基础上做出划分就得到了“四述语”的概念。它们分别是定义、特性、种和偶性。根据亚里士多德所言,“所有命题和所有问题所表示的或者是某个种,或是一特性,或是一偶性”,其中特性又可以分为定义(表现本质的)和特性(不表现本质的)。所有命题和问题都要由四述语组成,也就是说所有命题和问题都可以根据四述语做出分类。
那么“四述语”与“论题”概念有什么关系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从词源上探究“论题”的意义。“论题”希腊语为τοπος,有学者认为它最初是一种军事用语,用来指“人们可以展开某种特定力量、施展某种影响力的地点”[2]112;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术语的本义就是“地点”“场所”“位置”“方位”等[3]892;另外,它还可能与古代流行的记忆术有关,这种记忆术将要记忆的事物与其所处的位置相关联,这样就可以通过回想地点而回忆起该事物[4]487。总之,要澄清“论题”(Loci)这一术语就绕不开“位置”“处所”之类的含义,显然它与上文中探讨的“问题”概念——尤其是“论辩问题”——关系密切,二者本质上都与“位置”有关,涉及将某种行为、活动的展开限定在一定的范围里。但重要的不同在于,“论题”(Loci)是已经找到的“位置”,“问题”则是关乎寻找“位置”的依据。这样看来,对“问题”做出分类的“四述语”似乎也只不过是帮助寻找“论题”的依据。许多学者正是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四述语决定了命题和问题的“主—谓词结构或关系”,只有通过对这类结构的分析才能确定“问题”或“命题”所属的“论题”[5]。这种将“论题”与“四述语”分离的观点导致了循环论证的谬误,因为按照“主—谓关系”分析“问题”和“命题”的结果仍是使它们按照四述语被分类。事实上,“四述语”与“论题”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线:当“四述语”被用来区分所有“命题”和“问题”,它是寻找位置的依据;但当划分完毕,要在特定种类的“问题”和“命题”情境下做出论证时,“四述语”显然成为了“位置”本身。《论题篇》第二卷到第七卷——公认这一部分是《论题篇》的核心,是集中讨论“论题”的部分——中的每一卷都探究了不同的内容。其中第二卷主要讨论了在特定情境下驳论的技术;第三卷讨论了要比较几个东西从而做出选择的情境,也即有关偶性的问题。因为在第一卷介绍偶性时亚里士多德说到“在一切这样的场合里(即把事物相互比较),探索的问题都是:两个陈述的语词哪一个更属偶性”[6]359;第四卷和第五卷分别讨论了有关种和特性的问题;第六卷讨论的是有关定义的问题;第七卷讨论的是有关事物间的相同的问题。显然,“四述语”是主要的划分依据,事实上,第二卷和第七卷的具体内容也是按照“四述语”的划分来阐述的。这种行文结构上的安排表明:“四述语”不仅划分了命题与问题的类别,还决定了论证者根据相应问题、使用相应命题进行论证的方法。正是在后者的意义上,“四述语”与“论题”是一致的。同时,这一行文结构也表明“论题”绝不是单层次的,它还有更广泛的内涵。
“四述语”以及论证者是意在立论还是驳论,实质上构成了论证的情境——“所论证的命题是有关于定义、种、特性还是偶性?”“所反驳的命题是有关定义、种、特性还是偶性?”《论题篇》总的研究原理就是“给已经区分出来的每一类以各自特有的方法,并从适于每一情况的规则出发”[6]360。也就是说,论证必须满足当下论证情境提供的条件,符合相应的规则。在第二卷中,亚里士多德一般性地谈论了驳论的方法,其规则大体包括:定义、特性和种的可换位性;偶性的不可换位性;考察是否误用或违背了约定俗成的语言。第三卷探究了如何论证在多个相互比较的东西中更应该选择某一个。这一卷与其说有什么规则,不如说它是根据人们的惯有思维提供了大量命题与推理的模板,例如“更持久与更稳定的东西比那些更不持久或更不稳定的东西更值得选择”[6]399,根据这个模板以及持久和稳定的定义就能构造出无数同类命题;再比如“如果和同一东西比,甲具有更多性质,乙则有着更少的性质,并且,如果甲的性质比某种性质更多,乙则没有这种更多的性质,那么显然,甲就有着更多的性质”[6]409,用不同的词替换“甲”和“乙”就可以得到一些完整的论证,因此可以称之为推理模板。第四卷到第七卷普遍采用了“考察……是否……”的句式,实质上代表了在种、特性、定义和相同四个一般性论证情景下二次划分出的具体论证情境。这个具体论证情境遵循着一般论证情境的总原则,同时还提出更具体的论证规则。例如,有关特性的论证情境的总原则是:一种特性的设定或者是由于本质的,或者是永恒的,或者是关于他物的,或者是暂时的[6]439;那么二次划分的具体情境就可以是“考察用以说明特性的语词中是否有多种含义的情况,或者整个论断是否有着多种意义”[6]442,因为若如此,特性就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毫无疑问的是,对论证情境的二次划分造成了更具体的“位置”,也就是二级“论题”,这就是“论题”的双层次性。
那么,这个二次划分出的“论题”是什么?划分的依据又是什么?
对所有形如“考察……是否……”的二级论证情境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它们本质上都是给论证者的论证实践提供详尽的指导,实际上表达了一种论证计策,例如,“如果设定的属被表示为种,就要考察这个被假定的种是否也表述了属所表述的那些东西的本质”(第四卷),“对于悖论,要考察对方是否就同一事物提出了多种特性,但又没有说明这些特性”(第五卷),在定义合成物时,应考察提出的论断与被定义物是否具有相同数量的构成成分(第六卷),要判断两事物是否相同,一种计策是“考察两物中的某一物与第三者相同时,另一物是否也与第三者相同”(第七卷),等等。对于第三卷中出现的命题和推理模板,它们的指导意义较弱,但相对有极强的“集句法”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对应着佩雷尔曼所说的西塞罗对“论题”概念的评述——论点的仓库[7]83。它旨在在各种事物上都构造出尽可能多的命题,以便论证者随时可以选择出在当前论证情境下有利于自身的材料,因此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看作是论证的计策。事实上,由于对于“论辩推理”来说,论证者和反驳者有相同的论证地位,因此随着论证的展开,论证情境将越来越收窄到对手的最近论证话题上,这必然导致具体论证情境将由双方所使用的论证技术构成,因为已经无法对构成论证的命题做进一步划分了。对于为数众多的论证技术,亚里士多德给出了明确的分类,他指出,人们“赖以进行推理的手段有四种:第一是获得命题,第二是区分每一表达多层含义的能力,第三是发现区别,第四是研究相似性”[6]366-367。结合对每一卷的分析可知:第二卷、第四至七卷主要涉及后三种方法,第三卷通过给出大量命题模板主要是指导论证者如何构造(获得)命题。这样,所有一级“论题”都根据四种推理手段被划分成二级“论题”,这些二级“论题”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两种平等的形态——旨在获得命题或整套论证的“命题、推理模板”形态,与旨在给出指导、帮助展开论证实践的论证计策形态。
因此,《论题篇》中的“论题”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在二级层次中又分为两个形态。首先,“论题”离不开“问题”,或者说它本身就具有某种类“问题”性,因为它要求论证者首先判断自己所处的一般论证情境,这一步骤是以“四述语”对“问题”和“命题”的划分为依据展开的,所以一般论证情境也是按照“四述语”来划分的。“四述语”本来是划分的依据,一旦论证者完成一次判断,它就成为了第二次划分的客观基础,为论证的展开提供了一般性规则,限定了范围,从而构成“论题”概念的第一层次——即分为定义、种、特性、偶性四种类型的一般论证情境。其次,在一般论证情境的基础上,随着论证的逐步展开,论证者必须不断对论证情境做出新的、进一步的判断,这就要求他根据四种推理方法对论证情境做出二次划分,也就构成了“论题”概念的第二层次——具体论证情境。第三,具体论证情境分为两大形态,即命题、推理模板和论证计策,前者更重集句法、模型化意义;后者更重实践性、指导性。有些学者认为“论题”是“能够找到论证的位置”,论证技术只是帮助人们找到这个位置的工具,并不包含于“论题”概念之中[5]。这种看法其实是忽略了论证技术构造论证情境的能力,在有两个(甚至多个)平等主体参与的“论辩推理”中,对手的论证技术常常制约甚至决定着论证者的论证展开。因此,这些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彻底区分苏格拉底式“论辩术”和《论题篇》中的“论辩推理”。
二、《修辞学》中的“论题”
《修辞学》相比《论题篇》有多处明确提及“论题”一词的语句,并且多次引用《论题篇》中的说法,这也表明两部著作的“论题”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修辞学》开篇,亚里士多德指出“修辞是论辩的对应物”,二者都诉诸普遍接受的意见而不是确定的学科,因此都涉及或然的推理。其不同在于:修辞是演说式的,论辩是对话式的。修辞可以定义为“能在任何问题上找到可能的说服方法的功能”,诉诸说服是修辞的核心。
演说依靠三种方式说服观众,一是靠演说者自身的品德;二是靠演说者提供的论证技术;三是靠使听众沉浸在一定的情感中。论证技术的核心是恩梯墨玛(Enthymemes),一般也译为修辞式三段论或修辞推论,可以说是论辩式三段论在修辞学中的对应物。不同的是,恩梯墨玛由更少的命题组成,因为演说的听众自己会补充那些显然为真的命题。在这三种方式中,恩梯墨玛是演说者在进行说服工作中唯一旨在影响(或似乎要影响)听众理性和逻辑思维的方法,它具有三段论的形式,构成了演说话语中的逻辑要素和论证部分。它也是亚里士多德在书中最主要的论说对象。
《修辞学》中第一次出现“论题”是在以下这个段落:
我的意思是论辩的和修辞的三段论的适当主题与我们所说的通用论题有关,也就是说这些论题同等地适用于与公正行为、自然科学、政治学以及许多不同种类的学科有关的问题……从这个论题,我们可以同等地为公正行为、为物理学或任何别的学科构成一个三段论或恩梯墨玛,尽管这些学科种类不同。但是,也有一些专用论题,它们来自仅仅应用于每个特定种类事理的命题,例如,在物理学自然科学上所具有的命题不可能构成伦理学上的任何恩梯墨玛或三段论,伦理学上的其他命题也不可能构成自然科学上的任何东西……事实上,大多数恩梯墨玛都是建立在这些专用论题的基础上;相比之下很少是建立在通用论题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在研究恩梯墨玛时必须首先区分通用论题和专用论题。[8]15
上述段落中,亚里士多德在强调“通用论题”的重要性时又不得不承认“专用论题”实际上的常用性。他认为,越是精心地选择了“专用论题”,所建构的恩梯墨玛就越脱离修辞学的范围,反而是更接近相应的学科,因为修辞本身是一种艺术,它既不属于任何学科,又能够运用于任何学科。但是,如果修辞式推论诉诸于演说的形式,而演说又必然根据听众不同有不同的种类,那么就绝不能说所有“论题”都同样适用于所有演说。书中正是由此开始探讨各种“论题”的。
演说分为“政治演说”“诉讼演说”和“典礼演说”(Epidictic)。政治演说用于劝说或劝阻,诉讼演说用于控告和答辩,典礼演说用于称赞和谴责。显然由于目的不同,不是所有命题都适用于一切演说。何物有益、何物有害是政治演说关心的主题;何事正当、何事不当就是诉讼演说关心的主题;何事光荣、何事可耻则是典礼演说关心的主题。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演说者必须首先掌握由这三种题材构成的命题”;另外,由于三种演说都涉及事情的发生,因此所有演说者都必须“掌握由可能或不可能的事、已经发生的或没有发生的事、将要发生和不会发生的事构成的命题”[9]31;再次,由于要比较好坏性质间的大小,因此有关更大、更小的命题也是所有演说者必须掌握的。这些“论题”有的适用于特定的演说场合——专用论题;有的适用于所有演说场合——通用论题。
恩梯墨玛和论辩式三段论的又一个区别在于,论辩式三段论可选用的命题范围很广,可以是被一切人、大多数人或贤哲们接受的意见;但是构成恩梯墨玛的命题则必须适应听众,在论述同样的主题时,如果听众不同,恩梯墨玛也就不同。就此,亚里士多德给出的建议是对所有主题都掌握尽可能多的事实,因为事实是所有人都要接受的。恩梯墨玛因此有一种就事论理的意味。因此,“论题”除了包含命题,还包括各种事实,正是这些命题和事实构成了恩梯墨玛。
综上可见,构造恩梯墨玛的首要原则在于“‘论题’的选择”,即必须首先对可能出现、适合演说者处理的问题选择论据,然后必须思考同一种类的论点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时刻关注与演说者所谈论的主题有关的事实。演说者掌握越多事实,就越容易证明他的论点。总之,《修辞学》中的“论题”概念明显地呈现出“集句法”意义,它就是指对所有可能出现且适于演说的问题收集尽可能多的命题和事实材料,这些命题和事实材料必须有助于演说者的说服工作,且应该得到绝大多数听众的认同。需要注意的是,《修辞学》中“论题”的集句法意义与《论题篇》中的虽有对应却不尽相同:它们都是根据论证者的需要为论证主题做出分类,然后将大量的命题和事实归入其中;但《论题篇》中的集句法通过提供模板旨在协助论证者形成无可争议的命题,《修辞学》中的集句法则重在日常收集。它不仅收集被普遍承认的命题和事实,还要求对一些概念,如“好的”“坏的”有符合常规的定义。这一差异本质上是由于对话和演说两种话语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与《论题篇》相对应,《修辞学》中的“论题”概念也不是只有这一种意义,以下是另一些与“论题”相关的重要语句:
现在我们要考虑恩梯墨玛的基本类别。(所谓“恩梯墨玛的基本类别”我是指跟“论题”一样的东西。)[8]133
所谓恩梯墨玛的一个要素,我指的是与修辞式推理的“论题”同样的东西。这种修辞式推理是包含大量特殊种类的恩梯墨玛的一般类别。[8]153
可见,除了收集命题和事实以外,“论题”还有一种恩梯墨玛的种类以及作为恩梯墨玛中一个要素的意义。首先,恩梯墨玛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证明了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命题;另一种是反对了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命题。此外还有一种貌似是恩梯墨玛但其实不是的三段论[8]133。这三种类别构成一级“论题”,它们事实上反映着演说者的意图。在这三种类别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许多具体、细致的“论题”,它们分布于《修辞学》第二卷二十三章至二十五章。这些具体的“论题”实质上是通过给出原理、提供方法来指导演说者的论证实践,正是与《论题篇》中的论证计策相对应。不像一级“论题”那样具有彻底的分类能力,它们是在确定的类别中发挥作用的。由于只有通过这些论证技术,在集句法中收集来的命题和事实才能构成修辞式推论,因此这些论证方法,也即二级“论题”正是恩梯墨玛中的要素。
在阐述二级“论题”,即论证方法时,亚里士多德毫无例外地使用“证明的修辞式推论的论题之一是……貌似的修辞式推论的论题之一是……反驳的修辞式推论的论题之一是……”的表述方式,这也证明了他的“论题”概念确乎是包含这些论证方法的。例如在证明的修辞式推论的论题中,对立面论题是要考察对立面是否有对立的性质,如果没有,就否定原命题,如果有,就肯定原命题[8]133;考察关键词的变格的论题,看其是否能表达某种性质[8]134;相互关系的论题认为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之间有同样的性质,由此可以进行论证[8]134;充分理由论题是指如果某种性质在更多见的地方都没有,那么在更少见的地方就更没有了[8]135,等等。在貌似的修辞式推论的论题中,措辞的论题是指明明没有推理过程,却把命题表述得像是某个推理过程的结论一样,例如直接使用“所以……”句式[8]146;整体与部分的论题建议将作为整体的事物分开来说,而将分开的事物合起来说[8]147;夸张的论题要求演说者夸夸其谈,以给听众留下十分可靠的印象[8]148,等等。反驳的论题包括四种:攻击对方的论点;指出相反的说法;提出相似的说法;利用名人的判断[8]150-153,等等。
由此可见,《修辞学》中的“论题”概念也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集句法意义,可以看作是命题和事实的仓库,修辞学要求演说者在日常生活中就不断充实扩大这个“仓库”以便于演说的发展。其次是作为恩梯墨玛之类别与恩梯墨玛之要素的意义,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且表现为能够指导演说者论证实践的论证计策。可见,《修辞学》与《论题篇》中的“论题”概念确乎是大致对应的。
三、《论题篇》与《修辞学》中的“论题”之比较
现在,“论题”概念的含义可以通过《论题篇》与《修辞学》两部著作中体现出的共性得到说明。因为二者“论题”概念的本质是一样的,成分也是基本一致的。它们都包括两层含义,发挥着三种作用:为论证要素分类、提供推理材料与指导论证的展开。反过来,《论题篇》和《修辞学》所代表的两种话语行为——“论辩推理”和说服性演说——之间的不同又可以根据二者“论题”概念的差异得到说明。因此在当代论证理论领域,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概念仍有重大意义。
首先,“论题”必然有一种集句法意义,也就是最广为人知的“论点的仓库”。在《论题篇》中,基于“四述语”和“推理的四种方法”对论证情境的划分,“论题”表现为命题和推理“模板”的形态,使论证者通过替换语词得到适用于论证目的的各种命题或推理;而在《修辞学》中,根据演说的类别,“论题”要求演说者根据不同的演说目的收集大量相关的命题、事实案例和定义,因此表现为命题和事实的“仓库”形态,利用仓库中的现成材料可以很快在话语中构造一个推论。二者有两点不同:第一,命题模板具有指导论证者形成命题的作用,而“仓库”似乎只是对句子的收集。第二,“集句法”意义在《论题篇》中只是第二层次含义中的一个形态,而在《修辞学》中却成为一个独立的含义层次。其中第二点又决定了第一点,因为造成“论题”集句法意义作用的不同的原因是:《论题篇》中的集句法意义是在使用推理方法做出二次划分的条件下形成的,《修辞学》中的集句法意义则是在三种演说类别的条件下形成的,三种演说类别又是根据演说的目的划分的。也就是说,演说者不像论证者那样需要在论证这一话语过程中根据问题的性质、反驳者的语句来判断自己的论证情境;他一旦确定了自己的演说目的,也就同时确定了演说主题的性质,而这个步骤是先于他的演说行为的。演说这一话语行为一般不涉及与听众的互动,因此,演说者如果想有效地说服听众就必须将对听众的了解、演说对听众的适应放在首位。也就是说,演说者对演说情境的构建是单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听众的状况。由此,集句法意义在《修辞学》——它旨在收集尽可能多的听众普遍认同的命题和事实——中就具有独立的地位,被提升到第一层次。但同样由于缺乏互动,在演说过程中很难再有对演说情境的进一步判断,演说者对听众的了解不可能是完整的,这就要求构成演说论证的材料最好是自明的,公认的,且可以快速得到的。
其次,“论题”必然有一种论证计策的意义,它指导人们在特定的情境、目的下如何做出论证。两部著作中这一含义的差别在于:《论题篇》中的论证计策是相对于整个“论辩推理”来说的,《修辞学》中的论证计策则只是作为修辞三段论即恩梯墨玛的构成要素出现的。这一点同样体现了“论辩推理”与演说两种话语行为的不同。“论辩推理”整体处于合理论证的要求下,它要求论证双方是基于理性的思考、合乎逻辑的辩护和反驳来得到某个结论,它的根本结果是消除了在讨论问题上出现的意见分歧。演说则只有一部分处于理性的管辖范围中,它在很大程度上还诉诸对听众情感的引导、情绪的激发,其根本结果是赢得了听众的支持——哪怕这种支持完全是听众的一时激动。比如能用幽默的表达使听众处在轻松环境中的演说者,其说服效果往往比那些无聊的、使听众昏昏欲睡的演说者更好,哪怕后者使用了更多严谨的逻辑推理。这导致《修辞学》中的论证计策含义比《论题篇》中的论证计策含义多了一些“非理性”成分,也就是那些貌似的修辞式推理。它们只不过是借助恩梯墨玛的逻辑外壳,实质上是在利用演说条件(如时间、场合)、演说者与听众的知识差以及听众的情绪波动来达到说服的目的。
另外,《论题篇》中“论题”的论证计策含义是经历了两次划分后出现的,《修辞学》中这一含义则只经历了一次划分。因此,前者处在更多规范和原则的约束下,表达更加具体,其指导意义也更鲜明;后者则本身就常常呈现为一种原则,其表达相对来说更有一般性。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相比于《修辞学》,《论题篇》中的“论题”数量巨大。
最后,“论题”在某种程度上与对论证要素的分类有关。在《论题篇》中,由“四述语”构成的一级“论题”首先就是划分一般论证情境的依据;其次,产生了论证计策和命题模板的具体论证情境也是经过划分的结果;在《修辞学》中,“论题”则本身就指恩梯墨玛的三种类别——证明的、反驳的和貌似的。前者的划分对“论辩推理”来说意义重大,因为所讨论问题的性质、对方所用命题的性质都是外在于论证者的,只有根据这些性质不断对论证情境做出符合客观情况的判读,论证才能顺利地展开。而在演说中,是否要就一个命题给出反应,是反驳还是证明一个命题与其说取决于客观的演说情境,还不如说取决于演说者对当前演说效果的主观判断。因此在《修辞学》中,“论题”没有成为某种分类的依据,而是作为分类的结果出现的。
可以看到,“论题”概念的这三种意义在两部著作中的地位、关系也都不同。在《论题篇》中,由四述语构成的一般论证情境是根据推理方法划分的具体论证情境的基础,在具体论证情境的基础上又划分出论证计策和命题模板两种形态。“论题”概念内部体现出层层递进、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而在《修辞学》中,恩梯墨玛的类别决定了其成分(论证计策),集句法意义则是由于取决于演说活动整体的类别才间接地与恩梯墨玛的类别有关。“论题”内部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交叉关系。如前所述,这在本质上也是由于“论辩推理”与“演说”这两种话语行为的性质不同造成的。
四、小结
在日常生活和某些学术领域,我们经常提到和运用“论题”这个名词,用它来指日常议论的题目,或待证的命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论题”只是亚里士多德理论体系中“topic”这一术语的一种中文译法,虽然它也确实含有上述“论题”一词的含义,以至于许多学者也是在这个含义上来理解和表述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概念的,但是通过对《论题篇》和《修辞学》两部著作中“论题”概念所进行的探讨和分析,从逻辑、修辞和论证理论的角度讲,亚里士多德“论题”概念的本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论题”的第一个含义是“命题的集合”,这一含义对论证者提出了识别论证情境的总要求。这一要求也是当代论证理论中论证技巧的使用要求,因为使用论证技巧就是对语境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进行分析、利用和化解。其次,“论题”的第二个含义是“论证计策”,这一含义的作用在于能够为主体的论证提供指导,帮助主体更有效地辩护自己的立场,说服他人。它体现为在特定的论证情境下,如何利用语境中的有利因素,规避不利因素。最后,《论题篇》中的“论题”还具有为论证情境分类的作用,它作为“命题的集合”之含义的前提,在同一文本中必然构成两个并不平等的层次。
20世纪50年代,以图尔敏和佩雷尔曼为代表的一众学者开始挑战形式逻辑在逻辑学中的垄断地位,将人们的目光转向用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上去。直至今日,虽然论证理论研究进路众多,但对于“论证”至少有两点是得到共识的:首先,论证总是由一组能够表达思想内容的命题所组成;其次,论证的目的总是要维护某个立场[10]。因此,无论是《论题篇》中的“论辩推理”还是《修辞学》中的“说服性演说”实际上都是“论证”,这就是为什么这两部著作在形式逻辑研究中不被重视,但在论证理论的研究中至关重要的原因。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概念是西方现当代发展迅猛的论证理论领域中“论证型式”(argumentation scheme)概念的原型。事实上,对于“论证型式”概念的含义,论证理论学界也仍有争论。因此对“论题”概念的研究不仅是历史回溯,也符合新理论发展的要求。把握“论辩推理”与“演说”两种话语行为的差异,有助于更全面地把握“论题”的意义,进而有助于“论证型式”概念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