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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形成渊源探析

2021-12-31曹洪滔

关键词:文明制度

曹洪滔,张 倩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科学思想体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扎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制度文明思想成果并不断地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集一个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即制度,并围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要的部署。深入探析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形成的渊源,总结党在领导推进制度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建设思想的理论渊源

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在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滋养的基础上,汲取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制度文明的思想,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制度文明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制度文明成果,探索形成了一系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体系。

(一)中国传统制度文化奠定思想根基

习近平强调,“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1]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孕育中国人民的丰厚滋养,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

第一,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是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的本质要义。法家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韩非子提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律是由官府制定的律令条文然后公布,赏罚制度必须合乎民心,对于遵守法令的人给予奖赏,而对于作奸犯科、触犯法令的人应该进行惩罚。同时,韩非子还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法不阿贵的正义追求是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法家主张法不阿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无等级。商鞅摒弃了“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提出了“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平等思想,强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可以须臾忘于法”。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他认为,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原则,绝不会偏袒权贵和富人,也不会欺凌弱者和穷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既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法不阿贵的正义思想的继承,又是对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第三,选贤用能的用人标准为中国共产党选人用人制度奠定了基础。中国古代高度重视官员的德行,德作为官员选拔的重要标准,注重选拔德行端正的官员。墨子主张尚贤,执政者在选拔人才时,不要考虑人才的身份、背景以及与自己的关系,毕竟“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贫”(《墨子·尚贤上》),做到任人唯贤,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中国共产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强调德才兼备、注重道德的修养,既要选拔出德行端正的官员,又要选拔出有才能的官员。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供科学引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不同的视角对制度文明思想进行论述,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培育了肥沃的思想理论土壤。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制度思想的专著,但是在《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制度文明进行了大量论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制度文明思想。

第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推动制度变迁的根本推动力。恩格斯指出,“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是由此产生的社会之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是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2]由此可知,在恩格斯的视野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及由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一切社会变革的终极原因,是推动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第二,人的全面发展是制度变迁的基本价值诉求。马克思指出,社会制度所构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3]只有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促进每个人自由、平等和全面地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指不受旧分工和狭隘职业的限制,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特长自由地选择活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使得身体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等得到全面地发展,使得气质、性格、能力不断地得到全面地提升。第三,建构自由人联合体为制度文明建设注入价值的目标。“自由人的联合体”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亦即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本质规定。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不会像资产阶级国家妨碍每个人自由地发展,在那里每个人都能得到自由地发展,他们还对未来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构想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形式。

(三)西方国家制度文明思想提供理论镜鉴

西方国家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形成了制度理性、权力制衡、程序正义等一系列的制度理论,深刻研究和领悟西方国家制度文明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制定文明思想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洛克的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建设提供理论借鉴。洛克认为,人类处于一种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之中,在那里人们不必听命于其他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虽然人们都是自由的,但是他的行为也并不是无拘无束的,也要遵循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要求“任何人就不得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自然状态下人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但是一旦有人打破了这种和谐的状态,就会进入“无政府的战争状态”。但是这种状态也存在着诸多缺陷,为了避免这些不良的后果,人们自愿放弃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一部分权力,并将这些权力交给统一的机构,并由这个机构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统一行使。洛克根据政府的职能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三种,并设立了相应的机关来分别掌管这些权力。立法权是由议会行使的、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隶属于立法权的委托权力;对外权是依据国际法行使的执行权。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这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议机构行使;行政权掌握在国王手中,由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用于裁决私人纷争、惩罚犯罪。

二、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建设思想的经验借鉴

(一)中国古代制度实践奠定了实践基础

习近平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5]我国在2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形成了井田制、均田制、一条鞭法等一整套土地制度,形成了宗法制、三公九卿制、行省制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形成了御史监察系统、都督刺史系统、朝集使系统等一整套监察制度,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思想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有益启迪历史经验。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法律制度为当代土地制度奠定了基础。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废井田, 开阡陌”,允许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这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西汉王朝从汉文帝开始,土地兼并现象愈发严重,致使土地落入贵族、地主手里,大量自耕农丧失土地所有权,沦为佃农、奴婢、流民。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对土地进行限制。汉武帝借鉴了董仲舒的主张,实行限田制,但是仅对商贾进行限制,对官僚贵族、地主等并没有明确地限制。汉哀帝为抑制土地兼并,在汉武帝限田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对贵族、官僚、商贾等人的名田进行限制。晋朝末年,大批土地因为战乱而荒废,政府手里就有大量的荒地可供分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颁布了均田制,把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无主荒田与无地农民有机结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发展。唐朝在继承晋朝均田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但是到了后期实现了“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赋税,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为氏族、寺院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往往要经历均田、土地买卖、土地兼并等循环反复的过程。

中国封建社会治理体制,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经验。秦朝统一以后,为了巩固封建中央集权,建立了一整套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了军权高度集中的军事领导体制,把军权、政权、财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皇帝手中;建立了监察制度,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将其位列三公,兼理国家的监察事务,在地方设置郡守、郡尉、监郡御史,监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制定出适应于这一机构的选官制度, 要求官吏要具备“五善”、“五失”的道德和行为准则,能能够通晓法律令。秦朝灭亡后,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总体框架,在吸取前朝灭亡教训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进行调整和变化,进一步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汉朝承袭了秦朝的郡县制,同时又实行封国制,封国分王国、侯国。这种体制被称为“郡国并行制”,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承袭了秦朝的监察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御史府,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大夫,在地方设立了监御史;基于孝悌思想的基础,建立了察举制和征辟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陈旧的政治壁垒,使得下层家庭出身的人也有出人头地的机会,能够真正把那些优秀人才选拔出来。为了有效解决皇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对于中央权力的划分,在以皇帝和三省为核心的中央机构之下,又划分了六部,并隶属于尚书省。三省六部之间有着明确地分工,明显提升了行政的效率,减少了政策失误的概率。宋朝统治者为了避免重蹈覆辙,采取一整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通过削弱地方和朝中大臣的权力,把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进一步加强了皇权。

(二)前苏联东欧制度建设提供了历史镜鉴

从制度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前苏联东欧国家在执政过程中对制度建设进行了伟大的尝试,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党制、民主集中制、新经济政策等,这些伟大尝试,对于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党制,启示中国共产党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一党制是十月革命前后俄国国内各派政治力量此消彼长、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十月革命前后,列宁十分重视党与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等民主党派建立广泛的联盟,曾设想在苏维埃范围内实行多党合作。但是双方由于政党策略和代表阶级利益的不同,在布列斯特和约和布尔什维克过激的农村政策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冲突,最终导致两党分道扬镳。到了斯大林时期,苏共领导人有意识地论证了一党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把多党制同阶级剥削的社会联系起来,认为多党制是剥削阶级内部各方利益相互角逐的结果,一党制是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律,把一党制定型化。第二,苏联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实现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政治民主制和直接民主式党内民主思想的基础之上,根据俄国的基本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理论。列宁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创造性地运用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废除自上而下的委任制,用干部选举制、聘任制代替任命制;确立党代会制度,要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民众的意志;加强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了“权为民所用”变成“权为己滥用”。第三,新经济政策是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否定,为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农业方面,用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只缴纳军工所需要的粮食,剩下的粮食由农民自己支配,这一举措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极大地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还推行农业合作社,引导苏俄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在工业方面,提出了“集中调节,分散管理”的经济核算原则,对国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并在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在流通方面,允许发展商品经济、加强与农民商品交换,允许自由贸易,重新确立了商品货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在对外方面,推行租让制及股份公司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将厂矿企业、油田及森林等无力经营、无法开发的产业等,租让给外国资本家经营,帮助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生产力。

(三)当代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美国、英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积累了丰富经验。作为更高发展社会阶段的社会主义,吸收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漫长历史进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有利于丰富发展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建设思想。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美国是一个依靠法律连接起来的国家,法律帮美国人完成了核心认同的建构。美国建立了一整套体系完备、运行有效、科学规范法律体系。而且美国的法律、制度、规划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稳定性,他们从事物的本身出发,找出事物本身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特点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规划,且这些法律、制度、规划一旦出台后就极少发生改变。1965之前,新加坡作为英国殖民地,没有自己的法律,独立后十分注重制度的建设,他把英式法治与本国的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共和国宪法、国会法规与法律条例、司法判例、法律惯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创建了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法治模式。新加坡法治模式具有法律调整范围广的特点,无论是司法问题、社会问题,还是经济问题、家庭问题,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具有道德有法律化的趋向,凡是主流道德所反对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注重公平正义,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先行者,其社保制度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通过《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911通过了《职员社会保险法》……形成了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社会福利模式一度被其他国家所借鉴。英国是最早尝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国家。二战之后,英国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按照统一、综合、充足、分类等原则,迅速构建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次改革后,英国已形成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保障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典型的福利国家瑞典,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险、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失业保障、医疗保健、养老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其公民“从摇篮到坟墓”一生都会受到保障,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党成立以来领导推进制度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制度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认真回顾和深刻总结党的制度文明建设取得的宝贵经验,对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制度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积极性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生产的源泉,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农民的土地,把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建设的重要问题。“一大”党纲中明确提出“没收资本家的土地归社会公有”。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土地法律法规,通过把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农民、推行减租减息策略,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新中国成立后,在借鉴土地革命战争和以往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响应人民群众的呼唤,党和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底,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我国3亿多农民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使60%以上的农民获得经济利益,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新中国工业化奠定基础。1979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勇于打破大锅饭、大帮哄,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种做法在当时也引发了激烈地争议,有人认为这是违反公有制的原则,背离了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给予了明确肯定,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6]这有力地推动了以农村土地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三权分置”改革为龙头,以“盘活土地资源,激活农村潜力”为落脚点,推出了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多项举措,释放出中国农村的巨大活力。

(二)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促进生产力发展

所有制改革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从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贫穷落后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农业和手工业必须向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并对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形态作了详细地阐述。新中国成立初,我国面临着百废待兴的局面,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是由于忽视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基本国情,忽视了需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片面追求“一大二公”,过分强调单一公有制的结构,实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发展,限制了经济活力的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改革进行了不懈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重要论断,这对于打破 “一大二公”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成功实践经验,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融合发展、共同发展。

(三)分配制度建立推动建成全面小康

新中国成立,党中央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上,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化的直接分配模式,存在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了分配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提出“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极大激发了全国人民的劳动热情。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制度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增强经济活力。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7]”通过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 “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效率大幅度提升,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随着对收入分配体制的不断探索和改革,贫富不均、收入不公、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得到了有效地扭转,收入分配制度渐趋完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和平共处国际关系原则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中国成立后,摆脱了被侵略、欺侮的历史,中国的对外交往进入了独立自主的崭新时期。饱受战乱之苦的中国人民深知和平的可贵,一直奉行“和为贵”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交坚持“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废除了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切特权和不平等条约。1953年12月,在同印度的谈判中,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被列入公报和协定中,以此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突破了意识形态的束缚,突破了两个阵营的界限,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周边环境,奠定了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随后,万隆会议、不结盟运动、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都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外交独立自主和维护和平的主基调和根本追求从来没有改变。邓小平指出,“中国的对外政策是独立自主的,是真正的不结盟”。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根据国际局势的客观变化,对外交政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从十个方面全面对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述,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调整作了归纳和总结。习近平同志在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和平共处国际关系原则的新诠释、新阐发,为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全球性挑战,提出了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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